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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

犹豫的冬天
冷傲的戒指
2022-12-31 04:03:48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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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秀发
爱撒娇的煎蛋
2025-09-09 20:40:47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拓展阅读:

北京开始供暖,室内温度不达标,退供暖费用

北京1300余家供热单位已开始正式供暖。从供暖的零时开始,本市居民家中室温须达到18℃。

如室温不达标,居民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供热企业须在1小时内回复,并在6小时内入户测温、调节和检修。市热力集团也开始入户测温,将对集团管辖范围内的133万用户进行抽测。

逢5测温

逢5测温什么意思呢?即在供热季的每月5日、15日、25日,到居民家中现场抽测室内温度,工作人员拿出测温仪在客厅、卫生间、卧室等不同朝向的区域进行测试。

24小时内未修好需按比例退费

据介绍,从供暖零点至上午11时,市民反映问题主要是采暖方面的问题,包括室内温度偏低、散热器冷热不均、漏水等报修。通过微博、微信、掌上热力咨询报修的约占全部工单量的20%。

居民在供热期间发现暖气不热、漏水等问题,可拨打供热单位的维修服务电话,对供热单位处理结果有意见的,可以拨打相关热线电话、向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供热企业须在1小时内回复投诉,并在6小时内入户测温、调节和检修24小时内须使居民家中室温达标。如24小时仍未修好,自报修之日起至室温达标期间的供暖费,将按比例退费。

如果家里暖气不热,能不能退费?申请退费的标准是什么?

若是居民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今年我市制定了供热退费管理办法,规定:室内温度18-16度, 退费10%室内温度16-12度,退费50%室内12度以下,100%退费。

最新回答
魁梧的手套
谦让的彩虹
2025-09-09 20:40:47

推动清洁供暖 热泵项目最高补贴50%。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市城管委、市住建委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热泵系统应用 推动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将可再生能源应用纳入分区规划,要求各区在新建区域分区规划中提出可再生能源供暖总量和比重指标。

根据目标测算,到2022年全市热泵系统累计利用面积将达到8000万平方米,年可减少燃煤、燃气等化石能源消耗量折合标准煤约100万吨,减排240万吨二氧化碳。这一新能源利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改善将起到积极作用,可有效减少燃烧化石能源排放的污染物。

除了首次将可再生能源纳入分区规划之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及临空经济区等新建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22年新增热泵供暖利用面积750万平方米左右。在大兴、顺义、昌平、房山等区域,结合新城规划,到2022年,新增热泵供暖利用面积400万平方米左右。此外,还将加强在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农村地区推广热泵系统应用,大力支持热泵系统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清洁供暖水平,到2022年,新增热泵供暖利用面积150万平方米左右。

“我们将加大对热泵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来将重点加强建筑、燃煤替代等清洁供热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对新建、改扩建热泵系统、余热热泵系统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投资,给予30%的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的项目,以整村实施的农村地区煤改浅层地源热泵项目,以社区统一实施的城镇地区煤改浅层地源热泵项目,按照工程建设投资的50%给予资金支持;对地热能供暖系统热源及一次管网投资给予50%的资金支持。(记者 林艳)

丰富的美女
狂野的乌龟
2025-09-09 20:40:47
首钢绿能今日再次领跑首批公募REITs; 溢价率再次大幅上涨,达到9.48%,连续9个交易日呈单边上涨,单日最高收盘涨幅为0.73%。 截至今日收盘,已成为首批公募REITs产品中溢价率最高的产品。

拓展资料:

基础资产的质量决定了市场走势。首钢绿能拥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和市场化运营能力,产生了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并且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不受周期性波动的影响。

首钢陆家山生物质能源项目作为首钢绿色能源REIT的标的资产,由首钢生物质公司建设、运营和管理,包括生物质能源项目、残渣临时堆场项目和厨房项目。公司经营期限30年,注册资本9.75亿元。

首钢绿色能源REIT项目的基础设施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包括三个子项目: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首钢陆家山残渣临时堆场项目和首钢餐厨垃圾收运办一体化项目(一期)。

以垃圾焚烧厂为主的基地建设用地已达21.6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7055平方米。它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垃圾焚烧发电厂之一。目前已投产8年,总投资超过21亿元。由于该项目在运营初期就被定位为北京市节能环保项目,在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等方面均充分考虑了环保问题。该设备也是世界一流的进口设备。

项目运营优势

首钢生物质能项目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发电。首钢餐厨垃圾收运处一体化项目主要为餐厨垃圾处理发电。相应的垃圾分类是“厨房垃圾”。这些餐厨垃圾经过分类、焚烧等工序,最终会变成生物质柴油和电力。

