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施工评价四个等级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1 总 则
1.0.1 为推进绿色施工,规范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应于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评价。
1.0.3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土木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4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评价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工程施工活动。
2.0.2 控制项 prerequisite item
绿色施工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条款。
2.0.3 一般项 general item
绿色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难度和要求适中的条款。
2.0.4 优选项 extra item
绿色施工过程中实施难度较大、要求较高的条款。
2.0.5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
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2.0.6 建筑废弃物 building waste
建筑垃圾分类后,丧失再利用价值的部分。
2.0.7 回收利用率 percentage of recovery and reuse
可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占所有建筑垃圾的比重。
2.0.8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并永续利用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9 基坑封闭降水 obdurate ground water lowering
能源技术评价。
揭示能源技术和经济间的各种内在联系,提供能源由生产到加工与转换,以及最终用能的各种技术和经济信息。可分为非再生能源技术评价、可再生能源技术评价。由于电力系统在能源系统中的特殊地位及其技术特点,故往往对电力系统单独予以评价。
能源按来源可分为三大类:
(1)来自太阳的能量。包括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太阳光热辐射能)和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可燃矿物及薪材等生物质能、水能和风能等)。
(2)来自地球本身的能量。一种是地球内部蕴藏的地热能,如地下热水、地下蒸汽、干热岩体;另一种是地壳内铀、钍等核燃料所蕴藏的原子核能。
(3)月球和太阳等天体对地球的引力产生的能量,如潮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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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主席令第九十号,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十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主席令第33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八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六届人大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主席令第9号,十一届人大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主席令第15号修订) (1)国家法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第6号)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218号)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2009)》(国家电网公司)
(2)地方法规
《XX市节约能源条例》
《关于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XX市供热用热条例》
《XX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XX市节约用水条例》
《XX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3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
(1)规划
《XX市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1]第12号
《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发[2008] 36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发[2009] 24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发[2010] 33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发[2011]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4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工节[2010]第1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工节[2011]第4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工节2013年 第12号
(1)工业类及行业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
《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机械工厂年时基数设计标准》JBT2-2000
《空气压缩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Z18718-2002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93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4272-2008
《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GB/T1028-2000
(2)电气专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9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GB/T 13462-200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 17468-200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2006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06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12497-2006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3)暖通专业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10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2007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4)给排水专业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节水型生活器具》CJ164-2002
(5)燃气专业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l6914-200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6)建筑专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XX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2010]1039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09]124
《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
《XX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DB29-88-2007
《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125-2007
(7)其它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09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首页(www.nea.gov.cn)的“在线办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提示,按顺序完成“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和“补助目录申报”等页面的信息填报和附件上传工作;已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和填报项目信息的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自然人分布式发电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申报电价补贴,无需个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补贴目录申报,一定要取得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第一步: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
注意:务必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切记切记!
第二步:点击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步:账号注册。记住网页下方的技术服务电话,后面会有用处。
注册信息提交以后,一定要拨打上面的技术服务电话,请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电话通知,就可以登录了。
第四步:信息填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界面如下图示:
需要先将项目前期信息填报,提交后,才可以继续填报项目信息
