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耒阳市煤矿有哪些
1、耒阳市最大的煤矿企业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白沙矿务局。
2、 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卫煤业分公司沈家湾煤矿。
3、湖南开元煤业有限公司四家冲井 。
4、湖南省耒阳市董溪煤矿。
5、 湖南万安达集团万世达机械能源有限公司伍家冲煤矿 。
耒阳市矿产资源较丰富,已发现矿种45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18种,非金属矿产23种,水汽矿产1种,煤、高岭土、大理岩为优势矿产。全市共发现矿床(点)178处,探明储量并列入《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的矿产地47处(包括煤炭34个井田)。
其中大型1处,其它均为小型。探有资源储量、但未上平衡表的矿种17种,矿产地28处,其中大型矿床6处、中型矿床9处、小型矿床13处。矿点102处。
扩展资料
董溪煤矿占地10.6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2000多万元,现有职工760人,下辖楠木山、四家冲两个生产工区,年产原煤属低硫、中灰、高发热量的优质无烟煤,煤质好,定向销往耒阳电厂,还远销广东、广西、江西等省及本省醴陵、株洲等省市。
近年来,先后被评为衡阳市明星企业和湖南省经济活动百强企业。1997年,该矿实现了1991年以来的第七年效益年,全矿生产原煤9.43万吨,实现利润45.8万元,由省、地、市投资和矿筹资的楠木山矿井的扩建工程。预计两年建成,工程总投资2378.87万元,建成后,可年产煤15万吨,新井服务年限33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耒阳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耒阳市董溪煤矿
湘潭有个谭家山,有湖南小煤窑之称无烟煤生产基地:郴州、常宁、娄底、邵阳。
其中娄底市是全国主要产煤城市。
湖南曾经有名的煤老板:
1、湘潭亿万煤老板周铁球,后来1年内负债超1亿。
2、衡阳市耒阳“兴旺兴新”煤矿老板谷任根。
3、湖南耒阳煤老板曹利古,2010年前后,在煤矿打拼多年的曹利古赚了近两千万。
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是国务院对煤炭行业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
湖南省,简称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沙,界于北纬24°38′~30°08′,东经108°47′~114°15′之间。
1958年6月,湖南省成立资兴煤炭中等技术学校,开设地下采煤专业。
1959年7月,更名为湖南煤炭工业学校,继续开设地下采煤专业。
1960年初至1962年5月,学校更名为湖南煤炭学院,开设地下采煤本科专业。
1962年5月至1969年初,更名为湖南煤矿学校,地下采煤专业成为学校的传统优势学科。
1971年3月至1982年10月,学校迁址于湖南省醴陵市,更名为湖南省煤炭工业学校,继续开设地下采煤专业,将研究领域拓展至矿井通风安全方向。
1982年10月,学校迁址于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煤炭工业学校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地下采煤专业成为湖南省特色专业。
1996年3月至2002年1月,学校更名为湖南工业学校,地下采煤专业招生规模扩大。
2002年1月至2008年9月,湖南工业学校并入湘潭大学,地下采煤专业更名为采矿工程专业。
2008年9月至2016年5月,湘潭大学成立能源工程学院,设立采矿工程和安全工程本科专业。
2016年5月至今,成立环境与资源学院,采矿工程和安全工程专业并入新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乡、镇煤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地、州、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合理安排乡镇煤矿开采布局,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依法划归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安排开采。禁止掠夺性开采。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引导和扶持集体办矿、联合办矿、合股办矿,进行规模生产。第八条 开发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二)有经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煤炭资源;
(三)可供开采的煤炭资源没有争议;
(四)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办矿资金到位率不得低于所建矿井设计总概算50%;
(五)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提升、运输、通风、安全、排水、供电等技术装备;
(六)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合格证书的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安全等技术人员;
(七)有经过批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煤矿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的采矿设计,其中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下的,只编制开采方案;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环境保护措施;
(九)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开办乡镇煤矿、申领采矿许可证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二)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办矿条件,并签署意见;
(三)凭签署意见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煤炭管理部门报批;
(五)凭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第十条 乡镇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在建成投产前,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须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等手续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承担矿井设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的技术规范、设计规定进行设计。矿井设计必须按权限经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劳动、地矿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办矿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采矿设计进行施工。矿井竣工投产时,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部门组织共同验收。第十二条 乡镇煤炭开采资源,应当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科学的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煤矿的矿井回采率,一般不得低于70%,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回采率,一般不得低于60%。
禁止采用高落式等落后采煤方法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及其他危险方法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禁止超深、超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
禁止将煤炭地质资料、图纸提供给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