在首钢绿色REIT整个基础设施项目中,生活垃圾处理和发电收入占总收入的90%以上。 “目前项目年处理生活垃圾100万吨,日处理垃圾3000吨,主要处理门头沟区、石景山区全部垃圾和丰台区部分垃圾,年发电量至少为3.8亿千瓦时,可满足北京近20万户的用电需求,产生的蒸汽可为周边居民供暖,最大供热容量112兆瓦,可为100万平方米社区供暖。”

无心的飞机
英勇的柚子
2025-09-09 20:40:47

北方冬季家里的暖气是热力公司通过传输过来的,烧煤是暖气供暖的一种方式,各地政府也提倡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方式来进行供暖。

我国现在暖气分为水暖和气暖,通常我们所说的暖气片指的是水暖,就是利用壁挂炉或者锅炉加热循环水,再通过管材链接到暖气片,最终通过暖气片将适宜的温度输出,形成室内温差,最后进行热循环使整个室内温度均匀上升。

而气暖则是加热空气,冷空气一进来就被暖气片加热成热空气,热空气上升与屋子的冷空气形成对流, 冷空气又循环到暖气附近被加热成热空气,热空气在屋里循环,房间就暖和了。

扩展资料:

相关政策: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暖气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无心的大象
拼搏的墨镜
2025-09-09 20:40:47
寒冷的冬天马上就要到来了,到了冬天,让人最为苦恼的应该就是气温,温度的不断下降让人民不得不去做好保暖工作,而保暖的办理也并不是太容易的,虽说增加衣服可以做到这点,但是在屋内,楼上楼下哪个能蹭暖?供暖方式有哪些?

寒冷的冬天马上就要到来了,到了冬天,让人最为苦恼的应该就是气温,温度的不断下降让人民不得不去做好保暖工作,而保暖的办理也并不是太容易的,虽说增加衣服可以做到这点,但是在屋内,其实还得要选择一种供暖方式才可以,而有时也可以去蹭暖,那么楼上楼下哪个能蹭暖?供暖方式有哪些?

楼上楼下哪个能蹭暖

例如4楼和6楼都有取暖,那么5楼不开暖气不会冷到哪里去,左右邻居开暖气,那么中间也也不会冷,这是之前提到的传热原理。

1、由于热量本身的传导特性,“蹭暖”是供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它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靠居民自觉。随着寒冬到来,几乎三北地区都进入供暖季,要知道,在东北,华北,西北,供暖可是老百姓家居生活的大事儿。

2、看现在的供热制度,我们交了取暖费,取暖是我们应该享受到的福利,而部分靠传热原理过日子的邻居,邻居就会把这余热费交给供暖公司,这样邻居蹭暖就心安理得了,毕竟也交了20%的取暖费,而我们也不会因为觉得吃了亏!

3、电地暖是一种节能的供暖方式。它采用的发热电缆是一种效果比较好的节能的末端。同时电能又是可再生能源,可以通过太阳能、风能、核能、水利等能源进行发电。一般白天是用电高峰,而多数家庭主要是用于夜间取暖,这样可以采用一种控制装置来平衡峰谷,达到更加节能的效果。第二,电能又是一种清洁能源,使用电能,可以减少空气当中的二氧化硫等气体的排放,现今国家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政策,都大力提倡电采暖方式。

供暖方式有哪些

1、集中供暖方式:普通住宅的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24元/平方米,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30元/平方米。另外小区内燃煤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16-19元/平方米不等。

2、分户供暖:根据设备和热源的不同,又分为锅炉供暖,地板辐射供暖,电热膜采暖等。其中,电热膜采暖采用电力采暖,按其电量缴纳电费。地板辐射供暖采用燃气炉采暖,按其用气量缴纳燃气费,一般价格在按北京市定制燃气费的标准收取费用。锅炉供暖采用燃油炉采暖,按其用量购买燃油。

上述内容主要所描述的就是我对于楼上楼下哪个能蹭暖?供暖方式有哪些的具体介绍,蹭暖严格来说是一种很难去实现的操作,但有些时候一些人也可以做到,这些都是有纪律性的,所以说不会那么轻易的也就可以办理成功,在许多时候,大家还是应该自己去解决问题,光去指望别人往往解决不了问题最深处的根源。

有魅力的月饼
明亮的大地
2025-09-09 20:40:47

供热企业环保标准使用新能源燃料做到低碳低排放。

换热站内必须干净整洁,进、出通道畅通。换热站地面为混凝土地面,地面刷蓝色油漆,换热站内墙面刷内墙涂料。

换热站的平面布置设置换热设备区、电气仪表区,并设置单独的值班室和控制室。门、窗、墙、屋顶、设备基础按《工业企业噪音控制设计规范》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换热站内有良好的采光、通风、防潮、防洪、防洪消防设施。

供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事业。

近年来,我省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省47个设市城市、50个县城实现了集中供热,供热总面积6.79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5.39亿平方米,全省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57%。

