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局是什么单位?
矿务局是煤炭生产企业。
矿务局是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矿务局纷纷进行重组改制,原来的矿务局,现在都整合为矿业集团了。如大同矿务局变成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务局变成了淮南矿业集团等等。
简介
每一个矿务局,或者说矿业集团,下面会有很多的煤矿。例如同煤集团,下面就有塔山煤矿、王村煤矿、大斗沟煤矿等等。
每一个煤矿的一把手,就是矿长。所以,如果矿务局的一把手,即煤业集团的董事长是正(副)厅级干部的话,那么矿长的级别应该是正(副)处级。
矿务局是事业单位,其工作内容包括:
1、批灯打T业发晟的略商和实兹方案,审核酊山投资项目和敲改页目的可行生平究接告、赶按资估牌接告
2、组织、协同参与习妗的权的考察、治淡、并拙具考察很告
3、协闻’督E的山企业坡助理和衩证、探T权证、安全、环保证件
4、协调新接攻矿山企业的对接,运行和规范工作
5、指导矿山企业审完定战质、采强、选动作业计划
6、指导并审核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用人用工和资金计划
7、制定矿山企业专业技术道强队的,
矿务局是煤炭生产企业。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矿务局纷纷进行重组改制,如大同矿务局变成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也控股兼并了很多地方矿务局。原来的矿务局,都整合为矿业集团了。
如果是私营煤矿,属于私营企业,这个级别我们就不考虑了,没有级别。这里主要说说国营煤矿。煤矿矿长的级别,与煤矿的单位级别是挂钩的。如果这个企业是正部级单位,那么矿长(企业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理应也是部长级别。但是目前的煤矿,大多数达不到这个级别,最高也只是正厅级。
像一些国有大电厂,煤矿,金属矿等企业的一把手,都是正厅(副厅)干部。我们以大家熟知的矿务局为例,一般的一个矿务局的董事长相当于正厅级或副厅级,一个矿长和安监处长相当于正处级。
1、矿务局是啥?
矿务局是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矿务局纷纷进行重组改制,原来的矿务局,现在都整合为矿业集团了。如大同矿务局变成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务局变成了淮南矿业集团等等。
每一个矿务局,或者说矿业集团,下面会有很多的煤矿。例如同煤集团,下面就有塔山煤矿、王村煤矿、大斗沟煤矿等等。每一个煤矿的一把手,就是矿长。所以,如果矿务局的一把手,即煤业集团的董事长是正(副)厅级干部的话,那么矿长的级别应该是正(副)处级。
2、矿长有哪些要求?
一般来说,相当矿长的话,必须具备采矿工程、选矿工程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需要持有《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至少需要5年以上矿山技术、管理方面工作的经验;熟悉矿的开采工艺、管理流程、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管理;精通现场施工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是1989-10-09在湖北省黄石市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569号。
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200178412934F,企业法人李碧,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涉及行业许可持证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湖北省黄石煤炭矿务局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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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贯彻执行本规程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各级管理机关、矿务局(矿区建设指挥部、基建公司、地质公司地方煤矿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工程队、地质队,以下各条同)以及其它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各级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下各条同)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煤炭工业部、省(区)煤炭局(煤炭厅、煤炭工业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务局都必须建立安全监察局。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察处站。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局长由省(区)煤炭局任免,驻矿安全监察处(站)处(站)长由矿务局任免。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是代表上级所辖范围内执行有关安全的方针、法令和本规程行使监察权。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规定配备安全监察员。
安全监察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经常下井并取得监察证的区、科级干部担任。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规程,并按照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行使监察权: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有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对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一职工都必须积极支持群众安全监督岗(网)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每一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对威胁生命安全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地点,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危险地点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企业照发工资。每一班组都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负责本班组的业务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矿务局每半年、矿每月必须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建立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矿务局和矿都必须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矿还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矿必须建立安全业务机构。
第六条:矿务局、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本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局长、矿长应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条:新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组织验收。改扩建矿井应由省(区)煤炭局(或部直管矿务局,以下各条同)组织验收。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组织验收。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由矿组织验收。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设备或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移交生产。矿务局、矿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通风防尘设施质量、巷道维修质量和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处理,限期达到标准;
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对机电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保证安全运转。
第八条:每一矿井,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在每季末,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制订补充措施,并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九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人员入井前挂牌出井后取牌的人员清点制度。
