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炭工业学校什么时候改名湖南工业学校?
1996年,原因如下
1958年6月,湖南省成立资兴煤炭中等技术学校,开设地下采煤专业。
1959年7月,更名为湖南煤炭工业学校,继续开设地下采煤专业。
1960年初至1962年5月,学校更名为湖南煤炭学院,开设地下采煤本科专业。
1962年5月至1969年初,更名为湖南煤矿学校,地下采煤专业成为学校的传统优势学科。
1971年3月至1982年10月,学校迁址于湖南省醴陵市,更名为湖南省煤炭工业学校,继续开设地下采煤专业,将研究领域拓展至矿井通风安全方向。
1982年10月,学校迁址于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煤炭工业学校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地下采煤专业成为湖南省特色专业。
1996年3月至2002年1月,学校更名为湖南工业学校,地下采煤专业招生规模扩大。
2002年1月至2008年9月,湖南工业学校并入湘潭大学,地下采煤专业更名为采矿工程专业。
2008年9月至2016年5月,湘潭大学成立能源工程学院,设立采矿工程和安全工程本科专业。
2016年5月至今,成立环境与资源学院,采矿工程和安全工程专业并入新院。
原来叫煤校,后来叫湖南工业学校,2002年1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湖南工业学校实质性并入湘潭大学,组建了湘潭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湘潭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曾经是湘潭大学所属24个学院(教学部)之一。学院成立以来,依托学校优势资源,以培养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为目标,着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在产、学、研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已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育人环境。
从2015年起,该学院不再招收新生。
学院简介
学院现开设煤矿开采技术、煤矿开采技术(煤矿通风与安全方向)、工程测量技术(煤矿测量与地质方向)、矿山机电、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商务英语、导游、会计电算化、文秘、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筑工程技术等13个专科专业或专业方向。
拥有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现有煤矿安全培训二级资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和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资质等服务社会的平台,并广泛地开展了社会服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70人,其中高级职称38人;博士5人,硕士31人。近年来,学院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4个,主持或参与省级科研项目8个,省厅级课题6个,校级和横向课题21个,发明专利6项,专著5部,CSSCI、CSCD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3篇,SCI、EI收录11篇。
学院拥有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46个,资料室专业藏书17万余册,各类期刊390余种。建有校园网络系统、计算机中心、实训中心、语音训练室和12个多媒体演播室。有1300多个座位的大礼堂和能容纳280余人的学术报告厅。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湘潭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一、矿业经济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湖南地处祖国的中南部,具有“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全省国土总面积为21.1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2%。1999年全省总人口为6532万人,城镇化水平为25.9%,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5个百分点。2000年GDP为3692亿元,“九五”期间GDP年均增长率为9.7%,比全国年均增长速度高出1.4个百分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5620元。
湖南省自然资源丰富,素有鱼米之乡、有色金属之乡、非金属之乡和旅游胜地之美誉。以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加工为对象的冶金、化工、建材业已成为全省的支柱产业。1999年矿业及相关产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19.4%,占社会总产出的10.4%。矿业采选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8%。
湖南省已成为全国最重要的矿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2000年全省10种有色金属产量达82.42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10.96%,其中铅、锌、锑、铋、硬质合金产量分别为26.01、45.53、4.68、0.2835、0.0523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25.17%、23.67%、43.9%、40%、61.2%。湖南锰业发达,其产品生产能力与生产设备以及产品质量在全国占有绝对优势。镉、铟等分散元素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0%以上。煤产量在南方省份位居前列,占全国2.52%。水泥产量为2273.9万吨,位居全国第8位,平板玻璃产量为750万标准重量箱,位于全国第5位。重晶石、萤石、石墨、高岭土、石膏等非金属矿产原料的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1999年全省主要矿产品及相关制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77195.15万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39.47%,其中出口总额为63573.26万美元,占全省的49.67%。
矿业的发展,促进了全省城镇化的进程,形成了娄底、郴州、衡阳、株洲等一批市级和桂阳、常宁、冷水江、花垣、临武、涟源、新化、平江、沅陵、桃江等一批县级以矿产资源为支撑的矿业城镇,矿业带动了全省运输业的发展,与矿业相关的运输业产值约32亿元。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及优势
湖南省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优势矿产多且分布相对集中,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1.矿产资源种类丰富,优势矿产突出。截止1999年底,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20种(计亚种141种),占全国已发现矿产种类的70.18%。在已探明储量的矿种中,居全国前十位的矿产有57种(含亚种),居前5位的有34种(含亚种),其中钨、铋、萤石、石墨、海泡石、石榴子石、玻璃用白云岩、陶粒页岩等8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占全国首位(表1),石煤、锰、钒、锑、铷、重晶石、玻璃用砂岩等7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居全国第2位。具有国际优势的矿产有:钨、铋、锑、萤石、隐晶质石墨、重晶石等,在国内具有优势或潜在优势的矿种有锰、锡、铅、锌、铌、钽、水泥灰岩、石膏、高岭土、芒硝,煤炭在南方地区具有比较优势。
