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报考枣庄市煤炭局,煤炭局属于公务员还是事业编制?
枣庄市煤炭局全称枣庄市煤炭工业局,局机关正常应该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可能也有下设事业单位,但是你报考的前提必须是该局公开招人,如果是山东省公务员考试,那你考的就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在招考计划中会有说明),如果是事业单位招考,那么考的就是事业编制。如有不懂,可继续追问。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简介
我局成立于2000年,是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垂直管理,下辖鲁东、鲁中、鲁西和鲁南4个监察分局,另有机关服务中心和信息计算中心2个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九) 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促进了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008年,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实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历史最好水平。全省煤矿共生产原煤1.35亿吨,发生死亡事故11起,死亡13人,原煤事故10起,死亡12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09。其中,省属煤矿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市、县(区)属煤矿发生事故7起,死亡9人;乡镇煤矿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与2007年相比,原煤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3起、6人,下降23%和3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1%。原煤百万吨死亡率历史上首次下降到0.1以下,达到了世界中等以上产煤国家水平。
——杜绝了较大事故。2008年,全省煤矿发生了两起两人事故,其他都是单人事故,杜绝了3人以上较大事故,这是我省历史上少有的煤矿安全好水平。
——保证了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实现了两会和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了抗震救灾期间煤矿安全总体稳定,特别是奥运会期间全省煤矿安全无事故,更是来之不易,意义重大。
——部分地市、集团公司实现了安全无事故。一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了所辖煤矿安全状况都有不同程度好转。特别是济南市、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莱芜市和淄矿、枣矿、肥矿、兖矿集团实现了全年安全无事故,更是可喜可贺。
广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照上级一系列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创新思路、扎实工作,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全力实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积极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排查治理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较好地履行了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1、严格监察执法。围绕隐患治理年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两项中心工作,通过积极实施闭合机制、安全约谈制、“七步”走督查程序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确保了执法效果。全年共监察各类矿井1229矿次,监察覆盖率526%;查处安全隐患8876条,整改隐患8839条;停头、停面268个;行政罚款994万元。
2、抓住重点专业。突出防治水和瓦斯煤尘防治两个重点专业。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坚持大雨停产撤人制度。全年共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2万人次,停产矿井144矿次,预防性撤人1.8万人次。开展大雨、暴雨期间停产撤人应急监察,成功避免了薛城区天然焦煤矿“7.23”古井塌陷溃水伤人事故。组织召开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十六字工作体系安全监察意见》,加快了我省煤矿构建十六字工作体系的步伐。积极推进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完善通风系统、加强通风设施管理,进一步改善了井下作业环境。
3、强化安全培训。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严把资质入口关,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全省培训机构共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253人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533人次,特种作业人员88697人次。
4、严肃事故处理。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不断加大事故处理力度。对2008年发生的11起事故全部按期结案,对93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其中行政处分83人,党纪处分12人(包含并处4人),行政罚款4人(包含并处2人)。
5、深化安全评估。严明工作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认真开展了安全程度评估。共评出A级矿井119处,B级矿井80处,C级矿井2处。其中6A矿井19处,5A矿井24处,4A矿井7处,3A矿井18处。
6、完善应急保障。完成了对巨野矿区梁宝寺救护中队和东泰矿业公司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救援体系,强化了救援力量,加强了技术服务。全年各级救护队共出动4000余队次,开展了启封火区、排放瓦斯、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共查出各类安全问题7000余条。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夺得第七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团体总分第二名,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第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姜大明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省级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
2.省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
3.省级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
4.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附件1:
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审批时限(工作日)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52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5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20
15
