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承认中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吗
中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在美国获得承认的法律实务要点
2014年8月12日,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新泽西州地区首席法官格洛丽亚·伯恩斯(Gloria M. Burns)签署命令,批准了正在中国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的代表向美国法院提交的一份申请,承认这项中国破产重整程序(下称“尖山光电案”)获得在美国的域外破产效力,并立即给予相应的破产救济。
该判决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作为美国法院承认中国破产程序的首例,必将为其它有破产重整需求的中国企业寻求将其在美资产和债权纳入在华发起的破产程序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也为中国法院未来依照互惠原则承认美国破产程序在华的效力带来重要启示并提供了可能。
1 案情简介
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尖山公司”)系海宁市重点光伏企业,由十一家法人企业及十五位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注册资本3.6亿余元人民币。浙江省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该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合称“债务人”)享有到期金融债权本金1.1亿余元人民币,一直未被清偿。
2013年11月5日,申请人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债务人存在巨额金融债务,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在光电行业趋势向好的情况下对其破产重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更可避免海宁市发生金融动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债务人公司在整个光伏产业陷入低谷时出现严重亏损,现已无力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债务人经营陷入困境。但是该产业目前已逐步步出低谷,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进行扶持,光伏产业即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故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让债务人重生,是可行和必要的。从债权人角度而言,破产清算可能使债务人资产出现大幅贬值,对债权人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尖山公司清算组担任债务人的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并规定管理人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九项职责。本案先后共有119家债权人申报了33.2亿余元人民币的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7.3亿余元人民币。
2014年6月30日,该院出具《决定书》,表示注意到债务人“在美国拥有大量破产财产”(笔者注:据悉价值大约为1.5亿元人民币,主要是位于新泽西州某仓库中的太阳能电池板),依据管理人申请,对管理职责范围补充决定如下:“管理人有权依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1篇(即“破产法”)第15章之规定,向美国司法机构寻求相关司法救济,并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步骤履行其职务。”从而明确授权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代表,寻求美国破产救济。
2014年7月11日,管理人任命了一位“指定受权人(Authorized Designee)”,授权其“签署并向美国相关法院递交所有申请书、宣告书及其他任何动议…代表债务人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债务人之代理律师…并有权采取一切破产管理人或其指定受权人认为与启动该等法律程序相关的必要、合理行动,以管理、追回一切属于债务人之资产、权益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启动美国破产法典第15章程序。”
2014年7月16日,该指定受权人聘请的美国律师,向位于新泽西州的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提交了《承认外国主要程序和提供救济和帮助》的申请动议书。该动议对申请符合美国破产法对域外破产程序的承认条件进行了全面的阐述:该中国破产案构成美国破产法定义的“外国主要程序”;来自中国的“指定受权人”是符合美国破产法定义的“外国代表”;且本案具备来自中国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全套证明文件。
2 美国法院的判决
首席法官伯恩斯分别于2014年7月24日、8月5日、7日和8日举行多次听证,并最终于2014年8月12日签署命令,批准了此项申请:
1. 根据联邦破产法典第1517(a)(1)-(3)条,及第1517(b)(1)条,确认中国破产程序符合美国法定义下的“外国主要程序”的各项条件;
2. 命令立即提供相应的美国司法救济:“根据联邦破产法典第362条,第1519(a)(1)条,和第1521(a)条,所有的自然人债权人和企业债权人,从现在起,被禁止(stayed, without limitation)推进执行一切针对债务人的、或债务人在美国境内的任何财产(包括被主张但待确认的财产)的判决或执行令(writ of execution);并被禁止从事任何占有、控制、移转、处分、或设限于债务人在美财产的行为;或未经本庭允许,进行任何针对债务人及其资产的其它行为…。任何正在进行中的移转、设限、处分债务人在美资产及其相关收益(含所有被主张但待确认的财产)均暂停实施,直至法院签发相关指令。”
3 对美国法院判决和美国破产法典的解读
跨境破产是经济全球化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经济与法律现象。资产散布于多国的债务人(通常是大型跨国公司)一旦成为破产程序的对象,往往亟需各国破产法院进行跨国界合作,弥合彼此破产法律制度的矛盾和冲突,互相承认破产程序,从而增加挽救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的可能性,公平有效地推进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分散在各国的资产被隐匿或挥霍,维护分布在各国的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及其雇员的利益。
