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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专门保护候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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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03:20:16

首部专门保护候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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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24:49

根据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的规定候鸟实行分级保护。

根据《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的规定,候鸟实行分级保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进行保护。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候鸟及其栖息地档案,根据候鸟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候鸟集中分布区名录及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候鸟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候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随季节不同而进行周期性迁徙的鸟类(含蛋)。

第三条 候鸟保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中,明确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措施。

鄱阳湖区域、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候鸟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责任范围,并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相衔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候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鄱阳湖区域、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候鸟保护区域协作,建立候鸟联合保护机制,确定联合保护区域,采取联合保护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候鸟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关、网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候鸟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候鸟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候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候鸟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候鸟、破坏候鸟栖息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在候鸟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栖息地保护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恢复和改善候鸟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候鸟和水生生物的分布状况,采取科学合理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并明确禁猎(渔)区范围,设立保护界限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或者其他人为干扰、威胁候鸟生息繁衍的行为。

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违法毁林开垦、围垦、采砂取土、倾倒废弃物(液)等行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候鸟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候鸟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候鸟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迁徙规律;

(二)候鸟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候鸟及其栖息地档案,根据候鸟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候鸟集中分布区名录及范围。

候鸟集中分布区名录及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鄱阳湖区域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开展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水位、水质、温度、植被、底栖生物等环境监测,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对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候鸟迁徙通道沿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候鸟巡护站(点)和监测网络,在候鸟迁徙季节应当加强巡护和监测,确保候鸟迁徙安全。

第十三条 因极端降水、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鸟栖息地破坏、食物匮乏等情形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栖息地恢复和改造、生态补水、人工投食等措施,改善候鸟生存环境。

第十四条 机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围堰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候鸟迁徙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生态廊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候鸟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候鸟迁徙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省级重点保护候鸟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家重点保护候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栖息地保护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栖息地功能,提高栖息地质量。对白鹤等珍贵、濒危物种栖息地优先实施修复。

第十六条 鄱阳湖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采取人工鱼礁、水生植物底播、控制湖泊冬季水位等修复措施,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候鸟栖息环境。

候鸟迁徙通道沿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森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加强区域内候鸟栖息地保护和修复,保障候鸟栖息安全。

第十七条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候鸟生存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污染、停止作业等相应措施,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候鸟保护

第十八条 候鸟实行分级保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进行保护。候鸟名录和保护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分级保护的候鸟名录。

第十九条 候鸟集中分布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候鸟观看点、观看路线,规范观看、拍摄候鸟行为,引导公众文明观看、拍摄候鸟。

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

禁止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候鸟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候鸟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指定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建立救护档案,公开救护结果,加强收容救护交流合作,共享收容救护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源,提升收容救护水平。

收容救护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候鸟进行检查、治疗、安置、暂养等,对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候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候鸟生存的野外环境放归野外。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网捕、诱捕、投毒、强光、仿声、捣毁巢穴、掏蛋、火攻、烟熏以及使用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等方式猎捕候鸟;禁止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候鸟及其制品;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候鸟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确需以网捕、电子诱捕等方式猎捕候鸟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使用候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食用或者为食用购买候鸟及其制品;

(二)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服务;

(三)为出售、购买、利用候鸟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制品发布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候鸟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护林组织负责护鸟工作,划定护鸟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鸟员,加强候鸟保护;没有护林组织的,应当配备与候鸟分布区域相匹配的护鸟员队伍。

护鸟员负责对责任区域的候鸟进行野外巡护,清除非法猎捕工具,及时劝阻干扰、伤害候鸟等行为,发现违法猎捕候鸟行为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候鸟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配备专(兼)职监测员,划定监测责任区,发现候鸟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管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提升候鸟保护管理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候鸟保护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白鹤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白鹤是本省的省鸟。每年12月的第二周为江西省白鹤保护宣传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挖掘白鹤民间文化,开展白鹤主题自然教育,提高公众对白鹤保护的意识。

第二十七条 鄱阳湖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白鹤的调查、监测,及时掌握白鹤种群数量、分布动态以及生存环境状况,并将相关数据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越冬期每月开展一次白鹤调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白鹤越冬数据共享机制,根据白鹤的分布情况划定保护范围,短期性限制人为活动,加强白鹤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鄱阳湖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白鹤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研究。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针对鄱阳湖水位过高或者过低、食物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影响白鹤生存的极端情况,编制白鹤保护应急预案,制定白鹤保护应急管理措施,依法明确相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发生影响白鹤生存的极端情况时,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启动应急预案。鄱阳湖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周边水库、稻田、鱼塘、藕田等白鹤临时觅食地实行分区管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为白鹤补充食物。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引水出湖。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鄱阳湖区域的白鹤喜食生物开展调查和监测,分析了解食物资源状况,为白鹤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鄱阳湖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控制子湖泊水位等方式改善白鹤主要食物生长环境,提高白鹤食物供给量。

