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厅是不是和什么单位合并了?
最近没有,下面这个是很久以前的事了
成立统一管理山西煤炭工业的管理机构。将煤炭部所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山西省政府所属的煤炭工业厅合并为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受煤炭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一个牌子为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是煤炭部的派出机构;一个牌子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政府序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没有。山西煤炭工业厅是挂两个牌子的,是由煤炭部所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山西省政府所属的煤炭工业厅合并的一个机构,因此有两种称呼,截止到2022年7月6日并没有改名。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
(三)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四)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和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二款:“全民所有制煤矿,须按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矿登记。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复核、发放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核定矿区范围的意见。”
第三款:“集体煤矿企业和个体采煤申请办矿,须持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件,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复核,代发采矿许可证,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第四款改为第五款。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须经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三款修改为:“毗邻煤矿发生矿界纠纷,由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界予以处理,不服的由发证机关会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予以裁决。”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矿井资源枯竭需要报废时,应按国家规定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发证机关备案。”十、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进行煤矿设计和煤炭开采时,对煤系地层中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伴生矿产,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开采、利用,限于条件暂不能综合开采、利用的,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本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中的“煤炭工业厅”均改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本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均改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十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水源保护区、重要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保护的名胜古迹所在地不准开矿。”十五、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划定的井田矿界均属无效。”
本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企业超越批准的矿界采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界内,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到批准矿界以内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十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没有领取或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建井或开采的煤矿,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拒不关闭继续生产经营的,从责令关闭之日起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建井施工的,应处以罚款,停止拨款、贷款。”十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新建矿井竣工后,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没有领取开采证和营业执照即行生产的,改建、扩建矿井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即行生产的,生产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强行生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王守祯,1951年生,山西寿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中央党校)。1969年参加工作;197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到北京钢铁学院学习;1976年分配到山西省晋中机床厂工作,任技术员;1978年到山西省晋中地区经济委员会工作;1979年到山西省经济委员工作,任副总工程师;1994年任山西省经贸委副主任;1998年兼任山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正厅级);2001年任中共运城市委书记,市长;2004年任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现任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中国经济网太原3月23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杨茂林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杨茂林,历任生产科技术员、采区副区长、区长、矿总工程师、矿长、西山煤电集团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晋城无烟煤集团公司总经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厅党组成员等职。
2016年3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