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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喜悦的黄豆
无心的蛋挞
2023-01-01 14:00:07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最佳答案
安详的猎豹
曾经的戒指
2025-08-23 20:33: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十二条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俩个文件共20条,称之二十条。

最新回答
安详的茉莉
怡然的果汁
2025-08-23 20:33:30

1、少数妓者不负责,怀有仇富心理,通过媒体,把山西煤矿全部描绘成“黑心煤矿”,并成功使“山西煤矿”=“高危煤矿”=“暴富”扎根人心,致使经营煤矿的投资人,每过一日,如履薄冰。

2、一个人病了,只要是这个村的人都要吃药;一个煤矿有问题,全山西的煤矿都要停产整顿。

3、历史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煤矿数量多,管理难度大。

4、管理水平、安全投入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宣传不够,短期内难以让“人民”放心。

5、政策多变,造成投资者无所适从。

先说五条好了

欣喜的眼睛
追寻的服饰
2025-08-23 20:33:30
原因1是超跌 这股一直阴跌 连大盘都不如 跌到某种位置肯定会有强劲的短线反弹

原因2是伴有利好消息

虽然去年以来晋陕蒙等产煤大省对于煤炭行业都加大了救市力度,但依旧难挡煤企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的情形。继去年7月底抛出“煤炭20条”救市政策后,山西省长李小鹏日前再提落实这些措施。

今年以来,山西煤炭工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据记者查询到的山西省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2个月,山西煤炭工业亏损40.2亿元。    

晋“煤炭20条”,也即去年7月底山西省政府发布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中提到的20条应对煤市下行的措施,涉及措施包括为企业减负、促进煤炭销售、推进市场化改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等。颁布之后的确为煤企业带来了不少实惠。

   

在山西再提煤炭救市的消息刺激下,持续调整过的煤炭板块有望迎来强势反弹的机会。煤炭行业龙头大同煤业一季报披露,2014年1-3月实现每股收益0.62元,净利润同比扭亏为盈,也有望成为激发煤炭股展开强势反弹的导火索。超跌低价煤炭股:盘江股份、郑州煤电、平庄能源、露天煤业、靖远煤电、潞安环能、中煤能源、恒源煤电等。

善良的百合
鳗鱼玫瑰
2025-08-23 20:33:30
以下就是两金资料,真实权威。

仅供参考。

山西省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2014年起恢复征收?煤炭企业负担太重,各种地方税赋多如牛毛,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形势非常不好,难道各级地方还是继续像前十年一样使劲汲取煤炭企业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矿将陆续倒闭,特别是民营或者多种所有制煤矿,还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国企煤矿,亏损持续,直至破产)

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1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县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入机制,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与储存

第五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应提取标准的50%。

第七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

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3.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煤炭开采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治理的责任,根据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矿区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交级次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批复。方案批复后由煤炭开采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治理方案,按项目将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统一实施。其费用从相关企业提取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并实行清算的煤炭开采企业,已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如有结余,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扣除所得税后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治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要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地税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监交、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 环保、国土、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地税部门。市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企业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自设专户,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ZF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环境保护 保证金△ 办法 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办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0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B与国家发GW《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 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

第十条 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资金 办法 通知

踏实的裙子
靓丽的诺言
2025-08-23 20:33:30

1、山西煤炭资源丰富全省国土面积15.7万平方千米,含煤面积5.7万平方千米,占近40%,全省118个县级行政区中94个县地下有煤,91个县有煤矿。1995年全国第三次煤田预测资料显示,全省2000米煤炭资源总量为6400亿t,占全国的16%,截止1996年末累计探明储量2662亿t,占全国27%(其中:煤焦煤占57%),保有储量2613亿t,占全国的27%,境内各类煤矿批准占用储量约1500亿t。

2、煤炭品种齐全,煤质优良,开发自然条件优良。

据1986年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山西拥有14个牌号的煤种,由其是大同的动力煤,阳泉、晋城的无烟煤,离柳、乡宁的稀有炼焦煤储量大、分布广,开发历史久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上开创了极佳的品牌效应山西成煤时期主要在古生代,主要含煤地层为石炭、二迭系和侏罗系部分为第三系目前开发的煤炭平均埋深在300—500m,地质构造大部分地区较为简单,开采条件好。煤质优良,大部分为低硫、低灰、高发热量。

二、煤炭开发的外部条件优越

我国是一个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煤炭无论是在一次能源的生产或消费结构中均占到75%,自八、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在煤炭开发方面实行“强化东部,战略西移”的战略决策,从而确立了以山西为中心的全国能源基地的战略地位,山西成为新时期以来向全国发达省份、经济快速发展地区实施“西煤东运,北煤南调”最便捷的煤炭产地,晋煤在市场的份额一度达到80%。山西年生产原煤达3.5亿t,占全国的四分之一以上,外调全国26个省、市、区,外调量达2.3亿t,占全国省际煤炭外调总量的80%,供应煤炭出口达1700万t,出口2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量占全国的70%,成为山西的主要创汇商品。经过五十多年的建设,山西已形成了一大批从事煤炭科研、勘察设计、生产、管理营销队伍拥有9条铁路出省干线,约220个发煤站,年发运能力在2.5亿以上,其中:晋北12个为大秦线配套的能力均在200万t及以上的大型煤炭集运站,集中储装运输能力4750万t,吸引范围达12个县(区)全省现有50多个煤焦公路出省口,年出省运力达3500万t地理位置适中,距沿海省份平均400—600km山西也是全国最大的电力基地之一,发展煤炭工业有可靠的动力保障。