第三十一条 因科学研究、保护需要,可以采取环志标记、卫星跟踪等方式,跟踪监测白鹤迁飞,了解掌握白鹤生存环境变化及迁徙规律。采取环志标记、卫星跟踪等方式跟踪监测白鹤迁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有关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白鹤国内迁徙路线涉及的其他地区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加强合作,共享白鹤保护、科学研究信息,推动白鹤联合保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白鹤时,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采取紧急收容救护措施。对死亡的白鹤,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死亡原因,并妥善处置。

第三十三条 白鹤分布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组织订立白鹤保护公约,提高群众的白鹤保护意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候鸟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加大对栖息地保护、修复以及候鸟保护、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等投入力度。

因保护候鸟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候鸟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候鸟保护、科普教育、收容救护等,支持候鸟保护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开展候鸟保护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加强对候鸟分布、种群动态、生存环境特征、迁徙觅食规律、疫源疫病监测预警等方面研究,提高候鸟保护水平。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科学设置观察范围、规范观鸟行为、减少对候鸟干扰的前提下,可以举办观鸟周、观鸟赛等活动,开发生态观鸟旅游资源,打造观鸟生态产品,推动候鸟生态产业化。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活动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社会资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生态观鸟旅游资源和观鸟生态产品的开发,发展观鸟经济,促进乡村振兴。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观鸟生态产品权益,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候鸟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十八条 候鸟集中分布区、候鸟重要栖息地保护实行网格化管理。乡级、村级林长、河长、湖长应当加强对网格管理责任区域的候鸟保护巡查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责任区域内候鸟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分析、评价候鸟保护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候鸟保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候鸟资源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履行候鸟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暂扣非法猎捕的候鸟和工具、非法经营的候鸟及其制品;

(四)查封与破坏候鸟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行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开展候鸟保护的联合执法、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候鸟集中分布区的毗邻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候鸟保护的执法合作,协同打击破坏候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候鸟资源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对于破坏候鸟资源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候鸟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损害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由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候鸟伤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二)重要栖息地,是指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的区域;

(三)候鸟集中分布区,是指只有国家重点保护候鸟种群或大量候鸟生存、繁衍、集群活动的特定区域;

(四)候鸟迁徙通道,是指特定季节大量候鸟集群集中进行迁徙活动所必须经过的特定区域。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三次修正的《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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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鱼河马
2025-09-10 21:24:49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和上百家采选矿小作坊违法恶意排污,致使该市发生严重的镉、铊水污染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影响到下游广东省肇庆市的生态环境。

2、天津市大港巨龙造纸厂等6家企业未经环评验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3、山西省天镇县大同市裕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成的糠醛生产线,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也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其间断性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违法直排张西河村北自然河沟,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4、上海市金山区停靠在一木材公司码头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在装载化学液体时发生泄漏,造成水体污染,3万人饮水供应受到影响,53人就医,经济损失严重。

5、河南省巩义市13家畜禽养殖场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水,对居民饮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6、河南省兰考县明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和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设置废水处理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违法排污,造成附近河流水体污染。

7、过度垦荒,围湖造田

人口的飞速增长,使粮食短缺成为日益显著的难题。因此,人类大规模地毁林、毁草造田。然而,不合理地开荒、耕作,引起大规模的水土流失、荒漠化、风沙肆虐。

我国的榆林地区解放前还是一片郁郁葱葱的森林和肥嫩的草场,但是由于毁林开荒,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结果没有多长时间,就由沙漠生态系统代替了森林生态系统,沙漠淹没了榆林。

8、过度放牧

我国天然草场约50亿亩,其中,荒漠和荒漠化草原草场为9亿亩,高寒草场20亿亩,这些草场的产草量很低,需要60-70亩,甚至上百亩才能牧养一只羊。剩下的20多亿亩草场,由干放牧不合理,已有1/3退化和沙化,还约有10亿亩草场因缺水而难于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0起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通报

