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国煤炭消费量高达33.65亿吨相当于全世界的一半
是相当于全世界的一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表示2015年世界煤炭产量约80亿吨,全国产量达37.5亿吨,虽然同比减少3.3%,但仍占世界的47%;我国煤炭消费量为39.65亿吨,同比下降3.7%,但仍占世界煤炭消费量的一半。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比重达到64%,远高于30%的世界煤炭平均水平。
易煤网回答您:2015年煤炭供大于求价格下跌。
中国许多行业的高速发展是建立在低电价、低煤价和高能耗的基础上,市场化的煤炭价格不断上涨,恰恰反映了这些产业对能源的过度消耗。应下决心、下力气控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势头,完善产业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抑制不合理的能源需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方面,对高耗能产业和过热行业在项目许可、土地、环保、信贷投放等方面要收紧口子、抬高门槛。另一方面,尽快改革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价格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使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以下是2015年煤炭市场分析:
据了解,2015年一季度,我国煤炭的发运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是负增长。作为我国西煤东运的主要通道大秦线(大同-秦皇岛),一季度发运煤炭10599万吨,同比减少718万吨。
港口方面,一季度,北方沿海港口发运煤炭1.43亿吨,同比下降9.2%。秦皇岛港、黄骅港、曹妃甸港、天津港(11.38, 0.28, 2.52%)4港中,除天津港发运煤炭量增长32.4%外,其它3港都是负增长。其中秦皇岛港降幅9.8%,黄骅港降幅31.9%,曹妃甸港降幅19.7%。
4月份,煤炭市场仍保持低位运行,下游需求不旺,沿海煤市供大于求形势严峻。全月,预计北方港口合计发运煤炭5000万吨,同比减少860万吨。
秦皇岛港是世界第一大能源输出港,是我国“北煤南运”大通道的主枢纽港,占全国沿海港口下水煤炭的50%,被称为“国家经济的晴雨表”。
据粤电集团业务人员介绍,秦皇岛港输出的煤炭相当一部分供应沿海六大电厂。去年,秦皇岛港发运煤炭2.37亿吨,除发运广东省4000万吨,福建省2000万吨左右外,其余大部分发运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
港口统计数据显示,在正常需求下,秦皇岛港一天的进煤量为8500车皮,每车皮80吨。而2015年4月份,秦皇岛港日均进煤量只有6500车皮。进煤量减少,除大秦铁路(9.14,0.29, 3.28%)检修外,需求量疲软是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2015年一季度,全国进口煤4907万吨,同比减少3474万吨,下降41.5%。专家认为,在严控进口煤的情况下,国内煤炭形势依旧没有起色,说明煤炭的需求量确实低迷。
一季度煤炭需求量不足,有其客观原因。春节前一星期到正月十五,沿海很多工厂减产或停产,用电量减少,耗煤量相应减少。正常情况下,南方六大电厂平均日耗煤70万吨,在这段时间只有三四十万吨。
但这不是主要原因。煤炭专家王云说,今年以来,煤炭市场总的形势是下游需求不足,煤炭产能过剩,全社会库存居高不下。一个原因是,我国生态建设持续开工,水电、核电、气电、风能和太阳能等替代能源发展迅速,煤炭消费量减量成为必然。
另一个原因,经济结构转型发展,高耗能行业形势低迷,沿海一带一些外贸加工型企业搬迁到内地,煤炭需求不足,煤炭供过于求压力加大。
目前供大于求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进口煤冲击依然严重,2015年新建投产的煤矿又会增加很多处,会从一定程度上加剧煤炭价格下滑,很可能煤炭价格会再次大幅下跌。
国务院:到2015年底关闭2000处以上落后小煤矿
2013年10月12日 20: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3
中新网10月1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到,我国将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中央财政和所在地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加强地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煤矿或煤矿集中的矿区,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加快研制并配备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支持重点开发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监察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1、聚焦“洁净煤” 推进绿色开发利用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 推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
环境商会在提案中提出如下建议:1、制订清洁高效用煤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2、扩大落后用煤技术的淘汰范围:建议国务院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扩大对落后用煤技术的淘汰范围,例如将所有型号的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小规格燃煤锅炉等列入淘汰类目录。3、对采用清洁高效用煤的给予财政支持:建议财政部比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对工业园区集中制气、分散用能项目的节煤量,给予财税上的优惠或奖励。
民建中央:优化煤炭产能结构实施“洁净煤”战略
民建中央在今年《关于优化煤炭产能结构,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的提案中建议,要有效治理煤炭行业不同类型的产能过剩问题,优化煤炭产能结构,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当前煤炭产业的主要矛盾是产能过剩与市场需求增速放缓之间的矛盾,煤炭产业要走出困境,必须要破解产能过剩问题。