但是全省供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五个方面:一是供热成为能耗大户,约占社会终端能耗的9%,节能减排压力进一步加大。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地源、水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修改为“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

动人的短靴
着急的爆米花
2025-09-09 20:40:47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仁爱的曲奇
彩色的学姐
2025-09-09 20:40:47
方式1:集中供暖

集中供暖一直都是北方为普遍的取暖方式,它打破了原来单一的家庭采暖模式,通过集中加热锅炉,分户暖气片安装供热管道系统实现供暖,具有安全、省心、污染小的优点。但是这种供暖方式,在南方不适用。

方式2:地暖取暖

电地暖是一种节能的供暖方式,电能是可再生能源,可以通过太阳能、风能、核能、水利等能源进行发电,既节能又清洁,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政策。此外,电地暖具有采暖范围广、升温速度快、使用寿命长、安全性能强等优点,非常适合南方使用。

方式3:空调取暖

当北方靠集中供暖来吃冰棍的时候,南方大部分的城市使用的取暖设备都是冷暖空调。冷暖空调虽然能够让室内的温度快速上升,但是非常耗电,需要长期的密封窗户和门,这样就会造成室内的空气不流动,空气质量差,人容易生病。因此,如果南方冬季使用空调取暖的话,必须安装空气净化器,保证室内的空气质量。

方式4:壁挂炉取暖

壁挂炉制暖可以为市民提供生活热水,不需要另外购买热水器。但壁挂炉选购和安装费用偏高,市面上的壁挂炉分进口和国产两种,壁挂炉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天然气等,费用与集中供暖相差不多。此外,壁挂炉一般只适用于有通天然气的社区,且安装好与装修同步完成,否则会存在散热片和热水管外露的问题,影响居室的整体美观性此外壁挂炉需要安装在阳台、厨房等通风好的地方,且存在一定的噪音。

暴躁的花生
粗犷的鼠标
2025-09-09 20:40:47
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有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空气能源热泵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扩展资料 可再生能源种类很多。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等。它们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会自动再生,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

痴情的含羞草
无情的老虎
2025-09-09 20:40:47

中国暖气的供暖分界线是以中国秦岭-淮河以北的城市(陕西北部、河南北部、山东、河北、北京、天津、山西、甘肃、青海、宁夏、内蒙、新疆大部、黑龙江、吉林、辽宁等),都建有全城规模的暖气管道网络,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公司运营,在冬季提供集中供暖服务,服务水平、收费标准和供暖起止日期,在各地各有不同。

秦岭-淮河以南的城市,没有全城规模的暖气网络,但存在较小规模(如一个住宅小区内、一个校园内、一个厂区内)的暖气网络。

南方不装暖气的原因:

1、潮湿气候不适合

南方地区的气候比较潮湿,尤其是冬季,经常下雨,这样的气候若是供暖设备修到了南方,没出多久便会在潮湿气候中腐坏,一来二去的修,花费大。四季南方的气候都是比较潮湿,这设备建在那,使用寿命不会长久。

2、使用效率低

北方地区最晚入冬到11月也就入冬了,而南方,起码要到12月中旬才入冬,南方冷得比北方要晚很多,到了春季,南方也升温回暖得比较快,所以寒冷的时长比较短,这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建好的供暖设备,才刚开没多久,就要关了,一年更多时间是闲置。

3、提倡因地制宜

根据夏热冬冷地区特点,提倡因地制宜地采用分散、局部的供暖方式;同时,提高建筑的冬季保温性能。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供暖。不提倡建设大规模集中供暖热源和市政热力管网设施为建筑集中供暖。

扩展资料:

我国供暖主要方式为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方式。集中供暖能源利用理论效率高,适于长寒冷期全空间连续供热,但也存在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一次投资高、供热量调节难度大、空气污染严重、无法调动节能等问题。

分散供暖有建设规模小、周期短,运行、管理灵活方便,便于计量等特点。但如采用燃煤则热源效率低、污染物控制难度大,受地域、资源、环境、建筑类型以及生活习惯的影响,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但如采用电热、可再生能源则完全不一样。

夏热冬冷地区涉及14个省(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居住建筑面积约34亿平方米、人口约1亿人,冬季潮湿阴冷,室外温度低于5℃时,人们的不舒适感要比同样室外温度的严寒、寒冷地区大,因此,这些地区有必要设置供暖设施进行冬季供暖。

如采取北方传统集中供暖方式,能耗每年将增加约2600万吨标准煤,约相当于目前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暖总能耗的17%;同时,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增加约730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约5.2万吨,烟尘排放量增加约1.2万吨;将会增加这一地区能耗总量,加剧环境污染。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暖气-基本信息

人民网-住建部:南方有必要设供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