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分裂国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于2005年3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自2005年8月28日起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这句话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无非是尽可能的促进和激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的发展、规范相关市场的正常运作。所以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景,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不成熟、资源分布不均等因素的制约。
3、可再生能源发电,尤其是风电、光伏发电目前的瓶颈,一方面有市场规范、政策等的不完善造成的制约,另一方面与技术发展的瓶颈、资源分布不均有关。现在的状况是,政策逐步趋于完善,但是技术发展、资源利用却严重滞后。举例来看,水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南方,尤其是西南地区,小水电等的发展不容乐观,远距离输电也成为难题;风电资源主要分布在沿海和西北地区,资源分布不均,输电建设跟不上,同时技术不成熟导致大量的风机脱网问题,电能无法上网输出;光伏发电,不适用于大规模的发电,只限于小范围的利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风、光发电本身具有间歇性,发电不稳定,同样影响了电网的安全稳定。
因此,现阶段法律法规、政策随着相关经验的积累可以逐步完善,但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亟需突破,这就需要技术人员努力解决尚存的问题,储能技术的发展对解决上述问题至关重要,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
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描述现阶段能源发展现状,以及根据这一现状而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包括其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领域﹑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故答案为:风能、水能、太阳能.
(2)可再生能源的特点是可以长期提供或可以再生,且清洁无污染,故答案为:清洁无污染.
一、 关于宝润集团
西安市宝润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润集团”)成立于1999年11月11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集油品零售与批发批发、加油站经营、生物柴油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美国上市公司。 公司是陕西省仅有的几家具有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之一。具有国家商务厅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陕西省商务部颁发的重油批发经营资质。在西安、宝鸡、宁夏、铜川等地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重油储存库及铁路专用线;公司在西安及其周边拥有多座万吨级加油站。 公司目前拥有两项生物柴油方面的实用新型技术和三项发明专利技术。同时,公司与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石油大学、四川大学及西北大学、洛阳化工设计院等建立了长期技术合作关系。具有生物质能源的研发、生产的前沿技术。 公司在十年的成长历程中,先后被西安市消费者协会评为“诚信单位”,被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双高企业”,被陕西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评为“A级纳税企业”,被多家银行评为AAA企业。2007年公司成为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理事单位,并取得上海石油交易所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2008年,生物柴油项目获得西安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发展类专项认定。公司斥资5000万元,在铜川建成年产10万吨生物能源的生产基地,主要原料是地沟油等。 2009年公司更是获得了一系列的荣誉。2009年 6月,生物柴油系列产品被中国高技术企业发展评价中心授予“最具市场价值的高新技术产品”; 2009年7月份获得国家级产业技术成果转化无偿资金;2009年8月,获得陕西省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除此之外,公司还在陕北革命老区及贫困地区建有“宝润希望学校”,被宝鸡市教育局和铜川慈善协会授予“捐资助学”爱心企业。 10年来,宝润集团在石油领域的业务迅猛发展,在陕西、山西、山东、新疆、甘肃、宁夏、河南、四川、湖北、湖南、重庆、云南、贵州等地都拥有稳定的销售服务网络,成为民营成品油、重油批发行业的龙头企业。随着国家成品油市场的全面开放,在机遇与竞争并存的形势下,公司确立了以成品油批发为导向,加快加大加油站业务发展,以生物质能源为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 随着汽车数量及公路里程的增长,在2010年-2020年我国成品油需求将以年均5%的增长率快速增长。宝润集团立足已有的良好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以公司强大的资本平台为支撑。大力发展加油站零售体系,继续扩大企业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占有率,为公司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1月1日的实施。公司敏锐捕捉商机,认准以生物柴油等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公司以现有先进设备和成熟的生物柴油生产技术为依托,以广泛的专家技术团队为后盾,同时积极寻求和借助发达国家的前沿技术和设备。在国内生物能源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垄断的形势下,利用国际资本,大力收购国内生物柴油企业。利用公司自主知识产权、先进设备、领先的技术,力争在未来五年的时间内,在中国建成年总产能200万吨的大型生物能源生产集群,公司将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最大的绿色能源生产企业。 宝润集团拥有以高新成先生为董事长的强大管理团队。除专业的技术力量之外,公司尚有美国特许注册会计师、MBA、高级技术人员等相关方面的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宝润集团在成品油行业的多年经营,使其积累了广泛的人脉和良好的声誉。而强大的专家顾问团队也使得宝润集团能够长期关注能源领域的最新发展,从而使公司始终保持行业的领军地位。 宝润集团拥有产、供、销一体化产业链条、主营业务突出、技术领先且拥有强大专业团队的国际型联合能源企业。 宝润集团以“打造绿色能源基地,共创人美好明天”为企业使命。以“实现企业、员工、客户、社会的和谐与共赢”为企业宗旨。以“宝润能源、全球共享”为企业发展的长期愿景。 宝润集团必将成为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国家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基地”,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领军企业。
二、 关于能源问题
世界经济的现代化,得益于化石能源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这一经济的资源载体将在21世纪上半叶迅速地接近枯竭。 石油储量的综合估算,可支配的化石能源的极限,大约为1180-1510亿吨,以1995年世界石油的年开采量33.2亿吨计算,石油储量大约在2050年左右宣告枯竭。 天然气储备估计在131800-152900兆立方米。年开采量维持在2300兆立方米,将在57-65年内枯竭。 煤的储量约为5600亿吨。1995年煤炭开采量为33亿吨,可以供应169年。化石能源与原料链条的中断,必将导致世界经济危机和冲突的加剧。 事实上,近10年来,中东及海湾地区与非洲的战争都是由化石能源的重新配置与分配引发的。这种军事冲突,今后还将更加猛烈、更加频繁。 总之,能源危机迟早会爆发;它的爆发将是毁灭性的! 同时,石化能源的使用,使得地球气候变暖,也使得地球的海平面近百年上升了15厘米,多年之后在太平洋的岛国将长眠于海底,人类将失去家园! 如此,我们该怎么办?!
