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储量估算中有关规定的解读
吴国强
作者简介:吴国强,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地质矿产部副部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自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以下简称新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2月6日发布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7]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2007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等一系列文件,使新规范得以逐步完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笔者根据对新规范和相关文件的学习理解,结合近年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实践,谈几点对新规范资源储量估算有关规定的认识和体会,与同仁们商榷。
1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1.1 勘查许可范围和采矿许可范围
各阶段勘查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勘查许可范围内,即在探矿权登记的平面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
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即在采矿权登记的三度空间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需要指出的是相当一部分报告编制者,在资源储量估算中忽视了开采许可水平标高。
1.2 露天煤矿勘查范围
新规范对露天煤矿工作程度做了规定,但对露天煤矿勘查条件未作说明,近年来随着矿产勘查、开发市场化,有些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探报告,对井工和露天开采条件范围的确定有些模糊,造成资源储量估算和评价范围不准确,有必要予以说明,以便更好地执行新规范。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的规定,即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应在详查或相当于详查工作程度的基础上,由矿山设计部门按照矿区总体设计或在矿区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边界。也可参照表1中关于近似的深部境界剥采比的要求,大致地圈定露天勘探的境界。在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范围内,估算资源/储量,其他未进行可(预可)行性研究的井工范围内,估算资源量。
表1 深部境界剥采比要求
露天煤矿的深部境界,在勘查阶段一般难以正式确定。为了划定露天勘查深部的边界,可以用钻孔柱状图计算深部境界附近的岩煤比,视作近似的境界剥采比,并以此会同煤矿设计部门商定露天勘探的深部边界。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式中:O——松散覆盖层的单位体积(m3);
R——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以上的全部岩石和不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C——露天开采的全部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μ——煤的回采率,85%~95%;
d——煤的平均容重。
1.3 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
勘探报告还要确定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新规范对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有如下说明。
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初期采区: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
国土资发[2007]68号文件对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划定条件和工作程度要求有进一步规定: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已有地质勘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第一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新规范规定了资源储量比例: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E1确定(露天矿比例要求提高10%),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应全部为探明的。
1.4 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即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进行资源储量估算。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为主;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1.5 压覆范围
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要求,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变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的部分扣除。
2 关于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
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
2.1 全区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2 局部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3 大部分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2.4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预查、普查阶段,凡勘查许可范围内赋存煤层可采见煤点均要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并进行初步评价;详查、勘探阶段对普查阶段评价为不可采煤层的可采见煤点是否进行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要在设计中明确。
