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煤炭销售中的风险控制
随着煤炭市场形势波动,煤炭销售业务风险逐步加大,提高企业销售风险管理水平,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使企业的营销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风险管理来减少和避免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煤炭企业研究市场营销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风险控制与内控制度完善
最近几年,国家根据我国经济运行情况,不断的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整,以便使我们的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因为货币政策的调整,现代的销售企业要面对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变化,为了使销售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了解新形势下销售业的风险来源,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工作。煤炭销售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财务制度风险、应收账款风险。
安全风险管理绝不是抛开以往管理的成形经验和优秀做法另起炉灶,而是要完善传统管理方法、补强薄弱环节,提高甄别风险源的精准度,真正实现“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目标。
要解决重理论研究,轻现场实践的问题。在用理论引领思想、指导实践的同时,我们要确保所有风险源、风险点明晰受控,风险源的甄别、评价必须符合安全风险控制的实际。我们要注重动态变化,细化风险控制措施。要解决重短期突击,轻机制运作的问题。我们经常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收到了显著效果。但随着活动的结束,短期取得的效果很难长久巩固,究其原因是风险控制措施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形成机制。
还有就是要解决重行政管理,轻文化建设的问题。我们要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共同的价值观、荣辱观、得失观,让“安全才幸福、敬业有尊严”的理念深入人心,引导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和高度的责任感应对安全风险的考验。
要认识到目前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和一般经营性风险通过分析煤炭企业内部销售业务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并对煤炭销售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对煤炭销售风险的加以控制,需加强煤炭销售市场调研,及时和用户保持信息沟通,提高煤炭质量,与用户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等。探讨控制煤炭销售业务风险的方法,提出了应对风险的策略,以便实现企业销售的利润最大化、价格最高化、市场结构最优化、流向最合理化,尽力把煤炭销售工作做好,降低销售风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各个煤矿处在卖方市场,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基于我国公路运输主要由个体运力从事的现状,煤炭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凭证,长此以往,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负担。为了解决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发票问题,多数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选择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目前,各地已爆发出大量的煤炭企业虚开案件。在当前税警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金税三期系统不断升级优化、大数据比对日益智能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发票的管理更为实时。对此,煤炭企业应当通过业务自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同时对正在处理中的虚开案件应当注重从交易形式及交易实质两个方面把握交易定性。
一、煤炭行业面临两大虚开风险
(一)煤炭购销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在2014年9月1日之前,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只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煤炭贸易,个人则无法从事。因此,在这个阶段,小煤矿挂靠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是煤炭行业,在医药行业、运输行业、石化行业以及其他大宗货物贸易行业,挂靠方虽掌握着巨大资源,但缺乏相应资质,因此不得不以挂靠方式经营、开票。此外,为了解决进项发票获取不足的问题,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往往会采取同行调剂“富余票”的手段解决税负过高问题。有货“代开”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煤炭运输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这与我国公路运输业务的发展现状和经营特点密切相关。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小、散、弱”的特征,从事运输业务的主体除少数由国有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外,大部分承担运输任务的往往是个体运力。在此情况下,煤炭企业在购买运输服务时,通常也只能向众多的个体运力进行采购,只能依赖个人车辆完成运输工作。而正是这一状况,导致煤炭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虚开运输发票问题。这不仅是煤炭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公路运输行业发展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难题。
二、煤炭行业涉嫌虚开的常见经营模式
为解决煤炭购销、煤炭运输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实践中煤炭贸易企业购买煤炭、运输服务出现了多种模式,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是以下两种:
第一,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即小煤矿或煤炭贸易企业寻求正规的大型煤矿厂,使小煤矿挂靠在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根据煤炭购销交易的实际情况向煤炭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煤炭运输业务的挂靠经营与煤炭购销业务的挂靠经营模式相似。通过将个体运力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由运输企业根据实际运输服务情况向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上述挂靠经营业务中,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发票。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煤炭运输业务完成后,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种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服务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业务部是对市场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提出业务拓展建议,制定贸易解决方案,管理业务风险、处置贸易纠纷和回收货款,编制业务发展规划、完善业务流程。
制定适合本局工作实际的审计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组织开展局及所属单位综合审计及各专项审计工作。
负责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审计监控、内部控制审计。
配合上级部门的各项审计工作,组织所属单位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工作。
2、有人找茬你就不做生意了?要是怕就别出门在家看孩子。再者,看自己的能力了,都是利益问题,处理好了,也许找茬的人会为你服务。帮你找别人的茬儿去了。事在人为。
3、维护好客户是很关键的,你的利润都是一点一点挤出来的,连个过磅的都摆布平,那你继续回家看孩子吧。再者,单说过磅的,你摆平他了,你拉37吨,他给你按36或36.5吨算,车数多了很可观的。其他环节以此类推。
4、煤检票你买的时候就要确定没问题,出了问题,谁卖给你,你找谁。同上,你也得摆平查票的人,一个字“钱”。
5、货到不付款?首先得有定金,如果不给定金又担心人家不要你的货,那说明你们就没有信任,这生意不做也罢,同时你要多市场有了解和判研,俗话说货到地头死,有万一你就要做最坏的准备。
1.煤源单位的供货能力和用煤单位的采购能力:你如果想在煤炭贸易这个行业中长期盈利,需要找一家或多家有稳定供货能力的煤源单位,同时也需要找两家以上采购量相对稳定的用煤单位,不能乱窜.
