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
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一)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做好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稳增长、稳物价、稳大局的同时,力争转方式、惠民生、促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紧紧围绕省十次党代会“两个加快”目标要求,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抢抓危中之机,迎难而上,实现做大经济总量、提高人均均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三量”齐升。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1%,财政总收入增长1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进出口增长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0%和11%,新增城镇就业6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7‰,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主要任务是:
1、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有效扩大投资规模。一是保在建、促开工、抓前期。全力推进1.5万个在建项目,特别是520个“三个一”结转续建项目,确保尽快建成投产。有序启动一批“十二五”规划项目,确保按期实施。抓紧一批前期项目的规划论证,完善相关条件,促使尽快落地。二是破瓶颈、拓融资、保用地。全力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内联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力度,积极争取银行信贷支持。特别是大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培育扩大企业债,吸引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两金入湘”,创新公共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盘活地方政府优质存量资产。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新36条”,进一步激活社会投资。优化用地结构,加快闲置地清理,加快土地周转使用,力争“三个一”项目应保尽保。三是抓重点、打基础、促民生。围绕新型工业化,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改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计划投资5900亿元;围绕基础设施,重点支持交通干线、水运枢纽、能源通道、信息网络、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投资2600亿元;围绕民生改善,重点支持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等建设,计划投资1300亿元,确保保障性住房新开工38.77万套,竣工15.15万套。
在保持投资较快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消费。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鼓励旅游、健身、文化、家政和养老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完善城乡流通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切实优化消费环境。进一步稳定外需,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大先进设备、高新技术引进。
2、加快新型工业化提质升级,稳步增强整体竞争力。一是加快构建多点支撑的产业发展格局。继续实施重点产业振兴投资专项,抓住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两个重要环节,改造提升“两符三有”传统产业,推动向价值链高端集聚。高度重视汽车、消费类电子、食品工业发展,全面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启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二是着力扶持企业发展。对大企业大集团,继续实施一企一策,鼓励做大做强主业。对中小企业,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机制,拓展创投基金、集合债、企业债等融资渠道,推动建立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加强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78个省级以上园区产业层次,加快工业集中区整合提质,构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分工协作的产业园区体系。四是着力加强技术创新。集中建设一批创新平台,实施一批科技专项,推动组建创新联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3、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一是加强大宗农产品供给保障。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新增46亿斤粮食工程,积极扶持蔬菜、生猪、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努力保障市场供应。二是扶持农业园区发展。重点围绕粮食、畜禽、果蔬等8大主导产业,推进集中连片、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形成区域性专业生产带。集中打造知名品牌,培植龙头企业,发展合作组织,提升产业化水平。三是突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抓住国家大兴水利机遇,做好“一湖四水”堤防加固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全面启动新一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推动衡邵干旱走廊治理。加强农村电网、乡村道路、饮水安全、清洁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4、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扩大服务业总量。一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深入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二是重视培育新业态。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制造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咨询、研发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商贸集聚区、社区服务连锁等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强化衍生制造,壮大文化、旅游特色产业。三是加强服务业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好高技术服务产业化专项,建设一批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构建物联网、信息网等信息平台。
5、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一是要高度重视县城和中心镇的发展。尽快研究出台加快县城发展的指导意见,在集中抓好重点示范镇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名城、商贸重镇。二是提高城镇产业聚集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每个县城建好一个园区,立足资源禀赋,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与区域中心城市的产业配套,形成县域经济和园区发展的良性互动。三是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强公共交通、水电气热、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污染防治等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探索建立转户的常态机制,推动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
6、统筹推进区域发展,强化板块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是环长株潭城市群。强力推动第二阶段改革建设,突出由制度层面带动实践层面,确保专项方案和专项规划落地;突出由生产层面转向生活层面,加快两型理念由产业领域延伸到建筑、交通、消费、民生等领域;突出由城市群扩至全省,加快既有试点经验推行。
二是湘南地区。以获批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为契机,加快综合交通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区域合作。
三是大湘西地区。把新一轮湘西开发和新十年国家扶贫攻坚试点工作结合起来,突出旅游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重点抓好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每个户头。抓紧研究环洞庭湖生态经济圈发展规划,提升湖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7、强化能源保障供给,下大力气抓好节能减排。
一是加强煤电油气运保障能力建设。对接大型中央能源企业,加快气化湖南、农网改造等工程建设;推进电源点、输送通道、储备基地等项目进度,有序发展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建立调煤保电的长效机制,着力拓宽煤源市场和运输渠道。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启动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绿色节能建筑,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快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面源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示范,加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利用试点、再制造示范基地建设。
三是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抓紧出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分解落实碳减排指标。
8、加快推进重点民生工程,进一步提升全民幸福感。
一是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扶持,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支持自主创业。
二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力争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逐步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继续实施与物价上涨挂钩的社保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三是促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完善特殊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职业教育骨干体系,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创新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步伐,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引导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文化资源向基层、农村倾斜。
五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以社区为核心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贯彻湖南经济发展规划的措施、办法,以及取得的成就
洞庭波涌,长岛人歌动地诗。党的十七大以来,湖南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带领全省人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把中央精神与湖南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到各项工作中,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逐步探索和形成了一系列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湖南实际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开创了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新局面。
细细品读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发表在《求是》杂志上的这篇题为《科学发展谱写富民强省新篇章》的署名文章,不仅能够直观感受到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实践所带来的可喜变化,同时,一个顺应时代发展、彰显现代理念的地方执政者形象也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蕴涵的执政理念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求进创新的执政意识。湖南处于中国内陆,论交通不及港澳台般发达,谈工业不及东三省般雄厚,涉省域不及新青藏般广阔,在湖南这一中部省份,如何实现率先崛起,湖南省委、省政府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提出“位居中部不能甘居中游,地处内陆不能为内陆意识所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积极实施“弯道超车”,在实现中部崛起中奋勇争先。同时,把改革创新融入到科学发展之中,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创新,使科学发展在新的起点上进入更广领域、达到更深层次。
