国际可再生能源民间合作组织是不是联合国组织?
你是指IRENA吧,它不是。但它与联合国的气象组织等有合作。见下文。
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 2011年的活动
计划
2011年4月4-5日在IRENA全体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2011年工作计划的预算。根据该工作计划,其2011年的工作包括:
知识管理和技术合作(KMTC):IRENA 正在建立一个知识库、鼓励地区合作、为可再生能源行业建立一个平台、鼓励南北和南南技术合作。
政策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PASCB)以可持续方式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
创新和技术(IITC):IRENA正在创建技术职称平台,以降低成本,推广标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发展成员国
2011年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加入进来。截至2011年11月29日IRENA已有85个成员国(包括欧盟)和149个签约国。
活动类型
2011年期间,IRENA的活动逐步开展起来。自从今年4月Amin接任总裁以来,进展明显加快。可再生能源可用性评估、可再生能源数据库和与若干著名可再生能源组织的合作关系逐步建立起来。其更加活跃的网站显示出该机构已步入正轨。
1.在西非经济体和南非区域发展组织以及国际可持续发展学院的合作下,塞内加尔和莫桑比克被选为可再生能源可用性评估国家。
2.在确认可再生能源信息的缺失问题后,IRENA已经开发了一个地图统计数据库,它已经被用来生成太平洋和非洲国家可再生能源概况。该数据库收集所有在线参考资料,并以地图形式展现,可清楚地表示不足。它是联合太阳能和风能方面的清洁能源多边部长工作组和日内瓦的世界气象组织开发的。
3.在资源评估方面,已经确认融资方法是瓶颈。目前正在与世界银行能源管理援助项目(ESMAP)协商融资机制。并且正在与南部非洲发展组织(SADC)和纳米比亚政府协商地图数据库的方法论示范。这套数据库将不断扩展和升级,吸收UN和IEA数据库的可再生能源产量信息。为了收集IRENA成员国关注的信息,已经开发出一套问卷。
4.IRENA开始在一系列国际会议上发出自己的声音。9月7日在新西兰奥克兰太平洋领导人会议期间,IRENA总裁指出汤加、托克劳群岛、库克群岛已经等已经在朝着他们的能源目标努力。IRENA是它们的可靠的支持伙伴。
5.为了发挥它的影响力,IRENA还加强世界上的机构和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它正与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合作,通过10-15个案例,分析研究风能领域的最佳政策支持方法。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的研究计划也将开展。它与REEEP签署了备忘录,共同构建IRENA的可再生能源学习平台(IRELP)。将与REEEP联合开发和执行能力建设、政策和融资信息交换项目,促进地区成功商业模式的复制推广,在知识管理和宣传战略方面合作,并导入超越活动。
一年来IRENA的活动简要回顾
2011年6月29日,IRENA 和 RETD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Deployment)在伯恩召开研讨会,讨论2015-2050年的能源情景及其短期内对可再生能源政策需求的影响。
2011年7月8日,IRENA举办高层非洲可再生能源论坛,讨论可再生能源在非洲的机遇和挑战,战略合作伙伴、最佳实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投资。会议发布了IRENA论文Scenarios and Strategies for Africa。
2011年7月12日,IRENA管理理事会正式就职,作为一个政府间组织正式成立。
2011年8月25日,IRENA和REEEP签署谅解备忘录,决定加强彼此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
2011年9月13日,IRENA的第一次政策与战略委员会在马来西亚科伦坡举行会议,向IRENA管理理事会汇报。
2011年10月7日,IRENA的创新和技术中心(IITC)在德国伯恩正式成立。
2011年10月18日,IEA在奥斯陆举行Energy for All: Financing Access for the Poor会议。IRENA总裁Amin作为评委参加。
2011年10月28日,IRENA与澳大利亚政府、世界银行在悉尼召开为期三天的讨论会,讨论岛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及IRENA的工作。太平洋岛国是其2012年的关注重点。会议上各个岛国和地区表达了希望IRENA在该地区发挥领导作用,成为该地区的“可再生能源一站式商店”。IRENA计划2012年1月在阿布扎比的IRENA和太平洋领导人会议上进一步讨论有关想法。
2011年11月14日,IRENA管理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该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管理理事会向全体大会汇报。第二次会议由澳大利亚资源能源和旅游部副秘书Martin Hoffman主持。总裁Amin报告了IRENA2011年的活动执行情况。委员会讨论了2012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以及中期战略草案。2012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将交2012年1月的全体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中期战略草案将在1月交由成员国进一步提出意见,那时IRENA的若干高级成员国官员将出席。理事会对2011年4月成立以来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成员国表示希望IRENA继续成为世界范围内可再生能源中心和可再生能源知识中心。
