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用地性质
法律分析: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该文件也被作为光伏项目用地政策的基本依据。
该文件中明确提出:
(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理论上,“未利用土地”、大部分“建设用地”可以用作光伏项目的场址,小部分“农业用地”可以通过农光互补的形式开展。
1、对于占用未利用地的,区分为不压占土地用地部分和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一是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这主要是指光伏方阵用地,可以按照未利用地原来的用途管理,不需要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二是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主要是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集电线路中的杆塔基础用地,这部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2.对于占用农用地的,规定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也就是说,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不论光伏方阵用地,还是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集电线路用地,都需要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其中涉及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与传统的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区别。
大型光伏地面电站,渔光互补,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政策的根本大法,所有土地相关政策法规均依据土地管理法而来。
1、根据土地所有权分类
根据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用途分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8月10日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然而这一观点仍存在分歧。据世纪新能源网近的道,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联合调研组在农用地管理情况调研中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现行政策,农业光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如果按照这一解释,农业光伏项目用地投资成本将至少增加5%,如果所用土地是耕地,还需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如果农业光伏属于建设用地,按照一般县级建设用地价格,电站投资者将面临以下新增成本: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元/平方米;
2.防洪保安基金:1000元/亩;
3.征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的4%;
4.出让金业务费:基准地价×用地面积×1%;
5.耕地开垦费:年产值(1500元)(三年年平均产值)×9倍=13500元/亩。
在实际业务中,农业光伏项目通常采用土地租赁或光伏发电效益共享模式,因此即使定性为建设用地,大部分项目并不需要缴纳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然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开垦费却是必不可少的。通常每1MW光伏电站占地面积是30亩左右,农业光伏项目由于阵列间距较大,每1MW电站占地面积约50亩。照此计算,在建设用地属性定义下,每100MW农业光伏项目需要增加土地成本高达9900万元,相当于直接投资成本增加12%左右。目前农业光伏项目平均IRR在11%左右,土地成本增加会导致IRR直接下降1个百分点,度电成本增加3分钱。
虽然农业光伏用地属性暂时没有定论,但投资者已做好政策风险应对措施。在云南开发某大型农业光伏项目的开发商代表指出,降低土地政策风险的最佳手段就是减少单位装机量对土地的占用,这就要求使用更高转换率的高品级组件。目前市场上能够规模化供应的60型组件功率范围是255W-275W,最好的可以达到280W。建设相同规模的电站,高效组件相对低效组件可节约5%-8.5%的用地面积,对100MW电站来说,这意味着在建设用地定性之下,采用高效组件能够节约500-800万元的土地成本。在其他投资成本上,目前高效组件与低效组件价差不足0.09元/W,而高效组件相对低效组件能够节约0.1元/W以上的EPC成本,部分农业光伏项目对支架高度、组件阵列间距要求非常高,这种情况下高效组件甚至能够节约0.12-0.15元/W的EPC成本。目前国内能够达到275-280W功率的组件大多是单晶组件,从投资成本角度分析,采用单晶组件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土地政策风险。
高效组件对土地成本的节约还体现在林地光伏项目上。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宜林地、灌木地的植被恢复费最低标准分别为2000元/亩、4000元/亩。由于单晶组件具有高度集约性特征,每100MW单晶电站可以比多晶电站节约40-80万元的植被恢复费。
在今年11月10日呼和浩特光伏农业产业发展研讨会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高级工程师汪海燕指出,许多光伏农业项目没有落到实处,多数项目是光伏企业为了发展光伏电站而顺带发展农业,而真正的光伏与农业结合应该是凸显1+1>2的综合效应,以土地高效利用为前提,在提升农产品产量的同时保证光伏发电量。提升高效单晶组件的应用,无疑是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的最佳手段。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截止目前,至少已经有8个省份出台了本省的光伏复合用地标准,包括:
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浙江省、广西自治区、宁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河北省。
1、内蒙古自治区
2017年12月,内蒙古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文件提出:
1、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下同)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光伏发电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东方网10月10日消息: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光伏扶贫用地保障及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监管。国土部在10月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表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015年,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曾经明确,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土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此次《意见》。
《意见》明确,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同时要求,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提出,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在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方面,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或责令整改。项目违反规定的,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国土部表示,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综合光伏历年用地政策来看,光伏用地经历了一系列调整、细化,其主要适用地仍为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但农光互补等光伏复合类用地则经历了允许、禁止等反复。根据目前最新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来看,农光互补项目的适用范围正无限缩小。
但需要关注的是,2019年,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曾下发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其对土地性质的认定与第二次国土分类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
随着“三调”数据的公布与原有数据的融合,存量光伏项目对原有土地性质的认定可能发生变化,由此也将面临着补办手续甚至是搬迁或拆除的风险。因此,无论是对存量项目的收购还是新项目的备案核准,具体仍需与当地国土局、设计院进行详细了解,对项目用地性质有更明确、实时的认知。
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也就是说林业局认定为宜林地且国土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可以建设光伏电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