2.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后盾.煤源单位一般要求付款条件是现汇预付,而用煤单位一般要求付款条件是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贸易过程中大量的资金需要贸易商自己垫付,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是不行的.
3.注意发货和收货时质量检验的差距,一般电煤原发和实收会相差200大卡以上,精煤的水分和灰硫等指标也有可能因为取样不匀而导致化验结果不同,如果购销合同中订有严格的质量扣罚条款,应设法缩短这种差距.
4.要熟悉煤炭行业管理政策,如山西省内煤炭统一实行可持续发展基金和销售票管理,如果你的煤源单位不能提供这样的票据,那它的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就有欠缺,小心在货权转移后的运输和缴税环节上出现问题.
(一)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拓宽筹资渠道
目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地域分散,逐渐形成了资金的分层管理,由于各项目“肥瘦不均”,致使大量资金沉淀,而有的项目资金匮乏,造成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缓慢,再加之单一化筹资渠道,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统筹资金预算;年初局根据新上项目和施工生产的需要,统一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指导和调节日常的资金管理工作。在资金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全局性、系统性的原则,机关管理预算与项目预算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的预算既能保证机关管理层正常经营的开支,又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2、明确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与各项目部签订定期上交款目标责任状,明确奖罚措施,确保资金在企业内部的良性运作,减少筹资风险的发生。3、设立资金结算中心,市场化运作;在资金运作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满足发展需要。
(二)严把合同关,做到“五不签”
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把好合同签订关,企业需要做好两方面的防范措施。
1、做到合同“五不签”即: ①不合投标程序的合同不签; ②未经审查的合同不签;③不合法的合同不签;④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签;⑤显失公平的合同不签。
2、密切关注施工合同中的“补充协议”
在施工合同中,业主往往基于自身对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补充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前述条款规定相比有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是工程款的拨付、税金缴纳、大型主要材料款的支付等等要有明确规定。
(三)加强预算管理,推行责任成本核算
成本风险是施工企业的一个重要的财务风险。要采取以下对策来防范财务风险:
1、切实推行责任成本核算
对责任成本按照:指标分解——指标控制——指标考核三个环节进行分解,层层分解到队部、班组、个人。责任成本分解的过程不仅是增收节支而且也是逐步逐级降低财务风险的过程。
2、加强社会保险意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不仅要为特殊工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而且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参投工程保险,可有效地避免和降低不可预见费用的发生。
(四)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降低外欠款风险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施工内容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后,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环节。要做到以下几点:
1、施工企业一旦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后,就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决算送审。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或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场地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倒运费等费用要及时进行现场签证,追加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取得足额结算收入,加速竣工工程款的回收。
2、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是目前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的事项。在施工企业,索赔工作应是全部竣工结算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施工企业应当重视索赔的实质和方法。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合同内容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引起工程发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分析,提出索赔申请,追补损失。
