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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储能技术是什么

大气的刺猬
雪白的哈密瓜,数据线
2022-12-31 16:59:49

分布式储能技术是什么?

最佳答案
踏实的枕头
苗条的电话
2025-07-28 02:06:45

根据江苏能源网了解到随着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以及电动汽车的蓬勃发展,大量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而分布式系统带来的随机性和高负荷等问题需要相应的存储技术提供解决方案,因此,诞生了分布式储能技术。

该系统主要应用场景包含用户侧,分布式电源侧和配电侧等三个方面,多以分布式电源,用户侧或者微电网为背景引入,电动汽车也是其中一种重要组成。相较于集中式储能,分布式储能减少了集中储能电站的线路损耗和投资压力,但也具有分散布局,可控性差等特点。合理规划的分布式储能,不但可以通过“削峰填谷”起到降低配电网容量的作用,还可以弥补分布式的随机性对电网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

分布式储能技术与大规模集中式储能技术相类似,一般可分为机械蓄能,物理蓄能和化学蓄能。详情情况可从江苏能源云网查阅咨询

最新回答
落寞的樱桃
激昂的冰棍
2025-07-28 02:06:45

分布式储能指通过绿色能源中的光伏,风电或是电网中的电力将能量存储起来,储能的能量可以是电、热、冷、势能等。分布式储能系统接入位置灵活,主要就是将中低压配电网、微电网及用户多余的电能接入供电网络中。电网负荷随着一天的用电量的变化存在峰值和峰谷,风能、太阳能发电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剧了调峰的压力,利用储能装置在负荷高峰期放电,负荷低谷期从电网充电,减少高峰负荷需求,从而改善负荷特性,参与系统调峰的作用。

英勇的热狗
落后的铅笔
2025-07-28 02:06: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名单附后)。现就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试点条件,搞好项目核准。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请各地对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审核,依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

二、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三、明确供电责任,确保供电安全。试点项目应当符合电网建设、运行、维护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四、规范配电网运营,平等履行社会责任。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试点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以试点名义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五、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请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规定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为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创造条件。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增量配电业务符合配电网规划、电网公平开放、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并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喜悦的小蜜蜂
冷静的万宝路
2025-07-28 02:06:4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