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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16修正)

靓丽的海燕
忧伤的悟空
2022-12-31 20:30:55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16修正)

最佳答案
感动的外套
无情的眼神
2025-07-18 09:29: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主焦煤、活性炭原料煤、特种石墨(鳞片状石墨、电池用石墨)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源保护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稀缺煤种实行专户供应。

在资源保护区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资源保护区已经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整顿、联合、改造,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

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煤矿企业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煤矿企业;

(四)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开办的煤矿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最新回答
甜甜的乌冬面
大胆的玫瑰
2025-07-18 09:29:19

山西省煤矿瓦斯下调20%具体的通知,详细可以查找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文件 晋煤瓦发【2011】1901号文件。据了解,根据市局《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阳城皇联煤业有限公司已上交关于瓦斯监控报警断电复电值下调20%的修改材料。

近年来,全省各级部门及煤矿企业认真强化煤矿瓦斯综合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个别煤矿企业瓦斯管理不到位,瓦斯超限现象时有发生,这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威胁。例如:

1、2019年11月18日13时7分左右,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亩沟煤业)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183.41万元。

2、2020年10月20日2时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井下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该矿1208工作面封闭的废弃切眼内发生瓦斯爆炸,产生冲击波冲垮密闭墙, 飞出的闭墙料石击中在闭墙外作业的人员,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33万元。

对此,山西省专门制定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不断增强对瓦斯超限危害性的认识,深刻吸取瓦斯超限导致事故的教训,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坚决防范瓦斯超限发生。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传感器的位置、数量、种类以及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忧郁的枕头
自信的石头
2025-07-18 09:29:19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官网网址是:http://202.99.195.11/cms/templet/2013new/

主要的文件类型及下载方式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http://202.99.195.11/cms/templet/2013new/ShowClassList.jsp?id=974

行政审批项目:http://202.99.195.11/cms/templet/2013new/ShowClassList.jsp?id=1453

文件下载中心:http://202.99.195.11/cms/templet/2013new/ShowClassList.jsp?id=1190

相关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及具体内容:http://www.shanxigov.cn/n16/n37321/index.html

兴奋的花卷
典雅的小蝴蝶
2025-07-18 09:29:19
山西省物价局文件

晋价重字[1995]14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价局:

根据十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17号文件精神,我局进一步明确和制定了对煤炭、焦炭的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山西省煤、焦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一、管理性收费

1、矿区管理费,标准为每吨原煤0.15元。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收取。收取范围为全省乡(镇)办、村办煤矿,二轻煤矿等集体所有制煤矿,管理使用按省煤炭厅、物价局、财政厅晋煤财字[1989]第167号文规定执行。

2、乡镇煤炭管理费,标准为原煤煤价(不含煤炭专项基金)的1%,由各级煤管局收取后划出一半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使用。收取范围为全省乡(镇)办、村办煤矿,管理使用按省煤炭厅、物价局、财政厅晋煤财字[1989]第167号文1990年2月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61号文规定执行。

3、地方煤矿造林费,标准为每吨原煤0.15元。由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造林专管机构收交当地财政集中用于营造矿柱林,建设当地的矿柱林基地。收取范围为地方煤矿(包括国营、乡(镇)办、村办及二轻集体、军(武警)办矿)生产的煤炭。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9]138号文规定执行。

4、集运公路、矿区公路修路费,标准为每吨原煤1元,从煤炭销售收人中提取,收取范围为乡镇矿外销煤炭。由地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用于集运公路、矿区公路的建设按省政府晋政办发[1986]103号文规定执行。

5、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煤(焦)炭交易服务费,收取范围为进入市场交易的煤(焦)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吨各收取0.10元,用于为组织煤炭交易发生的场地、劳务、工资、会议等费用支出。

6、排污费,原煤及洗煤按省物价局晋价涉字[1992]第17号文的规定执行,焦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费用