2.矿床分布呈明显的区域性和相对集中性。钨、锡、钼、铋、铅、锌、石墨主要集中在郴州、衡阳地区;锑主要分布在娄底、益阳地区,锰主要分布在永州、湘西自治州、怀化和湘潭地区;金、银主要集中在衡阳、怀化、岳阳和郴州地区;煤主要分布在娄底、邵阳、郴州地区;盐、石膏和钙芒硝主要分布在衡阳、常德地区。
3.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大型、特大型矿床相对较多,金属矿共伴生矿多,贫矿多,难选冶矿多。按矿区计,全省共发现矿产地1196处,其中特大型矿6个,大型87个,中型205个,小型898处;品位大于30%的锰矿仅为总储量的30%左右,含硫大于35%的富硫铁仅占12.7%,铅+锌品位大于5%的矿仅占36%;铁、磷等矿产资源量大、质差,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难以利用;87.2%以上的有色金属矿区含有2种以上的有益共伴生组分,含10种以上的共伴生组分占4.7%。共伴生组分的综合利用价值高。
4.矿产资源找矿潜力大。铅、锌、钨、铋、钼、磷的预测资源量为其资源储量的2倍以上,煤、铁、银、萤石的预测资源量为其资源储量的3倍以上,金、锑、重晶石、岩盐、各类石灰岩、高岭土等的预测资源量是其资源储量的5倍以上。
(二)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现状
1.基础地质调查:已完成全省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区域化探测量和1∶50万区域重力测量工作,基本完成了全省的航空磁测。已完成1∶20万重力测量18个图幅,约占省域面积的58%,1∶5万区域地质调查187幅,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0%,20个县(市)1∶5万—1∶1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在6个重要城市区内开展了1∶5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在重要成矿区带内开展了1∶5万化探、1∶5万放射性水文区域调查和地面伽玛测量。
2.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已探明83种(计亚种101种)矿产的储量,列入矿产储量平衡表的有68种。共发现各类矿产地约6000余处,列入储量平衡表上的1196处矿产地中,达到精查(勘探)程度的有451处,占37.7%;详查和普查(含普查以下)的矿产地745处,占62.3%。全省仍有大量具有潜力的矿点(矿化点)需提高其勘查程度。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至2001年底,全省已开发利用77种(含亚种)矿产(表2)。矿山总数达8875个。按矿山企业规模计,有大型矿山企业14个,中型72个,小型8789个。矿山企业从事采选业人数46.14万人,年产矿石2.41亿吨。按所有制性质计,矿山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366家,集体企业3501家,公司制企业88家,私营企业4994家,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14家。1999年,全省矿山企业采选业产值达217.36亿元(位居全国前十名之列),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8%,矿业开发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
1.能源矿产:建立了以涟邵、资兴、白沙3个矿务局和煤炭坝、辰溪、谭家山、群力煤矿为主体的江南较大的煤炭工业基地。利用的矿种有煤、石煤、铀、地热,其中以煤炭开发利用为主。2001年全省共有煤炭矿山2269个,其中中型矿山23个,小型矿山2244个。从事采煤业人数为19.45万人,产煤2944.33万吨。煤的自给程度在70%以上。石煤产量为86.07万吨,多为小型矿山,共74个。铀矿仅1个国有矿山在开采。宁乡、汝城等县利用地热资源,建立了旅游区、渡假村、疗养院。
2.黑色金属矿产:建立了以华菱集团公司、桃江锰矿、湖南冶金企业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铁、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产加工基地。现有小型铁矿山100个,中型2个,年产铁矿石151.66万吨;大型锰矿山1个,中型4个,小型119个,年产锰矿石119.42万吨。小型钒矿山8个,年产钒矿石18.5万吨。
3.有色金属矿产:建立了以黄沙坪、水口山、宝山、李梅等铅锌矿和株洲冶炼厂、水口山矿务局、三立集团为主体的铅锌采选冶工业基地,以锡矿山矿务局、桃江板溪锑矿和益阳冶炼厂为主体的锑生产与加工基地,以柿竹园、瑶岗仙、川口等钨矿和株洲硬质合金厂为主体的钨生产与加工基地。以钨、锑、铅、锌、铜、锡等矿的开发为主。2001年有色金属矿山共计280个,其中大型4个,中型16个,小型260个。矿山企业从业人数为4.1万人,年产矿石1344.23万吨。现有铅锌矿山163个,钨矿山25个,锡矿山39个,锑矿山23个。主要有色金属矿产综合利用率为60—70%,综合回收率在40%上下,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贵金属矿产:建立了以辰州矿业公司、黄金洞金矿、高家坳金矿、龙王山金矿为主体的黄金生产和加工基地。全省共有133个金矿山。2000年产金4.14吨,占全国的2.9%。全省没有独立的银矿,主要是在有色矿的冶炼过程中综合回收银,1999年产白银317.31吨,占全国白银总产量的25.44%,属白银加工生产大省。
5.稀有、稀土和分散元素矿产:从事稀有、稀土矿产品生产和加工的基地,主要有株洲硬质合金厂、桃江稀土金属冶炼厂、益阳鸿运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和湘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所等。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全省有11个铌、钽小型矿山,年产矿石1万吨。稀有金属矿产铍和分散元素矿产镉、铟、铊、锗、镓、硒、碲等,主要是在冶炼过程中综合回收,锂、锆、铷、铯等稀有金属矿产和磷钇矿、独居石等稀土矿产尚未开发利用。
6.非金属矿产:建立了以湘衡盐矿、湘澧盐矿为主体的盐生产和加工基地,以韶峰集团、雪峰集团、潇湘水泥集团、东江水泥厂为骨干的水泥生产基地,以及以岳阳磷肥厂、湖南磷化工总厂等为主体的化工生产基地。主要利用的矿种有水泥灰岩、玻璃砂岩、石墨、高岭土、石膏、大理石和花岗石等饰面建材、磷、硫、重晶石、岩盐、海泡石、萤石、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灰岩、耐火粘土等。共有非金属矿山5898个,其中大型矿山5个,中型矿山25个,小型矿山5867个。按矿种计,砖瓦粘土矿1912个,建筑石料及制灰用灰岩矿山1291个,建筑用砂968个,其它矿山1696个。年产矿石1.94亿吨。
7.矿泉水:全省现有矿泉水生产厂家31个,年产矿泉水24.65万立方米。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至1999年底,矿山废渣累计堆存量达2.22亿吨,矿业废渣堆存量占工业废渣总量的86.8%。采煤排出的废渣占总堆存量的36.94%,湘中地区采煤排出的废渣达0.65亿吨。各类矿山共占地20.05万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17万公顷。
近年来各地加强了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1999年,用于矿山企业废水、废气治理的总费用约1.4亿元。土地复垦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至1999年底,共复垦土地面积0.60万公顷,复垦率为14.4%,恢复植被0.28万公顷,还绿率为7.6%;在矿山环境保护、立法、调查、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典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都已起步,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勘投资不足,后备资源短缺。地勘投入减少,导致人才严重流失,探索性工作止步不前,致使导致煤、铁、锰、铜、铋、锑、锡、钼、砷等矿产资源储量增长速度低于消耗速度,主要矿山的资源面临枯竭,有色金属总公司的13家骨干矿山有7家因资源枯竭而相继关闭。一些驰名的大中型矿山,按目前的储量消耗速度最多只能维持6—8年,一些矿业城镇将因资源枯竭而衰亡。