民建中央认为,应积极实施“洁净煤”战略,推进煤炭生产和消费的高效化、清洁化。大力推进“煤电一体化”,从“运煤”到“输电”,减少煤炭分散使用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煤炭高效利用。此外,还应完善煤炭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依法对“劣质煤”的使用和生产销售进行限制。
梁嘉琨委员:促进煤炭安全高效绿色开发
梁嘉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建议:(一)加大对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现代化矿井建设的支持力度,以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为重点,加强煤矿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及装备,提高煤矿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二)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和发展以煤为主的综合性大型能源企业集团;(三)大力发展矿区循环经济,鼓励建设循环经济园区,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煤电、煤焦化一体化等煤炭深加工项目,建设大型坑口电厂和煤矸石电厂,促进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四)出台财税、信贷等支持政策,推广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
全国政协委员、开滦集团董事长张文学建议:加大对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现代化矿井建设的支持力度,以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为重点,加强煤矿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及装备,提高煤矿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和发展以煤为主的综合性大型能源企业集团。
大力发展矿区循环经济,鼓励建设循环经济园区,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煤电、煤焦化一体化等煤炭深加工项目,建设大型坑口电厂和煤矸石电厂,促进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出台财税、信贷等支持政策,推广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
2、关注雾霾 煤企何去何从
胡淑萍代表:促进煤炭企业转型升级
江西丰城矿务局坪湖煤矿洗煤班班长胡淑萍通过广泛调研,准备了关于合理利用低热值煤发电、促进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的议案。她希望煤矿企业能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改变目前相对不景气的状况。
张文学委员:补充完善相关煤矿退出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开滦集团董事长张文学建议:补充完善以前相关煤矿退出政策。建立煤矿退出长效机制,形成政策机制,连续性的,不搞阶段性的。建议设立煤矿退出关闭长效基金。煤炭税收太重,应留出一部分做煤矿转退基金。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伊永春代表:老国有煤炭困难企业生存问题亟待改善
为了维护职工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伊永春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老国有困难煤炭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妥善安置职工。如:对于文化程度低、年龄大、技能单一的“40、50”职工,由国家托底,允许提前退休;对于“40、50”以下的职工,由国家托底,鼓励其自谋职业等;二是减轻老国有困难煤炭企业的社会负担,减免因承担社会责任而支付的税收、贷款利息;三是减免老国有困难煤炭企业的各种税费,如资源税,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制定浮动税率,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生存环境,为职工留住生存岗位。
卜昌森代表为老矿退出开药方
卜昌森表示:“企业如人体,长期超负荷、缺营养,必然积劳成疾、酿成病患。”。针对上述问题,他尝试开出药方。药方:政策性关闭破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关闭转产长效机制
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姜耀东委员建议:首先,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延长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继续对破产煤矿离退休人员工资、医药费和必要的后勤运行费用等给予补助,并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其次,支持破产煤矿“四供一业”等后勤设施移交。由中央财政足额拨付资金,对破产煤矿“四供一业”等后勤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弥补历史欠账,使其尽快达到移交条件,便于尽快移交社会。
最后,给老煤炭企业的保证补助资金到位。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拨付方式仍以1998年中央下发地方的煤炭企业名单为基本依据,按原渠道专项下拨,以便于企业接收,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截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聚焦税改 代表有话说
华炜张有喜卜昌森:推进“清费立税” 取消铁路建设基金
华炜认为,铁路建设基金是在特定时期、特殊背景下,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对资金短缺的一种应急性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相继建立和健全,特别是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铁路建设基金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
