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立井梯子间设计规范
本条文指出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各章、节的条文,是该原则下制定的。
本条文针对采用新技术时可能存在的盲目性,强调了采用新技术所应遵循的原则。立井井筒井壁结构及硐室设计应根据井筒检查钻孔提供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最优方案。
当距井筒中心25m范围内已有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时,可作为检查钻孔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法律分析:《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中明确规定了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或风量超过20000m3/min时,可加大,但不宜超过3920Pa。矿井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矿井和扩建矿井独立通风的扩建区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0%计算,扩建、改建等矿井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5%计算。进、出风井井口高程差在150m以上,或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共用风路的风压应小于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1、《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 50399--2006)
2、《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规定》。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内容〉的通知》文件;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3]5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3]60号;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五号,2003.7.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10、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救护规程》;
11、《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12、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7.4颁发令第六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保密设施监察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在进行井田精查勘探设计时,设计部门应提出对该井田开拓布置方案的意见,如井口位置、水平标高、大巷和初期采区的可能位置等,并提出勘探重点等要求。
二、设计部门随着精查勘探施工的进展和对井田地质条件分析、研究、认识的变化,应不断修改完善矿井开拓布置方案,并对地质勘探工作提出调整意见。第四条 老矿区或生产矿井毗邻的新井田,在地质构造条件不太复杂、煤层赋存、煤质及构造形态与老区(老井)揭露的结果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井田的精查勘探可分期实施。设计部门可据此编制设计文件。第五条 在物探条件具备时,新建大中型矿井都必须进行地震勘探,初期采区(尤其是采用综采的矿井)应有详细的地震勘探资料,作为设计依据。第六条 矿井(露天)项目,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要按高产高效矿井(露天)设计,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和效率。
大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6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8吨/工,中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5吨/工;大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20吨/工,中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15吨/工。第七条 新建大型矿井可实行一次设计,分期实施;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使具备生产条件的,及时进行回采,提前出煤,提高投资效益。
在特定条件下,矿井建设可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并在工业场地留有发展的余地。第八条 井口位置选择应尽可能靠近构造简单、储量可靠、开采条件好的地段,并应以第一水平开采的合理性为主,以减少前期开拓工程量。第九条 实行分区开拓,分期建设的矿井或中型矿井,箕斗井可兼作回风,但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架(塔)必须有完善的密闭措施。第十条 当以中央采区作为首采区时,斜井开拓的矿井,可利用主副斜井作为中央采区的上山。第十一条 高产高效的矿井,为保证煤流运输的连续性,宜选用胶带输送机运煤。第十二条 主井井下装载在条件适宜时宜采用水平上装载方式。第十三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优先沿煤层布置巷道。第十四条 在煤层赋存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综采综掘设备,以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第十五条 缓倾斜厚及特厚煤层或急倾斜特厚煤层,条件适宜并安全有保障时,可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设计应采取措施,改进回采工艺和采区工作面布置等,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并对煤自燃、瓦斯超限和煤尘超限等问题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第十六条 采、掘、运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先进的、经国家鉴定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对已进行工业性试验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证明性能良好的新产品(包括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新产品),可以在初步设计中选型。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选用经过鉴定的产品。
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推广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产品,在设备选型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第十七条 主副井提升设备的类型及配置套数,应根据矿井设计能力、辅助提升要求、加快建设速度及矿井建设性质等诸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宜设一套主提升设备提煤,一套副提升设备以完成辅助提升作业,并应满足整体支架的下井要求。提升机按合理使用期限选择,需换装电动机时,以只换装一次为宜。
二、选择提升机类型(摩擦式、缠绕式)应有利于矿井发展的需要。
多绳提升机型式(塔式、落地式)选择,除考虑工程地质、气候、地震等因素外,应重点顾及施工占用井口工期,以加快形成煤流系统,为尽早出煤创造条件。
三、对具备改扩建条件的矿井,进行提升设计时应首先采取充分利用提升时间,加大提升容器,提高提升速度等措施,增加提升能力;在新井筒中装备提升设备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提升设备,并注意新旧系统的流畅衔接。
设计应由有设计证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可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建设单位设计委托书进行设计。设计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和主要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初步设计应能基本满足控制投资(贷款)、实行包干建设,主要设备订货的需要。
设计经县或县以上煤炭工业部门批准后才能作为建设项目的依据。第四条 矿井设计要做到开拓合理、生产集中、系统完善、环节畅通。在巷道布置上应尽力减少岩巷,多开煤巷,以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工期。第五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设计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对资源条件好,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在设计时可考虑井上、下工程预留适当设计位置。第六条 设计要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条例及规程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改善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 新建、技术改造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所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其储量中:C级及以上储量应不低于30%,并应分布在浅部或首先开采的地段。设计的储量备用系数取1.5~2。第八条 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灰分、发热量和储量计算标准如下:
一般地区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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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 |
项\种|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 煤
目\|| |
-------------------|----|-----|----
|矿| <25°| 0.7| 0.8 |1.0
|井|25°~45°| 0.6| 0.7 |0.9
|开| >45°| 0.5| 0.6 |0.8
最低可采厚度(m)|采| || |
|---------|---------------
| 露 天 开 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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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灰分Ag(%)|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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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煤地区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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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 |
项\种|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 煤
目\|| |
-------------------|----|-----|----
| <25°| 0.6| 0.7 |0.8
最低可采厚度(m)|25°~45°| 0.5| 0.6 |0.7
| >45°| 0.4|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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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灰分Ag(%)| 40 |不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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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
最低发热量(MJ/kg)Q|| 12.5|10.5
D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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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最低可采厚度的煤层以及灰分超过40%的煤种是否开采,由各省(市、区)煤炭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