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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工业厅改名了

安静的小蜜蜂
眯眯眼的柚子
2022-12-31 13:39:45

山西煤炭工业厅改名了

最佳答案
眼睛大的铅笔
玩命的悟空
2025-08-09 05:14:14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没有。山西煤炭工业厅是挂两个牌子的,是由煤炭部所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山西省政府所属的煤炭工业厅合并的一个机构,因此有两种称呼,截止到2022年7月6日并没有改名。

最新回答
魁梧的泥猴桃
虚心的书包
2025-08-09 05:14:14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年-2010年》,规范部级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工作,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争创一流工程,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级优质工程是在经过质量认证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中评选出的煤炭系统优秀工程。第三条 部级优质工程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部级优质工程由工程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施工企业填写《煤炭工业部优质工程申报表》(表式见附件);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站)填写工程质量认证意见;

三、工程使用单位填写对工程质量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意见;

四、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由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或部直管单位(或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填写审核推荐意见;

五、工程施工企业直接向部申报。第六条 申报范围:

一、新建大、中型矿井、选煤厂等单项工程;

二、有较大规模的主要单位工程或含有主要单位工程的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一组相关工程;

三、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工程已列入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计划;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经过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站)认证达到优良等级。若申报单项工程还需通过立项批准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申报的矿建或土建单位工程所对应的安装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申报的安装工程所对应的矿建或土建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

五、申报的单项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在50%以上;申报的一组相关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主要单位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六、申报的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申报的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按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七、申报的矿建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无死亡事故,申报的矿建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无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申报的土建工程无重伤以上事故;

八、土建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验,矿建工程竣工后已经过八个月以上的使用考验,未出现质量问题。

九、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技术、工艺等某方面有明显的特点;

十、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工程及施工简介,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取得的效果、施工中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效果;

二、《煤炭工业部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工程施工中或竣工后已获得的有关奖证的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中QC小组活动的成果资料和所获奖证的复印件;

五、符合申报条件但在施工中发生过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程,还需提供所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情况说明。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

二、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验工程实体并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三、部基建管理部门听取工程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五、报部审批。第十条 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进行,申报工程的验收日期距申报截止日期不得超过二年。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一、由煤炭工业部向获部级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颁发部级优质工程证书、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部级优质工程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工程推荐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二、获奖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可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获奖企业可参照有关部门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对为获奖工程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三、在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于投标企业在最近三年内获得的每一个部级优质%

丰富的鸡
心灵美的电灯胆
2025-08-09 05:14: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发展国家统配煤矿的同时,有计划地发展地方国营煤矿,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村集体办矿和群众集资合伙办矿,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矿。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煤炭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

开办地方煤矿,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开采权。

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买卖、租赁、抵押或非法转让煤炭资源和开采权。第四条 地方煤矿必须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改进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实现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五条 地方煤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煤矿合法权益和财产不受侵犯,协调矿际之间、煤矿与当地群众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纠纷。第七条 河北省煤炭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地方煤炭工业。市(地区)、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机构,由省煤炭工业厅和市(地区)、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贯彻执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第八条 本省境内的国营、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九条 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十条 全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可从下列各项资源中划出一定范围,由地方煤矿开采:

(一)可划归地方开采的新探明的地质储量;

(二)未列入国家统配煤矿规划的煤炭资源;

(三)尚未勘探的煤炭资源;

(四)国家统配煤矿区规划内的可以划给地方煤矿的资源;

(五)国家统配煤矿闭坑后的残留矿体;

(六)零星分散资源。

划归地方煤矿开采的资源,有关单位和国营煤矿应提供必要的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划归地方煤矿开采的资源,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使用该资源的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合理规划矿点,严格划分矿井开采范围。规划方案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允许个体煤矿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第十三条 允许无煤炭资源的地方到有煤炭资源的地方开办煤矿。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必须珍惜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采厚丢薄、采易丢难、乱采滥挖。第十五条 在国家和省已勘探、规划的矿区井田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新建工厂、铁路、水库、城镇住宅区、村庄等地面设施。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所列地区开采煤矿资源。第三章 开办条件与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开办地方国营煤矿,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第十八条 开办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源基本可靠;

(二)井田范围明确,并有占地批准手续;

(三)已同邻矿达成井田边界协议;

(四)有与建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物力;

