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炭销售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矿商品煤计量在平等交易、合法经营等方面越来越重要。为了加强商品煤的计量管理工作,使外销煤炭计量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要重视商品煤计量工作。凡销售的煤炭都要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严格进行计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装火车、装汽车外运销售的煤炭的计量。第四条 煤矿销售商品煤必须设置计量器具。装火车销售煤炭要安装轨道衡,装汽车销售煤炭要安装地中衡。根据装车点的情况不同,也可选用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计量器具;暂未设置计量器具的煤矿,可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煤炭;凡新建的矿井,如未安装商品煤计量器具,不能验收投产。第五条 煤矿要认真管理好计量器具。使用衡器计量煤炭的煤矿,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部门颁发的有关衡器使用管理规定。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煤炭的煤矿,要定期用标准钢尺校准所有的尺子,如发现弯曲变形或刻度不清,即应换用新尺。第六条 煤矿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轨道衡、地中衡等计量器具有管理、维护、保养工作。每台轨道衡和地中衡都要建立安装、大修、维护、检定和使用的技术档案。要坚持对轨道衡、地中衡的月保养、旬检查制度,以保持衡器在使用中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规定的准确度。第七条 各矿务局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维修管理机构。配备衡器较多的矿务局,应成立专职维修队,负责衡器的日常维护和大修。第八条 轨道衡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使用。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煤炭,必须按照煤炭部颁发的《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的规定,每季度测定一次煤炭的视密度。第九条 煤矿要重视商品煤计量器具的技术改造。对静态机械轨道衡和地中衡要进行电子技术改造,实现量值自动显示和打印。第十条 煤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计量法规,制定计量人员的岗位经济责任制,并认真实施。第十一条 轨道衡、地中衡计量人员,要熟悉衡器的技术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称量方法,准确做出称量记录,填写单据。检尺计量人员,要熟练掌握量车划线的计算和操作方法。各矿务局要对计量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计量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计量人员要按规定认真操作计量器具和进行计量作业,做到车车计量准确,不允许煤车重量此亏彼补,不允许静态轨道衡以动态计量。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量车、划线、平车。第十三条 煤矿使用经电子技术改造的静态机械轨道衡计量煤炭时,要将称量结果打印一式两份,局、矿各存一份。称量记录要保存一年。第十四条 要加强地中衡计量的管理,对外运煤炭汽车的空车、重车每次都必须称量,并做好详细记录。用电子技术改造的地中衡计量煤炭时,要将称量结果打印一式两份,煤矿、用户各执一份。第十五条 计量人员要经常保持衡器台面及磅房内外的清洁。衡器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和零点调整。如发现技术状态不良,计量不准时,应停止使用,通知检修人员安排检修,并经校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煤矿装车点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装车计量检查人员。装车计量检查人员,装车前要检查空车是否符合装载条件(例如:车内杂物是否清扫干净,车门是否关好,是否修堵好车辆漏洞等等);装车计量后,要检查煤车是否按规定装载,是否进行平车或洒浆,符合要求后,方准外运。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搞好商品煤计量工作。同时,煤矿应经常征求用户意见,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煤矿的煤炭计量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煤炭计量工作,督促计量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如发现衡器管理不善、商品煤计量不准、不按规定进行计量作业时,要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事故的性质,按照岗位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经济处罚。第十九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定期对所属局矿的商品煤计量工作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抽查一定数量的煤车重量;轨道衡是否取得本检定周期的合格证,以及轨道衡使用、维护、保养情况;对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的煤矿,要检查采用的煤炭视密度是否为本季度所测定,是否按规定进行量车、划线、平车。如发现煤矿使用未经检定的、非检定有效期内的轨道衡,以及采用非本季度测定的视密度计量煤炭时,应立即制止,限期改正。
这个问题简单,看你去不去做了。第一,就是你找煤炭代销点推销了。第二,就是快人一步,直接找煤炭灶具的经销点,推销自己!!叫他帮你介绍生意。第三,就是找用炭量大的工厂,找采购员,给高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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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运销职能部门应制定出专门的规章制度,确定相对独立的统计工作岗位和专职的运销统计人员,明确统计人员的任务与职责。对各种统计数据的来源与填报,要确定统一的口径、范围和时间。明确主管负责人,避免数出多门,前后矛盾情况的发生。对统计口径不一、数据错误、逻辑混乱的现象要分清责任大小,分别对相关的统计人员和主管责任人做出处罚规定,严重的还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给予惩处。避免无章可循、责任不清、处罚不明的现象发生。
2、加强统计数据管理,把握好数据的来源于质量,做好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保存好历史资料。
对涉及到企业经营要求的运销统计指标,要正确理解他们的内在涵义,杜绝歧义乱报。尤其是对基础数据的收集,要深入到现场,诸如旬、月煤堆盘点、日商品煤各品种库存量等,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填写好原始记录。对不同的衍生指标如块煤率、回收率等,要确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范围,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同历史资料比较,使其具有可比性,不可凭空臆造。
3、结合煤炭市场销售状况调查,对销售统计数据进行分析,预期下一时期的煤炭运销形势,为制定销售计划提供参考。
通过电话联络、网上搜集、发放市场调查表或其他方式,了解广大用户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对各煤种的需求变化,整理出市场信息。同时对历史统计资料进行集中汇总,对各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或专题分析,做出分析图表,如根据季节变化做出煤炭销售的时间趋势销量图表和价格变化图表,根据煤种不同做出煤炭的路运与地销变化图表,等等。结合市场调查,对下一时期的煤炭运销工作作出指导,也可对矿井的原煤生产与企业经营提出参考性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运销统计作用。
把先进的科技手段运用到运销统计工作中,可使运销统计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通过计算机网络,可对各种统计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全面监督监控煤炭的交易情况,使销售数据可实现自动审查、分类与计算,各种销售报表实现实时汇总。可对运销数据传递实现网络化,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渠道,做到统因此,企业和运销部门应为统计人员创造机会,鼓励他们学习新的统计知识及相关的煤炭销售业务、法律制度和计算机网络技能,积极参加业务水平和技术职称考试。对工作业绩突出者及时给予表彰,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使之主动参与到运销管理工作中去,为企业经营管理做贡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七条 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同一县(市、区)、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全年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票据所开具的煤炭销售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年核定生产能力。第九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
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当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明细表。第十条 洗煤、储煤等煤炭加工中转企业销售煤炭或者加工转化产品时应当将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的煤炭销售票加盖本企业印记并注明日期后转交给购煤企业或者煤炭用户。第十一条 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煤炭销售办公室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所属的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含出省口营业站)(以下简称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县级以上煤炭纠察机构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按月上报所在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纠察机构)。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纠察机构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应当逐级按月向省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提报铁路运输计划时应当逐月向省煤炭销售办公室按实际发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必须向煤炭出省口管理站按实际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省内煤炭用户必须将购买煤炭时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按实际采购量逐月上缴所在地煤炭纠察机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违法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运输企业及煤炭用户发放煤炭销售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及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纠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执行情况(含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另外就是找一些用煤大户,一般发电厂、炼钢厂这些都是用煤大户,但没有一定关系是进不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