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煤炭行业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煤炭贸易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国内煤炭价格继续维持下跌态势。原本传统的用煤高峰季也未出现煤价大幅反弹。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发布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显示,截至12月23日,环渤海5500大卡动力煤平均价格为372元/吨,而去年同期为525元/吨,降幅达29%。
根据《中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研究报告》建议,“十三五”末中国应该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将煤矿企业数量由2015年的6390家压缩到3000家以内。这意味着近半煤炭企业将淘汰出局。
据中国煤炭市场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月份-11月份,国内煤炭业有49起并购,较2014年的31起多出58%。
11月份国内主产矿区动力煤和炼焦煤亏损面按矿井个数来看分别达到91%和 95%。而煤炭行业前5家、前10家以及前50家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比例分别为27%、40%和73%,集中度相对较低。
煤炭行业产能淘汰、兼并重组正在进行中,但远远不足以抵消行业的下滑趋势,重组转型措施仍需加码。兼并重组将成为2016年煤炭行业的趋势所向。
煤炭价格最高是2016年。
2016年,煤价疯长的3个阶段。受到国家276去产能政策、汽车超载超限政策、降雨季节以及煤矿安全检查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煤炭价格经历了三次狂飙式上涨,分别是在2016年5月、9月、12月。最高突破600元/吨。
简介
春节前夕,为了保障春节过后煤矿正式生产之前的正常运行,许多下游用户大量补充库存,这使得煤炭价格一直处在高位水平。2017年3月份,“两会”召开,所有煤矿迎来新一轮的检查,神木地区炮采煤矿全部停产,部分国有大矿也实行自检自查,停止生产。
一时间,煤炭产能骤减,又出现了煤矿关闭、煤场没煤,拿着钱买不到煤的情形。煤价又经历了新一轮的涨潮,两周之内累计上涨61元/吨。
1、2016年,世界经济艰难复苏,国内经济稳中向好,工业生产和消费增加,原材料消耗必然增加;
2、由于国内强势去产能、压产量导致国内煤炭供应收缩,煤炭价格上涨,进而再度增强了进口煤的价格竞争力
3、国内供应收缩,限产导致供需阶段性紧平衡,下游用户也需要增加部分进口来弥补国内供需缺口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二十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第二十二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二十五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截至2016年9月20日,已有24省(区、市)以及2大央煤企业明确2016年去产能的目标计划,合计共26464万吨,超过目标任务的5.85%。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显示,初步核算,我国2016年全年能源消费总量43.6亿吨标准煤,比2015年增长1.4%。
《公报》显示,2016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工业企业吨粗铜综合能耗下降9.45%,吨钢综合能耗下降0.08%,单位烧碱综合能耗下降2.08%,吨水泥综合能耗下降1.81%,每千瓦时火力发电标准煤耗下降0.97%。
在能源生产方面,2016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34.6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4.2%,原煤产量34.1亿吨,同比增长-9%,原油产量19968.5万吨,同比增长-6.9%,天然气产量1368.7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7%。
2016年全年发电量61424.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6%,其中,火电发电量4437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6%,水电发电量11933.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6%,核电发电量2132.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4.9%。
2016年末全国发电装机容量164575万千瓦,比2015年末增长8.2%。其中,火电装机容量105388万千瓦,增长5.3%;水电装机容量33211万千瓦,增长3.9%;核电装机容量3364万千瓦,增长23.8%;并网风电装机容量14864万千瓦,增长13.2%;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7742万千瓦,增长81.6%。
煤炭消费量下降4.7%,原油消费量增长5.5%,天然气消费量增长8%,电力消费量增长5%。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2%,比2015年下降2个百分点;水电、风电、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9.7%,上升1.7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