3、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实际工程量,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制定保修计划,以此作为保修费用的控制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项目部可委派专人或由就近施工的人员代管,尽量节约开支,降低财务风险。
(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
风险意识淡薄是产生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所以应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分析的能力,能够透过经济活动现象看本质,及时准确捕捉财务风险的信号并向管理者进行反馈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规避。
综上所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企业从这五个方面入手就可以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将发生财务风险的机率降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规避资金风险的目的。
贸易融资担保以及风险控制
贸易融资的知识大家知道多少?下面是我收集的有关贸易融资担保以及风险控制资讯,欢迎大家阅读与学习。
一 贸易融资担保概览
银行在向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时,一般需要企业缴纳保证金、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贸易融资担保的需求一般在企业与银行关系较新、授信额度不足、或不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时出现。
目前国内企业较多采用的贸易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进口开证额度担保
企业在进口时向银行申请对外开出信用证,此信用证是对国外卖方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一经开出,银行即承担了向国外卖方付款的责任,如果企业在货物运到时不支付货款,银行即需代为支付货款。因此银行只有在确保能够从进口企业得到资金偿付时,才会对外开出信用证。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求企业缴纳开证保证金(开证额度的10%以上)、提供抵押、质押,为进一步降低风险,还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
2、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企业出口时为解决生产资金短缺问题,以收到的国外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缺贷款。企业使用贷款资金进行生产、备货、出口并向银行交单,由银行进行议付,银行将贷款从议付贷款中扣除。为控制风险,银行一般只提供信用证金额40%——80%比例的打包贷款,同时需要企业提供抵押、质押和担保。
3、承兑汇票担保
企业在从事国内贸易购买货物时,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最长为6个月承兑汇票),此承兑汇票作为向卖方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卖方可将承兑汇票贴现或到期承兑以获得贷款。承兑汇票到期,企业须向银行支付此货款,企业不支付,则由银行代为支付。因此,类似进口开证,银行要确保企业有偿付能力,同时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承兑汇票金额的10%——50%),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
4、其他贸易融资担保品种
1)应收账款融资担保。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由担保机构担保或直接向银行申请融资以支付贸易合同贷款。
2)仓单或库存货物质押融资担保。企业将仓单或库存货物作为质押,由担保机构担保或直接向银行申请融资以支付贸易合同贷款。
二 贸易融资担保的应考虑的因素
1、进口开证担保
企业的进口业务背景,资信状况,人员素质。
进口合同真实性,进口商品的市场状况,价格波动情况。
货物监管条件。
销售回款情况。
进口许可证问题等。
2、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企业的出口业务背景,资信状况,人员素质。
出口合同及信用证的真实性,国外买方业务背景及资信,国外开证银行的资信。
出口商品的市场状况,价格波动情况。
出口商品的原材料供应、生产、运输、仓储条件。
货物监管条件。
出口许可证问题等。
3、承兑汇票担保
企业的业务背景,资信情况,人员素质。
贸易合同真实性,商品的市场状况,价格波动情况。
货物监管条件。
销售回款情况。
4、其他贸易融资担保
1)应收账款融资担保。
企业的业务背景,资信状况,人员素质。
应收账款期限及销售业绩。
企业账目及商业记录。
2)仓单或库存货物质押担保。
企业的业务背景,资信状况,人员质素。
仓库的真实有效性,商品的市场状况,价格波动情况。
货物监管条件。
销售、回款情况。
如何控制贸易型融资中“担保物”的风险?从本质上来说,仓储融资就是一种利用货物或货权凭证作为质押或者抵押的融资,是银行以生产企业或贸易商采购和销售过程中持有的商品或生产原料为质押或者抵押标的,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所以仓储融资业务要求银行有较高的风险监控能力和较高的操作技能。