张有喜表示,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后,,铁路建设基金征收主体已由国务院组成机构变为企业法人,铁路建设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由企业继续征收“名不正言不顺”。
卜昌森表示,我国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决定了煤炭运输呈“西煤东运”、“北煤南运”的格局,西部和东北地区煤炭外运量大,运距远,承担的铁路建设基金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难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既加剧了我国煤炭供需的结构性矛盾,也影响到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此外,铁路建设基金的存在,使得国内煤炭运输费用高昂,煤炭价格与进口煤相比毫无竞争优势。
贾康:环境税改革,费改税为先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党委书记,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表示,去年12月1号作为代表事项启动的资源税改革,也是政府手里增加的一个很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这样存量变存价的改革,要扩大覆盖面。另外消费税,在今年应该听到它的方案信息的披露,在这方面优化它的设计,使消费税能给地方政府提供一部分有分量的财力来源。除此之外,方案里的税制改革明确规定,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以及要推进以环境方面的费改税为第一阶段重点的环境税改革。这两个税种改革主要是完成立法先行的过程,立法过程可以拭目以待。
山西国资委朱晓明:煤炭业增值税由17%调回13%
去年山西省煤炭业经历“寒冬”,而这“寒冷”在短时间内或很难消退。“建议国家把(煤炭业)增值税调回到13%。”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国资委主任朱晓明今年两会要提出的建议,是“缓冻”的针对性举措。
一、行业状况
中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特点决定了煤炭是中国能演消费的主体,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占比维持在70%左右。长期看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能源消费将保持稳定增长,但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节能减排的政策的实施将使能源消费增速放缓。因此长期看煤炭行业仍具有持续增长潜力,但增速将放缓。短期看煤炭行业将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煤炭资源整合、运输通道建设、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受国内经济影响。2014年初以来我国煤炭需求直线下滑,煤炭企业库存快速上涨,价格连续发生下滑。2014年四季度在一系列“为煤企解困”政策的推动下,煤价略有回调,单“高库存,低需求”的现状并未改变。2015年以来,受需求下降、供大于求的影响,煤炭价格持续下降,降幅较大。
二、行业前景
总体来看,目前受国民经济景气度下行以及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我国煤炭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但在国家经济的整体格局中煤炭占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会轻易动摇。在包括取得国际能源定价权方面,我国也更加需要做强做大资源类企业。从长期看,我国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提供了坚实支撑,煤炭市场将会呈现供需平衡的基本格局。随着国家各项行业政策的实施和推进,煤炭产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得到优化,煤炭工业的规模化、现代化也将得以强化,为煤炭产业优化升级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市场供求及产品价格变动
1、煤炭供给
我国煤炭储量占世界储量的13%,储量较为丰富,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目前我国煤炭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情况。2014年全年我国原煤产量为38.7亿吨,较上年同期下降2.5%,为2000年以来首次下降。2015年全国原煤产量继续负增长,同比下降3.28%2016年全国原煤产量创下近6年来的新低,仅为33.64亿吨,同比下降10.22%。从内蒙古、陕西、山西等三大煤炭主产区来看,煤炭产量总体同比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指出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因此,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预期未来几年煤炭供给将处于收缩的状态。
2、煤炭需求
从煤炭需求方面来看,煤炭消费主要集中在电力、建材、钢铁、化工四大行业,合计约占煤炭需求量的九成。受经济复苏低于预期、美联储加息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国际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国内方面政府坚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全社会对钢铁、电力、建材、化工等耗煤企业的需求增速也随之放缓。此外,政府对高耗能产业节能的政策力度日趋增大,单位工业增加能耗呈下降趋势,对煤炭需求的增长也起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
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制定,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含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核准。第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立项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第十四条 在依法批准建设的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煤矿。
