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矿区和工业大气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其他污染源的大气污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
本条例所称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是指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和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矿区。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扩散规律,制定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大气污染实施联防联控联治。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六条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单独下达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会商协作机制,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合作。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第八条 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九条 中小产能矿山开采企业集中的区域在编制矿区环境治理规划时,应当统筹部署矿山开采企业的排土场、临时排矸场和道路建设,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治理。
严格控制矿山企业产能和露天剥离施工规模。第十条 采用露天剥离方式开采的矿山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洒水抑尘设备。第十一条 煤炭矿业权人应当实施矿权范围内着火点灭火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严密加盖篷布、喷洒表面凝结剂等抑尘措施,禁止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厂区。
鼓励采用集装箱运输。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煤矿采用全过程密闭式运输。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硬化和养护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采取清扫、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进行爆破、土石方剥离、装卸车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排土场应当按照批复的矿山开采设计及时固化或者覆土绿化。边坡治理应当采取工程、生态等措施,防止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园区实施煤改气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进余热余压梯级利用,建设生产用热热源以及热网,推广集中供热和制冷,淘汰分散锅炉。第十九条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实际,确定本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重点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编制治理方案。第二十条 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业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自治区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执行现有排放标准。
内蒙古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可以做到高比例的绿电供给,安全且低价,这是将零碳产业园落地鄂尔多斯的重要原因。据界面新闻了解,新工业体系是在原有的工业体系上,通过低廉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拉动产业重组,同时催发新产业生态的过程。低价的绿色电源是构建零碳产业园的核心关键,也是构建零碳新工业体系的重要驱动力。“建设零碳产业园是市场行为,在顶层设计方面,需要将产业链富集起来。内蒙古具有产业链富集的优势,动力电池的上游产业,所需要的石墨、矿产、电解铝等原材料,基本上都可以在内蒙古找到。”张元称。据他介绍,中国30%的电解铝产量、20%的萤石储量,都在内蒙古,可以形成生态产业的闭环。内蒙古在能耗强度降低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面,也推进得较早。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在能耗强度降低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面均处于最优等级。此外,内蒙古还出台了多重利好政策。例如可以开拓智能物联网系统;零碳产业应用场景丰富,拥有30万辆重卡;鄂尔多斯是中国最大的煤化工基地,可以消纳大量的绿氢。
(二)非农收入贡献加大,但地区间差异明显。2005年呼、包、鄂、巴四市农牧民非农收入(包括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分别达到1750元、2042元、1981元、829元,比2001年增加了580元、1125元、1268元、565元,对五年农牧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8%、43.5%、54%、33%,比“九五”时期都有较大增长,但和全国平均水平(65%以上)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另外,从四市非农经济发展来看,呈现不平衡状态。2005年呼、包、鄂、巴四市非农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分别为37.8%、43%、43.7%、19.4%,与2001年相比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包头市增加了11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和7.9个百分点,呼和浩特市下降7.9个百分点。
(三)工资性收入是非农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十分薄弱。2005年呼、包、鄂、巴四市农牧民工资性收入为1047元、1018元、1365元、463元,比2001年增加378元、590元、883元、243元,除巴盟外其他三市农牧民得到的工资性收入均超过全区平均水平,鄂尔多斯市农牧民工资性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工资性收入占非农收入比例都达到了50%以上,鄂尔多斯市达到60%以上,工资性收入是非农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二三产业收入占非农收入比例均在15%以下,对农牧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微弱。
可以看出,目前内蒙古西部非农经济发展,主要是以输出人力资源获取劳务收入为主,真正经营性非农收入很少,非农经济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状态。
二、影响内蒙古非农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一)产业结构严重农牧化。内蒙古人均耕地8.3亩,是全国的人均耕地的3倍;人均草牧场122亩,位居全国首位。农牧业资源具有比较优势,一产业具有较高的比较效益。调研所及的四个市第一产业收入都占绝对优势,非农牧收入只占19%到43%。巴彦淖尔市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虽然逐年下降,但2005年仍高达81%,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第一产业尤其是种植业。即使工业化较快的鄂尔多斯市目前农牧民仍有近六成收入来自第一产业,非农收入比重较全国平均水平还低16个百分点。呼市近年由于奶牛养殖业的迅猛发展,一产业占农牧民收入的比重还有较大幅度上升。严重农化的产业结构,说明了内蒙古农村非农行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农牧业资源丰富带来另一个问题是农牧民小富即安的思想根深蒂固。在推进非农业产业经营过程中,部分基层领导就农业抓农业,对于二、三产业的发展在思想上认识不够,一些地区农牧民外出打工的积极性不高。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银脑包镇新兴村农民刘金牛认为现在生活“猪肉不误吃,烧酒不误喝,日子过得顺溜”, “儿子出去不省心、女儿出去不放心”,不如留在身边。
