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维简费是什么意思
1、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现在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2、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就高不就低原则,属地必须不少于以下提取原则)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3、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4、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5、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个是简易维修,一个是当前价值。
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其构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折旧费(depreciation charge),会计上的金额,通常按资产原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来计算,该金额须定期记入支出账内或从总收入中扣除,以弥补该资产的贬值。
折旧费是定期地计入到成本费用中的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固定资产经过使用后,其价值会因为固定资产磨损而逐步以生产;而通过法律以货币形式进入产品成本和费用,构成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的一部分,并从实现的收益中得到补偿。
(一)矿井生产的开拓延深工程;
(二)技术措施和生产环节改造工程;
(三)安全措施工程和所需装备;
(四)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
(五)综合利用、处理“三废”的环保费用,及采动范围内的搬迁赔偿;
(六)生产补充勘探的费用;
(七)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八)新技术推广和重点产煤县矿区的公用工程。第六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用于安全技措费的比例不得少于30%。第七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截留。第八条 乡镇煤矿所提的维简费主要由本企业安排使用。乡镇煤矿必须编制维简费使用计划,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维简费。乡镇煤矿调整维简费使用计划时,仍应履行报批手续。第九条 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集中一定比例用于矿区安全生产公用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集中少量维简费用于乡镇煤矿的新技术推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比例的总和不得超过25%。集中的比例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使用所集中的维简费时,应制订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管理,监督乡镇煤矿足额提取,合理使用,保证所提的维简费全部用于维持煤矿的简单再生产。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维简费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维简费提取标准,应在煤炭销售价内提取,不允许在煤价外对用户新增维简费项目加收费用,也不能因此而擅自提高煤价。第七条 维简费的矿留和上缴比例:
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产量提取的吨煤维简费矿留和上缴比例定为:矿自留75%,上缴县煤炭局16%,地区煤炭局4%,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4%,省救护支队1%。第八条 维简费提取按标准进入煤矿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于次月从煤炭销售收入中上缴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委托的银行专户存储。第三章 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第九条 维简费的使用及其范围:
维简费的使用只能用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不能挪作他用。使用范围是:
1.3万吨/年以下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本矿点的环境治理;
2.3万吨/年及其以上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设备更新,生产环节补套工程;
3.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矿区公用工程(为矿区公路、供电、排水工程等),扶持骨干矿井,矿区环境治理;
4.省、地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原则上从什么地方提取应返回到什么地方,但亦可作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补助新技术推广应用、扶持骨干矿井、完善交通通讯等;
5.省救护支队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购置救护装备、完善交通、通讯设备、救灾时费用支出的补助等;
6.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维简费的管理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按当月实际产量数足额(包括自留维简费)上交维简费,煤矿企业应以当月销售收入中提取维简费于次月20日前上缴维简费给开户银行,专户存储。
2.煤矿企业不得借口不缴或者截留维简费,挪作他用;
3.煤矿企业使用维简费必须按管理权限申报项目,编制计划,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维简费;
4.受托银行建立专户存储维简费的管理制度,负责资金监督和管理,按期收缴,按规定付息,按计划审批项目及时返还资金,保证煤矿维简费的支出。第四章 使用维简费用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凡使用维简费的工程、设备购置等项目,必须编报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1.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及设备购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经地(州)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凡使用维简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煤矿企业提出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地(州)煤炭部门审查,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4.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使用维简费的项目计划抄报专储银行,银行按项目计划进度拨款交负责资金监督。第五章 维简费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煤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煤矿企业提取维简费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维简费收缴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汇报。
2、煤矿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列支项目)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3、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列支项目)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把上面三项规定看完,就好办了。对号入座啊。
看你所说的绞车到底属于那一项里面的,如果两者都不是的,则列入常规固定资产里面啊。
请按照上面的清单进行处理。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