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宁夏新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11-30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平罗县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大唐南路4号(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
宁夏新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221MA76CMWW65,企业法人李树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宁夏新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质能垃圾处理及余热利用;工业尾气余热、余压利用;水污染治理;土壤修复;脱硝剂的生产及销售;海洋能、废料利用;动力电池及新能源汽车制造;风力、地热、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的发电;电力输送、销售;。环保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设备的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和销售;光伏发电系统的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和销售;电力设施安装、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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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爱济莱斯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干细胞研发、应用与储存的生物科技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公司位于银川市虹桥路陕西大厦,总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光谷生物园。公司致力于干细胞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依托武汉总部的背景,将通过自主研发并与国内外干细胞技术专家合作,开发具有疾病治疗和机体修复功能的干细胞创新药物,治疗与老龄化相关的退行性疾病、免疫失调相关的疾病,并修补受损组织,从而起到大大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和延长寿命的作用。
公司地址
银川贺兰县陕西大厦B座陕西大厦B座16层
工商信息
公司全称:
宁夏爱济莱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0-10-27
注册资本:
5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岩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地址:
宁夏贺兰县虹桥南街陕西大厦B座16层16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2MA76KMC6XA
经营范围: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质能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铜峡市天瑞源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是2013-03-18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青铜峡市青铜峡镇老广武乡政府北侧。
青铜峡市天瑞源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381064752607A,企业法人周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铜峡市天瑞源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沼气节能项目、秸秆燃气项目的开发和应用;电器设备、环保产品、钢材、水暖配件、五金配件、建筑材料、砂石料、石灰石、煤炭、林产品、太阳能热水器、沼肥、有机肥、生物质能压块燃料、生物质炉具、生物质锅炉的销售;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销售。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青铜峡市天瑞源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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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有效监督、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第七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行署和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科技、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检查,及时协调、监督,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高耗能产业向高附加值、深加工发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结构调整,使之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禁止新建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第十四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根据能源消费状况,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第十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情况。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十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为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为地区、市、县、市辖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利用、库存、定额执行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能源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节能专业知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由重点用能单位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用能单位不得拒绝。
从事节能检验测试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节能检验测试资质证书。
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为委托单位提供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节能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或者扩大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