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在何时发布?
国家能源局官网3月23日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指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能源发展规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规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
该办法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政策和措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中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作为约束性指标,在电力市场改革方案中鼓励和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利用,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和充分消纳的原则开展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
跨省跨区输送通道送受端地区通过政府间送受电协议或市场化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消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送受电协议应明确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电量,并纳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监测并提供跨省跨区送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信息,存在争议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裁决认定。
法律分析:1)客观性,评价指标能真实反映场站的预测水平高低;
2)适应性,考核指标应有广泛适应性,适应性指不论风电场还是光伏电站、不论是正常运行阶段还是启停过渡过程,指标均能适用;
3)统一性,统一性是指无论统计周期长短,评价指标都可应用,不需要因不同的统计周期而引入不同的指标;
4)对称性,对称性指无论误差是正偏离或负偏离,只要偏离量相同,考核就相同。不会诱导场站预测时做出倾向性的选择;
5)稳定性,稳定性是指奖励误差平稳的预测,引导减少误差严重突变的预测,因为从电力系统应对情况来说,平稳的预测结果意味着系统可控,大幅的误差突变可能突破系统实时的备用极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推动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第四条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此次明确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绿证交易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实施,跨省绿证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进行。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在配额的制定、实施、绿证交易和监督考核等内容更为细致明确。
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的义务主体明确为省级电网、地方电网、配售电公司、独立售电公司、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以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一共六类。在配额指标上,对19个省调高了2018年总配额指标,24个省调高了2020年指标。
与配额制配套的是“绿证交易”,即对完成配额义务主体的配额核发绿证,发电企业、配额义务主体之间可进行自由交易。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配额制政策有望在2018年年底出台实施。
配额指标总体提高
最明显的变化,首先是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义务主体进行了六种分类,明确了其承担配额的计算方式。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2021年各省(区、市)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2022年各省(区、市)预期目标见附件2。
第二条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在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激励。
据报道,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仍由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电力用户只能闭着眼睛采购,不知道电从哪里来。今年,这一局面将被打破。
报道称,能源局负责人表示,明确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配额指标并进行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目前正在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初步计划于上半年发布。
知青人士表示,和以往的设计相比,此次最大的变化是将配额制的义务主体由发电侧转向需求侧,配额制即政府负责考核,市场主体负责完成配额指标。也就是说,将来中东部地区必须敞开大门接受跨省绿电,电网公司会“分品种”卖电,终端用户有权选择清洁能源。
文章来源:央广网
第二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由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第五条 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第六条
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的20%考核,其余项目正常执行本规则,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第七条 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八条
第九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第一十条
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下,具体实施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与考核。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四章
第一十一条 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一十二条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
(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
(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九)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
(十)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
(十一)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一十三条 光伏电站因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及继电保护装置、安自装置动作导致光伏发电单元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光伏发电单元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网后,光伏发电单元方可并网。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考核费用不足8万元,则按8万元进行考核。若违反上述规定,并且光伏发电单元并网于与主网解列的小地区,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4%考核,考核费用不足16万元,则按16万元进行考核。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 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含正常停机过程)。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不超过10%装机容量/分钟。此项按日进行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按照时间区间内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进行统计。因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超出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的不予考核。变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第一十六条
其中Pi,c为i时段内超限值的功率变化值,Plim为功率变化限值。
第一十七条 当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光伏发电单元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光伏发电单元总容量超过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若发生光伏发电单元脱网考核且月累计考核费用不足12万元,则按12万元进行考核。
第一十八条
配有储能装置的光伏电站,以上网出口计量点为脱网容量的考核点。
第一十九条 当确需限制光伏电站出力时,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含实时调度曲线),超出曲线部分的电量列入考核。
第二十条
按光伏电站结算单元从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实时采集光伏电站的电力,要求在限光时段内实发电力不超计划电力的1%。限光时段内实发电力超出计划电力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力的积分电量按2倍统计为考核电量。
配有储能装置的光伏电站,取光伏电站与储能装置实发(受)电力的代数和为限光时段内计划电力的考核值。
第二十一条 光伏电站应开展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工作,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预测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光伏电站上报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工作开展的需要,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一)光伏电站应在能够准确反映站内辐照度的位置装设足够的辐照度测试仪及附属设备,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辐照度测试仪相关测量数据及调度侧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数据准确性。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辐照度测试仪数据上传或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二)光伏电站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可用容量,考核规则如下:
1. 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发生变化后,需在24小时内上报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上报准确,每迟报一天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2. 光伏电站可用容量发生变化后,需在4小时内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报送数据准确,每迟报1小时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
(三)光伏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结果,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分日前短期预测和日内超短期预测两种方式。
日前短期预测是指对次日0时至24时的光伏发电功率预测预报(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光伏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次日光伏发电功率预测),日内超短期预测是指自上报时刻起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预测预报。两者时间分辨率均为15分钟。调度机构对光伏电站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进行考核。光伏发电受限时段准确率不计入考核统计。
1. 日前短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
光伏电站每日9点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0时到24时每15分钟共96个时间节点光伏发电有功功率预测数据和开机容量(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12点前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光伏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次日光伏发电功率预测)。
(1)光伏电站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少报一次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日前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2)光伏电站日前短期预测准确率应大于等于85%,小于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前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准确率=()×100%
日前短期准确率考核电量=(85%-准确率)×PN×1(小时)
其中:PMi为i时刻的实际功率,PPi为i时刻的日前短期功率预测值,Cap为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n为样本个数,PN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单位:兆瓦)。
(3)光伏电站日前短期预测合格率应大于80%,小于8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前短期光功率预测合格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合格率=×100%
日前短期合格率考核电量=(80%-合格率)×PN×1(小时)
其中:Qi为i时刻的预测合格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2. 日内超短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
(1)光伏电站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少报一次扣罚当月全场上网电量的0.1%。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按月进行考核,全月累计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
(2)光伏电站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第4小时的准确率应大于等于90%,小于9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准确率=()×100%
日内超短期准确率考核费用=(90%-准确率)×PN×1(小时)
其中:PMi为i时刻的实际功率,PUi为4小时前的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的i时刻功率值,Cap为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n为样本个数,PN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单位:兆瓦)。
(3)光伏电站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第4小时的合格率应大于85%,小于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合格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合格率=×100%
日内超短期合格率考核电量=(85%-合格率)×PN×1(小时)
其中:Qi为i时刻的预测合格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光伏发电单元应具备电网规定要求的零电压穿越能力。在光伏电站内同一型号光伏发电单元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零电压穿越改造,或已完成现场改造计划但未在6个月内完成检测认证的光伏发电单元视为不具备零电压穿越能力,禁止并网。
第二十四条
若具备检测条件的光伏电站光伏发电电源现场检测不合格,或经现场抽检合格后仍在低电压穿越范围内发生脱网,自脱网时刻起该光伏电站同型机组禁止并网,直至完成低电压穿越改造。同时在该光伏电站同型机组重新完成整改并提供检测认证报告前,当月按以下公式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光伏电站应配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
第二十六条
(一)若光伏电站内无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主要包括MCR型、TCR型SVC和SVG),在场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投入运行前,每月按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二)光伏电站应按照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2、《光伏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NB/T 29321-2012等有关要求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调节速率)不满足电网要求的光伏电站在完成整改前,每月按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
光伏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投入自动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光伏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λ可用,计算公式如下:
λ可用=每台装置投入自动可用小时数之和/(升压站带电小时数×装置台数)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以95%为合格标准,低于95%的光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可用率考核电量=
Wa为该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
继续阅读 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九)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
(十)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
(十一)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一十三条 光伏电站因频率、电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