3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
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在指导意见中已从各个方面作了明细规定。笔者仅把各相关方面归纳一下,并谈一些在具体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煤层厚度
指见煤点的采用厚度。
3.1.1 采用厚度对煤层稳定性评价
采用厚度: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而得的煤层厚度称为采用厚度,亦称计算厚度。采用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和稳定程度的评价和计算煤的资源储量。
但需注意旧规范对于复杂结构煤层的稳定性评价还有如下说明:夹矸层数很多,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探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的稳定程度。新规范和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在实际运用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把结构复杂、全层厚度变化稳定煤层的稳定程度定为二型,即较稳定型。
3.1.2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
采用厚度亦称估算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评价和估算资源储量。在研究煤层沉积环境、赋存规律、煤层对比时,以煤层的全层厚度为宜。
煤层中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仅见于个别煤层点时,可不必分层估算。
结构复杂煤层:指夹矸层数很多,但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稳定程度的煤层。
复煤层:指煤层全层厚度较大,夹矸层数多,厚度和岩性的变化大,夹矸的分层厚度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大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属于应当进行分层对比的煤层。
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应按新规范8.4.1条、8.4.2条规定,分别计算各煤分层的采用厚度。
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虽其夹矸的单层厚度有时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但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各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为煤层的采用厚度,计算采用厚度按规范8.4.3条规定。
经对比属于同一复煤层的煤分层,当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与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相差较大,影响到资料使用时,是选用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还是选用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可根据设计和生产单位的要求,合理选用。
3.1.3 临界厚度
临界厚度:是旧规范中的名词,指的是煤层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以内的煤层厚度。
新规范对不符合工业指标的资源是否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过去和现在都有对煤层厚度比规范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为40%~50%的、硫分大于3%的,予以计量的情况。笔者比较认同这部分煤层予以算量并单列(核实报告应保留以往计算的“暂不能利用储量”)。这不仅是因为符合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政策,尤其是对临界厚度采样要求,可以规避一些薄煤层和煤类变化较大的煤层,在资源储量估算缺失煤质资料的风险。在勘查施工阶段,对于最低可采厚度<1.30m和厚度在1.31~3.5m的煤层,钻探与测井厚度确定的误差,一般规定不大于0.10m和0.2m。经常会发生在测井可采,钻探不可采的情况下,采用测井厚度。若现场煤心有要求、没有处理,还可以采样弥补,据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大部分没有要求,钻孔已封闭,这样就造成煤质资料缺失。因此,建议在勘查设计中,对所有钻孔中的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增加采取煤心煤样要求,同时建议褐煤的临界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20m。
3.1.4 煤层厚度采用时应注意的其他情况
根据地震勘探资料解释的煤层厚度的具体数字资料不能用于资源量估算,但其确定的煤层厚度变化规律、无煤区范围等,可以在划定最低可采边界时,结合钻探数据采用内插法确定无煤区范围,综合分析使用。
矿井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应充分利用井巷工程揭露的煤层厚度;槽(井)探煤层厚度在确定其资料可靠的情况下也应充分利用。在一些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中往往忽视了对这两类资料的利用。
一般受断层影响的煤层变厚(缺失)点,不参加资源量估算。
3.2 最高灰分(A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灰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灰分大于40%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若原煤灰分在40%~50%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探矿权人要求决定。
