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七条 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同一县(市、区)、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全年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票据所开具的煤炭销售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年核定生产能力。第九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
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当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明细表。第十条 洗煤、储煤等煤炭加工中转企业销售煤炭或者加工转化产品时应当将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的煤炭销售票加盖本企业印记并注明日期后转交给购煤企业或者煤炭用户。第十一条 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煤炭销售办公室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所属的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含出省口营业站)(以下简称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县级以上煤炭纠察机构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按月上报所在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纠察机构)。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纠察机构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应当逐级按月向省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提报铁路运输计划时应当逐月向省煤炭销售办公室按实际发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必须向煤炭出省口管理站按实际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省内煤炭用户必须将购买煤炭时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按实际采购量逐月上缴所在地煤炭纠察机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违法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运输企业及煤炭用户发放煤炭销售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及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纠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执行情况(含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主焦煤、活性炭原料煤、特种石墨(鳞片状石墨、电池用石墨)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源保护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稀缺煤种实行专户供应。
在资源保护区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资源保护区已经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整顿、联合、改造,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
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煤矿企业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煤矿企业;
(四)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开办的煤矿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其使用范围为:
第十七条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第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 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当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十九条洗煤、储煤等煤炭加工中转企业销售煤炭或者加工转化产品(包括中煤、煤泥等附产品)时应当用取得的煤炭销售票到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换开票。换票时,需上缴购买原煤时回收的煤炭销售票、本企业销售煤炭时开具的煤炭销售票存根联和使用回收明细表。 第二十条对于外省通过公路进入我省销售或经过我省过境的煤炭,由入境口(出省口管理站)发放煤炭销售票(公路入境),按煤炭销售票的回收渠道核查回收。入境口所用票据直接向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公路公司领取。 第二十一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驻矿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销售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注明 “审核”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
2: 两票制(出境票+殖增票)
3: 三票制(出境票+增殖票+准销证)
山西省煤炭销售实行两票一合同管理。
山西经公路出省的煤炭包括煤检票和基金,煤检票就在煤检站交,有煤检票才能运输。基金一般煤矿或者厂家代缴(基金一般税务局购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资委和11个市国资委出资,在原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改制,组建的以煤炭生产、运销为主业,辅之于煤炭加工转化、煤化工、发电等为一体的现代大型煤炭产业集团,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 新组建的山西煤销集团注册资本101.56亿元人民币,总资产406亿元,集团公司下设11个市分公司,98个县区公司,25个控股企业,有员工4万多名。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山西煤销集团已建成遍及全省各地的煤炭生产、储运和行销全国26个主要省市的煤炭销售网络,年产运销煤炭近3亿吨。并与交通、光大、民生等银行,国家五大电力集团,中国神华、中煤集团和铁路、港口等国内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截止目前,集团公司已累计销售煤炭31亿吨,实现利税270亿元,上缴煤炭专项基金750亿元,是我国最大的煤炭运销专业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位列第92位,连续4年位居中国煤炭企业100强第3名,山西省100强企业第2名,被中国企业联合会评为“中国优秀诚信企业”,被列入全省“十一五”期间企业优先发展的“第一方阵”,省重点扶持的年产5000万吨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之一。