百度百科-生态破坏

积极的服饰
暴躁的鸭子
2025-09-10 21:24:49

2021年11月19日,《生态学与进化趋势》( Trends in Ecology &Evolution )发表题为《2022年全球生物保护议题的水平扫描》(A Horizon Scan of Global Biological Conservation Issues for 2022)的文章,提出2022年生物保护领域面临的鲜为人知的15大新趋势与新威胁,这些趋势可能会对2022年的自然界产生重大影响。该研究是由英国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NERC)资助的第13份年度扫描成果,研究团队审查了80个潜在的新兴议题,最终将它们缩减和合并成可能产生最大影响的15个关键议题。15个关键议题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全世界水域部署漂浮式光伏发电装置 。使用浮动太阳能电池板的“漂浮式光伏”(FPV)发电技术,在世界各地的水道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FPV技术可以减轻陆地光伏设施的诸多不良影响,抵消对大坝等环境破坏性更高的建筑的需求,通过减少有毒藻华来改善当地水质,并且其生态影响低于其他能源生产形式。然而,人们对FPV遮阳与屏障的生态影响及其技术与经济可行性知之甚少。

(2)长距离无线能源基础设施 。超材料和波束形成方面取的最新进展,可能使相对远距离的无线功率传输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在几十公里的范围内传输高达数百千瓦的电力。部署远程无线能源基础设施可能减少传统电力基础设施对生态系统和单个动物的影响,并有助于向偏远地区供电。然而,无线能源基础设施可能会刺激能源需求,并在以前与世隔绝的地区实现商业发展,从而加速地球上少数剩余的未受限制的地区的破坏或损坏。

(3)巨型 星座 等卫星的大气影响 。卫星的部署与退役过程可能会破坏平流层臭氧层;将铝沉积在上层大气中,并以其他方式改变其化学成分;改变地球的反照率。这些变化反过来会影响地球表面辐射的数量和类型。随着卫星部署的激增,对气候、紫外线照射和其他影响生物福祉的条件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4)燃料氨生产的潜在影响 。氨被提议作为一种燃料。生产氨所需的氢气可以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电解生产,这一过程不产生温室气体。但传统的生产方法仍会产生排放。将氢作为燃料使用在存储与运输方面存在挑战,有人建议将其转化为氨,但将氨重新转化为氢的方法尚未得到证明。氨可以直接用于内燃机或燃料电池,但不完全燃烧会增加氮与氨氧化物的排放,加剧空气污染和活性氮沉积的生态影响。

(5)借助空气中环境脱氧核糖核酸(eDNA)进行生物监测 。eDNA是生物体释放到环境中的遗传物质,可用于物种检测。eDNA技术为广泛的生物保护努力打开了大门,包括描述特定生态群落的成员,定位稀有或濒危物种,跟踪入侵生物的范围,锁定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肇事者。eDNA技术已经用于检测微生物、植物与真菌的存在,也可以跟踪一些动物。

(6)新制冷剂的环境影响 。氢氟烯烃(HFO)作为制冷剂氢氟烃(HFC)的零碳替代品在市场上销售。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HFO的分解会污染空气和水,而且一些HFOs具有相当大的温室效应。这种长效的HFC替代品对环境的污染似乎在增加。除非与制冷剂部署和退役相关的法规得到迅速和显著的改善,否则全球将面临气候变化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7)用火山岩代替水泥熟料 。水泥生产是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贡献因素之一。全球建筑项目对水泥的需求增加,会导致石灰石耗竭,并对喀斯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大多数水泥都含有熟料,熟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约占水泥生产总排放量的一半。使用火山材料代替石灰石将减少上述影响。然而,需要权衡开采和运输火山材料的环境成本与减少石灰石使用的好处。

(8)新型内吸性杀虫剂监管面临的挑战 。新烟碱类内吸性杀虫剂会威胁非目标昆虫种群,一些地区限制了此类药物的使用。新型内吸杀虫剂即将上市,取代新烟碱类杀虫剂。新出现的证据表明,实地接触这些新的化学药物对蜜蜂与捕食性节肢动物也有显著的亚致死效应,因此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与新烟碱类相似。

(10)政府干预作为改变人类饮食的手段 。用于人类食物的植物栽培和动物养殖约占人类温室气体排放的28%,是全球本土物种损失的主要驱动力。向以植物或真菌为基础的食物的重大转变可能会减缓气候变化,减少农业向自然地区的扩张,但可能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或提供便利。中国正在采取各种行动,包括设定降低肉类消费量的目标,发起媒体运动来增加对非动物产品的需求,进行大量投资并为企业提供激励措施以推广无动物替代品。

