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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浙燃煤炭有限公司介绍

健壮的狗
俊秀的战斗机
2022-12-31 11:01:14

大连浙燃煤炭有限公司介绍?

最佳答案
阔达的大碗
哭泣的向日葵
2025-08-21 14:00:05

简介:大连浙燃煤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煤炭交易市场内从事煤炭的贸易经纪及结算业务,金属材料销售,国内一般贸易等。

法定代表人:邹丰升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联系方式:022-66281519

地址: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501室8-6号

最新回答
魁梧的纸鹤
喜悦的摩托
2025-08-21 14:00:05

大连供暖烧煤。

针对煤炭价格上涨问题,大连市住建局先后组织3批供热企业与煤矿对接签订中长期协议。目前,全市储煤率达67.8%,所有企业储煤率都在60%以上,后续煤源基本有保障。为防止中小企业因煤价过高出现弃管弃供问题,实行一个企业一个专班,确保供热安全稳定。截至目前,已应急接管12家弃供供热企业。

市住建局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24小时受理用户诉求,及时、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今起供热 今冬温暖有保障

2021年11月05日大连正式进入2021-2022年供热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市住建局党组把实现切实提升供热质量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争作贡献促振兴”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始终高度关注,全程扎实推进,有效确保供热准备工作圆满完成。

聚焦问题整改,是提升供热质量的关键。年初供热期结束,针对群众反响和存在问题,5月底前,按照供热设施达到安全稳定连续运行的标准,组织各区制定了“每一台锅炉”和“每一公里管网”的详细维修改造计划,并督促抓好执行。截至目前,已累计更新改造供热管网44.2公里,全市146台锅炉维修改造工作全部完成。

积极储备燃煤,强化应急措施,让供热更有底气。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多次组织召开燃煤保供调度会,先后组织3批供热企业与煤矿对接签订中长期协议。截至10月30日17时,我市实际储煤280万吨,储煤率65.3%,所有企业实际储煤率都在60%以上,后续煤源也基本得到保证。

截至目前,已应急接管12家弃供供热企业。目前,所有企业都已完成上水试压和冷态运行,热电联产企业(如热电集团、大发能源分公司、华能大连电厂等)25日开始进入热态试运行阶段,11月1日,锅炉房企业开始热态试运行,并在媒体公布供热企业的诉求电话。自11月6日起,每天将在《大连日报》、大连电视台等媒体开辟专栏,向公众公开诉求办理及时率、办结率和满意率。

俏皮的花瓣
飘逸的含羞草
2025-08-21 14:00:05

根据2020年1月份的市场价格,煤炭在185-725元/吨之间变动,不同地区之间价格也不同。

建立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进一步发挥好库存的“蓄水池”调节作用,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减少价格的上下剧烈波动。

价格超出绿色区间,煤电盈利分化,把煤炭价稳定在500~570元/吨绿色区间。煤价重心上移使得煤电企业盈利分化,煤企在盈利改善的同时,电厂盈利则开始出现萎缩。

扩展资料:

中国煤炭行业的集中度还较低,煤炭开采企业过于分散,存在大量个体开采的情况,这一方面导致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管理难度增大,安全问题令人头痛;

另一方面加剧了煤炭供给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煤炭作为一种日趋减少的不可再生资源,国家应当对其开采、使用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规划,而不是放任自流。

而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在技术性、安全性、可控性等方面的优势毋庸置疑,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煤炭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缥缈的发卡
冷艳的含羞草
2025-08-21 14:00:05

大连长源煤炭有限公司是2010-12-10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501室10-6号。

大连长源煤炭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45565513321A,企业法人王天骄,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大连长源煤炭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焦炭、钢材、矿产品、化工商品、建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润滑油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煤炭的贸易结算;国内一般贸易;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大连长源煤炭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大连长源煤炭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开心的画笔
大意的枫叶
2025-08-21 14:00:05

大连佰亿煤炭有限公司是2012-01-10在辽宁省大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01E。

大连佰亿煤炭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425880606446,企业法人王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大连佰亿煤炭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煤炭、矿产品(不含专项)、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不含汽车)、原粮、石油制品及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经营项目)销售;咨询服务(不含专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16240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82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大连佰亿煤炭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幽默的御姐
高贵的棒球
2025-08-21 14:00:05
第一条 为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及相关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经过燃烧产生的灰、渣总称。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掺用粉煤灰生产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建桥等工程建设,改良土壤,生产肥料,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可用物质等活动。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扩大利用面,提高利用率。谁利用、谁受益。第五条 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予以相应的经费支持,鼓励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第六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的指导。

市经济、环保部门应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政策指导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供热等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用于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已经产生并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当根据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除灰、贮运、利用系统。对现有的排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煤灰扬尘、流失、渗漏,禁止其他垃圾与粉煤灰混排。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贮灰场和贮灰设施,调节季节性用灰。

贮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符合环保要求,设置外运道路,配备挖灰、装灰机具等设施,保证粉煤灰的正常利用,有条件的,应就近设置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供热项目,严格控制使用海水排灰工艺。现有的海水排灰工艺,应当根据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进行改造。

