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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管理

美满的母鸡
缥缈的导师
2023-01-01 13:46:20

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管理

最佳答案
微笑的钢笔
隐形的乌龟
2025-08-23 16:09:39

煤层气和煤炭是同一储层的共生矿产资源。目前,由于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不协调,造成煤层气采矿权和煤炭采矿权设置重叠,一些地方煤层气抽采与煤炭开采不协调,既不利于调动各方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发展。2006年,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等部委和企业人员在内的调查小组,专门就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矿业权交叉(重叠)问题,赴山西、辽宁等地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4年年底,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共有18个优先等级的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块与95个煤炭勘查项目的矿业权交叉(重叠),面积2263.03km2,占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煤层气矿业权面积的6%。

多级矿业权管理体制是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的主要原因。煤层气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集中管理,煤炭资源矿业权除国土资源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颁证权力。各级政府之间缺乏协调,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加上历史原因和人为因素,导致煤炭与煤层气矿业权重叠严重。

偏紧的煤炭供求关系客观上对两种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重叠)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近年来,由于我国煤炭需求旺盛,煤炭企业生产效益较好,致使煤炭勘查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出于利益的需要,越权发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侵权开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目前已经勘探的煤层气资源区块内普遍有小煤矿进入,给煤层气的正常勘探开发增加了新的难度。如在山西沁水和宁武盆地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优先登记矿业权的煤层气勘探区内,煤炭企业的非法勘查开采活动和地方政府重复发证的现象相当严重,矿业权的交叉(重叠)面积超过了70%(表9-1)。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重叠),对两种资源的开发和产业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由于煤炭产业是我国传统的能源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两权的交叉(重叠)对煤炭产业的影响较少,对煤层气产业发展起了阻碍的作用。

表9-1 山西沁水和宁武盆地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交叉情况

(据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2006)

煤炭和煤层气是同源同体的共伴生矿产,煤炭开采和煤层气的开发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做到采煤采气一体化。但在我国,油气资源是由国家一级管理,而煤炭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管理,这就造成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交叉问题,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制约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煤层气资源勘查的起步晚于油气和煤炭资源的勘查,油气和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面积已占据我国陆上沉积盆地的大部分游离区域,致使煤层气资源勘查登记受到矿业权排他性的严重制约,煤层气产业不能占据有利的煤层气资源区域,从而限制其商业化发展进程。因此,国家要妥善解决矿业权重叠的问题,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矿业权侵权行为。规定凡新设煤炭探矿权时,必须对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凡煤层气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并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优先选择进行地面煤层气抽采或井下抽采。可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煤矿准许开采统一标准,符合1t煤含气量6m3以下和巷道瓦斯浓度低于0.1%两项标准才能准许采煤[160]。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先采气后采煤的科学程序,充分利用煤层气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协调开发。

最新回答
缥缈的香菇
知性的小兔子
2025-08-23 16:09:39

你好,区别是探矿权是拥有对这一区域探矿的权力,采矿权是在探明有矿石资源之后能进行采矿的权力。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中国一直以探矿权和采矿权来代表矿产资产,这使得“采矿权”一词具有双重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混杂在一起,导致政治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杂,不利于政府明确履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政府应将自己定位为两权的批准者,而不是两权的决策者

建议在修改矿业法时确立以下条款: 采矿权分为两个层次: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未分类。

拓展资料:

对于同一个矿区,谈到采矿权,人们总是认为其价值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存在差异;但是,在经济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并不一定存在差异。

国外采矿权和矿产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矿产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产资产)的概念,这与资产是以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名义无关。例如,有一项煤炭资源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该资产无论作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转让,其价值都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没有引入矿产资产的概念,而是用采矿权来代表矿产资产。具体而言,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为代表的矿产资产,使得“采矿权”一词具有双重责任: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二是矿产资源的实物资产。基于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为一谈,“采矿权”不仅被政府部门批准为一种所有权,还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很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和资产属性混杂在一起,造成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混杂,不利于政府明确履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震动的棒球
着急的硬币
2025-08-23 16:09:39

法律分析: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煤炭法》。煤炭法,调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用以保证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安排煤炭业有序和健康发展,达到原煤和成品煤安全供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煤炭立法及其制度采取的法律形式不同。有些国家在矿业法中就矿业权在煤炭业中的实现作出特别规定,如法国《矿业法》第2编第1章对固体矿物燃料的国家开采作出特别规定。有些国家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对煤炭业作出专门规定,如1986年韩国《煤炭产业法》对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及煤炭加工制品的供需调整、煤炭产业的支援和指导监督合作作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慈祥的大碗
淡定的柜子
2025-08-23 16:09:39
采矿权价款收费规则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法人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此外,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是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编辑本段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4号): 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矿业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对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由出让机关根据拟批准可供开采资源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作为出让参考价,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2、收费标准:

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可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矿权价款底价。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或集体讨论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魁梧的小鸽子
玩命的蜗牛
2025-08-23 16:09:39
题主是否询问“煤矿采矿和探矿权的资源价款区别”?转让条件不同,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

1、转让条件不同。煤矿采矿权的转让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煤矿探矿权的转让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2、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煤矿的采矿权转让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探矿权转让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