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后新修订的法律有哪些?
2 0 0 8年以来修改的法律与新法(根据全国人大网页归纳,不包括对条约的批准,可能有差错、遗漏)
★残疾人保障法 于2 0 0 8年4月2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 0 0 8年7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新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防震减灾法(修订)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新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新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武装警察法(新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驻外外交人员法(新法)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岛保护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修正案)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选举法》(修改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察法》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 0 1 0年6月25日通过,自2 0 1 0年1 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新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预备役军官法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自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可多了。你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新法规速递也可以。既然你懒得找我就给你列下吧:选举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可再生能源法、保险法、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你看看这个,我说过很多了!你如果是学法律的人,我建议你以后要勤快,最好不要再找人要了,不好。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部门 颁布部门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2004.03.14 全国人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次修正案) 2009.02.28 全国人大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 1996.08.29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05.01 全国人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全国人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9.05.01 全国人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2009.05.01 全国人大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01 全国人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92.10.01 全国人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04.01 全国人大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6.12.01 全国人大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2007.06.01 全国人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全国人大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 2001.10 全国人大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订) 1992.04.03 全国人大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 2004.05.01 全国人大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07.01 全国人大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 全国人大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 全国人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02.28 全国人大
23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01.01 全国人大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全国人大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 全国人大
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2.28 全国人大
33
二 行政法规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同法实施条例 2008.09.18 国务院
3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12.30 国务院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8.11.14 国务院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11.14 国务院
3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2008.2.22 国务院
39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2008.1.13 国务院
4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1.1 国务院
4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10.10 国务院
4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008.08.11 国务院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01.06 国务院
44 工伤保险条例 2004.01.01 国务院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03 国务院
4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01.13 国务院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07.01 国务院
4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01.09 国务院
4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2.01 国务院
50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03.01 国务院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三 部门规章
5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09.25 国务院
5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12.01 国务院
53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4.07.18 国务院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10.30 国务院
5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5.07.01 国务院
56 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国务院
5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12.01 国务院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07.06.01 国务院
5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6.01 国务院
60 特别重大事故及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03.29 国务院
6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05.25 国务院
6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05.01 国务院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89.12.01 全国人大
64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12.01 国务院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2005.9
66 工伤认定办法 2004.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67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2003.07.02 国家安监局
6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修订) 2008.01.01 国家安监局
69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11.01 国家安监局
70 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2001.04.28 国家安监局
71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2003.08.01 国家安监局
7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05.17 国家安监局
7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74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9.01.01 卫生部
7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997.07.01 煤炭工业部
76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2009.09.08 原煤炭工业部
77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06.16
7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02.01 安全监察部门
7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7.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0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2005.09.26 国家安监局
81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 2005.09.27 国家安监局
82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4.04.01 国家安监总局
8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10.01 国家经贸委
8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07.0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85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1995.04.01 原煤炭工业部
8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01.01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
87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考核规定 1996.02.0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8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995.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9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01.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9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01.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9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2009.07.01 煤炭工业部
92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2001.01.01 国家安监局(煤监)
93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3.22 公安部
9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国务院
95 化学危险品登记管理规定 2000.09.11 国家经贸委
96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05.01 公安部
97 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98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4.09.01 公安部
99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1992.01.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07.01 环保局、经贸委
外经贸部、公安部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10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7.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2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07.01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103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1990.07.01 司法部、公安部
104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1987.12.26 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
105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04.0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6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995.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理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997.07.18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05.01 公安部
109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0.10.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0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11.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06.0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12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1987.01.01 原劳动人事部
113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09.0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14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9.05.01 国务院
115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8.01.01 卫生部
116 矿山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 1989.07.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7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01.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8 粉尘危险分级监察规定 1992.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9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05.01 卫生部
120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06.02 卫生部
121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总工会
12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 1991.08.01 总工会
123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2001.12.31 总工会
124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1994.12.0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25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003.08.01 国家煤监局
126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2004.12.01 国家煤监局
12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03.28 卫生部
12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2.05.01 卫生部
129 职业病目录 2002.04.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3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07.01 国家安监局
131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996.01.01 原煤炭工业部
13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1.07.01 质量技术监督总局
133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06.07 国家安监总局
134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4 国家安监总局
135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 2005.03.01 国家电网公司
13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137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05.09.26 国家安监总局
13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03.06 国家经贸委
四 地方规章
139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6.11.30 山西省人大
140 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7.09.28
141 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1990.05.09
142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
143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2007.09.01
144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 2007.07.01
145 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03.30 山西省人大
146 山西省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2006.11.01
147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1999.09.26
148 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1999.02.09
149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1999.09.22
150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1.01.01 山西省政府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151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7年修正) 2007.09.01
15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8.01.01 山西省人大
153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6.02.01
154 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 2005 山西省政府
155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2005.12.06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 标准及其它要求
156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1997.01.01
157 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 1998.03.24
158 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1998.03.24
159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004
160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06.07 国家安监总局
16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16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05.01 国家安监总局
163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4 国家安监总局
164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 2005.03.01 国家电网公司
16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166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05.09.26 国家安监总局
16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03.06 国家经贸委
168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995.07.01
169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1987.11.09
170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2002.01.01
171 选煤厂安全规程 2005.
