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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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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19:11:58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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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详的火车
闪闪的方盒
2025-07-21 04:06: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

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最新回答
爱笑的山水
优美的花卷
2025-07-21 04:06: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采取扶持、奖励等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英俊的蚂蚁
苗条的戒指
2025-07-21 04:06:29
(一)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做好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稳增长、稳物价、稳大局的同时,力争转方式、惠民生、促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紧紧围绕省十次党代会“两个加快”目标要求,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抢抓危中之机,迎难而上,实现做大经济总量、提高人均均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三量”齐升。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1%,财政总收入增长1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进出口增长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0%和11%,新增城镇就业6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7‰,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主要任务是:

1、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有效扩大投资规模。一是保在建、促开工、抓前期。全力推进1.5万个在建项目,特别是520个“三个一”结转续建项目,确保尽快建成投产。有序启动一批“十二五”规划项目,确保按期实施。抓紧一批前期项目的规划论证,完善相关条件,促使尽快落地。二是破瓶颈、拓融资、保用地。全力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内联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力度,积极争取银行信贷支持。特别是大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培育扩大企业债,吸引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两金入湘”,创新公共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盘活地方政府优质存量资产。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新36条”,进一步激活社会投资。优化用地结构,加快闲置地清理,加快土地周转使用,力争“三个一”项目应保尽保。三是抓重点、打基础、促民生。围绕新型工业化,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改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计划投资5900亿元;围绕基础设施,重点支持交通干线、水运枢纽、能源通道、信息网络、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投资2600亿元;围绕民生改善,重点支持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等建设,计划投资1300亿元,确保保障性住房新开工38.77万套,竣工15.15万套。

在保持投资较快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消费。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鼓励旅游、健身、文化、家政和养老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完善城乡流通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切实优化消费环境。进一步稳定外需,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大先进设备、高新技术引进。

2、加快新型工业化提质升级,稳步增强整体竞争力。一是加快构建多点支撑的产业发展格局。继续实施重点产业振兴投资专项,抓住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两个重要环节,改造提升“两符三有”传统产业,推动向价值链高端集聚。高度重视汽车、消费类电子、食品工业发展,全面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启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二是着力扶持企业发展。对大企业大集团,继续实施一企一策,鼓励做大做强主业。对中小企业,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机制,拓展创投基金、集合债、企业债等融资渠道,推动建立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加强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78个省级以上园区产业层次,加快工业集中区整合提质,构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分工协作的产业园区体系。四是着力加强技术创新。集中建设一批创新平台,实施一批科技专项,推动组建创新联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3、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一是加强大宗农产品供给保障。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新增46亿斤粮食工程,积极扶持蔬菜、生猪、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努力保障市场供应。二是扶持农业园区发展。重点围绕粮食、畜禽、果蔬等8大主导产业,推进集中连片、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形成区域性专业生产带。集中打造知名品牌,培植龙头企业,发展合作组织,提升产业化水平。三是突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抓住国家大兴水利机遇,做好“一湖四水”堤防加固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全面启动新一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推动衡邵干旱走廊治理。加强农村电网、乡村道路、饮水安全、清洁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4、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扩大服务业总量。一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深入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二是重视培育新业态。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制造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咨询、研发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商贸集聚区、社区服务连锁等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强化衍生制造,壮大文化、旅游特色产业。三是加强服务业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好高技术服务产业化专项,建设一批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构建物联网、信息网等信息平台。

5、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一是要高度重视县城和中心镇的发展。尽快研究出台加快县城发展的指导意见,在集中抓好重点示范镇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名城、商贸重镇。二是提高城镇产业聚集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每个县城建好一个园区,立足资源禀赋,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与区域中心城市的产业配套,形成县域经济和园区发展的良性互动。三是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强公共交通、水电气热、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污染防治等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探索建立转户的常态机制,推动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

6、统筹推进区域发展,强化板块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是环长株潭城市群。强力推动第二阶段改革建设,突出由制度层面带动实践层面,确保专项方案和专项规划落地;突出由生产层面转向生活层面,加快两型理念由产业领域延伸到建筑、交通、消费、民生等领域;突出由城市群扩至全省,加快既有试点经验推行。

