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注册动力工程师的一些问题,大侠请进
1好好复习就能过,反正有4,5年的限制不能考专业,考4,5次肯定过啦。加油哦。
2谁都可以考的,报名之后有个现场确认,看看你的毕业证,公司证明。
3证明的公司随意,别人又不会问你在公司里是干嘛的,是自己现在待的公司哦。或者找设计院开个伪证明,但具体操作不知道了。
4网上报名,然后打印网上的表,表下面有公司一栏,写个“该员工素质良好,品行兼优”,盖个公司章,现场确认,缴费,好好复习等考试。临考前几天才出准考证,知道座位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报考条件
根据市人事局、市建委(津人专〔2003〕34号)文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基础考试
①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新旧专业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③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2)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①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②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③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④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⑤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⑥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2、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3、考试科目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4、考生应注意的事项
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5、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新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暖通空调本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相近专业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环境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冷冻冷藏工程(部分)热能与动力工程制冷与低温技术其他工科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动力本专业热能与动力工程热力发动机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热能工程制冷与低温技术能源工程工程热物理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冷冻冷藏工程(部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煤化工(或燃料化工)食品科学与工程冷冻冷藏工程(部分)相近专业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油气贮运工程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飞行器动力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其他工科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给水排水本专业给水排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相近专业环境工程环境工程其他工科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9月3、4号开考!切勿慌张乱了阵脚。气场输掉了离通关又远了一步!
不宜方法一
我只做真题,用真题熟悉教材,突击嘛!
答:真题所涉及的知识点是很片面的,即使是专业知识题重复的考题也是十分少的。以14年考试为例,送分题(往年考过的知识点加一些变化)只有37分。
不宜方法二
做题翻教材,完全靠记忆力,哥记忆力好,就是这么任性!
答:如果教材已经很熟,看了四遍以上,闭上眼睛都知道答案在哪页,这么任性,小编只能说您可以尽情的翻。但是考场脑子千万别短路哦!
如果教材不是很熟,无穷无尽的翻,记得好像是这几页,怎么翻了几遍找不到那就呜呼哀哉了,专业知识题平均一道题1.5分钟,案例题一道题平均7分钟,时间都用来翻书了。
问:该如何是好啊~~~
答:大招来啦!接着看吧~
第一招:详细目录快速定位
最后的33天,帆达动力建议看每一节教材都对应详细目录,平时多看详细目录,放在手边,想换换脑子就看目录。能做到看到详细目录反应这里教材大概讲的什么,这样妥妥的能搞定专业知识题啦!即使对教材不是很熟,看到这么详细的目录也能找到题目出处呢!
做题无论是专业知识题还是案例题一定要养成习惯!!!试几天,就会觉得功力大增,做题快了好多啊,提前一个小时做完知识题不是梦!
第二招:教材与真题相结合
帆达动力建议看一章教材做一章真题,还有时间哦,绝对能做到!先搞定四、五、六章。燃气部分完全可以根据详细目录大致浏览,然后做真题,做题的时候回归教材。制冷部分考点少且明确,同样根据真题熟悉教材。最后的最后跟着详细目录统统浏览一遍教材,已经觉得好熟悉啦!
第三招:找找考试的感觉
套题做12、13、14年的就可以啦!因为之前年份的题较为简单,对于现在的考试难度练习速度意义不大。最重要的是把每个知识点尤其是案例考点各个击破,这样做套题速度才能嗖嗖的。反之每个知识点都搞不定,该拿的分拿不到,难得更拿不到,光练习套题没有意义的!做题一定要卡时间。专业知识题平均一道题2.5分钟,案例题一道题平均7分钟,
第四招:考场小妙招
一、知识题和案例题都是有答题卡的,一道一道的涂卡速度好慢啊。做题速度快的考友可以都做完在涂,做题慢的可以十道十道涂,这样还容易检查错误。
二、案例题是重中之重,也是绝大多数考友考不过的根源所在。小编建议先把稳拿分的做完作对,一分钟内没思路的题果断放弃,等第二遍在来啃这些硬骨头!
问:可是我对教材还是晕晕的,没有形成条理和框架,不知道考点在哪,哪里重要,哪里会考,怎么办?
