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煤炭企业的生产管理是为了提升煤炭企业的发展竞争力,排除意外的煤矿事故,维护企业的实际生产效益。因此在煤矿企业的生产中才能不断的进行更多安全防护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保障煤矿企业的有效发展。
一、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1.有助于维护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发展
矿难无疑是对煤炭企业造成危害最为严重的事件,产生该事件会给企业的总体发展和竞争带来较大的阻力,因为矿难就以企业没有做好相对应的安全处理以及设置事故的应对措施,才导致矿难事故的发生。所以为了实现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发展,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能够从自然条件和安全技术装备、以及管理制度上开展对于煤炭企业的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构建相关的安全文化体系,注重员工的培训,才能达到对煤炭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全体要求。所以煤炭企业的生产效率才会提升,其发展和建设才能被保障。
2.提高煤炭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
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开展情况下,形成对于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意识,科学开采有效地防御,安全隐患才能被消除,进而给煤炭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实际帮助。在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下,企业内部的安全管控和安全生产绩效管理才能达到实际的指标要求。同时能够加强安全文化和安全意识在煤炭企业内部的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因此在煤炭企业内部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的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紧迫感。因此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真正的达到企业的发展要求,不断的提升企业的实际生产效率,并且在安全生产管理的环境中,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和工作运行才具有更加科学有效地展开,因此煤炭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才能被提高。
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1.树立安全生产的管理意识
思想决定行动。煤炭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经济创造模式,其日常的工作形式主要是进行地下的开采和生产,因此煤炭企业受到的安全威胁较多,不仅需要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更重要的还是要给生产建设的员工树立安全防护意识。领导阶层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会议的主题,不断的深化安全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才会在日常的指挥和工作中将安全防护措施在自身的日常工作中落实起来。因此树立安全生产的管理意识才是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2.实施对于员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培训
因为煤炭企业的基本生产环境和条件给员工的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最初和最多接触煤炭生产一线的还是基层的员工,因此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才能提高员工的安全认识,提升员工的工作操作能力,从而完善安全教育的制度要求,并在员工的实际工作中实践开来。
建立员工从进入矿井、安全生产和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教育从而能够落实各个环节的安全教育,并且有助于制定新的灵活多变更加注重实际性的安全防护具体措施。进行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够直接的进行更多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并且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质量才会不断的上升,并发生质的飞跃,毕竟接受和实践落实是不同的两种安全生产管理结果。
3.构建企业的安全生产文化提升员工对安全的认识和理解
在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要求下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的构建,才能丰富企业的发展内容,进而提炼企业的安全文化,并大力的弘扬和倡导本质的安全,构筑全面的安全生产防范体系,形成从理论到实践的全面构建。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才能在安全生产文化的产生重,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体制,形成从点到线再到层面的全面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提升安全生产在企业内的认可度。
并且在安全文化体系的构建之下才能不断的进行员工的工作热情的激发,打造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的影响力,保障企业的发展核心和发展理念围绕企业的价值观进行充实,所以安全生产文化就成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认识和构筑安全管理网络的基础。同时要进行更加丰富的安全宣传,例如: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展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提升大家对于安全生产的深刻性认识。
同时还要借助安全生产的事故进行教育宣传,并做到安全事故的安全分析,掌握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人士,努力做到宣传到位、教育到位、培训到位、考核到位,全面的排查不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
煤炭企业制定最多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制定的制度被落实才是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因此加强安全管理的制度管理,并及时的制定更多相关的比较符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不断的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开展价值。
实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就是加大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将每个月的安全生产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从采矿覆盖的各个头面和各个作业地点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安全生产。将生产中使用的各个工具,例如:机电、通防、运输等环节的生产设备进行工作后的检查,确保隐患能被及时的发现,并能被及时的处理。另外在进行矿下作业的施工人员一定要及时的进行自身防护设备的配套检查,有效地维护安全管理的落实,从而保障安全生产。
5.坚持精细管理强化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制定为了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而且在监督机制的落实中,不仅能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更重要的就是促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进行及时的创新,坚持安全预防、生产控制、事后的监督,从而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都能被制定并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及个体采煤均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以下简称年检)。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生产矿井年检表》、《年度检查印章》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格式、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印制、制作。第五条 国有重点煤矿、外商投资煤矿、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煤矿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省、市(地)所属地方国有煤矿、其他国有煤矿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县(市)所属煤矿、乡镇煤矿等由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第六条 各类煤矿企业可按第五条的分工,向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取“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填写清楚后上报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同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做好年检和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抽检工作。第二章 生产矿井的年检第八条 年检内容:
(一)检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瓦斯检测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检查有无超层、超深、越界、侵犯其他生产煤矿的采矿权,及擅自改变开采矿种,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情况;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煤炭回采率达标、环境保护情况;
(五)检查违法生产所受处罚、纠正和整改情况,及煤矿企业合法生产权的有效保护情况;
(六)开发与煤炭共、伴生矿产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九条 煤炭企业填报《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要做到真实、全面和可靠。第十条 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工作内容应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年检的依据及标准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应当依据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矿山安全法》;
6.《小煤矿安全规程》;
7.《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地方国有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乡镇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8.《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9.《国务院关于对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的安排意见》。第十二条 年检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为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企业名称,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者;