三、山西煤炭的开发现状

建国以来山西煤炭工业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重点煤矿依靠国家投入,形成了10个大型或较大型的煤炭生产基地即八局二公司,地方煤矿一靠政策,二靠资源优势,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和农民群众办矿的积极性,在经历了“六五”时期国家为解决能源危机而实行“有水快流”的方针从而获的了大发展,“七五”时期以安全为中心的全面整顿,“八五”时期重点改造以后,步入了“九五”时期的稳步发展阶段。

目前山西煤炭工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以煤炭开发为主,围绕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加工利用发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煤炭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山西的龙头产业,山西经济的支柱行业。资产原值占到全省工业固定资产原值的36.8%,增加值占全省工业部门创造增加值的37%,实现利税占到全省工业企业利税总额的37.4%,如果把与煤炭相关联的各项政策性专项基金收入一并计算,煤炭工业收入占到全省可用财力的50%以上,不仅支援了外省建设,而切带动了兴晋富民的步伐。

乡镇煤矿作为我省煤炭工业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近2亿吨的生产规模,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客观估价乡镇煤矿在我省煤炭工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乡镇煤矿发展过快带来的负面影响。回顾我省乡镇煤矿发展的历史历程,主要经历了起步、发展和治理整顿三个阶段:

一、乡镇煤矿的起步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1952年,根据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公私营煤矿暂时管理办法》、《公私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土采煤窑暂行处理办法》3个法规和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列》,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公私营煤矿进行整顿,封闭小煤窑2000多处。1957年9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小煤窑的指示》,省政府作出了“放宽对小煤窑的开采管理,以解决群众的烧煤困难,发展工副业生产”的决定。从此,我省的小煤窑开始起步发展。

二、乡镇煤矿的发展阶段

1958年5月,山西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执行了“中央办矿与地方办矿同时并举、在地方办矿中地方国营矿与社队集体矿并举、大型矿井与中小型矿并举”的方针,调动了社队集体办矿的积极性,到“三五”末期,全省新建小煤窑3000多个。此后,由于受“文革”的干扰,社队煤矿建设受到了一定的影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将山西列为能源重化工基地,全省大、中、小煤矿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到1980年末,全省新增社队煤矿1066个。主要分布情况是:太原市39个,大同市65个,阳泉市24个,长治市4个,雁北地区92个,晋中地区194个,忻州地区93个,吕梁地区73个,晋东南地区265个,临汾地区198个,运城地区19个。其建设资金主要依靠社队自筹,少量通过农业银行短期贷款解决。单井规模一般在1万吨/年左右,部分达到3—5万吨/年,少量部分矿井达9万吨/年。

1981—1985年,乡镇煤矿的名称有原来的社队煤矿演化而来。在这期间,根据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规划要求,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营”的方针,进行矿井改扩建。资金由中国建设银行根据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贷款计划,按1.8厘利息发放贷款。不足部分,由办矿单位自筹或通过农业银行贷款解决。这是我省农村煤矿建设有史以来第一次使用国家安排的贷款。自1981年相继列入改扩建计划的矿井共146对,设计净增能力1747.5万吨/年,总投资4.323亿元。到1985年底,实际下达贷款2.743亿元,竣工投产矿井46对,净增能力489万吨/年,完成投资1.044亿元,占开工项目已下达资金的38%;因资金短缺等原因停建矿井23对,停建前共投入资金1145万元,占下达资金的4.2%其余77对矿井在以后的时间里先后建成投产。

乡镇煤矿经过“六五”时期的整顿,部分单井规模较大的矿井改革了采煤方法。到1983年,在全省2787个乡镇煤矿中,改革采煤方法的矿井有230个。有单一长壁、刀柱、短壁等正规工作面20个,其中使用金属摩擦支柱的10个工作面,平均单产4093吨/月.个,比旧采面高66%。在80年代“有水快流”方针引导下,加之国家能源供应短缺,刺激了全省乡镇煤矿的迅猛发展。到1997年,全省乡镇煤矿矿井发展到8113个,矿井生产能力突破了2亿吨,煤炭产量当年达到1.54亿吨。