以中国为例,中国企业不断加大迈向世界的步伐,或直接对欧美发达国家投资,或通过国际贸易向这些国家输出大量商品。当这些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时,相关中国程序和法院判决能否得到西方国家法院的有效承认,直接关系到其放置在被投资国或贸易国的资产能否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例如2013年无锡尚德破产案在中国境内进行期间,其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尚德电力被美国债权人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美国强制破产,同一时期尚德电力在意大利的47座电站也先后被意大利法院查封。凡此种种,均会产生复杂棘手的跨国破产法律的冲突,有待各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解决。而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此时在尖山光电案中对来自中国的申请给予积极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价值。
根据2005年修订的美国联邦破产法典中新增的第15章,代表外国破产程序的申请人(称“外国代表”),有权直接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该外国破产程序的申请,要求启动相应的美国境内的辅助程序,获得相关破产保护。如果美国法院同意了该等申请,外国代表将有资格直接获得,或经请求获得美国破产法院给予的破产救济。这些规定与2005年之前的旧版美国破产法典相比,大胆消除了原跨境破产管理中冗长的承认外国判决或外交审批的程序。
要想获得美国法院的承认,外国代表必须证明符合第1517条提出的三个要件:
(1)外国程序的性质:该外国破产程序是一个“外国主要程序(指该程序是在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的所在国启动)”或“非主要程序(指该程序是在债务人的营业所(Establishment)的所在国启动)”;
(2)外国代表的性质:该外国代表是一个自然人或实体;
(3)已经提交了符合第1515条要求和列举的证明文件:(i)经公证的受理提起外国程序的外国法院决定和对外国代表的任命决定;(ii)外国法院出具的该外国程序正在进行及外国代表的具备相应身份资格的证明书;或(iii)若不具备第(i)和第(ii)项要求的证明文件,任何其它能够被美国法院接受的证明外国程序存续和外国代表资格的证明文件。
应该说,这些证明文件并不繁琐,且一项具备了适当法定文件的承认申请一般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举行听证。[5]联邦破产法典第1517条(c)款明确要求法院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at the earliest possible time”)作出是否承认的决定。
若法院认为受到的申请材料,以及外国程序与外国代表等事项均符合第15章各条的规定,法院就应当按照第1517条的强制性规定,做出一项承认的命令,允许域外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在美资产发生相应的破产效力。此时,纳入中国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将不仅限于破产债务人在中国国内的财产,还能够包括其在美国的财产,使得债务人在美国的财产也将通过一定的程序移交给中国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从而能够最大限度的作出清偿,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综观尖山光电案判决的事实和程序,美国破产法院正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则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判决和给予司法救济的。
4 中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在美国获得承认的法律要点
尖山光电案从提交申请到拿到批准令,不到一个月。其之所以能够顺利获得美国法院的救济,且速度之快,不得不说具有个案的色彩。可以举一反三,从中抽象出普遍性的原则,在未来类似案件中,获得更多的成功案例。
1. 法律上的准备
(1)中国法律方面
中国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及其代理律师,在面对美国法官的审查时,难免要承担起对中国破产法的法律体系、制度、程序、乃至公正性进行全面介绍的职责,从而让美国法院法官对中国破产程序有一个全面和比较法意义上的认识,消除其对美国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在中国得到充分、全面保护的疑虑。从而,也为可能面临的来自美国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动议做好充分的法律回应的准备。
(2)美国法律方面
全面了解美国破产法律的具体规定,最大化的利用美国法对破产债务人提起的外国程序的司法救济。例如,通常被认定为“外国主要程序”,要比被认定为“外国非主要程序”获得及时得多和更全面的救济。因此,应当在进行破产承认案的准备和参加美国破产法院的听证程序中,极力主张和证明中国是该中国破产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的所在国,而非仅仅是债务人的诸多营业所之一的所在国。通常,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法院将推定债务人的公司注册地国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
另一方面,要做好充分的应对美国法院法官判决的准备:如果被判断为外国非主要程序,则虽是退而求其次,也要迅速拿出申请书积极争取在非主要程序中可以获得的所有美国法律救济。
美国通过在2005年对《联邦破产法典》增设第15章,较全面的移植了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Insolvency)对于外国破产程序进行承认的原则和规则,并将外国破产程序区别为“外国主要程序”和“外国非主要程序”两种。做此等划分的一大结果,是外国代表将获得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美国司法救济:
(1)在外国主要程序项下的外国代表,将根据第1520条,自动获得相当于美国国内破产程序可以获得的某些特定的救济,例如:对债务人及其位于美国的财产适用债务追索行为的自动停止措施(第362条的Automatic Stay)并提供充分保护(第361条的AdequateProtection);外国代表将有权管理债务人的经营,行使托管人的权力使用、出售或出租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及有权撤销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财产转移行为;以及担保债权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美国境内取得的财产不发生效力(担保协议有约定的担保物的孳息除外)等。
这些自动效力意味着外国代表无需向美国破产法院另行申请命令,即可有效和及时的阻止债务人的财产被不当转移或隐匿。同时可使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可能的利益主体集中于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法院,由该法院统一处理与破产有关的境内外事宜。