2011 年11月27日,在德班COP17期间,IRENA召开了一系列媒体讨论会,向媒体介绍可再生能源面临的关键问题。讨论会是与南非能源部、国际续发展学院、南非可再生能源研究所合作组织的。来自私营公司、政府和国际组织和媒体的专家讨论了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投资趋势、创新的融资方案可再生能源对于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影响。
2011年12月6日,在COP17期间,IRENA与世界气象组织签署备忘录,将联合执行可再生能源潜力评估活动,主题是可再生能源对全球气象服务的贡献。这个动议从去年坎昆会议期间发起。合作将把世界气象组织的科学知识、网络和技术能力与IRENA的知识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号召力结合,来应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双重挑战。精确的可再生能源潜力地图将使IRENA能够为它的成员国提供关键的决策信息。IRENA与世界气象组织将交换出版物,并相互就科学、技术、管理和发展开展咨询。IRENA将利用世界气象组织的资料评估目前尚无资料的国家和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潜力。
2011年12月1日,IRENA在印度班加罗尔组织了两天的讨论会,主题是农村电气化的商业化解决方案。来自20个国家的50多个代表参加了会议,探讨促进当地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家精神的最佳方法。讨论会为企业家、政策制定者和其他参与者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它使IRENA认识到在解决能源贫困中小企业的潜力,在会议中发现的好做法可以复制到其它地区。
2011年12月8日,IRENA与南非能源部在德班发布一篇新的工作论文Prospects for the African Power Sector。论文试图为非洲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成本和机会提出有见解的观点,通过对市场、成本和其它核心因素的分析来确定发展趋势、机会和关键技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生物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
1、太阳能:直接来自于太阳辐射。主要内是提供热量和电能。
2、生物能:由绿色植物容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储存在体内,可沿食物链单向流动,最终转化为热能散失掉。通过燃烧和厌氧发酵获得沼气来取得能量。
3、风能:由太阳辐射提供能量,因冷热不均产生气压差异,导致空气水平运动——风的形成。主要是通过风力发电机来获得能量。
4、水能:由太阳辐射提供能量,产生水循环,来自海洋的暖湿空气,受热上升,太阳能转化为势能,当在高山上形成降水后,水往低处流,势能转化为动能,就是水能。主要是通过水力发电机来获得能量。
5、海洋能:包括潮汐、波浪、洋流等海水运动蕴藏的能量,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潮汐能主要来自于月球、太阳等天体的引力,波浪、洋流的能量主要是受风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潮汐的动能来发电。
6、地热能:来自于地球内部放射性元素的衰变。可以用于地热发电和供暖。
7、氢能:通过燃烧或者是燃料电池来获得能量。
8、核能:通过核能发电站来取得能量。
扩展资料:可再生能源的特点:
可再生自然资源在现阶段自然界的特定时空条件下,能持续再生更新、繁衍增长,保持或扩大其储量,依靠种源而再生。
一旦种源消失,该资源就不能再生,从而要求科学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物种种源,才可能再生,才可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土壤属可再生资源,是因为土壤肥力可以通过人工措施和自然过程而不断更新。
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英语:Renewable Energy)为来自大自然的能源,例如太阳能、风力、潮汐能、地热能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可再生资源包括气候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四类。
一次能源可以进一步分为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两大类型。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等。它们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会自动再生,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中国已经下令所有输电公司要把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接入电网,以结束大量清洁能源闲置的瓶颈。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
能源局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是发改委直属机构。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政府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发改委直属机构,机构共设综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
国家能源局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六)核电司。
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市场监管司。
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
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能源局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