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发展改革委45305企业债券发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20156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4
7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
3
3
8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省粮食局1510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
代理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
20
14
10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省物价局20141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省物价局2014
12
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
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
认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
1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14缫丝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审批时限(工作日)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5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16农药生产许可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17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18
新建、改建、扩建监控化学品设
施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
14
19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20无线电管制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21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
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
14
22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23无线电台呼号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24无线电、台 (站)设置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25无线电频率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26
在“三高”地点设台产权单位强
制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
14
27成品油零售许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28
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
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
14
29煤炭生产许可省煤炭局604530煤炭经营资格许可省煤炭局201431矿长资格证核发省煤炭局即时即时32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省煤炭局即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
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业务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排查工作;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的b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制度。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凡造成人员伤亡或破坏性冲击的,必须及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按事故调查程序,组织现场调查,编制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章 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处理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
第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微震监测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七条 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数:
(一)煤层性质:包括煤的冲击倾向、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
(二)煤层顶底板性质: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性质等。
(三)地质构造:褶曲构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等。
第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评定冲击危险级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
(二)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
(三)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抗压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
(四)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五)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
(六)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
(七)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八)煤炮剧烈、频繁;
(九)巷道煤(岩)体位移量。
第十九条 有冲击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视危险程度定期现场监测,重点区域必须每班监测。检测方法主要有钻屑法、应力在线监测法、电磁辐射仪监测、微震监测、地音监测等。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参照采场矿压监测数据预测预报冲击危险。
第二十条 钻屑法采用小直径钻头(一般为42mm),钻孔深度不小于7m,间距为3~5m(重点区域需加密)。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鉴别冲击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 钻屑法检测冲击危险的指标及判定方法:
(一)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煤粉量是每米钻孔长度所排出的煤粉的质量,单位为kg;深度是从煤壁至所测煤粉量位置的钻孔长度,可折算成钻孔地点实际采高的倍数,动力效应是钻孔产生的卡钻、孔内冲击、煤粉粒度变化等现象。
(二)用钻粉率指数方法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实际钻粉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定所测工作地点有冲击地压危险。
表1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数
钻孔深度/煤层厚度 1.5 1.5~3 >3
钻粉率指数 ≥1.5 2~3 >3