多年来,山西煤销集团以维护地方煤炭的整体利益和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宗旨,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的全省地方煤炭“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的职能,在完成好煤炭专项基金收缴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查验补征等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了煤炭市场化经营力度,坚持做实货源、做实销售、做实运输、做实市场,提高地方煤炭销售集中度,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铁路运销方面,全集团现拥有152个铁路煤炭发运站,其中大列发煤站22个,产品辐射到全国26个省市,电力、建材、冶金、化工、出口用煤行业5000多个用户。近年来,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发煤站资源,加强资源衔接,规范合同管理,严格实行“统一订货、统一请车、统一发运、统一结算”,煤炭总运量、重点合同兑现率和自主营销量逐年提高,尤其是在确保国家及省内重要电厂用煤上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在公路运销方面,全集团现有43个公路出省煤焦管理站,234个煤炭销售营业站,61个大型汽车运输队,储配煤场100多个。近年来,以“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为经营模式,加快推进公路煤炭全面经销,构建三级煤炭物流配送体系,积极推进新型服务业建设。通过集团所属的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晋煤物流公司等现代煤炭物流交易平台,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客户管理网络,销售资源网络,运输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实行公路出省煤炭网上订货和网上交易,实现了地方煤炭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当前,全集团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集煤炭采购、仓储、发运为一体的面向全国的铁路、公路煤炭销售网络,实现了煤炭物流的全新运营模式。
集团公司在做实做强煤炭运销主业的同时,还不断大力推进煤炭货源基地建设,认真实施省政府对地方煤炭进行“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联合改造”和煤炭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积极开展对地方煤矿的资源整合和提升改造,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全集团现拥有独资、控股煤矿48座,占有煤炭资源储量56.18亿吨,年生产能力已达到2800万吨。其中,由集团公司控股,与中国神华集团联合组建的晋神能源有限公司对河曲沙坪9座年产量总计不足30万吨、回采率不足30%的乡镇小煤矿的整合,是我省目前大集团整合改造地方小煤矿规模最大、建设速度最快的样板工程之一。经过几年的努力,沙坪煤矿已建设成为年产240万吨的全国一流的现代化矿井。
集团公司控股的年产180万吨优质动力煤和配焦煤的山西三元煤业公司发展迅速,煤炭生产、矿区建设和安全管理已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被评定为全国样板煤矿。他们在自身快速发展的同时,又投资建设了年产240万吨的下霍新矿井,还作为长治市地方煤炭资源整合的董事长单位,对周边地方小煤矿煤炭资源进行集中整合,进一步提高了煤炭生产规模和企业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还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推进产业延伸战略,集中建设了保德王家岭、晋城东大、阳城大宁以及汾西煤气化等一批集煤炭生产、加工转化和煤化工为一体的大型矿业园区,为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已基本建成投产的临汾市汾西煤气化项目是集原煤开采、洗选、炼焦、煤化工、煤气供气供热于一体的煤炭综合利用的示范项目,年产一级冶金焦45万吨、洗精煤60万吨和煤焦油等煤化工产品,煤气发电厂、城市煤气、集中供热等工程使附近城镇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改善。
近年来,集团公司非煤产业也有了较快发展。集团公司控股的大同晋银矿业公司就是较为成功的企业之一。该公司是集采、选、冶为一体的现代国有白银矿山企业,拥有专业的地质勘测队伍和国内具有仲裁效力的检测中心,年产国标白银100吨,成为全国重要的白银生产基地,公司与台湾、香港的企业合作开发的银质旅游文化产品已行销全国及东南亚地区。
集团公司部分企业依靠雄厚的经济实力,依托山西旅游大省的优势,积极投资开发当地旅游项目,为促进我省及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做出了重要贡献。四大名楼之一的鹳鹊楼、晋城陵川的黄围山景区和运城的李家大院等旅游项目已经初具规模,开始迎接八方游客。
集团公司还在各地建有一批涉外星级酒店,有四星级的山西愉园大酒店、晋城大酒店;有三星级的忻州愉园温泉度假村、晋城棋源山庄等等,以及参股的五星级酒店太原晋祠宾馆等都已成为山西省重要的旅游涉外酒店,有效改善了我省的旅游投资环境。这些非煤产业的发展和提升为山西煤销集团腾飞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山西煤销集团将以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激情奉献、不断超越、执着进取、敢为人先”企业精神鼓舞下,力争在“十一五”末期全集团煤炭销售突破3.2亿吨,煤炭生产突破5000万吨,煤化工产值突破120亿元,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利税突破150亿元,努力打造在全国乃至世界有重要影响的现代大型煤炭产业集团,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职工生活明显改善。随着公司出口数量的增加和企业效益的提高,经过首届职代会决议,公司开始实施新的工资制度,由原来年平均收入27000元上升到去年的37000元,职工收入增长37.04%。今年7月份集团公司又给职工每月每人增加工资100元,并从去年元月份补起,使职工平均收入进一步增加。职工住宅楼正在建设中,住房面积人均增加20%-30%,力争职工人人有房住。职工养老金交费基数今年人均又增加300元,使人均交费基数达到1700多元,单位公积金补贴在去年每月每人272元的基础上,今年7月份又增加了130元。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公司规定每年例行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定期为职工注射免疫疫苗。
发展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证明生产,必须防治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应注意人才开发,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自行占用煤炭资源,严禁用任何手段转让、买卖、出租或者破坏煤炭资源。第四条 山西省所辖煤矿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条款,也适用于在山西境内的部属煤炭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第五条 本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省煤炭工业的远期和近期规划,负责煤田地质勘探,矿区储量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煤矿实行行业管理,不得改变其所有制性质,不得平调其人、财、物,不得干涉企业的自主权。第七条 各地、市和重点产煤县(市、区)成立煤炭工业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第六条的规定,对本地、市、县所辖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第八条 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煤炭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划分矿区,核定或划定全民所有制煤矿企业的矿区范围,审批集体煤矿和个体采煤的煤炭资源的占用。协调解决煤炭资源开发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三章 资源管理第九条 对煤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占用储量和资源利用情况缴纳煤炭资源占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凡申请开办煤矿,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运销和地质资料等条件。
