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集团有员工宿舍吗
有。根据查询该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宿舍内空调、暖气、电视等生活设施齐全,是有员工宿舍的。郑煤集团,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小煤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始建于1958年,原名新密矿务局,1989年1月更名为郑州矿务局。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条件,宿舍几人间环境好不好(图片)
一、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职学院,位于山西省会太原市。2013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首批骨干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始建于1952年,占地47.3万平方米,校舍面积15.64万平方米。目前,学院在太原经济园区建设新校区,占地面积573亩,总建筑面积26.2万平方米。现有采矿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地测工程系、煤炭化工系、计算机信息系、财经系等6个教学系。现开设有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煤炭深加工与利用等31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6668名。现有在编人员327人,其中,教授11名、副教授82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135名,国家级教学名师1名,山西省教学名师7名。拥有山西省优秀教学团队2个。教学仪器设备总值7187万元。建有13个校内实训基地,95个校内实验实训室。306个校外实训基地,其中有30个被省煤炭工业厅确定为全省煤炭职业院校专业实习教学基地。拥有中央财政支持的煤矿安全区域综合性实训基地,省级矿山机电示范实训基地。图书馆藏书86万册。有2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二、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条件环境介绍女生宿舍全是8人男生有一栋,可不能随自己挑
同一个专业、同一个班的在一个宿舍。有时一个宿舍住不够8个一个专业的人,也住其他专业的
三、学姐学长对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评价1、学校分配的,有八人的和六人的,一般都是一个班的在一个宿舍,
2、一般都是8人间。环境一般,晚上查宿舍了
3、环境特垃圾,去了就后悔了,宿舍没充电的
该宿舍由中国煤炭公司于1964年建成,共38栋,房屋1058户,三室两户一卫,附近有地铁线和很多公交站,交通便利,位于市中心。户型也很大,这个地段的房价普遍在一万五左右。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资源地质局,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7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资源地质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1400004057010912,企业法人张春燕,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资源地质局的经营范围是:为国家建设提供专业地质服务固体矿产、气体矿产、液体矿产、地球物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地质报告编制水井凿井测量煤炭、焦炭、水质分析、化验与测试全省地方煤炭系统煤田勘探行业管理全省各类煤矿地质灾害预防和煤炭资源预警钻探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全省煤炭地质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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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为县级事业单位,宗旨是为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提供市场服务保障。
业务范围是:
负责对全省煤炭流通的订货、供应、销售、运输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协调市场运行中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产、供、销、运关系
组织开展煤炭经营和市场研究以及煤炭经营人员业务培训承担煤炭业经营业务政策、法规的咨询以及煤炭经营资格的申请评估工作承办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贵州省能源局后勤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是:
承担拟订省能源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办理机关相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负责省能源局机关委托的会议服务、人员接待、文稿印刷等行政事务工作
负责省能源局机关交由其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能源局机关车辆的管理、调配使用及维修保养工作,协调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我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需要,撤销省煤炭工业局,设立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煤炭企业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制定煤炭资源治理整顿、综合利用和结构调整意见;指导市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督促市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三)依法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炭超载整治、依法取缔非法储煤场(点);参与全省煤炭产运销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协调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承担煤炭行业准入监管责任;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负责煤矿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六)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机构:
(一)综合与执法监督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查;负责机关公文管理、法律咨询、政策解答、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和人事、信访、外事及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期服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煤炭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工作;依法对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全省煤炭行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煤炭生产、销售、安全等信息的调度(24小时值班)、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煤矿和局属单位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监督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对煤炭企业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矿山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矿山救护队相关管理工作。
(三)技术与安全基础管理处。
研究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负责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的组织协调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承担煤矿技术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煤矿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政府煤矿瓦斯防治与综合利用政策;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
(四)开采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秩序;负责生产矿井开采方式、开采顺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井瓦斯鉴定工作;承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煤矿生产系统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煤矿生产技术档案的管理。
三、人员编制
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专员3名)。
四、其他事项
原省煤炭工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归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管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九)对全省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经授权,承担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在统配煤矿生产建设井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或矿)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统配煤矿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地方国营煤矿现生产、建设井区和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勘探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地方国营煤矿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一)、(二)、(三)、(四)项以外的其它区域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同级矿管机构(或计委、计经委)和省矿委备案。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省矿委备案。第十二条 按第十条规定批准集体或个人办矿时,由批准单位发给准采证,凭准采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采。第十三条 办矿申请表和准采证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集体、个体煤矿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准采证和营业执照。不得超越准采证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需变更经营单位(个人)或新开井口时,必须重新履行办矿申请手续。第十五条 矿井报废时,必须向核发准采证的单位履行注销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并由核发准采证的单位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矿委备案。第十六条 各类煤矿都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由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而造成破坏资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者,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省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