(2)如果外国程序只是作为“非主要程序”被承认的话,根据第1521条,美国法院只能依外国代表接下来的申请酌情给予适当救济,即上述自动停止等保护措施,将没有自动发生效力的可能,而是需要外国代表及时主动地提出申请,且美国法院有决定是否批准的裁量权。这意味着此种状态下的外国程序,是否能够全面获得美国的司法救济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及时的阻止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的发生。
2. 实体上的准备
中国管理人的代理律师,应早作准备,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国破产企业在美国资产各类信息,例如,资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出售货物的美国买受人;应收账款的美国债务人;固定资产的在美的产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信息,以及在美有关主体是否已经知道在中国提起的破产程序,是否已经采取了不利于中国破产程序的行动,例如变卖、转移、隐匿在美资产等。
相关材料越充分、越具体,越能争取到中国法院对准备在美国提起的申请程序的支持,并提高获得美国法院提供的紧急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3. 程序上的准备
(1)中国程序方面,要全面细致的准备美国承认域外破产程序所需要的各类证明文件,从中国法院的立案文件、相关裁定、判决,到中国破产或重整债务人、管理人出具的各类证明文件,以及全套公证程序、翻译程序,内容上缺一不可,质量上需一丝不苟,不能让美国法院、美国可能的异议人有对中国方面产生的文件产生质疑和否定的可能。美国司法机关高度注重程序的合规性,来自外国的文件中的丝毫的差错,都可能导致程序的不必要拖延甚至是满盘皆输。
(2)美国程序方面,要选择熟悉企业破产程序的美国律师,作为启动美国程序的美方代理人,并与美国律师合作,中美律师协调联动,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对提起申请做全面准备。
4. 注意速度和节奏
一切准备程序,均应迅速进行,特别注意不要提前打扰美国的利益相关人,同时要向受理案件的美国法院充分阐述批准申请的紧迫性,告知美国法院如不尽快下令,财产可能被转移或隐匿。
5 尖山光电案对中国法律界和中国法院可能的影响
可以说,尖山光电案为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破产程序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并为中国法院运用互惠原则承认来自美国的破产程序提供了可能。
近年来,中美之间跨国公司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但截至目前,尚不存在一部能够协调两国跨境破产制度的国际公约或统一规则。中美之间也尚未签订双边条约调整中美跨境破产法律问题,且这种状态,短期内也不会有所改变。
虽然中美两国各自的破产法典,对于跨境破产问题均已经有了单边立法规定,中国于2007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的第五条,为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在中国的域外效力提供了可能性。但相比美国破产法典第15章,该规定过于笼统,对中国法院缺少具体指引。特别是,不像美国法系统移植和接纳了联合国示范法无需互惠要求的“修正的普遍性原则”,中国仍然保持了地域主义原则的特征,要求以互惠为前提,且中国法院发现承认该域外破产程序有违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拒绝承认其效力。这样在实践中,对中国法院承认境外破产程序在中国的域外效力带来了很大难度。
但是,可以期待的是,尖山光电案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美国获得承认的成功,将为中国法院未来对美国破产程序在中国的域外效力的承认提供切实的互惠前提。
近年来,海宁市深化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紧紧围绕时尚产业、半导体、光伏等优势主导产业,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探索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新路径,创新发展两业融合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上半年,实现规上工业产值1119.03亿元,同比增长23.2%,规上工业增加值为202.90亿元,同比增长20.5%;实现服务业增加值223.37亿元,同比增长9%;全市共有规(限)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404家,占规(限)上服务业总数的69.9%,新零售、电商直播、电子商务、会展经济、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服务业新业态加快涌现。近期,海宁市成功入选国家两业融合发展区域试点,全国仅20家入围,全省两家,嘉兴唯一。
一、以创新为引领,探索融合发展新路径
一是创新驱动为两业融合注入活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创新投入,加快创新主体培育,推动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深化省级皮革、经编、家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加快构建公共检验检测认证平台,为打造两业融合新发展格局提供创新动力。截至目前,已拥有国家级科技孵化器1家、国家级众创空间1家、国家级星创空间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12家;鹃湖国际科技城成功创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奕斯伟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基地等一批企业科技研发利器加速集聚。
二是产教融合为两业融合激发潜力。依托辖区内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等3所高校优势,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工作,积极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完善产业人才培养方案,探索“订单班”“工学交替”等技能型人才培养新模式,为两业融合发展提供专业技术人才支撑,目前集成电路技术学校已与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园签订了订单培养协议,将在未来3年内订单式培养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学生120名。鼓励并支持企业建设产教融合示范基地,为创新载体入驻、高层次人才引进提供保障,合力打造适合两业融合发展的城市环境。截至目前,已培育产教融合示范型企业8家,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践基地11个。