(12)中国向大面积湿地保护与恢复过渡 。湿地的损失在东亚-澳大利西亚迁徙航道(EAAF)上尤为明显,在该地区,广阔的沿海和内陆湿地向其他土地用途的迅速转变导致了湿地的高损失率。该航道支持着世界上物种最丰富、数量最多的受威胁迁徙水鸟。中国最近增加了整个区域的湿地保护力度。中国湿地面积位居世界第四,因此,中国在境内外的生态保护程度和速度,可能会对全球湿地保护的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上游森林砍伐造成的沉积红树林扩张 。整个20世纪90年代红树林的毁林率是所有森林生态系统中最高的,近年来大多数地区的损失率急剧下降。随着海平面上升,红树林可能会扩展到陆地系统,尽管沿海开发可能会限制这种扩展。根据这些影响分布的变化,全球红树林净损失的趋势可能很快就会得到遏制。尽管如此,红树林的损失和收益仍然分布不均。

(14)异常热浪是潮间带转变的潜在短期驱动因素 。潮间带是地球上最极端的系统之一:这里的物种能够抵抗温度和盐度的每日大幅波动,以及干燥、物理干扰和捕食。 历史 上,潮间带热浪造成的大规模死亡是罕见的,而且是局部性的。如果热浪的频率、持续时间和强度像预测的那样增加,许多潮间带系统可能无法适应目前耐受范围之外的条件。潮间带地区同时发生的快速变化,正在加剧潮间带生态系统的压力。鉴于潮间带无脊椎动物物种与生态系统发挥的重要功能,大规模死亡事件可能会对它们 历史 上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产生深远影响。

(15)深海商业采矿可能于2023年开始 。2021年6月,瑙鲁通知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它打算赞助公司开始深海采矿的申请。这一通知触发了一项规则,迫使ISA要么在2年内通过采矿条例,要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般规定和规范审查任何后来的申请。ISA尚未就深海采矿的监管框架达成一致,因此,到2023年年中出台的法律文书可能无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海洋采矿可能会减轻陆地栖息地的压力,但它也为独特的深海生态系统及其赖以生存的生物带来了新的威胁。

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资源环境动态监测快报》2021年第23期,裴惠娟 编译。

迷人的树叶
多情的御姐
2025-09-10 21:24:49
我国的自然资源现状

1.淡水资源

淡水资源储备是指储存于地表和地下的可利用水量,也就是所谓的可更新水资源量。据有关部门计算,我国水资源总量每年28000亿m3,其中河川径流量27000亿m3,在世界上排名第6位。地下水资源量8200亿m3,占水资源量的30%左右。我国水资源总量并不少,但由于人多地广,人均占有量很少,只有2600m3,为世界人均值1/4;亩均约1800m3,为世界亩均值3/4。

我国水资源分布存在的问题是:①水资源量分布不均,南多北少,长江及其以南地区水资源约占4/5,广大北方地区只占有水资源总量的1/5;②我国的降水受季风影响,冬少夏多,夏季降雨占全年降水量的60—80%,并且多水年和少水年连续出现,因此水量的季节和年际变化大。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淡水资源不足,特别是北方地区缺水问题将日趋严重,它必将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

2.气候资源

气候资源是指大气圈中光、热、水、风能和空气中的氧、氮以及负离子等可以通过开发利用为人类形成使用价值的气候条件,主要由光照、热量(温度)、降水、风力等组成。它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可再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它是一种可再生资源性、清洁性资源,但其价值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以呈现。气候资源还具有普遍存在性,但其在地理分布、丰富程度和结构上有很大的差异,而且气候资源的季节变化和年际变化很大。

我国陆地每年接受太阳辐射能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但由于地理纬度、海拔高度、地形和天气状况的影响,太阳能资源分布差异较大。丰富区主要集中在西藏、青海、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地区,尤其是青藏高原地区,平均海拔高度在4000m以上,全年气候干旱,云量稀少,大气透明度好,其总辐射量(5850MW/m2以上)和日照时数(3000小时以上)均为全国最高,属世界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我国在太阳能利用方面有很大发展,但仍处于试验阶段。目前我国使用最多的为太阳能热水器,2000年底达到2600万m2以上;甘肃、西藏、青海等地推广应用了20多万台太阳灶;1999年西藏7个无电县城安装了光伏系统,解决了机关和居民照明、通讯等用电问题;另外还有太阳能干燥器、被动太阳房、太阳能航标灯等。