2、信息中心形式校验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省(区、市)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上的校验,并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3、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校验的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打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申报表格式参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附 1)。
对完成在线初审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将申报工作所需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本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最终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4、补助目录申报审核要点
对于已实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的风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需经能源主管部门确认进入风电核准计划、年度开发方案或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名单后,由信息中心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企业方可进行在线信息填报。
各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网时间是否符合本次目录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要求,完整填报建成后的月度运营信息,并上传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等,便于确认并网建成时间,加快补助目录审核工作。
建筑节能评估与能效标识是推动建筑节能的有效保证,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建立了相应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标识体系。测评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它的作用在于:能明示建筑能耗状况;成为建筑节能的助推器;对开发商起到监管作用;特别是可以成为实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基础。
本公司拥有一支擅长建筑节能设计与评估的专业团队,可以在建筑设计阶段提供关于建筑节能知识的咨询,结合建筑设计提供合理的节能方案,将节能技术及措施整合到建筑设计的方案中等相关服务。另外,公司还拥有一批国际先进的现场及实验室实测试仪器设备,有能力对建筑的能耗状况进行评级标识。
一、建筑节能咨询:
建筑节能咨询主要是针对初涉建筑节能领域的建筑师或业主提供专业知识的咨询。主要的业务范畴为:利用信息技术,以计算机模拟为主要手段,从建筑能耗、微气候、气流、空气品质、声学、光学等角度,对新建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节能评价,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效果进行前期的分析。
1、建筑能耗模拟技术分析是在当地气候条件及室外气象参数作用下,建筑采暖以及空调等设备在不同的建筑设计方案中的能耗状况。由于能耗直接同经济效益挂钩,建筑能耗模拟分析技术可以从技术经济的角度选择最适合当地气候的围护结构热工方案。美国能源部推荐的能耗分析软件Doe-2和我国清华大学开发的DeST热环境模拟软件能够准确模拟围护结构的负荷;
2、应用计算流体力学(CFD)技术对小区或户型的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寻找住宅小区或户型各个区域内热环境及风环境的分布规律,对住宅小区的规划以及户型设计提供技术依据。英国帝国大学研究开发的环境分析软件PHOENIX功能强大,接口开放,广泛受到科研单位及企业等客户的好评,是本公司环境分析的主要工具;
3、通过建筑光环境分析软件对设计方案中建筑的采光、日照等情况进行模拟预测,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于建筑的更合理布局, 满足住区自然采光的要求。主要使用Helios(澳大利亚)以及清华大学的建筑日照分析软件来完成光环境设计分析。
二、节能方案设计
本公司将为有需要的客户提供节能方案的设计,对于新建建筑将由建筑节能专业人员参与到建筑方案设计的工作中,使得设计方案在满足合理的舒适度要求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满足建筑节能的要求。同时,我们还将在计算机模拟计算量化能耗状况的基础上确定使用节能技术及措施的效果是否显著,进一步计算初投资的回收期,确保节能方案可行。
建筑节能设计及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环境设计:通过对环境指标的调整,比如绿化率,硬化路面分布及路面遮阳技术等等,减小热岛效应,降低既有建筑环境问题带来的能耗;
2、围护结构设计:针对现有的屋面、墙体、窗户等围护结构现状,从保温、隔热、遮阳等方面入手研究相应的改造方案;
3、设备系统设计:提高空调设备及系统、照明设备及系统以及其它设备的能效比;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太阳能、风能、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建筑节能设计需要有系统优化的思想,最优的方案应该是社会成本最低、能源效率较高、又能满足需求的节能方案。所以,本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需求,对新建建筑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设计,针对每个项目将提出多个优化方案以进行比较,对各个方案改造后的节能效果及其投资金额做出准确的评估,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案。
三、节能检测与评估
本公司拥有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仪、导热系数测定仪、红外热像检测仪和分光光度计等一批国际先进的建筑节能现场检验及实验室检测仪器。有能力对建筑的保温隔热缺陷及建筑物的能耗状况进行检测。
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包括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验和系统功能检验两大部分:
1、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墙体、屋面的传热系数、隔热性能的测定;幕墙气密性能的测定;外窗气密性和传热系数的测定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
2、采暖、空调、设备、配电、照明、监测与控制系统功能检验的主要项目包括:换热器效率;供热系统室外管网水力平衡率;冷、热管网输送效率或损耗;供冷、热水系统的补水率;循环水泵的单位输冷、热耗电量;冷水机组的能效比;风机单位风量耗电量;保温风管和冷、热水管道的外表面温度;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等项目。
根据实际检测的数据,结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评价建筑是否达到节能要求。即评价该建筑现阶段综合性指标是否达到了国家或地区要求的节能设计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计经委),科委,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速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时,将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申请条件为:
申请银行贷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取得银行贷款意向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可再生能源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财政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业主填制贴息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利息计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有关银行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批准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知定。
三、对利用国产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将优先安排贴息贷款,还贷期限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宽限。
四、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项目法人应取得与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及售电协议。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并网意向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并网承诺函。
五、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门由电网分摊。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超过“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3%”为原则。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利用国产化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其发电价格应实行同网同价,既与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享有同等的电价。
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和国家计委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价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实行。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七、对于独立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国家鼓励采用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推广应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本通知中的条款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