2.矿业结构不合理。一是矿山数量过多,规模过小,小型矿山占全省矿山总数的99.03%;二是采、选、冶结构失调,采选能力小、深加工能力小、冶炼能力大;三是矿产品精深加工和高精尖产品率低,矿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不高,有色金属的深加工产品占总产品的10%;四是非金属矿产品开发相对滞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资源浪费严重。大部分国有矿山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集约化程度低,资源利用率低。矿山企业的“三率”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仅占可综合利用矿山数的25%左右,已综合利用的矿种仅占可综合利用矿种的约40%。
4.利用省外资源方式单一,资源供给的保证风险增大。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获取省外或国外矿产资源的尚无一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大型矿业公司对矿产资源垄断的加剧,以贸易方式直接获取资源的难度和风险越来越大。
5.矿山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矿业活动已破坏土地及植被面积达1748.09km2,占省域面积的0.83%,局部出现了大面积的水土流失。由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和泥石流,以及铅、镉、汞和砷等元素污染等次生地质灾害对国家和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失,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由于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使得土地复垦率及还绿率过低。如不加大力度,预测至2010年,因废渣堆存、废弃地以及水土流失等将使2518.58km2的土地受到破坏,占省域面积的1.19%。
6.矿产资源开发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矿政管理有待完善。一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缺乏宏观调控,钨、锡、锑等优势矿产过量开采;二是矿产资源勘查虽然实行了统一管理,但勘查队伍的多头管理使得地质资料相互封锁、投资浪费;三是矿业权市场建设滞后,矿业资本市场不够发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融资渠道不畅,现有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四是矿业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五是地矿行政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市、县矿政管理专业技术力量不强,执法监督力度不足。
四、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及可供性分析
(一)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十五”计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要求
1.经济和人口的增长,要求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和保障程度。《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预测“十五”期间全省经济增长率年均为9%,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达5700亿元,人均GDP达8450元,人口控制在6800万以内,城镇化水平达36%。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人均资源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建材、冶金、化工等重化工业的发展和一般加工业对矿产资源的普遍需求,这就要求为能源工业和原材料工业提供更多的矿物原料。预测至2005年,全省需煤4508万吨,铁矿石570万吨,锰矿石100万吨,铜精矿2.5万吨,磷155万吨。
2.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要求优化和提升矿业结构,构筑和巩固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矿业。资源利用方向需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形成和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
3.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建立以能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非金属和化工等各具特色的矿业发展布局。
4.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所取得的成果,要求尽快转变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方式,提升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节能降耗水平。
5.加入WTO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要求进一步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矿业格局。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利于钨、锡、锑、石墨、铅、锌、锰、陶瓷制品等全省优势矿产品及其制品出口,有利于在更宽、更广的范围利用省外的石油、铜、铝、富铁矿、磷、钾盐等矿产资源,有利于稳定地吸引外资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开发全省的矿产资源,有利于推进全省赴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建立稳定的供货渠道,但对那些规模小、技术落后、成本高的矿业企业将造成较大的冲击。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建立包括矿产品贸易、利用外资勘查开发本省资源和赴省外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全方位对外开放的矿业格局,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6.改善环境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统筹矿产资源开发的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矿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的可供性分析
今后10年,矿产资源满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为:完全依赖省外的有石油、天然气、钾盐等;部分自给的有煤、铅、钨、锌、金、铜、铝、锑、锰、铁、磷、硫等;能完全自给的有铀、银、锡、钼、铋、稀土、铌、钽、盐矿、砷、石膏、高岭土、重晶石、萤石、水泥灰岩、石墨、海泡石、耐火粘土和玻璃砂岩等。
矿业经济全球化和投资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我省扩大利用国外矿产资源。但由于国际矿产品市场受政治、经济、军事的影响而变化,因此需要高度重视我省矿产资源的供应安全,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渠道。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煤人[2007]90号
省属煤矿企业,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