融资银行对抵押货物的管理和控制非常重要,如融资企业(生产商或贸易商)不能在贷款期限内偿还贷款,银行就会在市场上拍卖或变卖质押、抵押的货物(简称“担保物”),以补偿贷款本金及利息。
仓储融资模型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担保物的货权风险、担保物的监管风险,以及担保物的市场风险。
(一)关于担保物的产权风险
担保物的产权风险首先是担保物的合法性风险。例如,在仓单质押融资过程中,融资企业首先应确认在该担保物上不应附加其他的担保权利,以保证融资企业对融资货物完全的控制。
在既往的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特别是钢贸纠纷案件中,大量存在仓单重复质押的情况,这也成为相关案件处理中的难点。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通常情况下,用于设定质押的担保物应当是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货物但由于大宗商品普遍存在难以特定化的特征,这就使得融资企业有可能串通仓储、物流企业,就同一批货物开出远超实际数量的仓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并将其分别用于向不同银行或企业进行质押融资。而权利人(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在接受该项担保时,很难对用于质押的货物进行盘点并将其特定化。一旦融资企业出现资金风险,就会有多个权利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货权凭证主张权利。
(二)关于担保物的监管风险
在采用仓储质押监管的模型结构中,对质物的管理和控制是风险控制的核心。融资银行必须对质物在库期间其发生的.各种损失负责,因此对各种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考虑,还包括对质物保的设施能否有效防止损坏、破坏、变质、自然安全等问题。由于银行一般不具有对实物货物的监管能力,就需要选择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仓储公司进行合作,把对质押存货的管理外包给这些专业的公司,即质押管理者。物流仓储公司接受银行委托后拥有针对存货进行管理的权力,并向银行签发仓单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同时承诺它将保证质物的完好与安全,并严格按照银行的指令行事。质物的管理风险中包括了信用风险,融资客户的诚信度风险以及银行的操作风险。在仓储质押业务中,银行首先要对要求对融资企业信用、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最大的银行操作风险是道德风险,即银行工作人员、仓库监管人员和融资客户所带来的风险,诸如银行工作人员与融资客户、仓库监管人员与融资客户串通作弊、仓库监管人员自盗、融资客户强行出库等,这些风险需要严密的监管体系以及各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来控制。第三方的物流仓储监管方需要保障质物不出现减少或灭失。为了更好地完成监管任务,融资银行要求第三方的物流监管公司都需要订立严密的监管制度,形成多级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内应该是一个网状结构,相互监督,相互防范,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由于工作人员道德过失所带来的风险。与此同时,第三方物流仓储公司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等各方面都要进行相关的培训考核。同时物流仓储公司还可采取一系列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例如设立互联网监控,使融资银行相关的工作人员能随时登陆网络查询仓库内货物储存情况,也可在仓库内安装电子眼监控系统,使仓库各级管理人员实时监控货物的在库状态。在具体操作中,银行会对这些第三方物流仓储公司进行评估,选择具有相当实力与管理水平的专业物流仓储公司承担质物的监管责任。
(三)关于担保物的市场风险
由于仓储融资以货物本身为质(抵)押,银行就会面临质物的适销性风险以及价格风险等市场风险。仓储融资首要的是选好质物,充分掌握质物的变现能力。质物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一般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变现能力较强,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有关国计民生的战略储备物质等。仓储融资中所融资的大宗商品,通常包括原油、燃料油、化肥的下游的化工产品、煤炭、钢铁行业的上下游产品、有色金属的上下游产品、农产品(如大豆、玉米、棉花)、食用油等。银行在仓储融资中一般不接受变现能力差、市场前景不明、销售渠道狭窄、市场价格透明度不高、质量管理标准不规范的大宗商品。质物的市场风险中最重要的一个是价格风险。如该融资企业(生产商或贸易商)不能在贷款期限内偿还贷款,银行就会在市场上拍卖质物以补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如果质物价格下跌则可能造成质物价值不能弥补贷款的损失。对于质物的价格风险,银行主要通过收取保证金,以及对质物设定融资比率和规定的价格警戒线来控制。同时融资银行要求借款人对质物投保仓储或运输等其他相应的保险。
银行需要在仓储融资的整个过程中监控质物是否足值。在具体的操作中,银行可以采取库存和价格走势综合分析,用互联网搭建信息咨询平台,质物的价值核定以市场价为主,并且需要参照期货市场报价和现货交易发票价确定货值。当银行系统显示质物价格跌幅度较大导致质物价值跌破核定警戒线时,银行将会通知融资企业追加保证金,以确保质物货值达到融资的设置比例。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仓储融资的风险是多方面的还包括内部管理风险、运营风险、技术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企业信用风险等。基于以上这些方面,银行要设定相关的风险规避结构。仓储融资相对于简单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来说会更加复杂,需要了解客户的资金流、物流以及整个生产贸易的流程的综合信息,但只要建立严格、科学的风险评价方法、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风险是能够得到合理控制的。