我国年降水量分布从东南向西北内陆减少。年降水量最多的地区是台湾、海南、广东中部和北部湾西北部,超过2000mm;年降水量最少的地区为柴达木盆地、塔里木盆地,少于50mm。除了地域上的不均匀分布,降水在时间上也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在水资源丰富区,雨季4~5个月降水量约占全年的60%~70%,有的地区甚至高达80%以上。我国西北干旱区严重缺水,除了制约经济发展外,还会加快当地的荒漠化进程,对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都将造成严重影响。即使在水资源丰富的西南地区也存在局地性的水资源贫乏。天空水资源是可为人们所利用的另一部分水量。人工增雨是目前人们主动利用天空水资源的重要方式,已有50多年的历史,现已发展为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常被视为缓解旱情的办法之一,对农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风力资源的总储量为每年16亿KW,特别是东南沿海及附近岛屿、内蒙古和甘肃,以及东北、西北、华北和青藏高原的部分地区,每年风速在3m/s以上的时间近4000h,一些地区年平均风速可达6~7m/s以上,具有很大的开发利用价值。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仅达到36万kW,只占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1‰,约为可开发储量的1.4‰。我国的风力发电与国际上发达的工业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具有非常巨大的开发潜力。

3.森林资源

据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普查,目前我国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分别为1.34亿hm2和101亿m3,在世界上排第6位,但人均量分别为0.12hm2和9m3,仅及世界人均值的1/6和1/8。森林覆盖率虽已达13.9%,但也仅为世界平均值的一半,在世界上排名100位之后。在如此情况下我国森林砍伐却并没有因此而减缓,过量采伐,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正日益使我国仅有的一点森林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改变,使我国多种以森林为栖息地的动物濒临灭顶之灾,脊柱动物受到威胁433种,灭绝或可能灭绝为10种。由于成熟林面积锐减,林木蓄积量少,采伐有限,我国木材及其它林产品一直供不应求,市场缺口很大,为满足国内需要,国家每年都要进口一定数量木材。根据预测,我国木材紧张状况近期不会缓解,在很长时间内依靠进口木材补充国内需要的局面不会改变。

4.生物资源

生物资源是自然界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自然历史的产物,包括各种农作物、林木、牧草、家畜、家禽、水生生物、微生物和各种野生动物以及由它们组成的各种群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生物资源是指地球上对人类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总称。按照生物的自然属性,可将生物资源分为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和微生物资源三类。

我国疆域辽阔,生态环境复杂多样,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物种资源,物种多样性居世界第8位。其中我国现有种子植物25700余种,蕨类植物2400余种,苔藓植物2100余种,合计约有高等植物3万余种,占全世界近30万种高等植物十分之一仅次于巴西和印度尼西亚,居世界第三位。在高等植物中,中国林木资源(乔木)有2000余种,材质优良的树种1000余种;中国北方草原上各种野生牧草有4000多种,南方草地饲用植物达5000多种。陆栖动物仅鸟、兽、两栖、爬行类就有2290种,约占世界总数的10%,其中鸟类1187种,兽类490多种,两栖类270多种,爬行类320多种。包括昆虫在内的无脊椎动物约有100万种。中国海洋生物有3000多种,其中鱼类有1694种。浅海及滩涂的生物资源总数超过2500种,重要养殖资源有238种。内陆淡水鱼类有709种,回游性鱼类64种,国外移植的有30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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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24:4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候鸟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候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随季节不同而进行周期性迁徙的鸟类(含蛋)。第三条 候鸟保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严格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中,明确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措施。

鄱阳湖区域、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候鸟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责任范围,并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相衔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候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鄱阳湖区域、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候鸟保护区域协作,建立候鸟联合保护机制,确定联合保护区域,采取联合保护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候鸟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关、网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候鸟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候鸟保护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候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候鸟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候鸟、破坏候鸟栖息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八条 对在候鸟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栖息地保护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恢复和改善候鸟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候鸟和水生生物的分布状况,采取科学合理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并明确禁猎(渔)区范围,设立保护界限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或者其他人为干扰、威胁候鸟生息繁衍的行为。

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违法毁林开垦、围垦、采砂取土、倾倒废弃物(液)等行为。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候鸟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候鸟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候鸟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迁徙规律;

(二)候鸟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候鸟及其栖息地档案,根据候鸟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候鸟集中分布区名录及范围。

候鸟集中分布区名录及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鄱阳湖区域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开展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水位、水质、温度、植被、底栖生物等环境监测,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对候鸟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候鸟迁徙通道沿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候鸟巡护站(点)和监测网络,在候鸟迁徙季节应当加强巡护和监测,确保候鸟迁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