1、地方煤炭运销公司和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运销服务标准为煤价的2.5%,收取范围为火车运输煤炭(包括原洗煤,不含焦炭,下同)和公路外运出省煤炭。公路运输的省内用煤不收。运销服务费由省、地、县三级煤运公司分别使用,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89]第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煤炭运销系统、乡镇供销公司系统和冶金物资供销公司、山西出口焦炭发运中心经营的焦炭,继续执行2.5%服务费、1.5%管理费的政策。为统一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煤炭领导组1995年第五次会议有关决定,铁路外运焦炭每吨按6元收取服务费,公路外运焦炭每吨按3元收取管理费。对省内用焦炭不收取服务费。

3、山西煤管局所属统配煤炭经销公司的运销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5]第125号文规定执行。

4、煤、焦服务费按照运输计划的审批隶属关系收取,谁服务谁收费,不重复计收。

5、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代销费4%(即煤价的3%管理费、1%损耗费);实行经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实行综合进销差率控制。综合进销差率由省物价局商省煤炭厅具体核定。

6、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煤价的1.5%管理费,由地(市)、县煤运公司使用。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89]71号、晋价重字[1989]第23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7、各级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经营的煤炭经营费用,执行本条第5、6款规定的地方煤炭运销系统的经营收费办法。

三、煤炭专项基金

1、外运出省的煤焦(包括出口煤、焦),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号、晋政发[199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水资源补偿费吨原煤2元,吨洗精煤3元,吨焦4元。具体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1号文执行。

3、国家统配煤矿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等机构收购和发运的地方煤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在地方发煤站收购和发运的地方煤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四、省内大电厂烧用地方小窑煤政策

省内大电厂烧用汽车运输进厂的地方小窑煤,继续执行按同质上火车煤到厂价结算,吨煤上交省财政4.89元,按扣除4.89元后煤价的12%返还给电厂和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具体按省政府晋政发[1986]25号,晋政函[1986]79号和省经委、计委、煤炭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晋经能字[1986]336号文规定执行。

五、铁路、公路运杂费用

1、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企业专用线运输煤炭,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

2、凡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多经、集经系统的延伸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谁服务,谁收费,提供哪种服务就收取哪种费。不得少服务或不服务收费。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各站段,执行我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延伸服务收费办法。

3、铁路用企业自备车拉运煤焦,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自备车运价和省物价局规定的自备车租赁费、管理费。自备车发生的运费、租赁费及管理费由用户负担。

4、煤炭集运站储装系统运行补偿费,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2]第318号规定,吨煤向用户收取3元,收取范围为贷款建设的与万吨重载单元列车配套的现代化煤炭集运站发运的煤炭,用于焦运站的储装系统运行补偿。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局、地铁局商有关部门下达。

5、汽车货物运输价格,要进行适当整顿。按照合理比价原则,由省物价局具体安排干线公路、山区公路、矿区公路货物运价及装卸等杂费。

6、桥梁、公路通行费,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所设的站、卡,严格执行规定的检查、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为煤炭销售收人的1%,并加乘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矿人销售原煤的,按原煤销售收人的计征;销售洗选煤的,按洗选煤销售收人计征。矿山资源补偿费由采矿单位按月向管辖的地质矿产部门缴纳,或向地质矿产主管机关设置的收费站缴纳。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58号令规定执行。

七、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不准登报、不准外传、不准翻印)

正直的冰淇淋
爱笑的百褶裙
2025-07-18 09:29:19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的要求,要先申请办理《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规定。

申请的条件有:

一、申请企业为重点煤矿,煤炭经营资格证经营范围需包含“公路经营出省销售原煤、精煤”,经营方式需包含“公路经销”。

二、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是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

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材料有:

一、重点煤矿需新开通煤炭公路外运出省,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含理由、申请数量、出省口等)、管理制度(含票据领、用、存、交管理制度)、同用户草签合同或意向合同。

二、申请出省数量,需提交申请报告(含理由、申请数量、出省口等)、同用户草签合同或意向合同。

办理程序如下:

一、新开通、数目申请办理程序:

1、重点煤矿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煤炭产业局销售办公室提出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的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写明出卖人、买受人、煤种、数目、质量、供货矿点、出省口、执行日期等。

2、省煤炭产业局销售办公室结合其历年实际完成、出产、用户需求、运输前提等情况,予以平衡、核定数目。

3、新开通企业或矿点,将派专人对煤场、计量用具、职员配备、煤源组织及车辆等方面进行检查,以保证企业具备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前提。