主管海关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海关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海关检验。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主管海关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 海关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管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口岸海关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除杂、质量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海关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煤炭报检和检验监管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内外反映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向海关总署报告。
海关总署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的情况发布预警通报。第十二条 海关对伪造、涂改、冒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其他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商检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第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商检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8号令)同时废止。
供应链金融风控案例分析
供应链服务模式是基于供应链管理需求出发,由贸易企业牵头、针对客户提供的集采购、销售、仓储、运输、金融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方案。下面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应链金融风控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供应链服务模式详解
供应链服务模式是基于供应链管理需求出发,由贸易企业牵头、针对客户提供的集采购、销售、仓储、运输、金融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方案。供应链服务的盈利模式不再追求于传统贸易业务中的产品价差,而是围绕单一客户提供生产型服务+贸易融资服务,通过被服务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最终实现业务盈利。理想供应链服务模式下,贸易企业可以获得更为稳定的客户关系并承担更多的高附加值业务,生产企业可以节约供应链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然而,在贸易企业深度介入客户经营活动的同时,其与客户的利益联系和风险联动关系也更为紧密,更易因客户爆发经营或财务风险而发生连带业务损失。因此,供应链服务模式下贸易企业经营风险已由传统模式的“产品风险”向“企业风险”转移,客户的企业风险、贸易企业的风控能力,成为该业务模式下的核心风险要素。一旦客户的企业风险失控,贸易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资产损失。
风险案例分析—中钢集团
事件回顾
中钢股份由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为公司上市筹备而设立,承接中钢集团核心业务。中钢集团成立于1993年,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大型全资企业,为钢材、铁矿石贸易,冶金设备设计、制造等多个服务环节为一体的大型钢铁工业综合服务集团。2006~2011年连续入围中国企业500强(最高排名为33位)。
2007年,中钢集团发挥其在采购规模、销售渠道以及资金成本方面的优势,与钢铁生产企业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山西中宇)开展供应链服务业务。山西中宇月产量约为20万吨(年产能约300万吨),中钢集团提前两个月预付货款(约20亿元)以保证山西中宇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对山西中宇生产的钢材产品进行包销。
2008年11月,中钢集团被曝出因山西中宇陷入亏损,26亿元预付款项无法收回。同年,为避免资产损失大规模暴露,中钢集团通过国丰钢铁旗下的唐山丰南国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贸易”)对山西中宇实行托管。2009年山西中宇经营持续恶化,国丰贸易于退出托管。中钢集团多次寻求外部重组未果,为维持山西中宇持续运营,继续对山西中宇提供各类资金支持(包括冶金原料赊销、流动资金补充等),对其资金净输入规模增加至38亿元。2011年5月,根据国家审计署通报文件显示,中钢集团被合作伙伴占用资金达88.07亿元,其中山西中宇占资规模约40亿元,最终计提减值损失约30亿元。
案例分析
从中钢集团供应链服务风险演变路径来看,客户风险高、自身风控能力不足为危机爆发埋下伏笔,而中钢集团内部管理失衡导致风险事件进一步失控:
1、客户风险方面:
1)山西中宇生产效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生产成本无竞争力,经营风险偏高。公开资料显示,山西中宇拥有粗钢年产能300万吨,但因其生产手续审批、生产设备质量及配套能力以及日常资金周转、设备检修维护等方面均存在较大问题,生产能力始终无法充分释放。根据公开资料,山西中宇月粗钢生产能力约为20吨,但实际产出仅为10吨/月,产品的综合成本竞争力较弱,经营风险偏高。
