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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煤改电政策

妩媚的帆布鞋
沉静的小蜜蜂
2023-01-01 13:16:50

山西运城煤改电政策?

最佳答案
直率的黑猫
默默的超短裙
2025-08-22 23:47:30

按照政府补贴、用户自筹方式解决“煤改气”“煤改电”工程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原则上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实际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煤改气”“煤改电”用户改造补贴。

对完成“煤改气”采暖改造的用户,市级资金给予一次性改造补贴2000元对完成“煤改电”采暖改造的用户,市级资金给予一次性改造补贴2000元,取暖季执行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峰段:8:00-20:00,电价0.497元谷段:20:00-次日8:00,电价0.2802元)。

各县(市、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煤改气”“煤改电”改造补贴政策。

(二)其他清洁取暖方式改造补贴。

鼓励和支持采取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其他高效节能环保电采暖设备。对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环保部门认定的清洁取暖改造方式,市、县两级政府给予一定改造资金补助。

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6月10日前)。

市政府制定运城市冬季取暖“煤改气”“煤改电”行动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市级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具体行动方案。

(二)改造实施阶段(6月10日-10月15日)。

具体开展冬季取暖“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要求在10月15日前完成改造任务,具备通气、通电条件。

(三)工程验收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煤改气”“煤改电”工程进行验收。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加大对验收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市环保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市政府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新回答
聪明的小兔子
饱满的汉堡
2025-08-22 23:47:30

2022年山西临汾没有煤改电补贴。

山西9月底国网尧都供电分公司负责完成整村煤改电区域的供电线路改造。全区2022年清洁取暖改造任务9月底前全面完成。山西临汾9月底前没改造那就是没有。

煤改电,顾名思义,就是把烧煤取暖改成电采暖,其实是一种冬季取暖方式的变化。煤改电主要分为2类:一类是城市的煤改电,把35蒸吨以下级别的燃煤锅炉,更换为大型的电磁锅炉或者电极锅炉,整改对象集中在发电厂、大工厂等等。二类就是大家常听到的农村煤改电,把村里家家户户的小煤炉子改成电采暖设备。

愤怒的歌曲
哭泣的柚子
2025-08-22 23:47:30
一、气代煤补贴政策

1.设备补贴

按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户标准,省级补贴1350元,其余1350元由县(区)统筹解决;灶具每户补贴200元,由县级承担;燃气初装费执行特殊优惠价2600元/户,由用户承担。

2.运行补贴

按每户最高补助1300元标准,由省级承担320元、市级承担320元,县(区)最高承担660元,由各县(区)统筹解决。对于气代煤用户采暖季使用燃气低于40立方米(含)的用户不予补贴;采暖季使用燃气40立方米以上且低于540立方米(含)的用户,执行每立方米0.4元的运行补贴标准;采暖季使用燃气54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执行每立方米1元的运行补贴标准,最多补贴1300元。

二、电代煤补贴政策

1.设备补贴

按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标准,由省级补贴3700元、市级补贴1850元,其余1850元由县(区)统筹解决。

2.运行补贴

按每户最高补贴1200元标准,由省级补贴400元、市级补贴400元,其余400元由县(区)统筹解决,用户采暖季享受峰谷电价政策。对于电代煤用户采暖季用电量低于200千瓦时(含)的不予补贴;采暖季使用200千瓦时以上的用户,执行每千瓦时0.12元的运行补贴标准,最多补贴1200元。

三、“分布式光伏+电取暖”补贴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取暖”中的“电取暖”改造用户享受现行的“电代煤”补贴政策,对农户“电取暖”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运行给予补贴,用户采暖季享受峰谷电价政策。

高贵的发夹
正直的金毛
2025-08-22 23:47:30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具体补贴政策为:

“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

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

采暖期用气补贴

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盛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设备购置补贴70%

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释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凡列入“气代煤”实施方案的农村、农户,在期限内未实施的,以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

默默的小土豆
精明的人生
2025-08-22 23:47:30
以下就是两金资料,真实权威。

仅供参考。

山西省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2014年起恢复征收?煤炭企业负担太重,各种地方税赋多如牛毛,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形势非常不好,难道各级地方还是继续像前十年一样使劲汲取煤炭企业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矿将陆续倒闭,特别是民营或者多种所有制煤矿,还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国企煤矿,亏损持续,直至破产)

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1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县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入机制,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与储存

第五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应提取标准的50%。

第七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

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3.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煤炭开采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治理的责任,根据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矿区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交级次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批复。方案批复后由煤炭开采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治理方案,按项目将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统一实施。其费用从相关企业提取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并实行清算的煤炭开采企业,已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如有结余,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扣除所得税后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治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要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地税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监交、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 环保、国土、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地税部门。市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企业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自设专户,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ZF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环境保护 保证金△ 办法 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办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0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B与国家发GW《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 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