混入海水的粉煤灰不得存入粉煤灰综合利用贮灰场。第十三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当年产生的粉煤灰,应当在一年内全部利用。

用灰单位从指定排灰场的取灰点自行装运原状粉煤灰的,排灰单位不得收费。第十四条 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的运输证明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行证,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五条 筑路、筑坝、建港、建桥以及生产混凝土、建筑砂浆、墙体材料、水泥等有条件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对可以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范设计优先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施工图设计已明确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拒绝采用。第十七条 排灰单位和用灰单位应当定期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报送粉煤灰排放、贮运和利用情况。第十八条 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产品的粉煤灰掺入量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过桥费,经交通征稽部门同意可实行包缴养路费;

(三)排灰单位自行利用或者用灰单位利用的粉煤灰,免收排渣费;

(四)利用粉煤灰的生产企业,每利用1吨粉煤灰可以提取1.5元,用于有关职工的岗位津贴;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适用以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老实的月饼
忧郁的招牌
2025-08-21 14:00:05
现状如下:

1、大连华实粉煤灰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

2、参与招投标项目2次。

3、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条。

4、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3个。

5、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立案信息1条。

无情的发带
彩色的眼睛
2025-08-21 14:00:05
第一条 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治环境污染,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粉煤灰排放、储存、运输、综合利用、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各种建材产品、筑路、回填、造地、复垦及以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凝土掺合料等。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济、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电业、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粉煤灰排放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第六条 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到排灰单位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排灰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排灰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研究,对符合立项条件的,要优先安排,保证科研经费。第八条 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对可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项目,必须明确优先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设计单位已明确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拒绝采用和擅自修改图纸。第九条 在距排灰单位20公里范围内的筑路、建港、回填等工程应掺用粉煤灰。第十条 继续按下列规定征收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

(一)排灰单位每排1吨灰缴纳1元。对排灰单位自用部分,应按实际使用量,退返收缴的资金;

(二)未按规定掺用粉煤灰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在政府未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之前,每生产一块粘土实心砖缴纳0.01元。第十一条 收取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

(二)扶持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奖励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经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确定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使用粉煤灰的企业,其粉煤灰运输专用车辆可免缴车辆增容费、专用公路通行费,并可经请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免征养路费等;

(二)粉煤灰掺量达到30%以上的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增值税、所得税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优惠政策;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项目,可免交墙改专项基金、招投标管理费等项费用。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墙改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和擅自修改图纸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掺用粉煤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专项基金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全部费用,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改办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冷酷的台灯
粗心的乐曲
2025-08-21 14:00:05
第一条 为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排放、储存、运输、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用于筑路、筑堤、回填、造地、复垦及粉煤灰作为混凝土掺合料生产各种建材产品。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墙改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所属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统筹安排规划,编制技术改造项目、收取和使用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财政、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墙改领导小组,共同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第五条 排放和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应积极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不断拓宽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域。

各企业主管部门或科研单位对粉煤灰的利用工作,应积极配合研究、推广应用。第六条 排放、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墙改办报告本年度粉煤灰的处理、利用情况和下年度供需计划,各墙改办应按照“就近定点使用、优先供应重点单位”的原则,进行年度计划平衡,组织供需双方直接签定合同。

用灰单位不得转让粉煤灰,违者取消一切优惠待遇,并按排污企业对待。第七条 排放和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应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到排灰企业自行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排灰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排放粉煤灰的企业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或提供装运服务,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排放粉煤灰的企业,必须做到综合利用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又无正当理由继续扩建储灰场的,计划部门不于立项、土地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第九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提高粉煤灰的利用率,凡距排放粉煤灰企业的储灰场20公里范围内的筑路、筑堤工程必须掺用粉煤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必须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掺用粉煤灰的粘土砖。第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优先采用掺用粉煤灰的建筑制品,并可作为设计评优的主要条件。对设计单位已明确使用粉煤灰制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拒绝采用或擅自修改图纸。第十一条 建材和施工企业生产、使用粉煤灰制品,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运输粉煤灰,必须使用装有固定密封设施的专用车辆,专用运输车辆经交通部门审核,可免缴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不得挪作他用,违者,追缴已免的各种税、费。第十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可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十四条 企业综合利用粉煤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项目更新或扩建。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掺用粉煤灰替代原设计建筑材料的,不扣减原设计指标,其节约的资金全部由企业自行支配,并可按规定提取节约奖。第十六条 企业和科研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课题,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在职称评聘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预以考虑。其成果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第十七条 设立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如下:

(一)排灰单位每年每吨缴纳一元钱;

(二)没按规定掺用粉煤灰的粘土砖生产企业,每生产一块实心粘土砖缴纳一分钱。第十八条 发展基金的收取,由墙改办根据全市计划平衡、审定的排灰尘量,每季度下达一次缴费通知单,由排放粉煤灰企业主管财务部门代征,年终统一结算。

收取的发展基金由市墙改办统一交市财政局专户存储,专款用于粉煤灰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及奖励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