2006年5月下发的《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近一年的实施,我省煤矿矿长资格的管理逐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实施情况,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辖区内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管理,提高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各类煤矿矿长任职的法定条件之一。凡在湖南省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和煤矿生产的各类煤矿、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三条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煤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的矿长是指省属国有煤矿、劳改煤矿、市州及县(市、区)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股份合作制煤矿的矿长。
第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须以煤矿(或煤炭企业)为单位申请办理,实行一矿一证。每个矿长只能在一个煤矿矿井任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矿长职务。
第五条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辖区内各类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煤矿矿长的矿长资格认证审查、培训(复训)、考核、发证和履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煤业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矿长资格的初审,并协助省煤炭工业局对矿长资格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年产6万吨(含6万吨)以上的煤矿矿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煤矿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3、必须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须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6、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年产6万吨以下的各类煤矿的矿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煤矿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3、必须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
5、必须经依法培训考试合格;
6、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矿长资格申请表及两张二寸免冠照片;
2、任职煤矿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5、工作简历证明;
6、《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证书》。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实行训用分离,任前培训。凡是合法煤矿(煤炭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含高层管理人员)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培训。
第十条 省煤炭工业局每年根据需求下达培训计划。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凡申请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的人员,报名时须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矿长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程;
2、煤矿生产技术及安全管理知识;
3、煤矿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技术、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煤矿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已取得矿长资格证的各类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复训的主要内容是新法律法规、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
第十四条 实行“依法培训、保证质量、考培分离“的制度。每期培训(复训)结束后,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有关考试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参加培训(复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和考核。
第十五条 煤矿矿长经培训(复训)并考试和考核合格的人员,省煤炭工业局统一核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证书》。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矿长资格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下载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申请表。
(二)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初审同意后,报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对具备任职资格者颁发矿长资格证。
第十七条 矿长资格初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及工作
经历,对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报送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八条 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办事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省煤炭工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煤炭工业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矿长资格条件的,予以许可;不具备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省煤炭工业局对申请人做出矿长资格许可决定后,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并在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领取矿长资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对矿长资格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必须参加复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因煤矿名称变更或到其他煤矿任职的,持证人应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长资格变更申请表及两张二寸免冠照片;
(二)拟任职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职务任免文件;
(四)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矿长资格证;