正是这种求进创新的意识,使5年间湖南的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大跨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人民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十七大以来的5年,成为湖南综合实力增长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
求真务实的执政品质。坚持尊重规律,弘扬实事求是精神,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湖南省委、省政府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弘扬实事求是精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求湖南省情之真,谋科学发展之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尊重客观规律,从湖南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发展阶段性特征,注重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大势和国内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趋势,正确认识和把握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注重坚持统筹兼顾,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立足省情制定和实施符合湖南实际的目标任务。
特别是立足湖南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的实际,作出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在推“一化三基”战略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四化两型”战略,坚持把“两个加快”作为科学发展的总任务,把建设“四个湖南”作为科学发展的总目标,通过优化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人本发展,走一条有中国特色、湖南特点的科学发展之路。可以说,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实践,正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带来的成功实践。
以人为本的执政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湖南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目标,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改善民生。
正是这种执政理念的坚守,使湖南自觉把富民优先的原则贯穿于科学发展的全过程,体现在制定目标、收入分配、项目建设、政绩考核等各方面,从而实现了全省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仅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7元,比2007年分别提高6550元、2663元。
而且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县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困群体救助和扶贫解困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扎实推进。
我欲因之梦寥廓,芙蓉国里尽朝晖。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科学发展观在三湘大地的开花结果,其形成的宝贵经验必将成为湖南未来发展的内生动力,湖南未来的科学发展之路必将越来越宽、越来越顺。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3〕18号
HNPR—2013—0002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1日
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建筑节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建筑是指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有利于带动建筑技术革新,拉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节能咨询、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在全社会推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四化两型”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以节约能源资源、大幅提高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合理改善舒适性为目标,以法规政策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育和规范市场,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抢抓机遇,加快转型。紧扣“四化两型”发展战略,围绕建设“绿色湖南”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有利时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配套能力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型升级。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长株潭城市群和两型社会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地区延伸。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绿色建筑材料、绿色照明、高效能建筑耗能设备,普及绿色施工,推进住宅产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广节水与建筑一体化。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引导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主导向市场推动转变。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市场需求;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培育咨询服务机构,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加强监管和工作指导,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气候特征、建筑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5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各种适宜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树立建筑全生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合理选择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总体目标。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全省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县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区25%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全省创建5个以上示范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其中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应分别创建1个以上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到2015年底,全省城镇新(改、扩)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全省设区城市达到99%以上,县市和建制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3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长沙、株洲、湘潭三市5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区域化、规模化发展。
1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应以绿色、节能、环保理念为指导,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以绿色指标体系为指引,制定土地综合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能源利用规划、固体废弃物利用规划、绿色交通规划、绿色建筑布局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
2建立绿色建筑区域推广制度。建立规划管理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制度,将绿色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在下达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建立土地招拍挂、项目立项过程中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地块的制度。
3开展绿色建筑区域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城市规划新区、两型社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旧城改造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创建工作。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绿色指标体系、制定绿色生态规划;起步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平方公里,起步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率(按建筑面积)达9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在制度创新、示范宣传及市场机制改革方面有突出的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按国家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建设。
(二)大力推进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推进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5促进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在科学控制增量成本的基础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工厂化、部件产业化、装修一体化,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内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从2014年起,长沙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作力度,制定与绿色建筑标识制度配套的激励政策,引导房地产企业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因地制宜推广建筑物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住房全装修、屋顶绿化及墙体绿化、雨水收集及中水回用等绿色适宜技术。
(三)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有关具体工作。
7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加强以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和执法,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在全省范围内严格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组织开展更高能效标准的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8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开展门窗节能改造、建筑物遮阳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屋面和外墙节能改造、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探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和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工作,实施整体综合节能改造。
9抓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重点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应与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研究制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工作。开展高等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扩大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办公楼节能改造试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0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的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运行、维护标准,探索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的有效模式。加快已获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11推广绿色建材和高能效建筑耗能设备。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墙体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外墙自保温体系。大力推广高强度钢筋、高强度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推广节能灯具、节能电梯、节电设备、节气设备、节油设备。积极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规模化生产能力。
