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改革发展分流
国家管理煤炭企业的最高部门是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有关政策的建议。
(三)研究制订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煤炭企业兼并破产、扭亏增盈、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工作。
(五)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
(六)推动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七)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组织政府间煤炭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初步统计显示,大约煤炭系统是130万人,钢铁系统是50万人,共涉及到180万职工的分流安置。对于如何做好这些职工的安置工作,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鼓励企业挖掘现有潜力,在本企业内部安置职工,即企业依靠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能让分流出的职工在本企业继续就业。
第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需要离开本企业的职工,启动就业扶持计划,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出组合拳,帮助职工尽快就业和创业。
第三,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内部退养,即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第四,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不能实行市场就业的困难职工,政府将开辟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会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中央财政将拿出1000亿元作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同时,失业保险和就业专项资金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也要予以相应支持。在这个过程中,人社部还会妥善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
1. 行业自身进行优化实现良性发展
煤炭行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能源,尽管现在已经下滑,但由于我国国情和能源结构的原因,未来的很长时间内还将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可以对行业自身进行优化,提升煤炭行业的产业链价值和产品附加值,实现良性发展,如将从前单一的煤炭开采业向煤炭开采、电力、煤化工、建材、新能源、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实现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推动煤炭行业与高科技技术的融合发展,从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继续为我国的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 转化成非煤产业的绿色循环行业
绿色循环行业是现在国家高度重视和支持的行业之一,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成为社会中的重中之重,更明确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此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建立健康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而煤炭行业之所以需要转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而且所造成的环境、大气污染严重....根本不适合现在以及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若煤炭行业想要获得持续、整体、系统性的成功,就要进行彻底的转变,发展绿色循环行业,将资源循环利用实现最大化的同时,还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譬如建设绿色循环农业示范区,再如建立厕所中的循环经济.......这些都是绿色循环行业中的新型产业。
在这着重介绍一下厕所中的循环经济,它是通过对厕所的改造安装使用纳米免水冲小便器实现的所谓的尿液中的循环经济,具体工作原理如下:
安装纳米免水冲小便器,而它可以将小便从源头分离,之后利用唯质科技的专利技术提取尿激酶和乌司他丁的粗品,剩下的再通过生物降解技术转化成有机植物营养液,作用于具有高附加值的农作物,全程零用水、零污染,零排放,不会对资源造成任何的浪费,也可以避免传统厕所而引发的水资源短发、环境、土壤污染严重、粮食安全等各种问题,将生态环保、科学发展的观念贯彻到底,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全程都在盈利收益的目的:尿激酶、乌苏它丁、全植物营养液、有机农作物....
由此可见,未来绿色循环行业是传统行业转型的香饽饽!
3. 向新兴的高科技行业发展
高科技新兴产业是现在以至于未来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阵地,煤炭行业也可以由此转型升级的机遇向高科技行业方向发展,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不过前提是需要有一个领路人或者品牌企业的指引下进行,否则改革之路困难重重!