三、乡镇煤矿的治理整顿阶段

1998年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后,我省狠抓贯彻落实。1998年取缔私开煤矿1453个,压减生产能力2679万吨;1999年关闭布局不合理煤矿1565个,压减生产能力4399万吨;2000年关闭布局不合理煤矿1033个,压减生产能力1100万吨;2001年关闭布局不合理乡镇煤矿1034个(含矿办小井139个、取缔死灰复燃小煤矿65个),压减生产能力802万吨;2002年,按照国家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全省乡镇煤矿进行了全部停产整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复产验收,全省彻底关闭未通过复产验收小煤矿矿井909个,关闭总数达到5929个。淘汰了一批落后的生产能力。

到2003年5月末,全省已批准乡镇煤矿复产矿井4127个。其中:3万吨以下矿井342个,3万吨以上6万吨以下矿井1353个,6万吨以上9万吨以下矿井926个,9万吨以上15万吨以下矿井607个,15万吨以上21万吨以下矿井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275个,21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矿井138个,30万吨以上矿井51个。

焦煤:焦煤是炼焦用煤中之主焦煤,变质程度中等,结焦性和粘结性最佳。山西之焦煤所产焦炭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大、抗磨性好,为炼焦用煤之珍品。利用焦煤,可得到焦炭、焦油、焦炉气。焦炭除供给冶炼外,还可造气和电石。而焦油和焦炉气可作为燃料,还能提炼数十种化工产品。山西河东煤田中、南部的离石、柳林和乡宁矿区属低硫、低灰主焦煤。所产焦炭为特优焦炭,列为全过之重点。

肥煤:肥煤是炼焦用煤的一种,用肥煤炼出的焦炭横裂多,焦根部蜂焦多,易碎,但肥煤的粘结力很强,能与粘结力较弱的煤搭配后炼出优质煤称肥煤为配焦煤之母。因该肥煤品种稀少,只占全国探明煤炭资源的5%而山西探明肥煤的储量约占全国的50%,主要分部在霍县矿区、三交矿区和古交矿区。

无烟煤:无烟煤是高变质煤,具有坚硬、光泽强等特点。燃烧时间长,火力旺。无烟煤主要用于化肥、化工生产。阳泉无烟煤因具有可磨好的特点,是理想的高炉喷吹用燃料。晋城、阳城一带的无烟煤被称为兰花炭闻名中外。山西的无烟煤资源储量大,质量好,居全国首位。

瘦煤:瘦煤是炼焦用煤中之配煤, 性能与焦煤相近。瘦煤焦炭块度大、裂纹少,但熔融性和耐磨性差,其用途除作炼焦配煤外,还可用与造气、发电和其它动力用煤。山西沁水煤田、西山煤田,霍县煤田和河东煤田等都蕴藏着丰富的瘦煤资源。

弱粘结煤:弱粘结煤是炼焦煤与非炼焦煤之间的过度煤种,主要用作造气、燃料和配焦。山西大同矿区盛产低硫、低灰、低磷的弱粘结煤,是全国最大的优质动力煤基地。

气煤:气煤是炼焦煤种之一,粘结性偏下。主要用作配煤炼焦。气煤焦易推焦,煤气产率和焦化产品回收率高,而缺点是纵纹多,细长易碎,气煤单独炼焦可供化工工业使用。山西的气煤资源极为丰富,储量占炼焦用煤的63%以上。

褐煤:褐煤是为经变质的煤,外以朽木内含原生腐植酸。其主要特点是含水多、比重小、热量低、可制取活性炭、硫化煤、褐煤蜡、腐植酸、腐植酸铵肥料和其它化工产品。

长焰煤:长焰煤是变质程度最低的煤,无粘结性和结焦性主要用作燃料。经低温干流可制半焦、煤气、焦油,造气后可制合成氨等。

贫煤:贫煤是变质程度最高的烟煤,无粘结性。燃烧时火焰短,延续时间长主要用作动力煤,也可造气用作合成氨原料和气体燃料。太原西山、阳泉、和顺、寿阳矿区有丰富的贫煤资源。

山西是我国第一产煤、输煤和出口大省及能源重化工基地。煤炭资源优势得天独厚、储量大、分布广、品种全、质量优、易开采。目前已累计探明煤炭储量2661.8亿吨,保有储量2581亿吨。其中:炼焦用煤保有储量1495亿吨、占全省的58.1%;非炼焦用煤保有储量1033亿吨、占全省的40.1%;其他煤种保有储量约46亿吨、占全省的1.8%。

全省含煤面积6.4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0%。主要分布在大同、宁武、河东、西山、沁水、霍西六大煤田和浑源、繁峙、五台、垣曲、芮城、平陆等地,煤炭资源遍布94个县(市区)。

山西煤炭品种齐全,有9大煤炭品种,分别是气煤、肥煤、焦煤、瘦煤、无烟煤、贫煤、长焰煤、弱粘结煤、褐煤。山西煤炭具有“三低两高一强”的特点,即低硫、低灰、低磷、高发热量、高挥发分、粘结性强。

大同煤田弱粘结煤以硫分和灰分低、发热量高而饮誉中外;河东煤田离石、柳林、乡宁矿区的低硫、低灰主焦煤被誉为煤中的“精粉”;沁水煤田晋城矿区的“兰花炭”更是名闻遐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