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中的预算和概算区别是什么
1.软件自动带出编制依据、巷道技术特征、取费标准、海拔高度调整等内容。
2.可完成高海拔换锁,****爆力、树脂药卷含量、井筒净径断面等换算;
3.能完成风、木制品、金属支架等特殊材料的二次分析,
4.2007、2011年措施项目费用不同记取方式;
5.可完成处理冒落、预注浆、探放沼气、探放水、停水电、支护作业等作业时产生辅助费补偿费的计算,
6.可完成开拓方式、支护厚度、沼气浓度、支护方法、冻结深度、斜井倾角及斜长、掘进支护断面、汽车排矸、轨道排矸、海拔高度、承包方式、瓦斯浓度、煤岩类别等工作的系数调整;
四、能完成的工程:
地面建筑工程,凿井设备 、设施安装,采掘设备 、设施安装,矿井提升设备、设施安装,立井井筒装备工程,矿山金属井架安装,矿井通风设备 、设施安装,煤矿压风设备 、设施安装,矿井工业泵安装,井下工业管道安装,煤矿起重输送设备 、设施和起重器具安装,输煤架空索道安装,井口(底)、贮煤场 、矸石山及机修设备安装,选 (洗)煤设备 、设施安装,洗煤工艺管道安装,煤矿变配电、控制设备及信号、通讯、蓄电装置安装,电动机安装、检查接线、干燥及电机车组装与滑触线网架设,煤矿电缆(线)敷设及工广照明器具安装,避雷装置安装及电气(器)调整试验,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自控仪表及安全检测装置,运输、防腐、注油、灌浆,煤炭工业非标准设备(件)加工产品计价定额,煤炭机电安装工程辅助费用定额,立井井筒,斜井井筒,斜巷,平硐及平巷,硐室,铺轨,注浆,其他,平巷及斜巷机械化掘进,成品及半成品制作,冻结工程,钻井工程,地面预注浆工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财会[2006]3号)第五条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煤炭的成本包含采购煤的价款,运输费,卸箱费,取送车费,不计入销售费用
1、原材料入库前所发生的运杂费,装卸费和挑选整理费的可以计入原材料成本里面借:原材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贷:银行存款等2、原材料入库前所发生的运杂费,装卸费和挑选整理费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等。借:管理费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贷: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原材料是企业存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品种、规格较多,为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和核算,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外购的原材料初始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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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工程定额(2007基价) 煤炭建设工程定额(2007基价) 煤炭建设工程定额(2007基价) 煤炭建设工程定额(2007基价) 煤炭建设工程定额(2007基价) 煤炭建设工程定额(2007基价) 煤炭建设工程定额(2007基价) 煤炭建设工程定额(2007基价) 煤炭建设工程定额(2007基价) 详细目录 一、《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 (2007基价)上下册定价:180.00元二、《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定额 (2007基价)》定价:120.00元三、《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基础定额 (2007基价)》定价:50.00元四、《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定价:100.00元五、《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定额 (2007基价)》上下册定价:170.00元六、《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定额 (2007基价)》上下册定价:170.00元七、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月定额(2007基价)》定价:60.00j 八、《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定价:130元九、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定价:40.00元十、《煤炭建设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定价:60.00元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8年1月出版 定价:1080.00元t全套十种共1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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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
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
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
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一、取消临政发号文件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中的工商管理费项目。
二、调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将原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35元/吨煤调至10元/吨煤。
三、调整后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合并到煤炭税费统一征收。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七种税收项目: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八项规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四项代征项目: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70元/吨煤。
四、严格征管办法。
煤炭税费按照“源头控制,煤矿购票,过磅征收,据实验证”的原则,实行过磅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仍按临政发号文件执行。