3.3 最低发热量(Qne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发热量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指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
对灰分和发热量指标,一般可优先考虑灰分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当灰分指标符合要求时,可不考虑发热量指标;当灰分指标超过规定指标时,以发热量指标为准。在确定估算指标时,要避免确定的估算指标不合理,从而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3—2004与GB/T 15224.3—1994标准的区别是将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范围分级,改为按干燥基高位发热量范围分级。对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发热量分级由原来的6级改为:无烟煤、烟煤分5级,褐煤分3级。
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是用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三者有一定差别,在资源储量估算和核实时应按要求使用,并按相关公式进行换算。
3.4 最高硫分(S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一般不扣除大于3%范围,反之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若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一般扣除大于3%范围,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
对于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煤类,不能作为炼焦用煤其资源储量估算指标的选择,新规范没有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之规定,即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2—2004 与GB/T 15224.2—1994 相比的主要区别:除了对炼焦精煤和动力煤分别进行分级、对动力煤中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和煤炭硫分分级级别进行适当调整(比原来的标准高了)外,还对动力煤进行硫分分级时,引入了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并对不同煤种规定了各自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为分级基准。应该注意的是,当煤炭的实测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发热量时,要对硫分进行折算,得到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然后以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再进行分级。
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的计算方法: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基准发热量:基准发热量是指对不同煤种规定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见表2。
表2 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
4 控制程度与块段划分
4.1 各类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新规范规定的“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原则时,因没有明确使用条件,在执行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条进行了说明:相当于“旧规范”的第10.1.7条1、2项的表述内容,包含了两层意思: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时,原则上按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来划分各类别块段;其次是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而不再视为外推的范围(划定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应有工程见煤点控制)。上述两种块段划分办法的采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对“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理解上还存在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此种块段划分办法应适用于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估算,不适宜不稳定煤层。在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估算时,应强调划定查明的或控制的块段,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必须有工程见煤点控制。
4.2 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
新规范在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对可采煤层本身的勘查、研究程度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没有列入并不是不重要,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这方面的地质工作量和质量,在过去几年执行中有所削弱和下滑,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新规范中凡涉及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因此,今后在地质勘查设计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必须严格执行。
