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关于新能源,我们正在做的事
2019年已经过半。变革与不确定仍然是中国的能源领域将要面对的现实,新的机遇和挑战正在加速行业洗牌。面对变革,唯有立足当下厘清趋势,才能把握时代的机遇才能迎接未来的挑战。
那么,2019年,中国的能源领域正在发生着哪些故事呢?
电力体制改革加快跨省电力交易扩大
2018年12月25日,国家电网公司召开发布会,明确下一步将着力抓好10项重点工作,不断把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
次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明确为加快向 社会 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2018年12月27日,甘肃、山西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启动,由此拉开2019年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序幕。随着今年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正进一步加快,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正持续扩大。可以说,2019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有望取得关键突破。
油气体制改革加速管网独立取得突破
2018年,关于“油气管网独立、国家管道公司将成立”的消息频频传出。从国家对能源体制改革基本思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来看,管网分离是油气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此举有利于油气公司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要真正有效打破油气领域垄断,推动油气领域纵向产业链的市场化、专业化分工,首先要实现真正的油气与管网的分离,2019年是关键一年。
新能源车逆势上行氢能源是大势所趋
2018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导致 汽车 销量一路走低,但新能源车却保持产销量持续高速增长。氢燃料电池 汽车 因其具有良好的环境相容性、能量转换效率高、噪音小、续航里程长、加注燃料时间短、无需充电等特点,被视为很有前景的清洁能源 汽车 。目前,国内用于示范的氢燃料电池 汽车 已达200余辆,累计运行里程10余万公里。2019年氢能源 汽车 产值将迎来高速发展期。到2030年我国氢能 汽车 产业产值有望突破万亿元大关。
天然气供需仍处紧平衡
中国已于2017年超过韩国成为世界第二大液化天然气(LNG)进口国,超越排名首位的日本已隐约在望。
2019年,国家层面为天然气保供做足了准备。天然气产量和供应量再创新高,储气能力建设进展明显,预计全年天然气增产100多亿方、增供300多亿方,冬季取暖期供应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日均增加约1亿方。预计2019年全年,天然气供应量将继续稳步增加,但随着治理大气污染、“煤改气”的继续推进,天然气供需仍将处于“紧平衡”状态。
光伏步入平价时代光储一体渐成趋势
在经历了前两年的突飞猛进后,维持新能源装机的可再生能源基金不堪重负,补贴缺口巨大。光伏的未来取决于是否能平价上网,降成本能力成为该行业核心竞争力。
2019年已经开始“以点带面”,开启光伏平价时代。随着储能技术的快速提升和成本的不断下降,“光伏+储能”将在未来能源领域扮演重要的角色,2019年有更多企业布局这一领域。
风电产业全年回暖海上装机稳步向前
2018年风电行业加快推动海上风电和分布式风电发展步伐,在此前连续两年装机量下滑的态势下,实现了局面的扭转。海上风电曾是行业发展的短板,经过3年多的发展,无论是在可开发资源量上,还是技术政策层面上,我国海上风电目前已基本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目前,风电企业经历两轮周期洗礼,龙头企业的竞争优势十分明显。预计2019年风电装机规模将呈现全年回暖的状态,达到30GW左右的水平。
配额制艰难出台鼓励新能源发展
2018年末,国家能源局再次下发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函,这是继2018年3月、9月以来,配额制第三次征求意见。可以说,艰难出台的配额制将为新能源发展增添一大驱动力,从地方政府、电网公司的角度,形成新能源发电量、输电量的考核压力,从而鼓励新能源的发展。预计,2019年度配额指标将于上半年发布。
国网混改再提速特高压迎建设高峰
2018年9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一批输变电重点工程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将在2018年、2019年两年间核准9个重点输变电线路,共涉及“七交五直”12条特高压线路,这是继2012年大规模规划建设特高压之后的又一个建设高峰。2018年末,国家电网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前期增量配电、交易机构和抽水蓄能电站等混合所有制改革 探索 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混改”范围和力度,推出向 社会 资本首次开放特高压建设投资等一系列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除国内市场打开外,特高压海外市场前景也十分广阔。一般而言,特高压建设周期在2年—3年左右时间,这意味着2019年会成为交货大年,2020年设备厂商或将迎来业绩高峰。
“三弃”问题有缓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情况持续好转,弃电量和弃电率保持下降趋势。预计2019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弃电量和弃电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到2020年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促关联产业发展
煤化工市场重回快车道
在2018年12月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有关领导强调,科学有序推进煤制油、煤制气等示范项目。在国家能源安全和油价缓慢回升的形势下,煤化工市场正在重回快车道。目前,我国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等现代煤化工技术尚属新行业,煤化工项目投入和产出规模大,对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和促进地方经济活力影响深远。同时,由于煤化工项目涉及水资源消耗、土地占用、环境污染,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定价、市场准入等问题,我国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面临着产业政策不完善、重视不足等问题,一些核心技术、设备也受制于人。
但作为国家支持的能源行业发展方向,预计2019年,煤制油、煤制气产业政策将逐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主席令第九十号,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十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主席令第33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八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六届人大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主席令第9号,十一届人大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主席令第15号修订) (1)国家法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第6号)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218号)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2009)》(国家电网公司)
(2)地方法规
《XX市节约能源条例》
《关于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XX市供热用热条例》
《XX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XX市节约用水条例》
《XX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3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
(1)规划
《XX市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1]第12号
《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发[2008] 36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发[2009] 24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发[2010] 33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发[2011]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4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工节[2010]第1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工节[2011]第4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工节2013年 第12号
(1)工业类及行业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
《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机械工厂年时基数设计标准》JBT2-2000
《空气压缩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Z18718-2002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93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4272-2008
《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GB/T1028-2000
(2)电气专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9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GB/T 13462-200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 17468-200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2006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06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12497-2006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3)暖通专业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10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2007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4)给排水专业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节水型生活器具》CJ164-2002
(5)燃气专业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l6914-200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6)建筑专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XX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2010]1039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09]124
《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
《XX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DB29-88-2007
《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125-2007
(7)其它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09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计经委),科委,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速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时,将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申请条件为:
申请银行贷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取得银行贷款意向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可再生能源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财政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业主填制贴息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利息计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有关银行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批准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知定。
三、对利用国产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将优先安排贴息贷款,还贷期限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宽限。