缴费工资总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第四条 单位被宣告破产或由于其它原因清算财产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将其欠缴和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列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
实行产权转让的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从产权转让所得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资金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试行方案》第九条规定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煤炭部公布上年行业平均工资后,于四月底之前核定完毕并于一月一日起按核定的当年缴费工资和统一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按年度应付工资和实际支薪月数简单平均。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上年在本单位没有工资记录的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工资基数,自起薪之月起开始缴费:
1.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上一年度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本条第2款办理。
2.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复退军人和转业军人,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因失业安置或其它原因重新就业的职工,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七条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费的,自下岗之月起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停工、停产减发基本工资的,停工、停产期间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减发基本工资的,不改变缴费基数。
3.企业分流职工安排从事第一产业并由个体经营的,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八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仍按规定正常缴费,不降低缴费工资基数:
1.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2.女职工生育在规定的哺乳期休长假期间;
3.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国内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4.单位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5.带工资上学期间;
6.被判处徒刑缓刑不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第九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1.因病休养六个月以上领取生活费期间;
2.不带工资上学期间;
3.企业破产等待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第十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1.调离本单位;
2.符合正常条件退休;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4.被除名、开除;
5.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一条 职工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的,按不低于行业平均工资的17%缴费。第十二条 职工因缴费致使本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所在单位补给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但属于停薪留职、个人承包经营、个体经营等情况,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不给予补差。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应付工资中按第一顺序进行扣缴。扣缴金额必须同时全额汇入社会保险机构帐户。第十四条 国有民营、租赁经营的单位及其职工,单位和个人按统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个人帐户记帐及养老保险金计发亦同。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逐月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规则是:
1.按照煤炭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积累率(12%)减去当年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率,用计算差率乘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为单位划入金额。
2.职工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必须于当年补足本息。否则,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其本人欠缴比例相应减划减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财务)厅(局)、民政厅(局)、国资委(局)、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
钢铁、煤炭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行业。近年来,受国内外市场需求明显下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等影响,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凸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亟需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动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关键,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 ”、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1.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3.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4.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4.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四)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四、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四)对于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各地可根据国务院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需要与可能,确定本地区涉及行业、企业和职工范围。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专项奖补资金结合地方和中央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强省内调剂等,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级财政、人社部门在转移支付时要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当地中央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并将中央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四)强化风险监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相关研判和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推广一批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16年4月7日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煤股份公司)是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在重组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个重点煤矿优良资产的基础上组建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每年涨工资的另一种说法就是为涨薪水,也称为加薪。相信作为打工人的我们,最期待的就是每年涨工资的时候了。工资涨了,也就意味着我们挣的都又多了。
分流原指河流分道而流,现也可以说行人车辆等分道行走。.比喻分为不同流派。 电学分流。化学分流。分流地名。
减了吧,少了吧税筹就找《税了吧》税收筹划不迷茫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能源需求上是一直稳步上升,煤炭在我国能源使用中占比非常巨大,是不可替代的,发电,炼钢,工业化学等都需要煤炭,煤炭行业在21世纪初稳步发展,大大小小的煤矿长几千家,只要有煤炭就可以大干挖矿,管理难度大,安全系数高,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一些不好的事,到了2014年,国家开始大面积整治煤炭行业,关闭大量的厂矿,保留资源。那么煤炭行业将如何发展呢?
煤炭是一种很常见的能源,我们国家有着大量的存量,有句话说得好,只要有开采的证件,那么就是一本万利的生意了,有多少,采多少,人轮流休息,机器可不能停啊,24小时工作,煤炭采多了怎么办?只有无票收入了,卖出来不开票,我卖便宜点,这样利润就是虚高的呀,但是我不可能不卖呀,所以公司利润高,有大量的利润需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
一、煤炭公司进项其实很少,抵扣的就很少,那么企业增值税是很多的,公司就算是把那些无票收入处理完了,还有很多有票收入还是需要解决呀,一个矿场一年有个几个亿,几十个亿都是很正常的,那么怎么来解决煤炭公司增值税呢?唯一一个合理合法解决增值税的办法就是,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政策:
这个政策也就是在税收洼地在成立一家新的有限公司,然后把部分业务分流给园区新公司来承接,然后把税收缴纳在园区财政,园区财政在根据企业的税收情况返还给企业,在一级留存园区内, 增值税和所得税返还30%-70% ,当月缴税,次月返还,多缴多返。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的增值税难题!
二、所得税和个税问题:这两种税收主要还是使用核定征收来解决,通过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相关的发票来抵扣点相应的利润,一家煤炭公司一年有个五千万利润,通过这些方式至少都可以解决一半以上的税收,然后在留一些税收在当地缴纳,重庆园区这边 个税核定0.6%,综合税率3% ,有效将企业所得税25%和个税20%降至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