4.3 各类型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新规范7.2.3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新规范7.2.5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推断的资源量属查明煤炭资源,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原则上没有系统工程控制的要求,笔者比较认同,在普查阶段一般按“控制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扩大一倍,圈定为“推断的”资源量;在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可以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规定执行。
4.4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各类煤柱和压覆资源量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由于断层对煤层破坏的影响,断层旁侧小断层的发育,断层位置和倾角局部小范围变动等因素,断层即使已查明,其两侧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也较差。因此,规范规定在断层两侧各划出30~50m为推断的块段。它不等同于矿井设计时划出的断层煤柱。地质报告在统计资源储量总量时一般不作煤柱资源储量统计。
压覆资源量: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划出的压覆范围内,所单独进行估算和统计的资源量。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煤炭资源储量估算,应以客观地质条件为主要考虑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标的,均应予以估算。在矿井设计和开采时,对报告的资源储量如何利用,原则上不应影响资源储量估算。在划分资源储量类别时,不能因将来可能划为煤柱而改变或降低其类别。
指导意见在说明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时还有一段文字:“在预查、普查和详查阶段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在勘探阶段,如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时,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对在矿井设计和生产中可能划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断层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和其他等),设计部门如有明确的划分方案,可以单独估算和统计”。这段文字和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的压覆资源量有重叠和矛盾,笔者认为,勘查各阶段均应执行压覆资源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勘探阶段执行有关煤柱资源储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规范执行前,有些精查报告将各类煤柱(包括压覆资源量)等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因此,资源储量核实时应将其与因厚度、灰分等工业指标原因而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区分开来。
参考文献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9.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的新变革.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4.
煤炭科技术语工作委员会.煤炭科技术语.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4.
煤炭质量分级第1,2,3部分(GB/T 15224.1.2.3—2004).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煤炭体积乘以比重可以得到煤炭资源量。
这里的比重是通过在矿区内采样,然后送交相应的实验室化验得到的平均值,不能采用经验值更不能使用别的矿区当中的比重值。
体积乘以比重得到的只是煤炭资源量,只有划分了级别的并且在当前技术经济水平下可以开采的量,才划为储量。
含义区别:
1、保有储量。保有储量是地质采矿学名词,指探明储量减去动用储量所剩余的储量,即探明的矿产储量,到统计上报之日为止,扣除出矿量和损失矿量,矿床还拥有的实际储量。
它是矿产储量平衡表中重要的一项储量,可作为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编制采掘设计的依据,亦可作为上级机关编制建设规划、总体设计的依据。
2、可采储量。可从矿藏(或油气藏)中能采出的那一部分矿石量(或油气量)。
即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能从储油层中采出的油量。它首先取决于地质储量。储量是指在地层原始条件下的油气量,而可采储量是指在现代工艺技术条件下,能从地下储层中采出的那一部分油气量。
3、经济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井网、工艺技术条件下,能从中获得的最大经济量。
范围区别:
范围上是由大到小的,即保有储量大于可采储量大于经济可采储量。
扩展资料: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纳税计算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5、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有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采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可采储量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计算煤层气资源量的方法较多,有“含气量法”(又称“容积法”)、“压降曲线法”、“产量递减法”、“类比法”、“物质平衡法”、“气藏数值模拟法”等。
由于煤层气藏是一种裂隙—孔隙型双重孔隙介质、气液两相的储集类型,气井的动态与常规天然气不同,所以只有采用容积和气藏数值模拟法比较适应于计算煤层气资源量,而其他方法误差较大,以致无法应用。目前国内的煤储层数值模拟资料极少。因此,本书采用容积法对西北地区煤层气的资源量进行计算。应当指出,容积法也是石油和常规天然气资源量计算中常用的一种方法。
表6-1 部分西北地区煤层气资源量预测结果
容积法是计算煤层气资源量的主要方法。其公式为:
中国西北煤层气地质与资源综合评价
式中,Q——煤层气资源量(m3);A——计算范围的面积(m2);H——煤层厚度(m);D1——煤的密度(t/m3);C——煤层气含量(m3/t)。
如果已知计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量M(储量)值(单位t),则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中国西北煤层气地质与资源综合评价
