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厅厅长是谁
山西煤炭工业厅厅长 王守祯
王守祯,1951年生,山西寿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中央党校)。1969年参加工作;197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到北京钢铁学院学习;1976年分配到山西省晋中机床厂工作,任技术员;1978年到山西省晋中地区经济委员会工作;1979年到山西省经济委员工作,任副总工程师;1994年任山西省经贸委副主任;1998年兼任山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正厅级);2001年任中共运城市委书记,市长;2004年任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现任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吴永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1959年7月出生,1981年6月入党,1975年4月参加工作,2004年7月山西省党委校公共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1976.05,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综采队工人、副队长;
吴永平
1981.09,大同煤校(今山西大同大学煤炭工程学院)学生;
1983.07,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通风区技术员、副区长、区长;
1991.10,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副总工程师;
1993.09,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副矿长;
1998.05,大同矿务局挖金湾矿矿长;
1998.08,大同矿务局同家粱矿矿长;
1999.12,大同矿务局晋华宫矿矿长;
2004.0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4.10,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5.1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6.0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常委;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全面负责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工作
2008.0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8.0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1.09, 山西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山西大同大学煤炭工程学院(原大同煤校)校友会会长。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任命吴永平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
1984年参与完成了“煤峪口矿矿井均压防火实验研究”并成功实施,该项目获原煤炭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990年主持完成了“均压灭火自动监视与调节”,并成功实施,该项目获大同矿务局科技进步特等奖:2001年主持完成的“大同两硬条件大倾角煤层综采技术研究,通过了山西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撰写的论文《两硬特厚煤层综采上分层放顶煤开采研究》、《晋化宫矿推行超前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试论矿长如何抓好安全生产》、《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应用综采技术的实践》、《从煤炭企业发展战略谈人力资源的开发》及《试论综采过大面积冲刷区的技术方法》相继发表在《山西煤炭》、《煤炭科学技术》和《中国煤炭》等杂志上。 从1989年至2003年,先后获得了山西省煤炭系统先进工作者、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山西省劳动模范、山西省“优秀和杰出青年企业家”、省“优秀企业经营者”和省市“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成立统一管理山西煤炭工业的管理机构。将煤炭部所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山西省政府所属的煤炭工业厅合并为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受煤炭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一个牌子为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是煤炭部的派出机构;一个牌子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政府序列。
省煤炭厅设15个内设机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九)对全省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经授权,承担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没有黑龙江煤炭局这个单位,只有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厅(正厅级)和哈尔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处局级)
第二,哈尔滨没有市委办公厅这个机构,能成为办公厅的只有一个国务院的办公厅(厅级单位),哈尔滨本身就是个地级市(厅级),他的下属办公部门怎么可能和他平级?要是这样讲的话那黑龙江省委(正部级)的就得称“黑龙江省委办公部了”(呵呵,级别比国务院的都高)
1.企业的产量、投资、利润(亏损)、安全、效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任期目标或总承包指标;技术政策执行如何,采掘比例是否正常。
2.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决算和经济效益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有无虚盈潜亏,弄虚作假等问题。
3.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情况,有无损公肥私,挥霍浪费,谋取私利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4.国家财产完整情况。主要财产和物资的保管、使用、调拨、增减是否合规,有无严重积压、浪费、损坏、丢失等问题。
5.主要财务收支是否合规,是否依照规定缴纳税、利和其他应上缴款项,有无大量欠帐、坏帐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6.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有无不按计划、违反基金使用范围的情况。第六条 审计的程序:局长(经理、厂长)在确定调离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干部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干部调离审计要求,共同研究提出主要审计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在半个月内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会同离任人员所在单位的审计部门共同进行就地审计,在一个月以内将审计出的主要成绩和问题提出“审计评议书”(格式附后),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后,送交主管单位的领导,作为局长(经理、厂长)调离、任免的考核依据。第七条 审计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调查研究、现场考察、查阅帐目、核实数据或与任期前的各项资料分析对比等方法进行。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既要看任期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也要看煤矿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得如何。整个审计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的原则。第八条 当事人对《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述。第九条 经审计查证核实当事人在任期间勇于开拓,经营成果显著的应给予奖评。如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严重问题时,应提请有关部门查处,如有触犯刑律的应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参加审计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如发现徇私舞弊等现象,应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有关部门查处。第十一条 矿务局(公司)所属的矿长(厂长、工程处长,不含副职)离任时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权限,按矿、厂长的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实行,各煤管局(公司)和矿务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煤炭司的职责: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维简费提取标准,应在煤炭销售价内提取,不允许在煤价外对用户新增维简费项目加收费用,也不能因此而擅自提高煤价。第七条 维简费的矿留和上缴比例:
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产量提取的吨煤维简费矿留和上缴比例定为:矿自留75%,上缴县煤炭局16%,地区煤炭局4%,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4%,省救护支队1%。第八条 维简费提取按标准进入煤矿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于次月从煤炭销售收入中上缴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委托的银行专户存储。第三章 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第九条 维简费的使用及其范围:
维简费的使用只能用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不能挪作他用。使用范围是:
1.3万吨/年以下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本矿点的环境治理;
2.3万吨/年及其以上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设备更新,生产环节补套工程;
3.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矿区公用工程(为矿区公路、供电、排水工程等),扶持骨干矿井,矿区环境治理;
4.省、地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原则上从什么地方提取应返回到什么地方,但亦可作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补助新技术推广应用、扶持骨干矿井、完善交通通讯等;
5.省救护支队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购置救护装备、完善交通、通讯设备、救灾时费用支出的补助等;
6.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维简费的管理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按当月实际产量数足额(包括自留维简费)上交维简费,煤矿企业应以当月销售收入中提取维简费于次月20日前上缴维简费给开户银行,专户存储。
2.煤矿企业不得借口不缴或者截留维简费,挪作他用;
3.煤矿企业使用维简费必须按管理权限申报项目,编制计划,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维简费;
4.受托银行建立专户存储维简费的管理制度,负责资金监督和管理,按期收缴,按规定付息,按计划审批项目及时返还资金,保证煤矿维简费的支出。第四章 使用维简费用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凡使用维简费的工程、设备购置等项目,必须编报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1.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及设备购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经地(州)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凡使用维简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煤矿企业提出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地(州)煤炭部门审查,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4.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使用维简费的项目计划抄报专储银行,银行按项目计划进度拨款交负责资金监督。第五章 维简费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煤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煤矿企业提取维简费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维简费收缴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