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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申报

满意的小甜瓜
炙热的烤鸡
2022-12-31 00:50:36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申报

最佳答案
深情的可乐
冷静的狗
2025-09-14 11:06:11

根据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需要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才可以拿到补贴。而要纳入规模管理,则需要先将项目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线申请补贴目录。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通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最新回答
天真的秀发
超帅的母鸡
2025-09-14 11:06:11

1、企业信息填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首页(www.nea.gov.cn)的“在线办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提示,按顺序完成“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和“补助目录申报”等页面的信息填报和附件上传工作;已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和填报项目信息的项目公司和电网企业,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业主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和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自然人分布式发电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申报电价补贴,无需个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补贴目录申报,一定要取得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第一步: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

注意:务必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切记切记!

第二步:点击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步:账号注册。记住网页下方的技术服务电话,后面会有用处。

注册信息提交以后,一定要拨打上面的技术服务电话,请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电话通知,就可以登录了。

第四步:信息填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界面如下图示:

需要先将项目前期信息填报,提交后,才可以继续填报项目信息

2、信息中心形式校验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省(区、市)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上的校验,并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3、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校验的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打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申报表格式参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 号)附 1)。

对完成在线初审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将申报工作所需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本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最终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提交项目纸质申报材料。

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4、补助目录申报审核要点

对于已实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的风电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需经能源主管部门确认进入风电核准计划、年度开发方案或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名单后,由信息中心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企业方可进行在线信息填报。

各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网时间是否符合本次目录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要求,完整填报建成后的月度运营信息,并上传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等,便于确认并网建成时间,加快补助目录审核工作。

温婉的樱桃
闪闪的服饰
2025-09-14 11:06:11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2014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以及各方面意见,我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稳定扩大光伏发电应用市场,2015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780万千瓦。各地区2015年计划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光伏扶贫试点省区(河北、山西、安徽、宁夏、青海和甘肃)安排专门规模用于光伏扶贫试点县的配套光伏电站建设。

二、各地区应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布局。鼓励结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扶贫开发等合理配置项目。优先安排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近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选择技术和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下降,对降低电价的地区和项目适度增加建设规模指标。优先满足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等示范区域的建设规模指标需求,示范区域在已下达规模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建设规模指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弃光限电严重地区,在项目布局方面应避免加剧弃光限电现象。

三、鼓励各地区优先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按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应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匹配,原则上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不小于3万千瓦,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四、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下达的新增建设规模抓紧确定项目清单,连同往年结转在建的光伏电站项目,一并形成本地区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我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省级电网企业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和预计并网时间等,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2。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在投产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2014年底前未安排的年度规模指标作废,各地区对符合规模管理的已备案项目要督促开工建设,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清理。

五、各级电网企业应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按月衔接光伏电站和配套电网建设进度,并报送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六、建立按月监测、按季调整、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调整和确定建设规模以及形成补贴目录的基本依据。在4月底前,对未将新增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地区,其规模指标将视情况调剂到落实好的地区。7月底前,经综合平衡后,对建设进度快的地区适度追加规模指标。10月底前,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网规模未达新增建设规模50%的,调减下一年度规模指标。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季公开发布本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及运行等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节的服务、全额保障性收购、电费结算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1、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2、2015年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报送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16日

称心的铅笔
拼搏的毛豆
2025-09-14 11:06:11
这个一般由于我们当时所处的地理位置手机信号不好造成。

一般由于我们当时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在通信高峰期,会造成手机信号不好,手机短信验证码无法到达。可以过一个小时之后再操作的,看下手机是否欠费或者也是因为手机安全系统拦截了短信。

手机安全系统模式设置骚扰短信拦截也会收不到。

霸气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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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11:06:11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害怕的盼望
勤恳的御姐
2025-09-14 11:06:11
简介:青海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青海省新能源研究所,始建于1983年,是国内最早的太阳能光伏技术研发机构之一。主要业务包括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科研开发、技术推广与培训、工程设计与实施等。

法定代表人:陈陆健

成立时间:2000-12-04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3000010001518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22号

无聊的滑板
奋斗的方盒
2025-09-14 11:06:1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文件,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依托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负责核定和签发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现将绿证申领和核发工作程序说明如下:绿证核发对象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为绿证核发对象。

绿证申领未在信息平台注册企业,应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件要求,在线注册账户。所有完成账户注册的企业,在完整填报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备案”、“项目建设”、“补助目录申报”、“月度运行信息”后,方可进入绿证申领流程。

绿证申领流程分为运行信息填报、绿证权属资格登记、绿证申领三个步骤:

运行信息填报项目并网发电之后,应于每月月底前在信息平台填报上月的运行信息,在项目信息填报中单击项目名称,选择“项目运营”,点击要填报年月对应的“填写”按钮,按照说明填报具体信息,并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扫描件。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间的电量结算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在获取上月项目的结算电量信息后,应在“项目运营”菜单下及时填报上月的运行信息。例如企业在2017年3月底获知项目2月的结算电量并获得电费结算单及发票等结算凭证后,通过点击2017年2月对应的“填写”字段填报项目2月的运行信息。结算电量填写时应准确选择结算电量对应的时间段。月度运行信息填报完成提交后,由信息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绿证权属资格登记已在信息平台注册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内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完成运行信息填报后可以通过信息平台申请证书权属资格,在项目信息填报界面中单击项目名称,并选择“权属资格登记和绿证申领”标签下的“权属资格登记”,在线提交证书权属资格审核所需文件,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等。登记申请需经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绿证申

傻傻的白昼
忧虑的小懒猪
2025-09-14 11:06: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技术进步、政策激励、依法管理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五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六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州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用能单位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工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州、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行使省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鼓励单位、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节能目标、重点环节、实施主体等内容,并提出节能对策和落实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二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下列节能监督和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监督检查能源检验、测试、设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尚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企业应当限期更新、改造。第十五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高耗能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目录和实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指导、监督生产单位实施淘汰。

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俊秀的眼神
勤劳的星星
2025-09-14 11:06:11

申报流程:

用户注册:非自然人分布式发电用户(以下简称“分布式发电用户”)在网上国网APP和新能源云平台进行用户注册,提交发电客户编号等信息,作为与平台内存量项目关联的依据。

电站绑定:分布式发电用户在网上国网APP和新能源云平台选择分布式电站绑定菜单,进入电站绑定页面,通过搜索省电力公司、发电户号并进行电站绑定,绑定成功后在新能源云平台可以看到电站基本信息。

信息确认:分布式发电用户在网上国网APP和新能源云平台选择分布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补填申报补贴项目清单所需信息。

电网初审:省级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发电用户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

能源主管部门复审:省级电网企业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清单,通过新能源云平台向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复审,并取得复审确认结果。

信息管理中心复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将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复审的项目清单,通过新能源云平台报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并取得复核结果。

项目清单公示和公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将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结果,通过新能源云平台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将正式公布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清单,并同步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如意的棒球
震动的绿草
2025-09-14 11:06: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的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相关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节能技术中心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治污达标、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积极培育节能产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技术市场。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重视和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禁止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并经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对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定期检查考核。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十四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州、市、县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计量检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等制度,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应当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者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能源计量规定,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纳入年度考核。第十七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节能的监督管理。

新建、扩建二蒸吨以上的锅炉,由锅炉建设审批行政管理部门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十九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必须如实注明能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