二是湘南地区。以获批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为契机,加快综合交通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区域合作。

三是大湘西地区。把新一轮湘西开发和新十年国家扶贫攻坚试点工作结合起来,突出旅游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重点抓好武陵山和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每个户头。抓紧研究环洞庭湖生态经济圈发展规划,提升湖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7、强化能源保障供给,下大力气抓好节能减排。

一是加强煤电油气运保障能力建设。对接大型中央能源企业,加快气化湖南、农网改造等工程建设;推进电源点、输送通道、储备基地等项目进度,有序发展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建立调煤保电的长效机制,着力拓宽煤源市场和运输渠道。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启动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绿色节能建筑,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快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面源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示范,加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利用试点、再制造示范基地建设。

三是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抓紧出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分解落实碳减排指标。

8、加快推进重点民生工程,进一步提升全民幸福感。

一是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扶持,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支持自主创业。

二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力争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逐步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继续实施与物价上涨挂钩的社保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三是促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完善特殊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职业教育骨干体系,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创新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步伐,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引导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文化资源向基层、农村倾斜。

五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以社区为核心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贯彻湖南经济发展规划的措施、办法,以及取得的成就

洞庭波涌,长岛人歌动地诗。党的十七大以来,湖南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带领全省人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把中央精神与湖南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到各项工作中,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逐步探索和形成了一系列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湖南实际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开创了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新局面。

细细品读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发表在《求是》杂志上的这篇题为《科学发展谱写富民强省新篇章》的署名文章,不仅能够直观感受到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实践所带来的可喜变化,同时,一个顺应时代发展、彰显现代理念的地方执政者形象也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蕴涵的执政理念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求进创新的执政意识。湖南处于中国内陆,论交通不及港澳台般发达,谈工业不及东三省般雄厚,涉省域不及新青藏般广阔,在湖南这一中部省份,如何实现率先崛起,湖南省委、省政府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提出“位居中部不能甘居中游,地处内陆不能为内陆意识所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积极实施“弯道超车”,在实现中部崛起中奋勇争先。同时,把改革创新融入到科学发展之中,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创新,使科学发展在新的起点上进入更广领域、达到更深层次。

正是这种求进创新的意识,使5年间湖南的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大跨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人民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十七大以来的5年,成为湖南综合实力增长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

求真务实的执政品质。坚持尊重规律,弘扬实事求是精神,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湖南省委、省政府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弘扬实事求是精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求湖南省情之真,谋科学发展之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尊重客观规律,从湖南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发展阶段性特征,注重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大势和国内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趋势,正确认识和把握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注重坚持统筹兼顾,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立足省情制定和实施符合湖南实际的目标任务。

特别是立足湖南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的实际,作出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在推“一化三基”战略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四化两型”战略,坚持把“两个加快”作为科学发展的总任务,把建设“四个湖南”作为科学发展的总目标,通过优化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人本发展,走一条有中国特色、湖南特点的科学发展之路。可以说,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成功实践,正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带来的成功实践。

以人为本的执政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湖南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目标,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改善民生。

正是这种执政理念的坚守,使湖南自觉把富民优先的原则贯穿于科学发展的全过程,体现在制定目标、收入分配、项目建设、政绩考核等各方面,从而实现了全省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仅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7元,比2007年分别提高6550元、2663元。

而且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县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困群体救助和扶贫解困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扎实推进。

我欲因之梦寥廓,芙蓉国里尽朝晖。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科学发展观在三湘大地的开花结果,其形成的宝贵经验必将成为湖南未来发展的内生动力,湖南未来的科学发展之路必将越来越宽、越来越顺。

可靠的火车
暴躁的棒棒糖
2025-07-21 04:06:29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原则如下: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优秀的镜子
故意的小鸽子
2025-07-21 04:06: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促进,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绿色建筑等级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标准建设。

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并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单体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限制资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筑方式的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引导公民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有计划地对绿色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等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可再生能源运用、绿色建造方式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并确定碳减排的目标和路径。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空间布局方面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绿色建筑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城市通风廊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等作为主要指标体系纳入详细规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审查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是否符合详细规划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对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