(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融资困难。内蒙古县域经济发展较慢,对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十分有限。包头固阳县域内缺乏马铃薯加工企业,商品薯全部以鲜薯外运,该县金山镇红崖湾村农民仅鲜薯运费一项就比在当地销售多支出90多万元。同时,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受融资难等问题的困扰,不仅发展壮大困难,有的生存也成了问题。鄂尔多斯东胜区的移民村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银脑包镇有创业计划的农牧民都反映贷不到款,贷款没有渠道;国家设立的创业贷款只给城市下岗职工,而农牧民就地兴办二三产业或进城创业都不能享受该项贷款。此外,对合法经营的农村牧区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没有完全落实,有的地方仍在收取管理费。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基础工作落后,外出打工组织化程度低,进城务工环境仍有待改善。农牧民务工的组织领导系统、信息系统、维权系统未完全建立,农牧民打工70%靠自发,政府组织职能不到位。农牧民工子女上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仍未纳入打工城市统筹范围。呼市赛罕区的双树村村民说,划归市区后,所交养老保险费与原城市居民一样多,但领取养老保险金少200多元,原城市居民是每月650元,他们只能领到418元。赛罕区大台什乌盟籍打工村民子女上学不能享受到教育“两免一补”。为城市盖楼房的乌盟人,打工十几年也买不到当地一套住房,只能租南房居住。在北京等外地城市打工的农牧民再到其他城市或返乡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帐户不能跟着转移,社保基金管理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农村牧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滞后。全区职业技术学校很多已并入普通学校,现有的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缺乏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师、实验室、实训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办学成本较高,难以满足教学要求。鄂尔多斯市旗县区前些年教育改革把职业技校都并入普通高中,致使各旗县区没有一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使鄂尔多斯技工用工缺口大大增加,其他三市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情况。四市农村牧区相当一部分中、高考落榜生重新回到农村牧区务农,增加了农牧民的数量,需要社会高度关注,加强就业培训,但目前除鄂尔多斯市外,对这部分新增农牧民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还没有做出有效安排。
目前国家对农牧民转移培训的补贴量小、标准低,难以满足对农牧民进行有效培训的需要。由于农牧民自筹能力弱,而大多数旗县区又没有安排转移培训的配套资金,每人300元的补助资金只是杯水车薪,只能开展一些引导性和简单工种培训,难以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订单、技能性要求高的培训,导致培训质量不高,效益不明显。据呼市教育局测算,2006年市教育局直属的6所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住校的农村学生每年每人支付的学费、生活费约3900元,而2006年国家和自治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最高每生1000元。“阳光工程”只有国家补贴300元,时间是15天到3个月,根本满足不了掌握就业本领的需要。四市都有召不到生源的现象,有的十五天的培训,时间过半、人走一半,培训质量大打折扣。
另外培训资源分散,有关农牧民的培训工程分散在科技、教育、劳动就业、扶贫、农牧业等多个部门,四市呼吁整合农牧民培训资源。
三、有效增加非农收入的对策建议
继续坚持自治区七届、八届党代会以来形成的战略思路,解决农牧业问题在非农牧产业上下功夫、解决农村牧区问题在加快推进城镇化上下功夫、解决农牧民问题在减少农牧业人口和转移农牧民上下功夫。充分运用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展规划,做出科学决策。彻底摸清内蒙古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结构、产业结构和农牧民收入结构、投资意向等家底。从调查情况看,有效增加内蒙古农牧民非农牧收入。
(一)继续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互动战略,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一是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工业化进程。把推进农村牧区工业化作为今后五年的重点工作,努力提高二三产业中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的比重、提高二三产业在农村牧区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二三产业收入在农牧民收入中的比重,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工业化进程。重点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综合配套政策措施,使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有规划、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并列入各级政府农村牧区工作的考核指标。
二是以发展县域经济为重点,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把带动农牧民收入增长最直接最就近的县域经济作为最重要的载体和平台布局谋划农村牧区经济。将非农牧产业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点。着眼于农村牧区劳动力的转移和增收,围绕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农牧民转移培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农村牧区人口的转移创造条件。合理区划农牧业资源,实施禁止开发区内的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
三是大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巴彦淖尔市和呼和浩特市的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实践证明,龙头企业带动下的一产业有旺盛的生命力。巴彦淖尔市2005年一产业给农牧民带来的收入就超过了全国农民平均收入的水平,达到3400元左右;呼和浩特市一产业给农牧民带来的收入也达到近3000元,功在产业化。要通过发展农村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带动关联产业群的发展,将产业优势和产品优势化为农民的就业机会和增收渠道。
(二)大力改善进城务工农牧民就业环境,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拓宽劳动就业渠道,发展劳务经济,有效增加农牧民务工收入。要制定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具体优惠政策,使转移后的农村牧区人口降低进城后的生存成本,在生活、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所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综合出台加强部门协调的意见,责成农牧民工办出台政策,并牵头监督现行农牧民工工作政策执行情况: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执行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18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由自治区发改委执行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教育厅执行的《关于教育系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06]6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科技厅执行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科技培训和产业发展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科办农社字[2006]26号)等3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司法厅执行的《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由财政厅执行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等5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农牧业厅执行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农科教[2004]4号)等3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行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6]28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 [2006]287号)等2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工商局执行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5号)等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三号)等4个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团委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等等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对实施状况进行评估、完善配套衔接、营造农牧民工务工的整体良好氛围。
教育厅和财政厅要研究解决教育“两免一补”覆盖到进城农牧民与在村农牧民同享的政策办法及加大教育资源投资力度,让农牧民工子女能上得起学的问题。社保局和财政厅要研究解决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纳入所在城镇的社保范围,同时允许保留和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建设厅和发改委、财政厅要研究解决为农牧民建设适用住房问题。农牧民工办和农牧业厅要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发展劳务经济,有效增加农牧民务工收入。
(三)加强农牧民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培养新型农牧民。
要抓好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变以追求升学为主要目标为追求就业为主要目标。扩大职业教育规模,设置实用的专业课程,使学生能系统地掌握实用技术,毕业后能尽快就业。
增加农牧民职业技术教育投入,提高职业教育补助标准。建议将户籍在农村牧区、参加中高考的初高中落榜生全部送到职业技术学校上学,使其将来具备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技能,其学费由政府买单。据自治区扶贫办多次调研结果,培训一名市场认可、能够就业的技术工人,最起码需要1000―1500元的投入。鄂尔多斯在国家补贴300元的基础上,将阳光工程的补贴由市、旗县两级扩大补贴600元,达到每人900元。建议自治区再增加补贴300元,使有条件的地方,转移培训的补贴达到每人1200元。
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将民营学校纳入国民教育;将现有分散在各部门的针对农牧民培训的资源整合使用,产生合力,要建立农牧民工培训的联席会议制度,使农牧民工培训有组织、有机构、有经费、有场所、有保障。
(四)深化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改革,发展现代农牧业,充分挖掘农牧产业内部增收潜力。内蒙古农牧民人均占有耕地草牧场等农牧业资源有较大的相对优势,即使实现超过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水平,在国家惠农政策的支持下,第一产业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蒙古农牧民增收的主渠道和最现实的选择。要在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依法推进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牧业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提高科技贡献率,努力提高农牧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率。充分挖掘内蒙古农牧业资源优势和农牧产业内部增收潜力,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
(五)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支农支牧力度;切实解决农牧民兴办二三产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快转变县乡政府职能改革,为提高农牧民非农牧收入创造良好环境。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征用土地对农牧民的补偿政策,加大退耕还林补贴、粮食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和良种补贴,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幅度,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严防农牧民的负担反弹,使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不留死角,增加农牧民政策性和财产性收入。
自治区财政要拿出一定数量资金对农牧民兴办二三产业,农村牧区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进行贴息贷款,促其发展壮大,为农牧民增加非农收入拓展渠道。
县乡财政改革后,核心任务就是转变政府职能,乡政府不再承担税收任务,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农牧民增收致富提供服务上,为提高农牧民非农牧收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内蒙古的产业机构是以第三产业为主,第一、二产业为辅。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6103.2亿元。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47.2亿元,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6408.6亿元,增长1.5%;第三产业增加值8047.4亿元,增长6.1%;三次产业比例为10.2:39.8:50.0。第一、二、三产业对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0.3%、14.8%和74.9%。
1、第一产业(农业):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总播种面积798.3万公顷,比上年增长0.8%。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牧业年度牲畜存栏头数达12614.8万头(只),比上年下降7.2%;牲畜总增头数7148.6万头(只),总增率达52.6%。
2、第二产业(工业):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全部工业增加值5109.0亿元,比上年增长3.6%。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3.7%;实现利润增长1.2倍。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率98.2%,产成品库存额增长8.8%。
3、第三产业(服务业):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工项目17404个,下降11.5%;在建项目投资总规模39027.9亿元,增长5.6%。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邮电业务总量516.9亿元,比上年增长86.7%。截至2017年底,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22952.8亿元,比上年增长8.4%。
扩展资料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4404.6亿元,比上年下降6.9%。其中,5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4219.3亿元,下降7.0%。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经济单位投资6647.5亿元,集体单位投资92.6亿元,个体投资225.5亿元,其他经济类型单位投资7439.0亿元。