2.曾有超层、越深、越界开采及其他违法行为,已及时撤出和改正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或过期者;
2.超层、越深、越界开采者;
3.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者;
4.回采率达不到要求者;
5.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者;
6.自检表中虚报、瞒报及漏报现象严重者;
7.伪造、转让或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者;
8.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者。
煤炭行业发展现状:“十一五”期间是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的最佳时期。煤炭是中国的基础能源,在一次能源构成中占70%左右。“十一五”规划建议中进一步确立了“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的基本方略,为中国煤炭行业的兴旺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一五”期间需要新建煤矿规模3亿吨左右,其中投产2亿吨,转结“十二五”1亿吨。
煤炭行业发展趋势:中国煤炭工业将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趋势,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煤炭行业的发展前景都将非常广阔。
中国煤炭行业发展情况:
我国的煤炭流通企业总量约为10万家,规模偏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煤炭生产与消费企业分布较为分散,行业集中度偏低,为不同规模的煤炭流通服务商提供了生存空间。
国家正大力推动煤炭开采企业的整合,煤炭流通市场也将趋向集中,这将逐步提高煤炭流通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小规模煤炭流通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不断缩减,大规模、跨区域的流通服务商将成为主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煤炭行业
我国日前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做出了适当调整,提高了安全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扩大了适用范围,旨在保障煤炭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推动煤炭安全生产。
据安全监管总局财务司司长李书清介绍,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提高了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并且不再按矿井规模、灾害类型双重标准确定提取标准,统一按照瓦斯等级、开采工艺规定提取下限标准。
拓展资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于1984年首次制定,历经1994、2002、2011年三次修订。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共包括20个行业门类,96个行业大类,432个行业中类,1094个行业小类。具体划分标准参见北京统计官方网站(http://tjj.beijing.gov.cn)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行业和产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用途:
根据此表格,各非自然人单位可以确定其营业制造的业务范围,并确定其中有无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根据此表格,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如主办会计)可以正确地进行财务和税务的表格填报和统计核算。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1.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2.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3.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对全国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行行业管理。煤炭生产必须符合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第四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企业和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三)有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
(四)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计;
(五)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七)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授权的矿务局(公司)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八)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井下采煤工作面及其他主要作业地点、要害部门必须安设与井上调度部门直接联系的电话;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矸石、噪声及造成地表塌陷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十)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二)有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三)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十四)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乡镇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三)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储量;
(四)矿井生产系统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按照规程规定使用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五)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六)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七)井上井下通讯畅通,矿内矿外有电话通讯;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矸石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十二)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二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应当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十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缴纳许可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2. 国家能源集团市场产量的份额占比为14%。
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煤炭生产、加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第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设置安全总监,专项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低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并且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通防、防治水专职副总工程师,并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生产定员的百分之五。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满足生产作业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工不少于7人。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建立带班下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无前款人员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严禁穿着化纤衣物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等入井。
煤矿企业应当为下井人员无偿提供符合规定的自救器、标识卡、矿灯、安全帽、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检查下井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或者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组织实施。
煤矿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预防、治理措施,消除水害隐患。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查明煤矿、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专项措施。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防治水专项治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一)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区域采掘前;
(二)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
(三)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且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开采前。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图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应当将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报所在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生产煤炭的场所称为采场。
煤场是指堆放燃煤的场所,通常为燃煤发电厂或钢铁厂的附属设施。随着我国煤炭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不断严格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煤炭生产企业以前常用的露天储煤方式已经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全封闭式储煤场,才能保证企业良好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溢流窗式储煤场:
溢流窗式储煤场在煤炭行业得到了广泛使用。具体布置形式为:整个储煤场为圆形,储煤场中间为一个圆筒型落煤筒,在筒壁的不同高度上设有溢流煤窗,落煤筒顶部为卸煤设备,底部为普通的受煤坑及返煤地道,落煤筒的直径通常为6m或8m,高度可达40多米,外部为全封闭的网架结构储煤棚。
储煤棚内设有通风、喷雾降尘设施及安全出口,如果煤的瓦斯含量高,同时设有瓦斯监测监控及抽放设施。卸煤时,煤首先落入到落煤筒内,然后通过设在落煤筒筒壁的溢流煤窗流到储煤场中,返煤时与普通栈桥式储煤场一样,也是通过设在返煤地道的给煤机及返煤带式输送机将煤运出储煤场。
这种储煤场的优点是:① 煤通过落煤筒筒壁上的溢流煤窗流到储煤场,起到一定的抑尘作用,减少煤尘污染,②堆料高度高,占地面积小,受工程地质条件影响小,外形美观。缺点是:回煤时需要推土机辅助作业,自动化程度低,易造成煤因推土机的碾压而二次粉碎、生产成本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