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税率表
2%至10%。煤炭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从价计征后条例规定的税率是2%-10%,各省的税率表是不一样的内蒙为9%,山西8%,宁夏6.5%,陕西6%,青海为6%,新疆为6%,云南5.5%,贵州5%,山东4%,重庆3%。甘肃、湖南、四川、广西,均为2.5%。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河北、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湖北,均为2%。
私营煤矿与国有煤矿一样
煤矿税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7日,财综字[1999]74号)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需缴纳此款项;
一次或分期缴纳,不得超过2年
采矿权价款
1、焦煤、1/3焦煤、肥煤:3.80元/吨;
2、炼焦配煤(瘦煤、贫瘦煤、肥气煤):3.10元/吨;
3、无烟煤:3.30元/吨;
4、贫煤:2.70元/吨;
5、优质动力煤(弱粘煤)、气煤:1.50元/吨;
6、其它煤种:1.30元/吨。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一次或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年;如果采矿权的矿产地不是国家出资勘察探明的,则不需缴纳此项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7日, 财综字[1999]74号)
逐年缴纳
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7日,财综字[1999]74号)
逐年缴纳
资源税
3.2元/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87号)
企业所得税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为30%+地方所得税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
增值税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居民用煤炭制品按13%征收
资源补偿费
产品销售收入的1%乘以开采回采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公布)
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生产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5年4月8日发布实施)
维简费
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吨煤8.50元在成本中提取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发布实施)
土地复垦费
竖井0.6元/吨,斜井0.4元/吨;露天0.6/吨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8月29日颁布实施,晋政发第66号);《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员会1999年11月30日公布)
因挖损、塌陷、压占、淹没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2年10月25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水资源费
各类工业用水非超采区取水的标准为每立方米0.50元,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60元;非超采区采矿排水为每立方米0.12元,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14元。
《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水资源费征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污水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
固体废物排污费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护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可持续发展基金、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煤矿转产发展基金
20 元/吨、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
可持续发展基金是由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转化来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2006年12月31日到期;该三基金的具体数额目前还为草案
附注:
1、除了以上所列税费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交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交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以及其他一些费用。
2、据报道,煤炭行业平均综合税率为14.65%,税负的结构比例为:增值税66.52%,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17.2%,其它税费16.24%。
3、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1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2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焦煤:8——30元/吨 其他煤0.3——5元/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探矿权采矿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
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四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4造林费 《山西省地方煤矿造林费用管理办法》地方煤矿造林费用由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造林专管机构负责收交当地财政,专户储存,县收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山西省林业建设基金
《山西省林业建设基金代征办法》
第五条 煤炭、铝、铁、铜生产企业在销售或自用开采的原煤、铝、铁、铜矿石时,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收取林业建设基金。
第八条 林业建设基金是林业部门用以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地方税务部门应将代征的林业建设基金全额上缴,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随意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6.矿管费和企管费 安全费
山西煤炭工业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煤矿矿管费和企管费的通知
矿管费,由煤矿按月实际产量吨煤0.15元全部交县煤炭局,县煤炭局吨煤留0.09元后,交地市煤炭局吨煤0.06元,地市煤炭局吨煤留0.04元后将吨煤0.02元交省煤炭工业厅。
企管费,由乡镇煤矿按月实际销售收入的1%提取后交县煤炭局,县煤炭局按收取额留70%,地市煤炭局留20%,交省煤炭工业厅l0%。各级给同级乡镇局的分成比例另定。
收取矿管费和企管费均领取物价部门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为了加强对煤炭矿管费和企管费的征收、管理、监督和足额收费,以保证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地市煤管局要向同级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同省煤炭工业厅签订收费上交合同,地市物价局据此颁发《收费许可证》,缺上述手续之一者,不予发证。地市对县也可照此办理。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7维简费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其他:煤炭运输包括短途运输费用、铁路运杂费、海运运杂费。具体名目为,汽车短倒费、公路集资费、计量费、服务费、专项维修费、铁路运费、过轨费、点装费、车皮维修费、站台租赁费、海运运费、洒水费、堆存费、平仓费等。
煤炭资源税是煤炭行业税种。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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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资源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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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是怎样的?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销售额中不包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与煤价分别核算并取得相应凭据)。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是什么?
