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工作几年需要洗肺
你好,我是平煤职业病医院肺灌洗中心的住院医师,根据个人经验我认为你的问题应该是因人而异,如果长期从事井下接尘工作,有必要做肺灌洗治疗,特别是0+期效果好且风险小,所以及时治疗是很有必要的。一般做了肺灌洗治疗后,贴附在气管支气管壁上的粉尘颗粒已经被清洗的很干净了,如果还要继续从事接尘工作的话,在您退休前再做一次治疗是比较理想的。至于您说的每两三年就洗一次其实没有必要。
我们医院目前不仅接诊本集团内部煤工尘肺患者,还长期接诊外省份的尘肺患者,洗肺其实就是双肺同期大容量灌洗术,任何手术都有适应症和禁忌症的,肺灌洗也不例外,靠近胸膜直径超过肺大泡、重度肺气肿、肺心病、活动性肺结核,近期内伴有咯血、气胸病史者;或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血液病有明显出血倾向或肝、肾、脑等器质性疾病者;或气管与主支气管畸形,妨碍双腔支气管插管正确就位者都是手术禁忌的。所以在肺脏没有发生严重病变时应及时治疗,建议您在确定治疗意向后先行检查高千伏的胸部正侧位X线片及胸部CT扫描,找专业的医生初步判断一下肺部的情况。建议找正规的职业病医院有尘肺诊断资历的医生!
手术是采用静脉全麻的,基本没有痛苦的,术前导尿有些不太舒服,但是可以忍受的。
手术是安全有效的,我这里有一个很早的资料,你可以看一下,截止1997年底全国30余家医疗单位已完成大容量肺灌洗治疗3500余例,尚未见有死亡病例报道,临床效果肯定且安全。术中、术后可能发生一过性低氧血症,通气肺漏水等并发症,发生率在4%以内,随着技术的熟练、措施完善,目前已很少发生。动物实验表明,肺泡基底膜可出现轻微的可逆的一过性充血改变,24—48小时恢复正常。 通过与徐州医学院合作,对肺灌洗过程中肺表面活性物质(PS)的丢失、补充、替代进行了研究,对三十例肺灌洗回收液分析,初步观察每侧肺灌洗丢失125至200毫克,占全肺PS的15%--20%,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安全有效的新技术。
我还想强调一下,肺灌洗手术是一项预防性治疗手段,它不是根治性的手术,也就是说,它是起预防矽肺进展迁延,保护肺功能,改善呼吸系统症状的作用,而不是把您的矽肺给彻底治愈,因为矽肺的矽结节就像是在肺部形成的瘢痕,不可能通过灌洗来清除,就现在的医疗手段,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家医院可以做到“彻底治愈”,但手术的远期效果的确很好,我们医院自开展此手术以来,已完成近千余例,术后随访效果绝对可以肯定!
最后祝您早日康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做粉尘类的有:大庆油田总医院集团南区医院、大庆龙南医院、哈尔滨二四二医院、牡丹江市疾病控制预防控制中心、大庆公安消防医院、大庆市第五医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医院、大庆石油管理局职业病防治所、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防保健中心、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七台河市中医医院、鹤岗市人民医院、双鸭山市疾病控制中心、伊春市西林区人民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东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双城市中医院、宁安市人民医院、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大庆市大同区林源医院、哈尔滨市健康医院、大庆市红岗区人民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鹤岗矿业集团公司总医院、齐齐哈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鸡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佳木斯市职业健康体检中心、七台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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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家离你那最近的。
山西省职业病鉴定医院有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始建于1977年7月29日,承担着山西省职业中毒及各类生活、药物、农药中毒救治工作,担负着全省产业工人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健康体检和监护任务的三级甲等职业病医院,先后获得“山西省三八红旗集体”、“爱婴医院”、“模范医院”“巾帼标兵”“创新服务示范医院”“爱心单位”等荣誉。
医院配有肾移植透析中心、职业病中毒科、高压氧治疗中心、脑血管病科、普外科、骨科、泌尿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喉科、口腔科、血液净化中心、体检中心、检验科、综合检查科、磁共振室、放射科、CT室等科室。其中肾移植透析中心、职业病中毒科和高压氧治疗中心为重点专科。
扩展资料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前身为山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1977年7月29日批准成立,并设附属医院。1984年经原省计委批准附属医院改建为山西省职业病医院。1995年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批准正式增挂院名“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2005年4月18日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确定医院为国家二类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承担山西省化学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2008年6月国家卫计委批准医院为全省首家肾脏移植定点医院。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开设临床科室有急诊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2个病区)、肾内科、内分泌科、消化内科、呼吸内科、血液肿瘤科(2个病区)、普通外科(3个病区)、泌尿外科、神经外科(2个病区)、骨科(2个病区)、心胸外科、妇科、产科、儿科、辅助生殖科、中西医结合科、康复医学科(2个病区)、老年科、血液净化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医学美容科、麻醉科等28个,医技科室有PET-CT中心、超声科、检验科、内镜中心、影像科(含CT、核磁、普放)、放疗科、病理科、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心电图室、脑电图室等11个,成立有体检部(含健康体检、职业病体检)。消化内科、检验科是太原市重点学科,普外科、超声科、神经内科、妇产科、肿瘤科是院内重点学科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工作,减轻患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根据《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平政[19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症慢性病是指参保人员患有符合住院条件的重症疾病需长期治疗或药物支持,经批准采用门诊治疗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的医保病种(见附表)。
第三条 参保人员患有本办法所列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条件的,可申请门诊治疗
申请门诊治疗者需按规定填写《平顶山市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二甲”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近期住院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由用人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对重症慢性病进行鉴定,对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条件的,发给《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
鉴定工作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重症慢性病鉴定程序见附件2)。
第五条 重症慢性病实行“五定”管理:即定医疗单位、定治疗时间、定用药范围、定治疗项目范围、定费用限额,如参保人员同时患有1种以上符合条件的重症慢性病,医疗费定额按其中最高的病种执行。
第六条 重症慢性病人,由本人选择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批准的治疗期限内一般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期满重新办理时可重新选择,
符合定点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可申请承担重症慢性病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 慢性病每次批准的治疗期限最长为6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治疗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 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实行记帐结算管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除外)。重症慢性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按住院就医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待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医院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对医院结算,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重症慢性病人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重症慢性病管理部门和接诊医生要根据病情合理施治、合理检查。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限制使用范围同样适用于重症慢性病人,“限门诊用药”的药品,属于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不属慢性病治疗用药范围。
慢性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科室会诊的,会诊后所需的治疗和用药费用可以列入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慢性病人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医疗费按住院标准支付;其他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不计住院次数,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70% ,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5%。
第十二条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慢性病医疗费用,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学历要求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目前在校统招本专科生12655人。现有两个校区(唐山主校区、丰南新校区)。
学院有1个校级实验中心和12个系部级中心实验室。设有临床医学系、管理系等14个教学系、部,21个专业及方向。学校现有直属附属医院1所,非隶属附属医院10所,教学医院34所,实习医院12所,其它实践教学基地17个
具体的可以看下面的链接~很详细。学校不错~在河北省 全国都算不错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职业病的鉴定必备条件: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二、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出示的资料: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