172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73 煤炭工业标准汇编(煤矿安全卷) 2008年版
174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2003
175 GB3869-1997体力强度分级
176 GB/T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77 GB/T672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78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179 GB8196-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180 GB2893-1982安全色
181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182 GB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183 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84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
185 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86 GB/T15606-1995粉尘防爆泄压指南
187 GB/T15603-1995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188 GB/T5748-19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189 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190 GB16197-1996车间空气中木粉尘卫生标准
191 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192 GB16194-1996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
193 GB8783-1988尘肺病诊断标准
194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195 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196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
197 GB/T4968-1985火灾分类
198 GB/T13495-1922消防安全标志
199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00 GB/T123301-1990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201 GB3738-19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202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203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204 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205 GB12266-19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206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207 GB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208 GB/T17045-1997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
209 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
210 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1 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分类与代码
212 GB2811-1989安全帽
213 GB2812-1989安全帽试验方法
214 GB2890-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215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防护具
216 GB5725-1997安全网
217 GB6095-1985安全带
218 GB/T6096-1985安全带检验方法
219 GB/T6233-1997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220 GB/T6244.1-1986过滤式口罩总透漏率的试验方法
221 GB/T6244.2-1987过滤式口罩过滤效率的试验方法
222 GB/T6244.3-1988过滤式口罩死腔的试验方法
223 GB/T6244.4-1989过滤式口罩对空气流呼吸阻力的试验方法
224 GB/T6568.2-2000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试验方法
225 GB/T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226 GB12011-2000电绝缘通用技术条件
227 GB12624-1990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228 GB/T14866-1993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
229 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
230 GB16789-1997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231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232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33 GB 14161-93矿山安全标志
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12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赵克志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404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直机关继续实施。
各省直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省人民政府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1.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及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8年8月29日公布)《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2. 对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省人民政府3. 改变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政府4. 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政府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省人民政府6. 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7. 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政府8.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公布)省人民政府9. 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00年7月8日公布)《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10. 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公布)省人民政府11.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公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年7月2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 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04年10月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 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2005年12月2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 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1994年12月20日发布)省能源局1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7. 核发矿长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8. 价格评估人员执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这不仅会危害到地球,还会危害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因为工业化的加剧,环境与生态破坏也变得越来越严重了,下面为大家分享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1一、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危害