注: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钻粉量(kg),正常钻粉量是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粉量。测定煤层正常钻粉量时,钻孔数不应少于5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采用便携式电磁辐射仪对冲击危险进行监测时,每隔10m布置1个测点,每个测点监测时间为2分钟。记录煤(岩)破坏过程中电磁辐射强度的最大值及脉冲数,采用静态临界值及动态趋势法预测冲击危险,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若电磁辐射指标升高较快,或指标较高时突然下降,也判定为有冲击危险。
第四章 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参照以下原则: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三)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
(五)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布置巷道。
(六)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
(七)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二)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由于村庄压煤等因素影响形成的孤岛工作面,必须逐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三)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开采上层煤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
(四)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
(五)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六)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
第五章 掘进和回采
第二十六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巷道高度 (或回采高度)。
第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如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件的可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通过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监测和处理。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双翼开采的,两翼工作面不得对采;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必须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应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大面积悬顶时必须实施强制放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撤人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六章 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三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按照“监测→落实防冲措施→效果检验→再治理”的基本程序,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解危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解危后,必须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进行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十六条 解危主要采用钻孔卸压、爆破卸压,也可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底)、煤层注水等方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措施有关规定如下:
(一)打卸压孔前应当用钻屑法查明压力带的范围和程度。只允许在低应力区开始施工卸压孔,且要由低应力区向高应力区钻进,并同时记录每米钻孔的钻屑量、高压特征和特殊情况。
(二)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参照下表:
表2 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表
采放厚度 钻孔深度 孔径与间距
75mm 90mm ≥110mm
≤3m >10m 3孔一组/3m 2~3m 3~5m
3~5m >15m
5~8m >20m
>8m 需专门设计
注:危险性高的区域可加密钻孔;要注意应力恢复后应二次卸压。
(三)采用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地压危险。
第七章 冲击危险区防护
第三十九条 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
第四十条 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一条 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限制人员通过的措施。具体限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冲击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加大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顺槽煤壁向外150m范围内,禁止存放刚性材料,正在使用的设备要生根联牢;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有冲击危险巷道掘进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固定牢靠。
(二)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退路畅通;备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150m以外的范围内;设备、管路、物品应采取固定措施。(三)施工物料尽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脚处,且码放整齐;钻具、钻杆等工具不要悬挂、斜立在帮部。
(四)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五)限制工作面范围内作业人员,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位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监督各煤矿开采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督促各煤矿严格履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程序。
第四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冲击地压矿井监管责任,督促矿井严格执行本规定,落实防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所属矿井冲击地压隐患进行排查确认,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对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防治责任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防治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矿井,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期间组织生产,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本县能源矿产以煤为主,主要分布在仲村、岐山一带。
一、岐山煤矿
