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氢能源汽车产品标准是什么
涉及三项氢燃料电池相关标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
2022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
《标准体系》涉及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能耗能效、碳排放控制、节能技术与管理等多项节能降碳标准,在氢能和燃料电池方面,节能降碳标准200中包括燃料电池客车技术规范、氢燃料电池公共汽车配置要求,国家节能降碳相关标准中包括: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年版)。
解读:
一、编制背景
发展绿色低碳交通是交通运输行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16年)》,系统推进了80项绿色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标准供给显著增强。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对绿色低碳交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文件关于绿色发展方面的工作部署,系统规划新形势下绿色交通标准制修订任务,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在深入分析国际国内绿色标准发展趋势,对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工作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体系中涉及绿色交通建设重点任务的基础上,经过多方调研论证,研究编制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
二、编制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全面对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优化完善适应加快交通强国建设的绿色交通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支撑作用。
坚持协调衔接。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强化标准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推进交通运输降碳、减污、扩绿和可持续发展,提升交通运输绿色治理能力水平。
坚持突出重点。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发力,加快推进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标准供给,以点带面实现突破性进展。
坚持创新引领。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进程,促进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标准的有效供给,保持标准体系建设的适度超前。
三、体系范围及主要内容
《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范围与2016年版体系一致,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与绿色交通发展直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绿色交通出行所涉及的综合交通运输和城市客运服务标准,原则上不纳入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包括5个部分,即100基础通用标准,200节能降碳标准,300污染防治标准,400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500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其中,基础通用标准包括术语和绿色低碳评价两个方面节能降碳标准包括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能耗能效、碳排放控制、节能设计与管理,以及核算与监测等五个方面污染防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和船舶污染物综合排放等五个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包括环境保护技术、生态环境修复、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和环境保护修复统计与评价等四个方面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包括污水再生利用和废旧物循环利用两个方面。
标准体系共收录242项绿色交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基础通用标准11项,节能降碳标准101项,污染防治标准78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标准35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17项。其中,待制定标准47项,待修订标准44项,包括了行业碳排放核算核查、近零碳交通示范区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评估、氢燃料电池公共汽车配置、城市轨道交通绿色运营、水下打捞作业防污染技术等重点标准需求。此外,标准体系还列出了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降碳、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生态环境行业标准43项,以促进绿色标准的协同实施。
绿色交通标准体系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领域节能降碳、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标准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促进交通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已经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标准》的评价指标,在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6大类指标的基础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增加了"施工管理",更好地实现对建筑全生命期的覆盖。
(一)节地与室外环境
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二)节能与能源利用
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4、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现行值规定。
(三)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3、应采用节水器具。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2、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3、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五)室内环境质量
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3、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4、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5、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6、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7、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六)施工管理
1、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2、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交底。
(七)运营管理
1、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
2、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3、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4、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
5、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现发布《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17),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同时废止。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如下:
总则
1、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9、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0、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3、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14、壁柜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5、凸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7、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8、中间层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19、架空层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1、联系廊inte-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2、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3、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4、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5、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6、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基本规定
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标计算
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套内空间
1、套型
2、卧室、起居室(厅)
3、厨房
4、卫生间
5、层高和室内净高
6、阳台
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8、门窗
共用部分
1、窗台、栏杆和台阶
2、安全疏散出口
3、楼梯
4、电梯
5、走廊和出入口
6、无障碍设计要求
7、信报箱
8、共用排气道
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0、附建公共用房
室内环境
1、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2、自然通风
3、隔声、降噪
4、防水、防潮
5、室内空气质量
建筑设备
1、一般规定
2、给水排水
3、采暖
4、燃气
5、通风
6、空调
7、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住宅设计规范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政策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了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陪派樱量跃升发展。
什么是光伏发电?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羡简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分芦丛布式光伏发电特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同等规模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同时还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
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必须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一起为附近的用户供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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