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表并网具体流程怎么走?
如您是广东电网公司服务范围内的客户,办理光伏发电并网业务可通过微 信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1、未安装广东电网公司电表的客户
微 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微信公众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光伏并网>点击“办理”按钮>选择需要并网的用电账户(如没有安装过电表的请选择新建账户)>填写相关报装信息后提交即可。
注:光伏并网选项,仅向广东地区(广州深圳除外)开放。
2、已安装广东电网公司电表的客户
微 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微信公众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光伏并网>办理>选择需要并网的户号>选择光伏并网类型>输入并网容量、经办人信息、手机号码并录入验证码后提交即可。
注:光伏并网选项,仅向广东地区(广州深圳除外)开放。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电网对于光伏低压并网的线缆要求是如下。
1、)元件与元件之间的连接。必须进行UL测试,耐热90℃,防酸,防化学物质,防潮,防曝晒。
2、蓄电池和逆变器之间的接线。可以使用通过UL测试的多股软线,或者使用通过UL测试的电焊机电缆。
3、方阵内部和方阵之间的连接。可以露天或者埋在地下,要求防潮、防曝晒。建议穿管安装,导管必须耐热90℃。
4、室内接线(环境干燥)。可以使用较短的直流连线
提出并网申请→电网收里并网申请→电网指定接入系统方案→电网确认接入系统方案→电
网出具接网意见函→项目工程建设→向电网提出并网验收申请→电网受理并验收调试→电
网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电网签定购售电合同→并网验收→并网运行
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详见链接
https://wenku.baidu.com/view/abd079000740be1e650e9ad1.html
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2、 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申请,并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3、 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并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复申请。
4、 电网公司出具接网意见函。
5、 业主进行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
6、 业主建设完毕后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7、 电网企业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原电表改装成双向电表)。
8、 电网企业并网验收及调试,并与业主联合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9、 正式并网运行。
项目业主
电网公司
提出并网申请
确认接入系统方案
项目核准及工程建设
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签订购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运行
安装关口计量装置
并网信息管理
并网调试验收
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
出具接网意见函或确认单
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受理并网申请
1、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级公司城市营业厅负责受理并网申请,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本)、土地证、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级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并网申请材料传递至地市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并抄报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2、地市经研所在14个工作日内,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地市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出具评审意见。方案通过后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10(20)千伏接入电网意见函或10(20)千伏、380伏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项目业主,并接受项目业主咨询。
3、10(20)千伏接入项目,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部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抄送地市公司运检部、营销部、调控中心,并报省公司发展部备案。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380 伏接入项目,供电公司与项目业主双方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营销部负责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抄送地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客户服务中心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接受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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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表,接受验收及调试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同步并报地市公司营销部、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现场安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3个工作日内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业主(或电力客户)签订购售电合同。若项目业主(或电力客户)选择全部发电量上网的项目,地市发展策划部3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至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和协议内容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市或县公司调控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6、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签订完成,且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安排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1、全部自用:光伏设备发电的电量全部自用,不进行并网;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光伏设备发电的电量,部分电量自用,剩余电量进行并网;
3、全额上网:光伏设备发电的电量全部并网。
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