三是低碳发展为两业融合提供助力。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在海宁市尖山新区挂牌成立“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区”和“绿色低碳工业园建设示范区”,启动“光伏+储能”项目建设,将分布式电源等15类资源纳入源网荷储协调控制系统统一调控,为两业融合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截至目前,尖山新区共有企业光伏97座,新能源装机容量314.4兆瓦,其中光伏229.4兆瓦,人均光伏容量9.7千瓦,超过浙江省人均水平42倍;绿色能源发电量5.02亿度,超全社会用电量的30%,初步实现能源供应结构低碳化先行。
二、以数字为依托,打造融合发展新模式
一是数字引领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积极推进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级平台,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出台《关于推进“千企万机上网触云”深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为企业智能化改造明确方向。推进以“四朵云”为基础的海宁“时尚大脑”建设,深度参与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构建以时尚码为核心的多场景应用体系。截至目前,已有3家企业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成功培育省级以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10家,7家企业顺利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行业云已服务工业企业1200余家,串联起500余台联网工业设备。
二是因产制宜推进智能工厂建设。全力推动数字化改革,深入贯彻“新智造”理念,以智能化改造为突破口,打造强劲“智造”引擎,分行业、分区域、分重点精准推进智能化改造。建立完善海宁新智造企业库,发布《海宁市时尚产业“智能制造”重点鼓励设备目录》,围绕特色产业领域,瞄准重点产业关键工艺环节,着力打造一批智能化改造典型样板。2020年以来,累计启动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149个,完成投资额24.43亿元,新增工业机器人388台;红狮宝盛、西子重工、龙潇医疗和川源医疗等4个项目入选省级“四个百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
三是创新思维搭建“技改产品技术超市”。针对各企业面临的个性问题,深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探索成立“海宁市技改产品技术超市”,为有意向企业免费提供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出具诊断建议报告,量身定制柔性智能化技改方案,提供精细型改造指导,累计诊断企业130余家。同时针对行业共性新智造难题,强化“一行业一诊断”服务,建立分行业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技术支撑体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权威专家学者,深入开展一线调研,编制细化行业的智造报告,深入剖析行业现状、改造难点、改造目标和改造路径,完成首个行业个性化智能化改造报告发布。
三、以服务为导向,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
一是打造时尚产业新标杆。主动求变,积极推动传统皮革产业改造升级,加快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保持海宁时尚产业在全国领先地位。设计端通过“本地培育+优质引进”,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点对点的设计服务,加强设计版权保护,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2020年皮革设计基地实现服务收入2.42亿元,成果转化值28.14亿元,被国家工信部评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销售端强化与阿里巴巴、抖音、快手等电商平台合作,培育摄影、直播等专业化电商人才,2020年直播商品网络零售总额超过35亿元,零售量突破2000万件。
二是实现全光网领域新突破。依托半导体、数字经济等产业基础,引导差异化竞争,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提升业务的同时不断向下游全光网服务领域延伸。如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切换业务模式,从单纯研发、销售产品,升级为为客户提供整套基础通信与智慧系统方案,目前已实施了杭州华立科技园、杭州市江干区濮家小学等全光网项目,智慧网络产品和方案已经广泛部署于北美、欧洲、亚太、中国大陆等地区的运营商和垂直市场行业客户,受到一致好评。
三是构建供应链服务新生态。以产业园区为平台,依托“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供应链思维,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制造业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服务管理,串联起产业上下游及各相关方,构筑产业新生态。如浙江物产经编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供应链集成服务为导向,为经编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融货拆借、价格管理、厂库监管、智能改造等多种服务,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已累计服务经编企业997家,为客户周转融资近35亿元,为中小企业授信超过2亿元,被评为浙江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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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风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风力发电的技术研发及其产品设备的开发;风力发电机组安装与调试;风力发电设施的维护;风电场运行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风力发电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产品、太阳能光伏组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太阳能光伏系统、分布式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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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尖山晶科属于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8月02日。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8月02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仙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