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销售票是指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煤炭销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给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并随煤炭流转,在省内终端用户或者完成出省销售时回收。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煤炭生产、运销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七条 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同一县(市、区)、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全年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票据所开具的煤炭销售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年核定生产能力。第九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
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当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明细表。第十条 洗煤、储煤等煤炭加工中转企业销售煤炭或者加工转化产品时应当将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的煤炭销售票加盖本企业印记并注明日期后转交给购煤企业或者煤炭用户。第十一条 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煤炭销售办公室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所属的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含出省口营业站)(以下简称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县级以上煤炭纠察机构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按月上报所在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纠察机构)。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纠察机构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应当逐级按月向省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提报铁路运输计划时应当逐月向省煤炭销售办公室按实际发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必须向煤炭出省口管理站按实际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省内煤炭用户必须将购买煤炭时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按实际采购量逐月上缴所在地煤炭纠察机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违法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运输企业及煤炭用户发放煤炭销售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及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纠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执行情况(含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山西太原煤矿可以在全国设销售点。根据地查询相关信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太原公司)隶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市煤炭运销分公司的基础上重组改制,组建的以煤炭生产、运销为主业,辅之于煤炭加工转化、煤机设备、物流、房地产等为一体的现代大型煤炭产业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的全民国有企业,公司总部设在太原市。太原公司下设十二个县市区公司和十个煤矿。2009年太原公司在太原市企业50强中位居第七2009年集团公司作为全省七大煤炭资源整合主体,太原公司于当年整合煤矿十座,分布在娄烦县和晋源区两地,资源储量5亿多吨,用两到叁年时间将煤矿改造为年产能840万吨。
晋中分公司主要承担晋中市辖区内地方煤炭的铁路销售任务。面向全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销售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年发运量在1000万吨以上。
纳税情况
公司坚持依法经营、合理纳税,2006年全年实现税金合计1843万元。
经营的煤炭品种
晋中分公司辖区内煤炭资源丰富、品种齐全,主要有无烟煤、贫瘦煤、瘦煤、焦煤、肥煤等。用于发电和炼钢及工业用煤。
关注公益事业
2006年公司先后组织职工两次捐款,支援贫困山区教育事业,今后要大力开展献爱心活动,号召职工捐款捐物的同时,公司要加大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晋中分公司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意识,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积极与社会各界协作,与时倶进,开拓创新,把公司建设成高效运转,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公司制企业。
贺云江同志: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先后历任:
大同华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阳天工业民用煤管理公司经理
山西省下达枝煤焦管理站站长
山西省马头关煤焦管理站站长兼书记
晋中南铁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
晋中南铁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调运部经理
先后荣获煤运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管理者、先进工作者、青年企业家、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贺云江同志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公司成立以来,坚持“做实市场、做实资源、做实运输、做实销售,服务煤矿,服务客户,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经营宗旨,广大干部、职工在晋中市委、市政府和晋中南总部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配合下,团结奋进、适应市场、开拓进取,与广大用户密切协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6年,全年出省运量实际完成1046.5万吨,完成年合同的116%,实现经销收入107783万元,主营业务利润4341万元。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东南铁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2004-06-30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长治县苏店镇原家庄村北。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东南铁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421762492451J,企业法人李晋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东南铁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从事经营,仅限于公司清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东南铁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5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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