三、 关于绿色能源
能源是国家的命脉,是经济发展的血液,是国家安全的保障。 然而传统能源的无度开采和使用加剧了地球的温室效应,使得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极雪消融,气候变暖;也使得我们的家园山川,洪灾肆虐,江湖泛滥;发达国家超前消耗地球资源,让我们一起承担后果;我们不能再走他们走的路子,我们要发展绿色、环保、循环、再生的清洁能源。 宝润公司生物质合成燃料技术是经充分吸收美、德、日等国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推出的全球最先进的生物质能源生产技术。 目前,超高温气化合成及催化精馏设备是引进国外的设备,其他干燥系统、净化系统、脱水系统、粉碎系统、压缩系统等都是国内生产配套的。 设备生产系统使用的原料主要是农林废弃物如棉花杆、甘蔗渣、秸杆、树皮树叶,荒山荒坡的野生杂草以及经严格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等。经1050c°的快速高温裂解,催化重组合成,在绝氧不外加氢的条件下连续生产,最终产品符合欧Ⅳ标准的优质的合成油品。 我国有八亿农民,有十八亿亩农业耕地,每年要生产约十亿吨秸秆等农林废弃物,按照每六吨秸秆生产一吨生物柴油计算,使用宝润生物质能源技术,每年就能从这十亿吨农林废弃物中获取五千万吨生物合成燃油,这个数字是目前我国柴油年耗量的百分之三十。如果用这个产能替代矿物质柴油,我国每年将减少一点四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同时,还可为农民增加收入500亿元人民币,让几千万人口致富。
四、 国内绿色新能源
发展绿色能源、促进低碳经济是宝润人的事业,也是中国的事业;是中国的事业,也是人类的事业。 宝润知道,未来之中国,必将强大于世界民族之林,也必将骄傲于环球之列国。因此,我们应承载历史,我们应担当历史,我们更应该创造历史,造福于后人! 我们知道,绿色能源的发展需要全人类共同的智慧,需要国家战略的倾斜和政策的指引,更需要每个企业共同奋斗。 宝润愿意为国家清洁能源的发展先行一步,为和谐社会、和谐中国的发展出一份力。 愿中国更加低碳,愿人民更加幸福!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在借鉴国外可再生能源运作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上, 对症下药 ,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完善建议。
能源最终将由化石能源时代发展过渡到可再生能源时代,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各国在针对经济危机而推出的救援计划中都不约而同地把绿色投资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为实体经济的突破口,希望通过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带动经济全面复苏和持续发展。20XX年1 月16 日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主题是 推动可持续创新 ,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和挑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到2030 年将全球使用能源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一倍的目标。但是目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程,可再生能源未来几年的发展路径几乎是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了。对于我国而言,正如20XX 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中国的能源安全: 前景,挑战和机遇》里提到的: 中国改变现有的能源供需结构存在很大困难,化石能源依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未来几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仍将以煤炭为主,但中国的水电、核电、风电和天然气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长期看,中国应该构建一个技术创新导向的煤炭清洁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系②。相应地,可再生能源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则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经之路。
20XX 年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和政策来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XX 年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 并于20XX 年1月1 日施行,从此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了法制轨道。20XX 年12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案)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五项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补偿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为了有效施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的规章和政策。就整个制度的演进来看,首先是立法形式的变化,由20XX 年前由部门规章与政策予以规范演进到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反映了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以强制性的高位阶立法形式代替之前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法制的统一,更利于可再生能源各项法律制度在全国实施其次是立法内容的变化,从20XX 年之前的 零打碎敲 式立法到统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再到首次修改,以及细则与配套制度的出台与即将出台,都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表明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定与信心,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五项制度是在总结之前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确立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首次修改,既保留了原有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并修改了无效的内容,还增加了新内容,从字眼表述上看既有有变化的,也有无变化的,但是实质上都有了新的内容。20XX 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受该法影响,自20XX 年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止跌回升。然而,要想给予可再生能源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