岐山煤田开采历史悠久。明朝年间,仲里(现平邑县仲村)人刘汉文招人在窑王山(峡玕西山)脚下,开窑挖煤,获取厚财。在窑王山筑“窑神庙”一座,并刻“一本四十七利”的石碑一块。1782年(清乾隆四十七年),民间集资在窑王山脚下开凿一煤窑。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魏永宪集资在武岩庄开凿煤井两口。1924年(民国十三年),泗水县贺庄王惠如从曹州(现菏泽曹县)招人,在武岩庄西南角开两眼小井。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李宜先勘查岐山庄矿区,对该煤田作了一般性的调查。1936年,博山窑商李景增招人在岐山东建“李家号子窑”(又称岐山庄煤矿),开采中遇古空较多,积水难排,生产亏本,于1937年停办。随后李景增之子李少义与禹村煤矿的包工头李光忠、杨琢志恢复岐山庄煤矿,办起了“份子窑”。1939年初,八路军115师“东进支队”为发动群众,扩大抗日力量,解决兵工厂燃料问题,牵骡子入股办窑。1942年,岐山庄煤矿成立第一个党支部,王恒彬任支部书记。1943年,建立岐山庄煤矿工会委员会,王宣仁任会长。同年,李少义带部分人在窑王山开挖一小煤窑,生产的煤主要供应了鲁中军区艾山兵工厂。1945年8月,日军投降后,鲁中工商局派亓放、于应式分任岐山庄煤矿工矿科长、器材股股长,任继峰任党支部书记,与李少义、李振候、杨琢志等资方搞劳资合作。年初,清理私人股份后,煤矿全部归公营,鲁中工商局派高琨来矿任经理。1947年2月,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山东,煤矿停采,工人撤离,大部分去禹村、孙村煤矿,少部分去洪山煤矿。1948年5月,国民党军队逃窜,岐山庄煤矿恢复生产。隶属山东矿务局新汶矿区办事处管理。1949年10月,委派李树芳任岐山煤矿党支部书记,1950年4月,井下透水,人员全部调往孙村煤矿。
岐山煤矿规模开采始于1958年,是县境内唯一的一座国家统配煤矿,该矿位于仲村镇岐山庄东北部于家山口处,因邻岐山庄而得名。平(邑)—新(汶)公路穿过矿区,南距县城16千米,可接岚(山头)—兖(州)公路和兖(州)—石(臼所)铁路,交通较为便利。
1958年9月20日,本县接管岐山煤矿,县委派郑传祥、陈传达管理生产。矿总部设在武岩庄,当时有竖井12个,工人680名。同年10月,新建岐山煤矿炼焦厂和武岩庄煤矿。12月,于家山口四、五号井同时破土动工。“大跃进”高潮中,岐山矿区共建矿3处(岐山庄煤矿、武岩庄煤矿、峡玕煤矿),90个小井,人员最多时达10024人,设2个党委,1个总支,24个党支部。1959年4月,三矿合并成立岐山煤矿,高清合任党委书记、张永孝任矿长。下设岐山庄、武岩庄、峡玕三个矿区,并分别成立党总支。后,根据生产需要,对原井口进行筛选,保留7个立井,2个斜井,2个平峒,工人3724人。1963年6月1日,岐山煤矿移交给临沂专区矿务局。1964年4月1日,合并于临沂矿务局的各项移交工作全部完成。
1958年9月至1959年12月,山东省煤炭工业局122勘探队来岐山矿区进行钻探普查,提出《仲村放城简易地质报告》。1964年6月和1969年3月,临沂矿务局地质队两次对岐山煤田进行了补充勘探,共打钻孔50个,钻探进尺1.5万米。岐山煤田为早期的莒县泰安煤田的南部(其北部是放城煤田),长约3千米,宽约1千米,面积3平方千米。地面边界:西北起于峡玕,东南至仲村钢铁厂,西南到岐山庄村西,东北以梅家沟沙河为界。由于断层的切割,把井田分成南、中、北三个块段。
岐山煤矿含煤共7层,其中11、13、15层煤可采,11层煤厚度0.7~1.8米,平均厚度1.0米,含夹石两层0.05~0.1米;13层煤厚度0.7~1.2米平均厚度0.8米,煤层中含夹石0.1~0.2米。15层煤厚度0.5~0.7米,下距徐灰8~15米,属受水威胁煤层,常因透水而停采。煤质牌号均为气煤,探明地质储量214.9万吨,工业储量163.6万吨,可采储量137.6万吨。
1959年12月,岐山煤矿根据山东省煤炭设计院122勘探队提供的资料,结合生产水平,对四、五号井做了简易改建,设计能力年产原煤6万吨。1961年1月开始施工,年底基本完成。由于煤田层次不规律,地质条件复杂,1962年仅产原煤2.06万吨。根据实际生产水平,1963年调整为年产原煤3万吨,1967年又对五号井进行改造。1968年形成以五号井为主井的提升系统。井标高+216.5米,井底标高+127.6米,井深88.9米。以后又改造了开拓布局,1975年8月1日,开始施工一路反石门下山,同年10月开拓西风井,1976年竣工投产。1980年1月20日,-20米水平主下山开始施工,延深至-125米水平,至1986年为主要生产水平。
1986年6月,临沂矿务局以(86)临煤计字第161号文报请山东省煤炭局批准注销生产能力。1987年,矿井开始回收。1988~1990年三年承包期间,该矿共完成产煤量13.99万吨。1958~1990年,累计产煤127.61万吨。其中1978年产煤78666吨,创历史最高水平。
1990年,岐山煤矿有科室17个,区队5个,职工520人,其中女职工37人,职工中党员150人,团员90人。同年年底,由于资源枯竭,闭坑停产。
二、仲村煤矿
1970年春,依据临沂矿务局地质队的仲村一放城煤田勘探报告,投资150万元,在仲村公社北仲村以东建设煤井(东井),直井打了40米,斜井80米贯通。1971年4月投产,年产原煤2万吨。1971年底,本县又投资120万元,在仲村公社新合庄北建了一个煤井(北井),直井35米,斜井60米贯通。1972年4月建成投产,年产原煤2万吨。东井设计储量36万吨,北井32万吨,年产原煤两井合计为4万吨。煤牌号为气煤,属低变质烟煤。煤的主要特征:条带状结构,块状构造,条痕黑褐色,具微弱的玻璃光泽,大烟大火。当时煤价为20元/吨,主要用于炼焦。两煤井合称“平邑县仲村煤矿”。1982年,随着仲村“钢联”的解体而停止生产。
境内煤炭资源即将枯竭,“八五”期间保持了稳产。岐山煤矿是县办国营企业,属临沂矿务局管理。峡玕煤矿属县办企业,已闭坑。另外,村办集体矿主要集中在仲村、岐山等四个自然村,年生产原煤12万吨,总产值780万元。自1999年10月全面治理整顿煤炭安全秩序,部分矿井被关闭,至2001年8月,填平井口24处,封闭井口31处,今以全部闭坑停产。
井田位于兖州煤田的西北部,东以17层煤-400底板等高线垂直下切与鲍店矿井、兴隆庄矿井为界,西至18层煤层露头,北至第九勘探线与地方矿杨庄矿井为界,南至马家楼支二断层与田庄矿井为界,南北走向长9公里,东西倾斜平均宽3.4公里,井田面积30.6平方公里。 矿井可采煤层4层,均属太原群煤层,有15上、16上、17、18层煤。 其中稳定可采2层 (16上、 17层煤) , 可采煤层总厚度3.75米,核定地质储量9241.6万吨, 核定可采储量59344.7万吨。其中第一水平核定地质储量5921.4万吨,核定可采储量3456.8万吨,煤质属高发热量、高挥发分、高硫、低灰的气肥煤,煤层均有煤尘爆炸危险和自燃发火的可能,属低沼气矿井。矿井由兖州煤炭建设指挥部设计室设计, 矿井生产能力为60万吨,日产煤2000吨,年设计工作日300天,矿井服务年限71年,其中第一水平41年。
杨村矿井属煤代油的建设项目,为兖州矿务局向国家包建的第一对矿井。1983年前由兖州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管理(1984年代管)。1984年11月,兖州矿务局与兖州煤炭基建公司对杨村矿井建设工程进行划线,1985年2月6日,矿务局(甲方)与兖州煤炭基建公司(乙方) 签订了《杨村矿井包建合同》,包建资金计8360.16万元。矿井建设采用系统工程网络技术指导施工。参加施工的单位有兖州煤炭基建公司冻结地质施工队、第六工程处和第三十二工程处。矿井建设划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84年建设井筒阶段,提出当年开工,当年三个井筒到底,主副井短路贯通,风井改绞的奋斗目标;第二阶段1985年开始,抓井下井底车场开拓及大巷与风井贯通,同时抓副井提升系统的形成,为主井提升系统开工赢得时间,并促进其他系统形成。施工方法、工艺采用常规方法。三个井筒表土段采用差异冻结法,人工挖掘,外壁混凝土用溜灰管下料,下放金属刃脚模板的施工方法。基岩段治水采用地面予注浆,井壁结构为素混凝土,使用液压滑模施工。人工钻爆掘进,用网喷作临时支护。巷道施工采用钻眼爆破,耙装机装岩, 锚喷支护的常规工艺。1988年7月,兖州矿务局成立杨村矿井交接验收办公室,对矿井三类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270项,评级265项,合格率100%,其中优良品率58.49%。同年11月,由山东煤炭局质量监督中心站,对杨村矿井质量进行认证,三类工程计219项, 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品127项,优良品率58%,三类工程按规定综合评分为84.2分,定为甲级工程。该工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质量要求,同意交付生产使用。 1989年6月,国家成立杨村矿井验收委员会,认真审查了杨村矿井验收办公室提交的《杨村矿井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同意矿井正式投产。矿井自开工到投产,矿建工程完成18660.5米,占设计总量的99.89%,土建工程竣工面积69818.1平方米(工业建筑8505.1平方米,民用建筑47996平方米),占设计总量的76.2%,安装机电设备4799台件,井下安装完两个采区的两个工作面,另两个工作面已完成井巷工程。1990年,矿井生产原煤49万吨,达设计生产能力的8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