井口考勤人员和区、队、班组长必须确切掌握当班实际出勤人数。每次换班后两小时,有人尚未出井,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查明原因。
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战略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发展理论,以煤矿企业长期发展为主题,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为指导思想以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建立符合规章制度的安全管理体制,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及装备水平,全面增强矿井的抗灾防灾能力。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2.听取各部门和安监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4.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二、具体要求
1.各矿每周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矿务局、省(区)煤炭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办公会议由局、矿长主持,总工程师、有关副局、矿长、副总工程师及有关处、科室和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会议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下发,狠抓落实。
各省(区)煤炭局对各局、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督促检查,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使其成为煤炭系统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
鉴于当前瓦斯煤尘重大事故连续发生,要求二季度各局、矿在办公会议上突出研究解决通风、瓦斯、煤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做到:
1.采掘工作面和峒室必须有足够风量,保证做到不在瓦斯超限下作业。消灭不合理通风。局扇要指定人负责管理,不准擅自停开。
2.严格瓦斯检查,各矿必须健全检查制度,值班矿长和总工程师每天必须阅瓦斯日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检查员上半年必须配齐,实行区域检查,严守岗位认真检查,作好记录,杜绝空班漏检;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沼气矿井瓦斯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每半年不少于三天的脱产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3.严格执行井下爆破规定和火工品的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炮眼装药量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明电放炮、矿灯放炮、多母线放连珠炮。凡是违犯井下爆破规定,必须严肃处理。放炮员每半年不少于三天的脱产培训。
4.加强机电设备维护,保证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组织强有力的维护人员对井下设备台台进行检修;对电气设备防爆面普遍进行检查处理;三大保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对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建立健全机电设备使用、操作、维护、检修责任制,使井下设备完好率达到部规定标准。
5.坚持综合防尘,有条件的实行煤体注水,采煤机组要有完善的内外喷雾装置,巷道要定期清扫洒水,转载点、皮带巷要设洒水装置,大力推广水炮泥。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要积极按规定设岩粉棚和撒岩粉。
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顶板、水、火、运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局、矿长和各级行政领导应尊重、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并保证生产技术措施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第五条 对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洗选和加工利用等主要生产环节及其业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强化管理。要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第六条 要大力推行质量标准化,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一切工作都要有质量标准,都要按质量标准办事,同时建立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各局、矿都要制订达到质量标准的规划并按期实现规划。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积极学习、应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信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生产技术素质,增强应变能力,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日益提高。第二章 现场管理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矿区内或矿井的其它重要、特殊工程,如大峒室开凿、巷道维修、设备安装等都要有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矿务局应根据部颁发的的有关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及检查监督的规定,结合本矿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局的采、掘作业规程管理方法,报省煤炭局(公司)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可参照采、掘作业规程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根据当前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薄弱的状况,特重申:
1.采、掘作业规程质量低劣或脱离现场实际,由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局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2.不按采、掘作业规程施工的,要追究采、掘区(队)长的责任。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定期检查监督;
3.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矿要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技术组织措施;
4.每个采、掘工作面,都要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测量资料和矿压观测资料,包括顶板来压规律、下沉量、下沉速度、压力值等,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凡是没有顶板观测资料而制订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新投产矿井、新开采煤层应在生产中逐步积累矿压观测资料;
5.采、掘工作面都要实行正规循环作业和多循环作业,以提高单产单进。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经过科学测定,采用合理的劳动定额进行编制。作业图表应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第十条 局、矿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掌握。各工种要按照应知应会的要求,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都应有工程规格质量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验收工作。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区(队)每班验收;矿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矿务局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扣除工作量和相应的工资、奖金。各项工程质量由矿每月评定一次,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