五、这次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更要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各自的工作,促进我县矿产品税费据实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自2011年12月13日起执行
煤炭运输损耗的标准是2%,是煤炭部、铁道部1965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叫《煤炭送货办法》。在其后的《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每换装一次不得超过1%。
另外,国家建材局规定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煤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风力等原因会随风流失、抛洒扬尘。据统计,目前在铁路、公路等运输过程中,一次运输煤损耗约为0.8%—1%,运输(转运)次数越多,损耗越大。
扩展资料: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印发《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共同负责,从煤炭生产到装车,铁路运输、港口中转各环节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煤炭质量和解决运输亏吨问题。
二、加强生产管理,煤矿(尤其是地方煤矿、军矿)在采掘煤炭过程中,要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根据不同煤层情况不断改进采掘方法和操作技术,努力降低煤炭的灰份、水份和含矸率,使之符合质量标准。地方国营及乡镇煤矿应逐步装备和使用煤炭筛选、洗选设备,减少毛煤直销 。
三、严格采样、制样、化验工作,把好煤炭检验关,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煤炭不准装车外运。发煤矿(集运站)均应逐步配备和完善采、制、化手段,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
四、加强煤场管理,有条件的矿、站要安装必要的除杂设备(除铁器等)或增设专职拣杂人员;在装车过程中,要有专职人员检查,严防杂质混入煤车。
五、采煤工作面上的雷管要有专人管理。采煤中发生哑炮时,要按有关规定找回雷管,严禁雷管混入煤中,雷管均要编号,并严格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追查责任。
六、严格执行铁道部1979年以(79)铁运字第557号文发布的《货车清扫、洗刷、消毒方法》。各卸车单位要认真清扫车底,以车底板、端板、侧板不留货渣为合格。铁路要在抓好路内卸车清扫工作的同时,与路外卸车单位签订货车清报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车底清扫干净。
七、对于送到煤矿装煤的车皮,铁路部门应当保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车门关牢。煤矿经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通知铁路部门及时处理,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帮助解决。车辆按协议由煤矿代为清扫,铁路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清扫费。
八、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器材和废旧零配>(如铁鞋、闸瓦、闸瓦千、钢轨垫板等)的管理,严防其混入煤车。
九、认真做好港口中转煤炭的质量管理工作。要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除杂物,在关键装卸部位安装除杂设备、固定筛等。
十、由矿、路、港、货组成中转下水煤炭质量管理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抽查到港煤炭质量,并将结果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一、出口煤炭质量管理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原煤炭部联合下发的(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原煤炭部(86)煤加字第829号文《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制和严格煤炭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二、要严格计量管理。使用轨道衡的煤矿,衡器应定期检查检定,确保准确,并配备专人做好计量工作。煤矿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实际过衡数量,并加盖“衡”字章。使用检尺测量方法的煤矿,每季度要分煤炭品种测量一次煤炭的容积比重,测量后按新比重计量,并通知收煤单位和 铁路、港口部门。装车后要车车划线,认真平车。
十三、严格按照货车标记载重量或允许装载量装载,允许误差范围不超过2%。装车后要洒上石灰浆或平车,以示标记。
十四、继续整顿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上车扒煤。地方政府、公安部门要配合铁路严厉打击偷盗、哄抢煤炭的不法分子。运输途中如丢失整车煤炭,铁路部门应负责查找,找不到时,应按规定向用户赔偿。
十五、做好煤炭中转下水进出港及航行中的运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散货运输管理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港口对进港煤炭实行原来、原转、原交、做到不落水、防止自燃,卸车后扫清车底,并严格水尺管理,单船误差不超过万分之五。
十六、针对进港煤炭品种繁杂,收发货单位多的特点,港口可代收货人对进港煤炭作必要的成批质量和重量抽查。对于煤质低劣、杂质多、亏吨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实行经济处罚。有关单位对处理煤炭质量或亏吨问题发生异议时,可报请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 规定处理。
十七、对中转下水煤炭每季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过磅或检尺抽查,力争对进港所有煤种(洗精煤、水产煤除外)全部发煤矿(站)、全部收货人的煤炭均应成批抽查,抽查面达到10%。抽查结果,由港口每月编制一次记录,分别送收发货人。
十八、到港口的煤炭按照煤炭采、制、化“国家标准”每季按批至少进行一次内在质量的抽查检测。由港口统一组织,尽可能利用当地煤炭公证检测机构设备进行化验,化验结果由港口编制记录,分别寄送收发货人。化验费由港口向收货人收取。
十九、进港煤炭卸车中,由于杂质造成港口机械事故的,责任单位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严重时,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十、关于煤炭亏吨的责任问题,如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发生了变化,由到站检查确认后编制记录,其亏吨由铁路负责;其余均由发煤单位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