2)钢材市场周期性较强、山西中宇存在法律瑕疵加大其经营风险。2008年8月以来中国钢材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12个月内钢材价格下降幅度达50%以上,导致钢铁生产企业竞争压力明显加剧,经营压力大幅上升,对山西中宇盈利及获现能力产能冲击与此同时,由于生产手续存在瑕疵,销往重庆等地的大批线材产品被扣押、查封,进一步加重了山西中宇的资金周转困境。为维持山西中宇的正常生产运转,中钢集团继续加大对其的资金支持,资金占用规模持续攀升,资金风险加速累计。
2、自身风控能力方面:
1)客户过于集中且融资规模过大。2007年对山西中宇预付款项为34.26亿元,占同期预付款项总额的约13%。而根据钢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简单测算,山西中宇既有产能月所需流动资金仅为7~10亿元。在钢价大幅上升的'巨大诱惑下,中钢集团采取了十分激进的投资策略,对山西中宇一次性提供资金支出规模达20亿元之巨,为山西中宇流动资金的2倍,远超日常经营所需。也导致其在与山西中宇后续合作的过程中失去了有利的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陷入被动局面。
2)对山西中宇的日常生产监督不足。由于缺乏钢铁生产从业经验及配套的仓储物流监管和信息化监控手段,中钢集团对山西中宇日常生产经营的监督能力有限,未能及时发现其经营异常情况,最终导致后续风险失控。
3、内部管理风险方面:
内部管理失衡导致供应链服务模式经营风险进一步失控。2008年山西中宇大幅资金占用事件爆发以来,中钢集团管理层并没有及时进行债务重组、减值计提。为了不影响中钢股份上市进展,中钢集团管理层借国丰贸易名义对山西中宇进行股权重组及托管,除代国丰贸易支付1.8亿元股权收购款外,每月仍需向国丰贸易支付400万元的托管费用。此外,在托管期间,中钢集团调动下属贸易公司、炉料公司继续向山西中宇提供物资支持,导致资金占用规模进一步增加。受此影响,山西中宇的占款规模在托管期内大幅增加20亿元,净输出资金额高达38亿元,导致风险最终走向失控。
业务模式易发风险点梳理
通过对中钢集团风险事件分析可以发现,与传统贸易业务中普遍存在的“价格风险”、“结算风险”、“货权控制风险”相比,供应链服务业务模式易发风险点集中在客户结构及资质,其所在市场的运行稳定性,以及贸易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总结为如下几点:
服务对象过于集中且企业资质不佳
贸易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周转要求较高。而行业本身因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则、交易行为标准以及有效的监管平台,因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在此情况下,过于集中的上下游客户结构以及巨额的资金支持,都将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一旦核心客户爆发财务风险或经营风险,将会对贸易企业自身产生很大的连带影响。另一方面,若核心客户自身生产经营资质不佳,且过往历史中存在失信、违法等不良记录,贸易企业经营风险也将明显升高。
被服务企业核心产品周期性较强
钢铁、煤炭、有色金属、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商品的需求与价格均与固定资产投资及工业生产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而轻工、纺织、服装等产成品主要供应终端消费,与居民消费水平及消费偏好联系紧密,稳定性相对较强。若被服务企业核心产品周期性较强,宏观市场走势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将导致产品需求及价格的明显变化,一旦被服务企业贸易企业资信水平下降,贸易企业将面临较大风险传导压力。
进入新行业
供应链服务业务较传统贸易来讲,对被服务企业有更为深度的的介入,因此需对被服务企业所在行业、地区市场环境、企业日常经营、生产管理、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特征要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和更为准确的判断,从而有效控制企业风险。进入新行业往往面临行业经验不足及人才储备匮乏,易造成对合作对象了解不足或后期监督不力,导致经营风险失控。
对服务对象的监管介入不足
由于供应链服务模式未涉及股权投资,且市场供需关系导致合作双方在谈判地位上存在差异,若贸易企业为谈判弱势一方,则较难对服务对象进行日常经营监督,从而对风险防范带来较大困难。另一方面,受制于有限的信息管理技术和手段,供应链服务企业往往无法对生产企业的产出、库存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掌握,也导致因内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控困境。
业务模式较易复制
供应链服务业务以其准确的模式定位、可复制的操作手段和较强的盈利能力,获得了贸易企业及被服务企业的欢迎,具有较为旺盛的发展活力。然而通过前述分析,我们也发现供应链服务业务对贸易企业的市场经验、风控制度和风控手段要求十分严格,对企业的管理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模式可复制能力很强,且业务风险爆发具有滞后性,贸易企业易因自身过快扩张的冲动而忽略风控及管理能力的匹配性,从而导致产生风险隐患。
供应链服务模式本质为在深度嵌入的商品流通服务基础上,融入更为灵活便利的融资服务,提供服务的贸易企业与被服务方的利益联系更为紧密,而风险传递也必将更为迅速,一旦合作企业出现风险事件,贸易也将遭受严重损失。因此,被服务对象的资信水平以及客户集中度、资金支持规模与生产能力匹配度、日常风控制度及执行手段、风控能力与其业务发展速度的匹配程度等,成为评价此类高风险业务模式的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