(五)前任矿长的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矿长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矿长资格证由本人持有,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应在丢失后15日内在县(市、区)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矿长资格证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补办新证。补办新证时应提供补办申请表及刊登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第二十六条 煤矿矿长资格审查及证件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矿长资格证工本费及日常监督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矿长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涂改煤矿矿长资格证,或以转让、转借等形式取得矿长资格证者,取消矿长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待验收合格后再返还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执法指令的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吊销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条 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其法人代表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人代表或矿长。
第三十一条 对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并必须参加当年省煤炭工业局举办的事故煤矿矿长学习班。
对一次死亡3-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第三十二条 对在煤矿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煤矿矿长,吊销矿长资格证,并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属国有煤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省煤炭工业局提交吊(注)销矿长资格证文件,经省煤炭工业局审核决定吊(注)销矿长资格证的,由省属国有煤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原件,移交省煤炭工业局。
1、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被处以刑事责任的;
2、依法实行关闭或破产的煤矿;
3、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因持证人年龄、健康状况等不能继续担任矿长的。
第三十四条 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许可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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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乡、镇煤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地、州、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合理安排乡镇煤矿开采布局,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依法划归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安排开采。禁止掠夺性开采。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引导和扶持集体办矿、联合办矿、合股办矿,进行规模生产。第八条 开发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二)有经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煤炭资源;
(三)可供开采的煤炭资源没有争议;
(四)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办矿资金到位率不得低于所建矿井设计总概算50%;
(五)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提升、运输、通风、安全、排水、供电等技术装备;
(六)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合格证书的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安全等技术人员;
(七)有经过批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煤矿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的采矿设计,其中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下的,只编制开采方案;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环境保护措施;
(九)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开办乡镇煤矿、申领采矿许可证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二)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办矿条件,并签署意见;
(三)凭签署意见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煤炭管理部门报批;
(五)凭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第十条 乡镇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在建成投产前,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须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等手续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承担矿井设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的技术规范、设计规定进行设计。矿井设计必须按权限经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劳动、地矿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办矿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采矿设计进行施工。矿井竣工投产时,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部门组织共同验收。第十二条 乡镇煤炭开采资源,应当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科学的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煤矿的矿井回采率,一般不得低于70%,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回采率,一般不得低于60%。
禁止采用高落式等落后采煤方法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及其他危险方法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禁止超深、超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
禁止将煤炭地质资料、图纸提供给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