12普及绿色施工。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期末,设区城市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13推进建筑工业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体系。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加快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
14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
15推广节水设施与建筑一体化。推广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技术,景观用水应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回用方式。新建建筑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积极推广微灌、滴灌、渗灌等节水型灌溉技术。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利、商务、物价、税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各市州签订发展绿色建筑责任书,明确“十二五”工作目标和年度目标。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给予资金补助,具体额度和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申请绿色生态城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及科技部门在科技支撑计划中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及绿色低碳宜居社区领域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科技创新以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绿色建筑相关重点工作。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各地可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部分奖励开发商或消费者;对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工程项目;对其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另给予容积率奖励。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在水资源费征收时给予政策优惠。以上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对因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湖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芙蓉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民用房屋建筑项目入选的必备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的相关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中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
(四)加强过程监管。加强规划管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勘察设计、竣工验收、报废拆除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的制定绿色指标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逐层次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报废拆除过程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中执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在土地划拨及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物价部门要制定绿色建筑有关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收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强化技术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发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制定并完善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建筑能效测评;积极培育市场,引导建立绿色建筑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设计、建造、能效测评和诊断改造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部门要大力扶持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检测中心、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绿色建筑设计专设机构。
(六)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等活动,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设计、施工、安装、评估和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管理水平提高。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绿色建筑等级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标准建设。
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并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单体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限制资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筑方式的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引导公民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有计划地对绿色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等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可再生能源运用、绿色建造方式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并确定碳减排的目标和路径。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空间布局方面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绿色建筑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城市通风廊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等作为主要指标体系纳入详细规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审查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是否符合详细规划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对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以及农村节能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环境、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所属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及个人研究、开发先进、适用和经济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鼓励、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产品,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第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同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高效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村镇建设及农村卫生保健等工作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九条 推广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先进行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的方可推广。第十条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重点推广下列农村能源利用技术:
(一)沼气及其综合利用技术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处理技术;
(二)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发电等技术;
(三)生物质气化、固化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四)浅层天然气开发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五)地热开发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六)其他成熟的农村能源利用技术。第十一条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炉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先进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信息,依法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为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在农村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
在农村血吸虫病重流行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兴建户用沼气池。第十三条 商品粮、棉基地县等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开发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利用技术。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农村住宅、校舍、医院等,应当逐步推广利用太阳能和节能建筑技术。第十五条 推广和应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产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节能产品,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来本省投资进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兴建农村能源生态综合利用设施,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十六条 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产品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的农村能源用能产品和在本地区推广的农村能源技术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未经检测、鉴定或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推广。
销售农村能源用能产品,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鉴定合格证书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第十八条 为用户提供农村能源用能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售后服务。因产品或者技术服务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产品推广的单位、个人,应当保证所推广的技术和产品的安全性,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第二十条 鼓励农村能源用能产品的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节能质量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在其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农村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国家推广的节能技术,在规定期限内淘汰或者改造落后的高耗能设备和工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让给他人。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