全民所有制煤矿,须按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矿登记。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复核,发放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核定矿区范围的意见。
集体煤矿企业和个体采煤申请办矿,须持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件,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复核,代发采矿许可证,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凡需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矿建设项目,应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办理审批手续。不列入国家计划的小型煤矿,也须向县以上计划部门备案。
凡依法开办的煤矿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一切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必须在批准的井田范围内进行作业,严禁越界和延深。
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须经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毗邻煤矿发生矿界纠纷,由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界予以处理,不服的由发证机关会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予以裁决。第十二条 矿井资源枯竭需要报废时,应按国家规定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在进行煤矿设计和煤炭开采时,对煤系地层中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伴生矿产,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开采、利用,限于条件暂不能综合开采、利用的,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第十四条 在规划、建设、生产的大中型矿井田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兴建工厂、铁路、村庄、水库等地面设施。
在已建有大中型工厂和铁路、村庄、水库等地面设施的范围内开矿,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1.煤源单位的供货能力和用煤单位的采购能力:你如果想在煤炭贸易这个行业中长期盈利,需要找一家或多家有稳定供货能力的煤源单位,同时也需要找两家以上采购量相对稳定的用煤单位,不能乱窜.
2.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后盾.煤源单位一般要求付款条件是现汇预付,而用煤单位一般要求付款条件是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贸易过程中大量的资金需要贸易商自己垫付,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是不行的.
3.注意发货和收货时质量检验的差距,一般电煤原发和实收会相差200大卡以上,精煤的水分和灰硫等指标也有可能因为取样不匀而导致化验结果不同,如果购销合同中订有严格的质量扣罚条款,应设法缩短这种差距.
4.要熟悉煤炭行业管理政策,如山西省内煤炭统一实行可持续发展基金和销售票管理,如果你的煤源单位不能提供这样的票据,那它的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就有欠缺,小心在货权转移后的运输和缴税环节上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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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市、县(市、区)三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
现将《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全省低收入农民群众冬季取暖问题,促进煤炭企业和农村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农户”指2010年度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两倍(4736×2)水平的农户。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供应“1吨/户”冬季取暖用煤,从2011年起执行到2015年底。
第三条
全省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行供煤补贴的方式。运城市由省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调剂解决。其他市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需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协调解决,要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富煤县(市、区)与贫煤县(市、区)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的统筹调剂工作。自本办法下发前属地煤炭生产企业已签订村矿供煤协议,且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原协议供应,低于1吨/户的按1吨/户供应。未签订村矿协议的,由各市人民政府从属地省、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统筹安排,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按控股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办法和“因地制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利于落实,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要把好事办好,确保冬季取暖用煤真正落实到低收入农户。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煤炭生产企业)均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农户供煤补贴计划,自觉做好煤炭供应工作,供给低收入农户的煤炭要保质、保量,不缺斤短两、不掺杂使假。
第六条
煤炭生产企业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所供应的煤炭在财务核算时摊入成本,不计收入,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销售票管理部门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煤炭要设计使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票据。承担铁路、公路煤炭运销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煤炭的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输通畅。公路沿线的煤炭运销管理站点对这些车辆要及时验票放行,免收运销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属地人民政府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属地人民政府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党和政府的此项惠农、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第八条
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涉及煤炭、农业、财政、税务、国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