四、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项目法人应取得与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及售电协议。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并网意向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并网承诺函。
五、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门由电网分摊。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超过“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3%”为原则。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利用国产化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其发电价格应实行同网同价,既与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享有同等的电价。
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和国家计委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价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实行。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七、对于独立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国家鼓励采用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推广应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本通知中的条款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编制说明
第一节 评估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评估依据
第三节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四节 评估工作程序
第二章 项目概况介绍
第一节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二节 项目建设方案
第三节 项目用能情况
第三章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第一节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第二节 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第四章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第一节 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评估
第二节 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节能评估
第三节 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节能评估
第四节 主要耗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五节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评估
第六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五章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第一节 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评估
第二节 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评估
第三节 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第四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六章 节能措施评估
第一节 项目节能措施概述
第二节 单项节能工程
第三节 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第四节 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第五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七章 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八章 结论
【保洁材料节能评估报告目录】
1. 编制说明
1.1 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1) 评估分析保洁材料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
(2) 对保洁材料项目工艺工序以及工艺设备在能源消耗方面是否先进可行,进行评估。
(3) 阐述建设保洁材料项目设计用能的情况,以科学、严谨的评估方法,客观、全面地分析保洁材料项目合理用能的先进点和薄弱环节,判定保洁材料项目合理用能的政策符合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合理用能的建议措施。
(4) 根据节能评估的结论和建议,为实现国家、地方有关节能减排的宏观政策目标,加强保洁材料项目合理用能管理,从源头严把节能关。
1.2 评估依据
1.2.1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
1.2.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主席令第九十号,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十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主席令第33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八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六届人大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主席令第9号,十一届人大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主席令第15号修订)
1.2.1.2 法规
(1)国家法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第6号)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218号)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2009)》(国家电网公司)
(2)地方法规
《XX市节约能源条例》
《关于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XX市供热用热条例》
《XX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XX市节约用水条例》
《XX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1.2.2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
(1)规划
《XX市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1]第12号
《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发[2008] 36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发[2009] 24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发[2010] 33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发[2011]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4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工节[2010]第1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工节[2011]第42号
1.2.3 相关标准及规范
(1)工业类及行业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首页(www.nea.gov.cn)的“在线办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提示,按顺序完成“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和“补助目录申报”等页面的信息填报和附件上传工作;已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和填报项目信息的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自然人分布式发电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申报电价补贴,无需个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补贴目录申报,一定要取得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第一步: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
注意:务必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切记切记!
第二步:点击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步:账号注册。记住网页下方的技术服务电话,后面会有用处。
注册信息提交以后,一定要拨打上面的技术服务电话,请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电话通知,就可以登录了。
第四步:信息填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界面如下图示:
需要先将项目前期信息填报,提交后,才可以继续填报项目信息
2、信息中心形式校验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省(区、市)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上的校验,并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3、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校验的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打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申报表格式参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附 1)。
对完成在线初审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将申报工作所需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本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最终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4、补助目录申报审核要点
对于已实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的风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需经能源主管部门确认进入风电核准计划、年度开发方案或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名单后,由信息中心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企业方可进行在线信息填报。
各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网时间是否符合本次目录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要求,完整填报建成后的月度运营信息,并上传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等,便于确认并网建成时间,加快补助目录审核工作。
我非常认可国家进行可再生能源的替代行动,但要想大规模普及,不仅要考虑到清洁能源大规模项目所铺设的人力技术和资源成本。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扶持也必须要尽快跟上。
对于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仅可以促进民生生活的秩序和空气的良好,也能够保障我国的现有生活和未来发展。但在现阶段还有更多的技术难关仍需解决和突破,这也是值得注意和考虑的。
可清洁能源的使用将会造福人民群众,并减少环境污染。
我们本身和自身的环境存在着相互影响的情况,通过可清洁能源不仅可以替代燃料燃烧可能产生的有害废物,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家园,从而避免未来产生极端的频繁灾害天气对生活和出行造成影响。因此清洁环保能源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未来国家之间的能源使用甚至外太空的能源使用技术而言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前景方向。
许多可再生发电项目会受到地理环境以及天气周期的影响,影响了发电技术的运行和改进。
但不可忽视的是,相关的阻力和问题比如说水能,风能太阳能等,这些清洁项目虽然不会产生污染,但其发电规模和其发电设备会受到地理环境以及天气周期的影响,对于维持地区的长久和稳定发电而言,其实只能起到辅助作用。目前类似诸如核能以及其他的清洁煤发电项目,也受到了国家的关注和行业的研究。
针对可清洁能源的市场推进和研发,相关政策和扶持规定也有待完善。
要想真正的促进替代行动的落实和到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和扶持规定也是有待完善的。针对于某些企业的研发和分析给予一定的支持,并派遣相应的科研人员进行辅助帮助,可以更好的推进这类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的落地。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通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