第十条 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资金 办法 通知

天真的蜗牛
香蕉茉莉
2025-08-22 23:47:30
煤改电运行补贴采取“居民先付、政府后补”的原则,每月结算一次。

按上月实际发生的采暖电量及补贴标准,将补贴费用转账至居民用户指定账户。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完成改造的户数(以竣工验收确认的户数为准),按照一个采暖季300元/户标准拨付给县(市、区)财政,其余补贴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激情的咖啡豆
朴实的酒窝
2025-08-22 23:47:30
其实补助还是有的,不过山西长期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经济没有好的发展机会,补助也不过是毛毛雨罢了,一个地区的发展还得靠自己阿。。。。。至于鄙视什么的,可能有煤老板的负面形象以及黑煤矿在里面。。。其实还好啦。。。自己看得起自己别人再怎么说也没事,而且我也没觉得外省人看不起山西。。。

忧郁的豌豆
过时的豌豆
2025-08-22 23:47:30

居民每户工程费只需承担1900元。

以太原市为例,在农村“煤改气”方面,煤改管道燃气和煤改 LNG (液化天然气)点供统一补贴政策:市、区两级政府补贴燃气企业1万元/户(含管网敷设、路面开挖恢复、燃气采暖炉、燃气灶具和安装等费用),居民只需承担燃气工程费每户0.19万元和燃气取暖用暖气片及户内水系统改造费用。

每户只限补贴一台24KW及以下的燃气锅炉或26KW及以下的燃气壁挂炉,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天然气管网接通后,执行全市统一的天然气供气价格(当前居民用气价格2.26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气价。

扩展资料:

农村地区“煤改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农村清洁供暖改造工作进行监管,鼓励各县市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农户正常取暖。

2、市燃气企业要协调上游供气企业,尽早确定增量天然气指标,全面开展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3、要大力推动应急气源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完善迎峰度冬保供应急预案,努力缓解冬季保供气压力,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今年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政策确定

活力的冰淇淋
舒适的鸡翅
2025-08-22 23:47:30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于1954年10月在大连创建,命名为中国科学院煤 炭研究室。1961年迁至太原并扩建为中国科学院煤炭化学研究所,1966 年至1978年间曾改名为燃料化学研究所,1978年改名为中国科学院山西 煤炭化学研究所。

经过40多年的发展,山西煤化所已成为我国在煤炭能源领域从事战略性高技术研究与发展的重要科研机 构之一。重点研究我国煤的高效洁净利用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的重大科技课 题,同时重视新型炭材料和精细化工技术应用与发展的研究。主要学科为:煤化学化工、催化化学、新型 炭材料和化学工程。拥有煤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化工研究开发部、工程研究中心和炭材料研究室以及气 化室、液化室、设计室和工程咨询中心等设置,形成了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过程开发的较为完备的科 研和开发的结构体系。

该所现有职工621人,其中科技人员393人,中科院院士1人,研究员(含正研级高工)40人,副研究员 和高级工程师96人,助研及工程师174人,其余为管理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该所重视研究生培养,具备 物理化学、化学工艺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物理化学、化学工艺、化学工程、有机化学和材料学科的硕士 学位授予权,拥有物理化学学科博士后流动站1个。目前所内在读研究生120人,其中博士生77人,硕士生 42人,博士后1人。

45年来,该所一直得到国家、中科院及山西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承担了多项国家、中科 院和省部委的重大攻关、重点应用研究及基金项目或课题。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建所以来,该 所先后开展了煤的分类、炼焦配煤以及煤炼油为中心的综合利用,以煤和石油出发的基本有机合成、煤的 气化、煤的液化、新型炭材料、气体净化、超临界萃取、煤制活性炭、型煤和腐植酸等方面的研究,为我 国国民经济建设、资源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发展新兴学科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共取得重要科技成果 300多项,申请和获得专利100余项,发表论文3500余篇。

国际合作日益活跃,与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波兰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长期、广 泛的科技交流和专家学者互访,开展了多方面的项目合作研究。并成功地多次举办了有关煤炭利用、C1化 学、化工流态化等方面的大型国际会议。

文献网络信息中心藏书5万册,各种期刊800多种,藏刊15万册,其中中外现刊470余种。在所内建立的 中国科技网络能够查询世界各地科技信息,为科技人员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服务。该所负责编辑《燃料化学 学报》和《新型炭材料》两种学术刊物。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专利数量逐年增加,有效地保护了相关知识 产权。

该所遵循“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精神,在国家知识创新工程中将充分发挥多种学科、精良设 备和高等人才的优势,力争在洁净煤高技术领域的前沿占有一席之地,在洁净煤战略能源高技术和环境友 好技术方面形成强大的科技战略储备,并及时将带有重大变革的创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新型炭材 料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方面提供支撑,并不断促进精细化工技术的产业化,在新的世纪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官网 http://www.sxicc.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