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严重下跌原因
2017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严重下跌原因:公司业绩同比出现大幅下降主要受2017年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各分部业务占比变更。其次,受限汽运煤停运政策,自2017年四月起,天津港不再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港煤炭,造成干散货吞吐量下滑。
多地发布禁行令, 国三柴油车面临大考 。
众所周知,柴油车由于效率高、方便维护等优势,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公路运输车辆的主力。不过柴油车也因为尾气排放污染严重的缺点屡遭诟病,尤其是在近几年雾霾背景之下,国三重型柴油车也开始成为严查的对象之一。据金联创了解,今年以来各省市陆续对重型柴油车进行限制,发布限行、禁行的通知。
8月份北京市交通委、环保局、交管局发布《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北京将在六环路(含)范围内设立载货汽车低排放区,外埠国三柴油货车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上及以内道路通行。2019年9月21日不管京牌非京牌,六环路(含)以内全天禁止国三柴油货车通行。
8月初山东省环保厅发布通知,未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国三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不予环检。2018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及没有加装DPF的国三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和私自停止DPF运行的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
7月份郑州市政府出台关于限制国四标准以下重型柴油车在市区四环以内道路行驶的通告,要求自10月1日起市区四环以内道路实施限行,对象包括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
从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杭州将实施对国三柴油车淘汰进行补助,杭州主城区符合条件的国三柴油车最高能获得4万元的补助。
另外,9月底前,禁止环渤海港口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疏港煤炭。根据今年2月初出台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天津港由7月份提前至4月底率先禁运公路煤,之后河北及山东省陆续在7、8月份发布有关港口全面禁止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煤炭。
在“限柴潮流”蔓延以及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的情形下,未来重型柴油车的体量也将逐步缩小,再加上目前我国油品质量升级加快与京津冀传输通道的“2+26”城市停售普柴,后期普柴的主力地位或会动摇。
因为牵扯带尾气排放问题,这样的车辆以后看来出行会有更多的限制了。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