在本次工作中,主要收集了根据煤炭储量规范,分矿井(勘探区)和预测区、分煤层、分水平计算统计而求得的系统的煤炭资源量(储量)数据。从数据资料的精确性和可靠程度考虑,我们采用公式(6-2)进行煤层气资源量计算。
煤层气含量采用纯甲烷气含量。煤层气含量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在煤田勘探阶段进行过煤层气含量测试矿区,采用各数据点煤层气含量的算术平均值。
2)无实测气含量且煤层埋深小于1 000 m的块段,根据地质条件以及煤变质等因素,采用类比的方法确定煤层气含量。
3)根据各盆地实际资料计算的饱和度、煤变质情况及不同深度煤储层压力,利用平衡水法测试的等温吸附曲线,求得不同深度煤层含气量。
( 1) 计算程序
①资源量计算边界: 瓦斯地质图中标有瓦斯风氧化带的区域可直接圈出,不进行储量计算。煤层含气量、煤层厚度下限值由瓦斯含量等值线、钻孔数据进行确定 ( 下限标准可参考 《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 。
②资源量计算单元的划分: 原则是把气田内具有相同或相近煤层气赋存特征的储层划为一个单元。划分单元首选气藏地质边界,如断层、尖灭、剥蚀等然后结合气藏计算边界,其中达不到产量下限的煤层净厚度边界、含气量下限边界和瓦斯风化带边界不加以计算。
③计算单元面积: 面积可通过 AutoCAD 软件 “工具”菜单直接查询,而不再用煤炭储量计算面积常用的直接公式法及网格法,并且这种计算结果十分精确。煤层倾角的变化可由底板等高线的疏密程度进行计算,然后对实际面积进行修正。
④煤层有效厚度: 即整层煤厚去除夹矸厚度,也称净厚度,可以查看邻近钻孔资料,通过测井曲线或者取心整理夹矸厚度,一般与构造煤厚度一并在图上钻孔附近标出。
⑤煤质量密度: 先查找附近的钻孔,查看相应报告可获得煤真密度或视密度数值对于计算单元有多个钻孔的情况,可以取其平均值。
⑥资源量计算: 按照矿井瓦斯含量等值线图划分的资源量计算块段,依据每个块段已确定的参数,由公式 ( 1. 1) 计算出各块段煤层气资源量。
( 2) 计算方法
我国地质条件复杂,不同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差异很大,这对煤层气资源量计算过程,含气面积、含气量等参数的确定带来了诸多问题。我国目前煤层气资源量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①瓦斯地质统计法。瓦斯地质统计法计算瓦斯资源量,主要是充分运用煤矿开采后获取大量瓦斯地质资料的优势,在编制瓦斯地质图的基础上,运用瓦斯地质和瓦斯涌出规律,建立起与煤层气含量测试数据的对应关系,丰富煤层气预测资料,充实和完善煤层气预测公式。更加实际的编制好煤层气含量等值线图,进行煤层气资源量计算,结合构造煤的分布和构造复杂程度,进行煤层气资源评价和区块分级。瓦斯地质图是瓦斯信息和地质信息系统的高度综合,它全面地反映了瓦斯生成条件、保存条件、抽采的难易程度、瓦斯涌出规律及分区、分带特征能够比较直观的确定资源量计算边界条件、划分计算单元,提供瓦斯资源量计算过程中所需参数,特别是影响资源量计算精度的关键参数,如含气面积、煤层厚度和含气量等,并能提高参数选取的可靠程度。
②体积法。它是我国目前煤层气储量计算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适应于各个级别煤层气地质储量计算,在美国很多人也采用。计算公式如下:
河南省瓦斯地质规律研究及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
式中:Cad=Cdaf(100-Mad-Ad)/100Gi为煤层气地质储量,10mA为煤层含气面积,km2h为煤层净厚度,mD为煤的干燥基质量密度,t/m3Cad为煤的空气干燥基含气量,m3/tCdaf为煤的干燥无灰基含气量,m3/tMad为煤中原煤基水分,%Ad为煤中灰分,%。
计算过程参数主要来源于地质勘探资料,勘探程度越高,参数取值越准确,资源量的结果也越可靠但对于勘探程度较低或者当前没有勘探的区域,参数的选择人为因素就比较大,资源量计算的结果可靠性就值得怀疑。
③气藏数值模拟法。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上利用专用软件对已获得的储层参数和早期的生产数据或试采数据进行拟合匹配,可以获得一个代表储层平均特征的气藏模型和地质储量,也可以估算煤层气井未来的产量状态及可采储量,结果的准确程度是建立在丰富资料和计算精度的基础上。
④类比法。类比法是利用已开发煤层气田(或相似储层)的相关关系计算瓦斯资源量的一种方法。计算区与开发区的地质条件、储层条件等愈相似,计算结果愈准确。由于我国地质条件较为复杂,此方法的局限性较大,只有很少地区能够采用。但如果在煤层气开发初期选区,储量级别要求不高,地质资料比较可靠,利用这种方法参数选择比较快捷、直观。
对于其他计算方法,如蒙特卡罗法、物质平衡法(King,1993)等,由于计算过程复杂或者参数选择困难,不太实用,很少人采用。
既然知道哪儿有矿,哪儿有大矿,就有了重点照顾对象,可以开展初步的地质勘探了。其实从方法上,它与详查差别不大,最大差异在于在区域内实施这些调查方式的密度变得大很多,如果说普查时做X光透视,详查是拍X光片,那么初步勘探就是做CT。地质勘探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具体开采服务,所以它会按照按照矿石品位下限(或杂岩含量上限)或其它一些特定的指标,匡算出可用于开采的矿体规模,这个数值叫做“基础储量”。基础储量所涉及的矿体已经被完整探明及控制,在我国,它被视作矿产开发的基础条件,我国的煤炭基础储量十年前大约在3300多亿吨,目前估计还要大于这个数字。
地质勘探和开采作业在时间上并不是完全分割的前后关系,而是互相嵌套的前后关系,初步勘探只是对其中最经验上最熟悉最有把握的矿体进行勘探和详细匡算,特别对于巨型矿藏它不会一下子就涉及整体而是在局部完成后就会进行下一步的试开采、开采,这就是为什么基础储量哪怕在资源点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依然会随着开采反而逐步提高的原因。
一旦进入试开采,人们通过符合经济要求的方式得到矿石产品并获得了开采工作面,我们就能进一步修正开采的技术和管理进入正式开采(另一边的勘探工作并不一定最终停止),这是我们才能获得矿石的采收数据,基于开采面的控制范围(开采面往往位于开发最经济的区域),扣除在开采和选矿过程中的矿石损失、以及开采时的自用量,获得“(经济)可采储量”。如果再扣除掉历史已采出,就是“剩余(经济)可采储量”。通过提升开采水平,降低损失量,采用更先进的开采技术,甚至由于矿石价格的上升(从而降低开采边际品味),开采储量在基础储量的框架内也会有所抬升(当然这是基于剩余量的),甚至可能导致基础资源的扩增。我国的现有煤炭剩余可采储量确实在1500亿吨样子。
在不同矿产资源分级制度下,最高一个等级的意义都是相同的,我国的可采储量可以等同于西方定义下的A级储量,或简称“储量”,产生歧义是因为中英文词语没有完全对等存在的原因,这里的“储量”对应的是英语reserve。但我国的基础储量相当于reserve+controled即A+B,B级储量在西方具体称作“(边际)控制储量”;而C级储量叫resource即西方尺度下的“资源量”,我国的资源量即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