1.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中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但不包含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与煤价分别核算并取得相应凭据)。
洗选煤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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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煤炭税率是:
1、为制成型的无烟碳,最惠国税率是百分之三;
2、炼焦煤,最惠国税率是百分之三;
3、未制成型的其于烟煤,最惠国税率是百分之六;
4、未制成型的其余煤,最惠国税率是百分之五;
5、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最惠国税率是百分之五;
6、未制成型的褐煤,最惠国税率是百分之三;
7、制成型的褐煤,最惠国税率是百分之三。
二、分析详情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率等于应税煤炭销售额乘适用税率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百分之三十。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百分之五十。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我国实行的煤炭资源税是从价计征,因此煤炭资源税税率是有一个税率幅度的,幅度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每个地区根据煤炭资源的条件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的大小等来拟定煤炭资源税税率。
三、煤炭增值税的核算办法是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适用税率,进项税额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征收率,不可以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核算。
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我国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二、影响煤炭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成本推动 需求拉动 政策调控
去年下半年以来,山西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受多重因素影响,既有煤炭资源不可再生稀缺性的影响,又有成本累积上升的压力,也有政策调控和需求旺盛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其主要影响因素是供给不足、成本上升、需求旺盛、政策调控。
供给方面:去年以来山西一些地区发生了矿难事故,地方政府为确保安全生产采取了严格措施,要求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停产整顿,12月5日洪洞矿难发生后,全省进一步加大了煤矿安全整顿力度,致使一部分煤炭生产企业开工不足,据调查有的煤矿全年开工不足五个月,使煤炭供产量下降应较为紧张。南方地区发生暴雪灾害后,为保南方地区电煤需求,一些煤矿相续开工,但大部分煤矿仍在停产整顿。据调查,今年4月份某县正常生产的煤矿不足煤矿总数的20%。目前山西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较为突出,特别是主焦煤、洗精煤供需矛盾尤为突出,供给不足是煤炭价格上涨的一个主要因素。
成本方面:去年以来山西相续出台了一些规范煤炭生产的政策措施,加之人员工资增加、运费燃油提价等使煤炭企业生产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为确保安全生产,煤矿办矿标准提高增加了煤炭生产成本。如一些地区要求煤矿巷道支撑必须采用工字钢,一组工字钢成本在一千多元,据某煤炭企业反映,该煤矿平均每0.6米要用一组,巷道长3000多米,比原来用坑木成本大幅提高;电力开关、鼓风机等相关设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采掘方式变化(如采用打眼放炮方式改用掘进机)、生活环境要求提高、绿色生命线建设(向井下输送氧气、流食的设备)等要求标准的提高;治理超限超载、燃油、司机人工费提高等,这些都增加了煤炭企业生产成本。
需求方面:山西的炼焦业、钢铁业和电力业都是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煤炭消费大户,由于煤炭供应紧张,一些炼焦企业不得不采取焖炉保温或降低焦炭生产标准的方法来缓解原料不足的压力。电煤供应方面,一、二月份,各大煤矿全力保障南方电煤供应,使得省内电煤供应趋紧,三月份情况虽有所好转,但省内各大电厂为补充库存,加大了电煤采购数量,电煤供应紧张的局面仍未得到有效缓解,特别是电煤产量增速远低于发电量增速,进一步加剧了对电煤的需求。对煤炭资源的强势需求,助推了煤炭价格在释放成本的同时加速提升。
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煤炭行业生产的政策和措施,煤炭生产企业成本大幅度提高。煤炭企业除传统成本项目外,又增加了资源税、环境费等。自2007年3月份开始在山西试点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核定产能规模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调节系数是1;45—90万吨(含45万吨),调节系数是1.5;45万吨以下,调节系数是2.0。另外,收购没有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2007年11月20日,省政府对外公布最新制定的《山西省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山西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今后都需要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为每吨原煤10元,按月提取。同日,《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今后在山西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需从成本中提取转产发展基金,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5元。2007年12月12日《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60万吨/年以下矿井必须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多面生产的,以其中一个回采工作面重新进行能力核定,并关闭多余的回采工作面。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都加大了煤炭企业生产成本,而煤炭企业为释放生产成本,又将这些增加的成本通过提高煤炭销售价格,转移到用煤大户炼焦、钢铁和电力行业,又由于下游行业对焦炭、钢铁、电力的强劲需求,导致焦炭、钢铁行业将成本释放到下游行业(电价由于受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不能由企业自行涨价,但目前电力企业利润空间已十分狭窄,部分企业已在亏损运营)。
三、煤炭价格下步走势:高位坚挺 持续上涨 涨幅回落
去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对煤炭企业来说较为有利,但煤炭企业盈利暴涨的情况并不十分明显。一是由于煤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对冲了一部分利润;二是由于煤矿生产标准提高,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生产建设,以符合标准要求,而这些投资又不能完全计入当期成本,使企业生产的后续成本压力增大;三是由于审批、安检、限产等种种因素制约,煤炭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即使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由于受到产量的限制,煤炭企业实际收益低于煤价增幅,价格因素导致的利润增加低于预期。
今后几个月,随着煤炭生产的逐步恢复,煤炭供应紧张局面将有所缓解,但供给不足的情况仍无法从根本上扭转,煤炭价格将保持高价位坚挺。但由于去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的整体涨幅已经过大,继续上涨的压力明显增大,同时持续走高的煤价对煤炭消费和需求的抑制作用明显,煤炭供求的活跃程度或将走低。据调查,目前炼焦原料煤已成为焦炭生产的刚性成本和决定焦炭价格的关键因素,同样电力行业由于煤炭价格的大幅上涨,生产成本积累的压力显著增大,而这些生产累积的成本又无法通过产品提价得到释放,电力行业已出现亏损运营。由于目前煤炭供需矛盾仍较为突出,在煤炭强势需求的拉动下,近期内煤炭价格仍将会持续走高位,煤炭价格涨幅亦将的高位基础上呈现持续上扬运行态势。下半年,随着煤炭生产的恢复,供求关系将趋于缓和,在煤炭行业政策性成本已完成了一定的转移和下游行业持续压力作用下,煤炭价格将会在高位盘整,同时随着煤炭价格翘尾因素影响的减弱,煤炭价格涨幅或将趋于平缓。
一、煤炭资源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适用税率
1、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2、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3、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五、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