答:考点梳理与点题押题特训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一、热力专业
1. 燃料与燃烧
1.1 熟悉锅炉常用燃料的分类及其物理、化学性质。
1.2 熟悉锅炉常用燃料的成份组成和成份分析方法,掌握成份分析数据不同“基”之间的换算。
1.3 熟悉燃料高、低位发热量区别,掌握各种发热量的计(估)算和换算。
1.4 了解燃烧的物理化学反应和条件,熟悉各类燃料的燃烧方式、过程和方法及燃烧污染物的生成。
1.5 掌握燃料燃烧所需理论和实际空气量、燃烧所产理论和实际烟气量及烟气焓的计(估)算方法。
2. 锅炉
2.1 了解锅炉分类、参数系列及作用,熟悉工业锅炉的型号。
2.2 了解链条炉、室燃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燃烧过程和特点,了解热水和蒸汽的生产过程。
2.3 了解锅炉热平衡测试方法,掌握锅炉各项热损失和热效率的计(估)算方法。
2.4 了解锅炉各类受热面的设计特点和结构布置,熟悉炉膛容积和炉排面积设计方法,掌握锅炉尾部受热面低温腐蚀的预防方法。
2.5 了解自然循环和强制循环锅炉水动力学的特性。
2.6 了解锅炉强度计算方法,熟悉锅炉常用钢材。
3. 汽轮机
3.1 了解汽轮机的工作过程,熟悉各种级内损失,掌握级的内功率和内效率的计算。
3.2 了解多级汽轮机的技术特点,掌握汽轮机及其装置的评价指标的计算,熟悉汽轮机的分类及选用。
3.3. 了解汽轮机的变工况特性及初终参数变化对汽轮机安全经济运行的影响,熟悉供热汽轮机的工况图。
3.4 熟悉凝汽系统和设备的工作过程,掌握凝汽器的传热与真空计算方法。
3.5 熟悉汽轮机轴封、油、循环冷却水等辅助系统的组成和功能。
4. 锅炉房工艺设计
4.1 掌握锅炉房位置选择和设备布置的原则和要求。
4.2 掌握锅炉房规模的确定和锅炉的选择。
4.3 熟悉锅炉烟风系统的设计要点,掌握设计计算。熟悉锅炉风机选择原则及节能调节方式,掌握选择计算。
4.4 了解锅炉水质标准,熟悉水处理和除氧的种类。掌握水处理、除氧及锅炉排污等系统的计算和设备选择、系统制定、设备布置。
4.5 掌握锅炉给水泵、给水箱、凝结水泵、凝结水箱等给水设备的选择、计算和节能措施。
4.6 熟悉各种管道的布置原则和计算方法。
4.7 了解锅炉房所用燃料的储运、熟悉煤粉制备方式和安全要求,熟悉燃油(气)锅炉设施及安全要求。
4.8 了解锅炉房灰渣系统的选择和主要计算。
4.9 掌握热水锅炉供热系统主要设备、定压方式确定和节能措施。
4.10 掌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规定及其排放量、排放浓度的计算,掌握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4.11 熟悉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有关规定,掌握有关规范、规程对锅炉房防火、防爆、防噪声的规定。
4.12 掌握对相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5. 汽轮机房工艺设计
5.1 掌握发电厂原则性热力系统的组成、主要编制步骤及计算。
5.2 熟悉发电厂全面性热力系统和主要分部系统的组成和作用。
5.3 掌握发电厂热力系统中汽轮机、除氧器、给水泵、热网加热器、减温减压器等主要设备的选择。
5.4 掌握热电厂总热效率、热电比、热电成本分摊比、热化发电率等主要热经济指标和计算。
5.5 掌握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计算和布置。
5.6 掌握发电厂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和设备布置。
5.7 熟悉劳动安全与工业有关规定,掌握有关规范、规程对汽机房防火、防爆、防噪声的规定。
5.8 掌握对相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6. 热力网及热力站
6.1 熟悉各类热负荷的收集及核算方法、热负荷的计算方法和负荷曲线图。
6.2 熟悉各种热力管道系统的特点和热网供热参数的选择原则。
6.3 熟悉室外热力管道的布置原则与各种敷设方式的特点、适用条件。
6.4 掌握热力网水力计算的基本方法、热水管网系统水压图的绘制方法和步骤。
6.5 掌握热网管道的热伸长和热补偿。
6.6 掌握管道支架荷载的种类和计算。
6.7 掌握固定支架推力计算。
6.8 熟悉管道和常用附件的分类及有关阀件的计算。
6.9 了解管道的保温及防腐。
6.10 掌握热力站系统设计原则及常用设备的选型与计算。
6.11 熟悉热力网各种调节方法、特点、适用条件。
6.12 熟悉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有关规定,掌握有关规范、规程对热力站防火、防爆、防噪声的规定。
二、燃气专业
7. 制气原料的特性和评价
7.1 熟悉中国煤炭的分类与煤质评价。
7.2 熟悉煤炭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煤的工艺特性。
7.3 熟悉油制气及其他改制气原料的物理、化学特性。
7.4 了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矿井气、沼气的来源。
8. 制气工艺
8.1 熟悉焦炉结构(含炼焦工艺设备)、炼焦制气过程,掌握焦炉热工及流体力学计算。
8.2 熟悉各种煤气化炉的气化方法,了解煤炭质量对煤气化生产的影响,掌握各种气化工艺过程和计算。
8.3 熟悉油制气及天然气改制气的制气过程和工艺流程。
8.4 熟悉工业副产煤气的气源装置(如高炉、转炉等)的特点及其产气方法和产气量、质量的影响因素。
