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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及检验的标准有哪些

炙热的秀发
贪玩的小蘑菇
2022-12-31 01:15:23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及检验的标准有哪些

最佳答案
坦率的凉面
正直的糖豆
2025-09-13 15:30:16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及检验的标准有哪些1、本标准体现了“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思想。 2、在检验项目中,增加推荐值。其质量标准比行业标准更加严格,其推荐值比合格级标准一般提高了30%,体现了质量改进的PDCA循环理念 3、工程质量关注点:质量关注点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点和目前存在的质量薄弱点,这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对质量通病的预防起到重要的作用 4、对三级检验的抽检比率给予了明确规定,统一了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 5、对“基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等专业术语进行了规范定义,为质量管理标准化打下了基础 6、对变电工程增加了重点分项工程的过程签证记录,体现了提高工程质量,必须控制过程的理念 7、本标准体现了基建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思想,已将《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的要求融入在标准中。 8、本标准内容基本涵盖了输变电及配电基建工程中的几个主要专业,对原有标准中的专业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始记录的要求。 管理的目标和意义目标:目标是使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全优。在中国,称之为全优工程。即质量好、工期短、消耗低、经济效益高、施工文明和符合安全标准。施工过程是控制质量的主要阶段,全优工程的具体检查评定标准包括六个方面:①达到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质量优良标准。②必须按期和提前竣工,交工符合国家规定。材料和预制构件、半成品的检验,凡甲乙双方签订合同者,以合同规定的单位工程竣工日期为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主要包括:图纸的审查,以地区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准。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①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③工效必须达到全国统一劳动定额,材料和能源要有节约,降低成本要实现计划规定的指标。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使工程建设全过程都处于受控制状态。参加施工人员均不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⑤坚持文明施工,保持现场整洁,把影响质量的诸因素查找出来,做到工完场清。组织施工要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达到场容管理规定要求。⑥各项经济技术资料齐全,手续完整。 意义:工程质量好与坏,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大,建成及使用时期长,只有合乎质量标准,才能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结合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数理统计,满足社会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都有一套严密的监督检查办法。在中国,自1984年开始,改变了长期以来由生产者自我评定工程质量的做法,实行企业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大力加强社会监督。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和方法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 根据最新的国家电力相关文件的出台,对于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及检验的标准有着一些改动,从上文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改动的检验标准条例都比之前的标准设定的高,并且对于电力管理的要求也是有着一些改变的,应该从根源避免电力施工造成的人员伤亡。

最新回答
笨笨的灰狼
笨笨的水杯
2025-09-13 15:30:16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

时尚的鸵鸟
敏感的过客
2025-09-13 15:30:16

1、测试项目比较多,我重点介绍下光伏组件在电站现场需要的测试项目,目前国际主流的标准是IEC62446,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也有类似的指导规范大同小异。

2、重点几个是绝缘电阻,接地连续性,IV特性,开路电压,短路电流,红外或EL测试,风速辐照度等环境测试,详细可以参考我之前文库的文章《太阳能光伏电站测试运维解决方案》

糊涂的萝莉
无奈的小天鹅
2025-09-13 15:30:16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雪白的小伙
不安的小蝴蝶
2025-09-13 15:30:16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饱满的小蚂蚁
仁爱的毛豆
2025-09-13 15:30:16

“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这句话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不安的小刺猬
无情的小熊猫
2025-09-13 15:30:16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四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

无心的画笔
文静的银耳汤
2025-09-13 15:30:16
能源局的职责如下:

1、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

3、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4、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繁荣的水壶
结实的画板
2025-09-13 15:30:16

电力消纳:就是消化、吸纳。因为发电厂(无论是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电源)发电后送上网,电能无法方便地储存,不用掉就是浪费,所以就要将富余的电能经调度送到有电能需求的负荷点,这个过程就是消纳。

水电消纳,就是水力发电后的消化吸纳,我国水电发展较为迅猛,但是西部地区水电装机增长迅猛与水电消纳的矛盾,东部抽水蕾能增长缓慢与调峰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照突出。

全国人大代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石玉东则表示:四川清洁能源的消纳问题应该放在全国范围来考虑,士须坚持” 两条腿走路”,一个是外送,一个是内消。实施西电末送。促进以四川为代表的西南水电开发利用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措施。加快特高压直流,交流电网发展。

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促进水电等清洁能源在全国范围优化配置。有利于推动西部贫因地区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有利干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建设美丽中国。

扩展资料:

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水电设备平均利用率依然处于下滑态势,低于2016年同期36小时,局部地区水电设备平均利用率下滑高于1000小时。

行业内人士由此纷纷吐槽:2017年的弃水量只多不少。更为严峻的是,在此前实施“西电东送”背景下,国家在西南规划建设了不少水电项目,按照规划,每年将有上千万千瓦的新增水电投产。

可再生能源消纳,关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能否成功,已引起国家层面高度重视。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解决该问题,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方案》强调,要强化能源相关规划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监督考核机制。着力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以竞争性市场化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

参考资料:人民网-四川水电消纳难应破除送出瓶颈

温婉的香菇
刻苦的蜻蜓
2025-09-13 15:30:16
16、电力系统中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形优点如下:

1、太阳能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且太阳能在地球上分布广泛,只要有光照的地方就可以使用光伏发电系统,不受地域、海拔等因素的限制。

2、太阳能资源随处可得,,可就近供电,不必长距离输送。

3、光伏发电的能量转换过程简单,是直接从光能到电能的转换,没有中间过程和机械运动,不存在机械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