从三次产业投资看,第一产业投资891.1亿元,增长15.0%;第二产业投资5617.6亿元,下降13.4%;第三产业投资7895.9亿元,增长11.6%。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地方项目完成投资13746.6亿元,中央项目完成投资657.9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蒙古-经济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日常节能监察工作。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等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行业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节能中长期规划,确定自治区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分解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年耗能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公布。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生产过程中高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十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参照国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和节能报告的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节能规定的。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有利于节能的原则编制工业结构调整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
(二)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2022本),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首台套、首批次产品推广。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偿。
(五)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后续补助,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工匠人才培育。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扩大有效投资
(八)引导企业增加技术改造投入。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的工艺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换人”,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九)引导企业扩大先进制造业和重点产业链投资。对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
(十)强化基金支持。扩大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以市场化方式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内设立5亿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
三、促进产业智能化转型
(十一)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
(十三)支持“两化融合”贯标。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4A、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数字化可追溯平台建设,且接入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平台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软件产业发展。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六)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建设涵盖企业运行、项目建设、能耗管控、污染监测等一体化、“全景式”园区管控平台,对单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促进产业绿色化转型
(十七)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含2000吨标准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支持固废综合利用。对新建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利用1吨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十一)支持绿色制造示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自治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渣场、供热、管网、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十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新能源 汽车 充电站(充电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
(二十四)优化土地政策。对新建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十五)完善资源配置政策。统筹资源要素,通过市场集中安排比较优势地区重点项目,促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鼓励地区之间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
(二十六)加强市场推广。有序淘汰国三以下柴油老旧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重型货车。实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城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 汽车 ,环卫车辆比例不低于10%,快递物流配送车辆、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车辆、出租车、网约车比例不低于30%。
(二十七)改革电价政策。发布自治区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对5G基站、充电设施、数据中心、先进材料、制氢、储能等纳入目录的给予电价政策支持。
(二十八)调整能耗政策。以控制能耗强度为核心,对标盟市“十四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按照“一盟(市)一策、分类处理”的原则,分盟市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煤电气肥保供、现代煤化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和林格尔新区、集宁大数据产业园)等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范围。
(二十九)培育优质企业。激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评选,对认定为技术改造先进企业、 科技 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的,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和关键设备购置。
(三十)强化园区考核。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认定为综合实力强的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考核评价认定为争先进位快、亩均效益高、绿色转型好、 科技 创新强、招商引资多的工业园区,每个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丨内蒙古日报编辑丨高月
来源丨内蒙古日报
编辑丨高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内容。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民用建筑节能服务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与评价;
(五)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
(七)绿色建材的应用;
(八)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自治区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第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筑物布局及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