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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云南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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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15:05:29

现任云南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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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23:59:34

黄锦生,男,曾任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2014年4月,任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局长。

2014年9月,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免去其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局长职务。

2015年7月,兼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

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330115/11095556.htm#viewPage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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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23:59:3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1994年12月28日发布的第169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促进我省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煤矿在生产成本价内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简称维简费),属于专用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级管理,确保乡镇煤矿自我发展的后劲。第三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实行提取上缴和开支使用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坚持先收后支,按计划审批项目,做到有计划、有预算、有检查、有决策。第四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由煤矿企业法人负责,乡镇政府和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纳入对矿长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章 提取维简费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凡在我省开办的县办、乡镇办、村办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个体煤矿企业均执行本办法。第六条 维简费提取标准按煤矿企业当年当月实际产出原煤量计算,结合我省原煤售价和生产方式规定为:(1)井工生产的烟煤、无烟煤每吨提取10.4元;(2)井工生产的褐煤每吨提取8元;(3)露天矿生产的褐煤每吨提取6元。

维简费提取标准,应在煤炭销售价内提取,不允许在煤价外对用户新增维简费项目加收费用,也不能因此而擅自提高煤价。第七条 维简费的矿留和上缴比例:

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产量提取的吨煤维简费矿留和上缴比例定为:矿自留75%,上缴县煤炭局16%,地区煤炭局4%,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4%,省救护支队1%。第八条 维简费提取按标准进入煤矿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于次月从煤炭销售收入中上缴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委托的银行专户存储。第三章 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第九条 维简费的使用及其范围:

维简费的使用只能用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不能挪作他用。使用范围是:

1.3万吨/年以下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本矿点的环境治理;

2.3万吨/年及其以上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设备更新,生产环节补套工程;

3.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矿区公用工程(为矿区公路、供电、排水工程等),扶持骨干矿井,矿区环境治理;

4.省、地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原则上从什么地方提取应返回到什么地方,但亦可作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补助新技术推广应用、扶持骨干矿井、完善交通通讯等;

5.省救护支队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购置救护装备、完善交通、通讯设备、救灾时费用支出的补助等;

6.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维简费的管理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按当月实际产量数足额(包括自留维简费)上交维简费,煤矿企业应以当月销售收入中提取维简费于次月20日前上缴维简费给开户银行,专户存储。

2.煤矿企业不得借口不缴或者截留维简费,挪作他用;

3.煤矿企业使用维简费必须按管理权限申报项目,编制计划,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维简费;

4.受托银行建立专户存储维简费的管理制度,负责资金监督和管理,按期收缴,按规定付息,按计划审批项目及时返还资金,保证煤矿维简费的支出。第四章 使用维简费用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凡使用维简费的工程、设备购置等项目,必须编报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1.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及设备购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经地(州)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凡使用维简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煤矿企业提出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地(州)煤炭部门审查,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4.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使用维简费的项目计划抄报专储银行,银行按项目计划进度拨款交负责资金监督。第五章 维简费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煤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煤矿企业提取维简费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维简费收缴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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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23:59:34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能源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职责。

(四)划入云南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煤、电、油、气等能源资源管理,拟订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能源的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中央和省规划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省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储备、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

(七)负责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制定开展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资源的发展规划,协调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

(八)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进出口总量平衡和能源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九)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能源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能源综合业务(包括投资综合)、能源体制改革、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督办、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电力处

拟订火电和电网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火电和电网建设进行管理。

(三)煤炭处

拟订煤炭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煤炭资源管理,参与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划,引导煤炭行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参与煤炭矿井整顿关闭。

(四)石油天然气处

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监测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石油储备工作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指导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

(五)水电和新能源处

拟订水电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水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范规程对水电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防洪安全等进行管理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太阳能、风能和其他新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新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新能源建设进行管理。

(六)能源协调和科技装备处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产业的有关工作组织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对外合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 4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7 名(含总工程师 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8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能源局。 能源专项规划(电力、煤矿等)按照规定权限由云南省能源局审定。 云南省能源局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核准。 云南省能源局负责申报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汇总省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并提出安排建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二)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三)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

(四)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物价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等职责。

(三)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价格和收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价格和收费改革调整方案以及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

(四)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五)负责价格、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调整省管收费标准和项目协调重大价格及收费争议受理价格处罚的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负责对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负责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指导价格诚信建设。

(六)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及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七)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负责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初审或认定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

(八)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宣传、文秘、信息、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调整审价委员会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价格政策措施提出修订云南省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的建议拟订价格听证办法实施意见

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

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

(二)价格调控监测处

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和业务综合性文件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负责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实施价格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三)价格管理处

拟订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价格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协调重大价格争议参与重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研究提出重要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标准、补贴和出库价格建议。

(四)收费管理处

拟订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公益服务、公用事业、经营服务、中介服务收费政策提出收费改革方案提出有关收费的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协调重大收费纠纷负责收费许可证发放、年度审验和收费统计工作。

(五)成本调查监审处

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国家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负责省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的培训。

(六)价格监督检查处(反价格垄断执法处)

负责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全省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负责价格收费行政处罚复议案件及应诉案件的受理负责全省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价格收费投诉举报的受理及案件查处负责价格收费举报的督办和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价格举报问题的报告工作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 70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6 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12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该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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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23:59:34

组成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5个(云南省监察厅与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挂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云南省乡镇企业局、云南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黄金管理局、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牌子) 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其中,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云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为副厅级内设机构)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其中,云南省劳教局为副厅级内设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其中,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为副厅级内设机构)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云南省人事厅合署)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挂云南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审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直属特设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挂云南省版权局牌子)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副厅级) 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厅级,与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部门管理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副厅级,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厅级,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云南省粮食局(副厅级,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由云南省司法厅管理) 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厅级)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云南省人事厅合署)

动听的野狼
迷路的台灯
2025-08-05 23:59:34
需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开采证》、《工商营业执照》。

一、先到工商部门核名,二、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三、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四、到环保局进行测评。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适应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六、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七、办理时限

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