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的互操作性以及协议一致性的应用场景等问题?
1、目前电动汽车的互操作性测试以及协议一致性测试,主要是依据国标GB 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协议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4658-2017《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T 34657.2-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目前来说,主要应用于车企新新能源车的新车型上市之前的准入检测。根据工信部2017年发布的第39号文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第14条:通信协议,GB/T27930--2015规定,新车型在上市前,需要做相关的检测。
以后也可能会纳入电动汽车的年检,车企的下线检测等领域。
2、电动汽车的互操作性指的是:相同或者不同型号、版本的供电系统与电动汽车通过信息交换和过程控制,实现充电互联互通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电动汽车针对不同的充电桩,看他能不能正常的充上电)
3、协议一致性测试指的是:车辆的BMS系统与充电桩之间的协议通信是否保持一致。
就是说指车辆BMS(电池管理系统)的通信协议要和充电桩的通信协议匹配,才能通信,才能正确充电。
4、目前市场上的设备可选择性很小,没几家在做,这个设备正处在需求爆发的初期,目前有相关政策,2019年5月发布的,但是还要等2020年1月才开始实施,实施后新申请目录的车都需要过这项。
目前我司正好有这类成熟产品,成都天奥测控公司是属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下属公司,专业从事测试测控产品研发制造二十多年,应用领域广泛(具体哪些不能说。)
目前公司的电动汽车互操作测试设备有台式和便携式的。跟其他厂家的设备不同,我司设备的集成度很高,可靠性高,比如说便携式设备,我司设备全集成在一个拉杆箱里,携带非常方便,同行的设备都是一个主机放拉杆箱里,还要接一个录波仪,还要接一个笔记本电脑,还有一大堆线缆,非常不方便。
具体信息可以上我们公司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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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
就在中国车企为复产复销发愁的时候,工信部一张通知或许会让一些新能源车企稍微缓解一下紧张情绪。
2月10日,工信部决定对其2017年1月年发布的第39号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随即在官网上发布。
工信部称,这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中国新能源汽车虽连续五年雄踞世界第一,但产销量自2019年7月起七连降,原定到2020年实现200万辆销售累计500万辆的目标要落空。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第一推动力的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即将在2020年全面退出。而2020年1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更让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雪上加霜。社会公众和车企对国家层面的汽车产业政策救市充满期待。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工信部对三年前出台的原规定进行多达10个部分的删减和修改。
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重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内容删除,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为此,还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将“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这就是说,作为车企最前瞻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意味着主管部门不再干涉车企所制造产品的来源,给汽车界研发资源共享打开了绿灯,也有效地降低了车企准入门槛。
同时,与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准入》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不同,工信部此次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产销量规模规定并没有提及。
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竞争逻辑的修改。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企业一旦出生就必定能够发展得顺风顺水。
2018年12月18日,国家出台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对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智能汽车等产品种类,从投资导向、建设条件、到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管理环节实现全覆盖。
其中,明确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毫无疑问,汽车商业评论认为,工信部此次征求意见意味着“研发和制造分离”,又是一次放开、放权,很可能促进传统主流汽车公司与造车新势力融合,甚至促进造车新势力之间的整合。
这对于现在有点水深火热的中国造车新势力来说,多多少少是一种安慰。同时,对前期获得十多个生产资质但至今没有量产的造车新势力或可以祭出“专业代工”的牌子。而且,很可能再催生新一波造车新势力。
本次修改还取消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重新审查规定、产品专项检验规定、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这些放宽事前准入的重要举措,这将为新能源整车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并激发新能源产业界的创业、创新的活力。
汽车商业评论也注意到,这次修改并非都是删减,也增加了绿色通道措施,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新增的标准主要体现在《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上的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附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4月7日,工信部官网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规定》”)的征求意见通知。
《规定》主要修改内容为通过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删除部分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调整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工信部在官网表示称,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根据《规定》显示,首先删除了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其次,《规定》还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同时,规定还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最后,由于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规定》也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2017年1月,工信部发布第39号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正式实行,彼时该规定严格强化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不过从《规定》中能够看出,工信部正在逐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级产品准入门槛,生产企业不再限制一定具备设计开发能力,此举将使闲置产能或将得到有效利用,“代工”模式更加受到认可。并且,通过分离新能源汽车设计与生产,也意味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开放力度进一步扩大。
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24.2万辆和120.6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3%和4%。近期,由于受疫情影响,2020年一季度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出现明显下滑,尤其对于正在面临补贴退坡的新能源汽车而言。
为此,各地方政府推出各项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就在几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为促进汽车消费,确定了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等优惠政策。
不难看出,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正在积极调整相关产业、市场政策,相信随着政策方面的持续推动,有助于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更加开放、更快发展。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易车讯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构建系统、科学、规范的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等文件要求,企业应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发挥企业监测平台效能、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做好事故响应处置以及保障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26。
易车讯 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公布了对新能源车停车收费减免优惠的措施,将对新能源车型每日免首1小时停车费等,该政策将于1月20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减免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増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含停车场和停车库,以下同)停放,享有每日免首1小时停车费优惠,若车辆在该停车设施内充电,再减免与充电时间对应2小时内(含2小时)的停车费。
机场、码头、车站、口岸、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仍执行现行规定,即在上述停车设施内充电,每日免收与充电时间对应2小时内(含2小时)的停车费。
三、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停车位停放,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享有每日免首2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或者每日首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第二次停车免1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予以停车优惠。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