9. 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与加工
9.1 熟悉焦炉煤气化学产品生成过程和产率。
9.2 掌握煤气冷却、净化的工艺计算和设备选型。
9.3 熟悉硫铵制取及其他氨回收、加工工艺、基本流程。
9.4 了解粗苯组成、苯结构及其理化性质。掌握用洗油回收煤气中苯族烃(洗苯、脱苯工艺)的设计和计算。
9.5 掌握煤气的各种脱硫方法和催化作用。
9.6 了解焦油加工和苯精制的工艺流程。
10. 城镇燃气输配
10.1 熟悉国家和行业对各气体燃料规定的质量指标。
10.2 熟悉单一燃气的物理化学特性,掌握混合燃气的物理、热力和燃烧性质的计算方法。
10.3 熟悉城镇用气工况不均匀系数,掌握确定各类用气户燃气需要量和燃气管道计算流量的方法。
10.4 掌握燃气管道水力计算。
10.5 掌握调节用气量高、低峰时供需平衡方法。
10.6 了解燃气调压器、计量器的类型构造和作用机制。
11. 燃气燃烧与应用
11.1 掌握可燃气体燃烧反应及其计算方法。
11.2 熟悉燃气燃烧反应过程。
11.3 熟悉燃气不同的燃烧方法、掌握燃烧器的设计和计算。
11.4 掌握燃气互换性判定方法。
12. 燃气工程设计
12.1 掌握《人工煤气》气源厂(站)的工艺设计和主要设备选择。
12.2 熟悉各类工业副产煤气(如钢铁企业回收的煤气等)的利用方法和工艺设计。
12.3 掌握城镇燃气输配站(含天然气门站)的工艺设计。
12.4 掌握城镇燃气输配管网系统的设计。
12.5 掌握城镇燃气调压站的设计。
12.6 熟悉液化石油气(LPG)的特殊性质,掌握LPG供应站(包括灌瓶站)、气化(混气)站的工艺设计。
12.7 掌握城镇燃气室内设施及安全设计。
12.8 掌握燃气设施的安全、环保、卫生的要求,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范进行设计。
12.9 熟悉燃气工程的节能、减排措施和节能环保设备的选用。
12.10 熟悉燃气设施施工、运转、试验、检修等技术要求。
12.11 掌握对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三、气体专业
13. 气体压缩机
13.1 了解气体压缩机的分类和应用。
13.2 熟悉活塞式压缩机级的理论循环、实际循环、多级压缩的特点和润滑、附属设备的选用。
13.3 熟悉活塞压缩机的排气压力、排气量、排气温度、功率和效率等热力性能及其计算。
13.4 掌握螺杆式压缩机的特点、分类、应用和机组系统。
13.5 熟悉螺杆式压缩机的内压力比、容积流量、轴功率、排气温度等热力学性能及其计算。
13.6 熟悉离心式压缩机的工作过程、性能曲线和节能调节。
13.7 掌握离心式压缩机级内性能参数和轴功率的计算。
14. 制冷与低温
14.1 熟悉制冷与低温的热力学相关内容,相变制冷、气体绝热膨胀制冷,制冷循环热力学特性分析。
14.2 熟悉制冷与低温工质的性质、命名、物性计算的热力学相关内容,工质与润滑油。
14.3 熟悉蒸汽制冷循环的工作过程和掌握性能指标的计算。
14.4 掌握气体制冷和液化循环的一次和二次节流循环,等熵膨胀循环,等焓与等熵膨胀的组合循环。
14.5 掌握气体分离机理、空气分离系统;熟悉其他气体分离方法。
14.6 熟悉制冷与低温循环熵分析法、 分析法。
15. 供气、制冷工程设计
15.1 常用气体的用途和气体品质要求。
15.2 熟悉供气、供冷站的用量平衡,供气、供冷能力的确定。
15.3 熟悉各类气体的供气系统。
15.4 掌握供气站、制冷站的总平面布置、站房平面布置。
15.5 熟悉各类供气设备的特点、性能参数和选用。
15.6 熟悉各类气体(包括液态气体)的贮存、灌装,运输设备的特点、性能参数和选择。
15.7 熟悉供气站的管网布置和敷设、管材、附件的选择;掌握管网水力计算和强度计算,了解热补偿、管道支架的选择。
15.8 熟悉供气站及管网的施工安装及验收要求。
15.9 熟悉供气系统的防火、防爆和噪声控制措施。
都需要考的
1、注册设备工程师
注册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师,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又分为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2、注册动力工程师
注册动力工程师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又分为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3、造价师
造价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4、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5、一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位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无疑考试网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无疑考试网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无疑考试网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无疑考试网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四)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