对已建成的各类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或者关闭。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五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开采。
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十八条 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应当由煤矿企业依法承担复垦义务。煤矿企业可以自行复垦,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复垦的土地应当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造成他人损失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土地复垦的协调工作,对列入土地复垦规划的项目,应当确保如期实施。第二十条 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
截至2015年底,山西煤炭保有资源储量2709.01亿吨,占全国保有资源储量的17.3%,居全国第三。
截至2015年底,山西省已发现的矿种有120种,其中有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63种。资源储量居中国第一位的矿产有煤层气、铝土矿、耐火粘土、镁矿、冶金用白云岩等5种。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的主要矿产有煤、煤层气、铝土矿、铁矿、金红石等32种。
扩展资料:
山西的大同煤矿是中国最大的煤矿,在山西省北部,储量大,可采煤层多,平均厚度30~40米。灰分低,硫、磷杂质少,发热量高,且煤层稳定,易于开采。为国内最大的优质动力煤供应基地。大秦铁路为大同煤矿的主要外运通道。
北魏时期郦道元所著的《水经注》,是最早用文字记载有关大同地区煤层的自燃和煤炭的开发利用。至宋代,冶金、陶瓷等行业广泛用煤作燃料,煤炭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大同地区煤炭已被广泛烧用。
辽、金、元时,大同地区的采煤业已很发达,冶铁业亦历久不衰,促进了采煤业的发展。明、清时代,煤炭已被广泛应用于冶铁、铸钱、炼硫磺、烧石灰、烧砖、烧陶瓷、酿酒、制药、炼黑矾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山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同煤矿
1.数据差距有多大?主要是哪些行业造成的?
上述文章所指出的数据差距是基于2015年8月印刷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4》与2013年12月印刷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3》中的不同,在两本年鉴均出自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但在2012年的煤炭消费量前者为41.2亿吨,后者为35.3亿吨,两者相差5.9亿吨。
分行业来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12年的煤炭消费量被上调了8066万吨,其次为电力、热力及水生产、供应业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和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分别被上调了6817万吨、5388万吨和3808万吨。这四个行业的被上调的煤炭的数量占总调整量的40%左右。
2.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数据差距?
我国的煤炭消费数据一直存在全国性的煤炭消费数据与各省煤炭消费数据的总和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这种误差达到相差8.4亿吨。这种巨大的误差既有地方统计重复或高估的因素,又有全国统计低估的因素,难以准确区分。
这种巨大差异的背后原因是中国煤炭消费统计体系的不完善,如果这种统计体系问题持续存在,给政策研究和决策带来很大的困扰,也会导致中国政府在出台和落实控制煤炭消费政策时有所顾虑。
3.新的统计数据是否意味着中国煤炭消费在“十一五”期间增长停滞甚至下降的说法并不成立?
统计数据的调整并不改变对煤炭颓势的判断。《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4》中修订了2000年以后中国的能源和煤炭消费等数据。但此次对历史数据的修订并不影响中国煤炭消费增速正在逐渐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的趋势。即使按照修正后的数据来计算,在2007至2011的五年中,中国的煤炭消费年均增速达到7.6%,而2012至2013年,中国的煤炭消费年均增速下降到4.5%左右。
2015年2月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出:经初步核算,2014年煤炭消费量同比下降了2.9%,以及根据行业快报,2015年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主要耗煤产业在前三季度的煤炭消费量均出现了同比负增长,中国2015年的煤炭消费量在“十二五”的最后两年不会有大幅的增长。
4.这会推翻对于煤炭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空间的判断吗?
此次对能源数据的修正有可能进一步压缩了未来中国的煤炭消费增长空间。中国政府在2014年6月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提出2020年中国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煤,煤炭占能源消费的比重占到62%以内,消费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原煤;在2020年前,中国的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要降低5.4%。近期有国际组织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呼吁2020年的中国煤炭消费占比应该进一步下降到58%,这意味着2020年中国的煤炭消费量需要控制在39亿吨左右,中国的煤炭消费量在未来的五年已经没有进一步的上涨空间,甚至要减少2至3亿吨的煤炭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