(五)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具有煤矿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第十九条 开办地方国营煤矿,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开采许可证。第二十条 开办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分别报省、市(地区),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在国家统配煤矿和省属地方国营煤矿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办矿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报告,经有关矿务局(矿)签字同意,由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二)凡在市(地区)、县属国营煤矿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办矿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报告,经有关煤矿签字同意,报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在国家计划开发而尚未开发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必须持有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四)凡在国家尚未勘探的煤田内开办煤矿,由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五)凡在已划归市、县的煤炭资源范围内和零星分散资源内开办煤矿,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六)异地开办煤矿,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邻矿签字同意后,跨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的由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超帅的毛衣
隐形的芹菜
2025-08-09 05:14:14
山西煤炭管理局就是山西煤炭工业厅。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九)对全省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经授权,承担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嗲的月饼
美好的银耳汤
2025-08-09 05:14: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煤炭资源,促进乡镇煤矿健康持久地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和煤炭部关于《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煤矿,为区、乡(镇)、村群众集资联办煤矿、个体煤矿,以及其他单位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煤矿。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省、地(市)、县应根据国家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划分资源,支持乡镇煤矿和发展。第四条 鼓励乡(镇)、村集体开办煤矿;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及不同所有制企业联合办矿;鼓励群众集资合作办矿;允许个人投资办矿。第五条 发展乡镇煤矿必须坚持“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贯彻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落实和发展扶持政策,加强整顿工作,坚持技术改造,引向联合经营,实行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六条 各地(市)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合法批准开办的煤矿权益和财产不受侵犯,并协调矿际之间、煤矿与当地群众之间的关系。第七条 陕西省煤炭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的主管部门,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对全省乡镇煤矿实行行业分级管理。第二章 开办煤矿及审批权限第八条 开办集体、个体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源基本可靠,井田范围明确;

(二)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三)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具有煤矿生产的基本知识;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有简要的开拓和开采设计说明书与图纸。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一)水体、防洪堤坝及水源地的保护煤柱;

(二)铁路、公路及桥梁下的保护煤柱;

(三)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际工程设施的保护煤柱;

(四)受保护的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及建筑物、构筑物下的保护煤柱。第十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能力,年产一万吨以下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年产一万吨以上(包括一万吨)三万吨以下,及三万吨以下跨县的,由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年产三万吨以上(包括三万吨)及跨地(市)的,由省煤炭工业厅审批。经批准新建和改造的矿井,由审批部门发给开采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开采许可证发放营业执照,严禁无证开采。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的审批程序。新开办煤矿,必须由办矿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需经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先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需经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先由县、地(市)煤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统配矿井口范围内开办的必须要有统配矿、矿务局签署的意见。第十二条 凡属国家规划而尚未开发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需经地(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划定的统配和地方国营井田,今后一般不再新办乡镇煤矿,已经开办的要认真清理,凡严重影响井田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办,凡不严重影响合理开发的可划出一部分资源继续开采。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批准开办的矿区范围内合法开采的乡镇集体煤矿和个体煤矿,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必须服从国家的需要,提倡走联合经营的道路;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开办的煤矿,不予补偿。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的开采,要自觉接受地质矿产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五条 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需要关闭矿井时,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注销采矿许可证。第三章 安全生产和整顿第十六条 所有乡镇煤矿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认真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七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井下禁止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新建乡镇煤矿达不到上述“五禁止”的,不能投产;已在开采的乡镇煤矿达不到“五禁止”的,要限期改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没有条件改造的要关闭。

笑点低的滑板
诚心的蜜粉
2025-08-09 05:14: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负责全区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先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提出设立申请,凭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核发的批准文件,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煤矿企业销售其他煤矿企业生产的煤炭,应当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手续。第五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500平方米以上储存煤炭的场地和防止环境法律的设施及措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装卸加工设施;

(五)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并具备一定的检定、测试和化验分析能力;

(六)配备持有自治区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煤炭采制化资格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登记表;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和专有设备证明;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质量检验设备合格证明、检测报告;

(六)自治区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煤炭采制化资格证书。

前款(四)项所列企业住所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或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协议书等。经营场地证明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第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核发批准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设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前三十日内,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凭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出具的审查意见,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未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进行年度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年检手续。第九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厅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煤炭行政执法证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煤炭工业厅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