4、以正式文件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提出数目申请讲演。

5、按照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批复,签订供需合同,加盖合同章。

6、审核合同,并加盖“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出省公路运输煤炭专用章”,同时保存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批复文件一份。

7、办理领取票据手续。

二、票据领取办理程序

首次领取票据时,根据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批复文件,按月平衡数目,开具票据领用单,领用票据。之后,凭已使用票据存根,交旧领新。

办理的有关时间:

一、新开户申请、数目申请,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为承办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为处室负责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为分管局领导办结时间;

二、票据领取1个工作日办结;

另外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审核实行“A、B零缺位制”。山西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以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煤炭便可运输出省!

寒冷的刺猬
正直的苗条
2025-07-18 09:29:19
原则上煤矿边技改边生产,一般来说都是禁止的,主要是出于安全考虑,防止部分煤矿在经济效益驱动下,人为加大生产力度,给技改进程和安全管理制造隐患,引发重特大事故。

但也不是全部,如正规国有大矿的正常技改,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措施后,经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则是可以的。

1、资源整合矿井,一律禁止边技改边生产【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这也是原来所列十五项重大隐患之一。第446号锅物院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非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若相关证照合法有效,且生产区域与技改区域能分开、系统独立、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要求依法组织煤炭生产。

略举两个地方煤炭管理的规定或者例子:

关于改扩建矿井独立系统区域是否允许采掘作业的复函(川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邻水煤炭局:

你局《关于部分改扩建矿井独立系统区域是否允许采掘作业的请示》(邻煤〔2011〕92号)收悉,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8号)、四川省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施工管理的通知》(川煤整合函〔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凡省政府批复我市的资源整合矿井,未竣工验收前,一律暂扣相关证照,停止煤炭生产,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只准开展项目建设内容,严禁非法生产。

二、非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若相关证照合法有效,且生产区域与技改区域能分开、系统独立、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要求依法组织煤炭生产。

请你局严格按中省市有关煤矿建设管理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确保煤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煤炭

事项名称 煤矿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许可

设立依据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件》第十五条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第五条:主要生产系统中的任一环节进行增大能力的技术改造等,必须报经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经原批准单位对修改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增大能力改造的,必须停止建设,恢复原系统能力,否则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许可条件 晋煤行发〔2005〕第213号:

一、改扩建矿井能力一般不得小于15万吨/年,开采薄煤层(1.3米以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一般不得小于6万吨。

二、四证合法有效的煤矿经过采煤方法改革,提高生产力水平,以一井一面形式改造成1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

三、正规采煤方法开采的煤矿再次申请增大生产能力的改扩建时,需进行能力置换;由长壁炮采改造提升为普通机采和高档普采从而提高生产能力,能力置换率为20%,以长壁炮采提高到综采(含轻型综采及综采放顶煤)的能力置换率为20%,以普机采和高档普采提升到综采(含轻型综采及综采放顶煤)的能力置换率为10%。

四、以非壁式开采、多头生产以增大矿井生产能力的不予审批。

晋煤行发〔2006〕409号:

一、严禁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新投产矿井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扩建。

二、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达到矿井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凡登记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的矿井,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地质构造特殊的煤矿未经批准也不得布置非正规回采工作面。所有超数量布置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头必须在7月底前撤除设备,予以密闭。

三、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和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建设与设计能力相配套的筒仓或其它适宜的封闭的原煤仓储设施,储煤能力应为3-7天的矿井产量,没有按照规范建立原煤仓储设施的,不得竣工验收。没有按期完成原煤仓储设施建设的,不得进行煤炭生产许可申报和审核批准工作。

数量限制 无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现场勘查——上报

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

二、县(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

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

五、有满足开采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

六、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监测报告;

七、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

九、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十、煤炭加工转化方案;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年检时间和办法 无

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协办单位 无

后续监督

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文)第五条:对未经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的煤矿企业,要依法追究办矿单位和办矿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并依据《煤炭法》第67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给予以下处罚:(三)对未经批准扩大生产能力的煤矿,视为擅自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处以1-2条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