大气污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健康,引起感官和生理机能的不适反应,产生亚临床的和病理的改变,出现临床体征或存在潜在的遗传效应,发生急、慢性中毒或死亡等。
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大气中有害物质的种类、性质、浓度和持续时间,也取决于人体的敏感性。例如飘尘对人体的危害作用就取决于飘尘的粒径、硬度、溶解度和化学成分以及吸附在尘粒表面上的各种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等。有害气体在化学性质、毒性和水溶性等方面的差异,也会造成危害程度的差异。
大气中化学污染物的浓度一般比较低,对人体主要产生慢性毒作用。直接刺激呼吸道的有害化学物质被吸入后,会引起支气管反射性收缩、痉挛、咳嗽、喷嚏和气道阻力增加。
在毒物的慢性作用下,呼吸道的抵抗力会逐渐减弱,诱发慢性呼吸道疾病,严重的还可引起肺水肿和肺心性疾病。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城市大气污染是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直接原因或诱因。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呼吸道疾病总死亡率和发病率都高于轻污染区。慢性支气管炎症状随大气污染程度的增高而加重。
二、水污染对健康的危害
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水体污染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水的污染,又影响人民生活,破坏生态,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损害很大。
(1)危害人的健康水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铬、铵类、笨并芘等,还可诱发癌症。被寄生虫、病毒或其它致病菌污染的水,会引起多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重金属污染的水,对人的健康均有危害。被镉污染的水、食物,人饮食后,会造成肾、骨骼病变,摄入硫酸镉20毫克,就会造成死亡。
铅造成的中毒,引起贫血,神经错乱。六价铬有很大毒性,引起皮肤溃疡,还有致癌作用。饮用含砷的水,会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砷使许多酶受到抑制或失去活性,造成机体代谢障碍,皮肤角质化,引发皮肤癌。有机磷农药会造成神经中毒,有机氯农药会在脂肪中蓄积,对人和动物的内分泌、免疫功能、生殖机能均造成危害。
稠环芳烃多数具有致癌作用。氰化物也是剧毒物质,进入血液后,与细胞的色素氧化酶结合,使呼吸中断,造成呼吸衰竭窒息死亡。我们知道,世界上80%的疾病与水有关。伤寒、霍乱、胃肠炎、痢疾、传染性肝类是人类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洁引起。
(2)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水质污染后,工业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食品工业用水要求更为严格,水质不合格,会使生产停顿。这也是工业企业效益不高,质量不好的因素。农业使用污水,使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甚至使人畜受害,大片农田遭受污染,降低土壤质量。海洋污染的后果也十分严重,如石油污染,造成海鸟和海洋生物死亡。
(3)水的富营养化的危害在正常情况下,氧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溶解氧不仅是水生生物得以生存的条件,而且氧参加水中的各种氧化-还原反应,促进污染物转化降解,是天然水体具有自净能力的重要原因。
含有大量氮、磷、钾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大量有机物在水中降解放出营养元素,促进水中藻类丛生,植物疯长,使水体通气不良,溶解氧下降,甚至出现无氧层。以致使水生植物大量死亡,水面发黑,水体发臭形成“死湖”、“死河”、“死海”,进而变成沼泽。这种现象称为水的富营养化。富营养化的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这种水的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断鱼大量死亡。
三、噪声污染对健康的危害
噪声对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1、损伤听力。长期在强噪声中工作,听力就会下降,甚至造成噪声性耳聋。
2、干扰睡眠。当人的睡眠受到噪声的干扰时,就不能消除疲劳、恢复体力。
3、诱发多种疾病。噪声会使人处在紧张状态,致使心率加快、血压升高,甚至诱发胃肠溃疡和内分泌系统功能紊乱等疾病。
4、影响心理健康。噪声会使人心情烦躁,不能集中精力学习和工作,并且容易引发工伤和交通事故。
四、固体废弃物污染对健康的危害
固体废弃物就是一般所说的垃圾,是人类新陈代谢排泄物和消费品消费后的废弃物品。目前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市政维护和管理中产生的垃圾,以及工业生产排出的固体废弃物,数量急剧增加,成分日益复杂。
世界各国的垃圾以高于其经济增长速度2~3倍的平均速度增长。垃圾若不及时清除,必然污染空气,对土壤、水体都会造成严重污染。从而导致蚊蝇孳生、细菌繁殖,使疾病迅速传播,危害人体健康。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2一、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有那些危害?
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
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
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二、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污染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环境污染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环境污染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环境污染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三、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益而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生态破坏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立法则主要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个表现形式即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第87条规定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规定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3(1)急性危害:污染物在短期内浓度很高,或者几种污染物联合进入人体可以对人体造成急性危害。
(2)慢性危害:慢性危害主要指小剂量的污染物持续的作用于人体产生的危害。如大气污染对呼吸道慢性炎症发病率的影响等。
(3)远期危害: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一般是经过一段较长的潜伏期后才表现出来,如环境因素的致癌作用等。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许多人终日呼吸着污染的空气,饮用着污染的水,吃着从污染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农产品,耳边响着噪声……环境污染严重地威胁着人体健康 。
大气污染与人体健康。
1、大气污染主要是指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大气中化学性污染物的种类很多,对人体危害严重的多达几十种。我国的大气污染属于煤炭型污染,主要的污染物是烟尘和二氧化硫,此外,还有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
这些污染物主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内,不经过肝脏的解毒作用,直接由血液运输到全身。所以,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大。这种危害可以分为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致癌作用三种。
2、慢性中毒 大气中化学性污染物的浓度一般比较低,对人体主要产生慢性毒害作用。科学研究表明,城市大气的化学性污染是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重要诱因。急性中毒 在工厂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并且无风、多雾时,大气中的化学污染物不易散开,就会使人急性中毒。
例如,1961年,日本四日市的三家石油化工企业,因为不断地大量排放二氧化硫等化学性污染物,再加上无风的天气,致使当地居民哮喘病大发生。后来,当地的这种大气污染得到了治理,哮喘病的发病率也随着降低了。
3、致癌作用 大气中化学性污染物中具有致癌作用的有多环芳烃类和含Pb的化合物等,其中3,4-苯并芘引起肺癌的作用最强烈。燃烧的煤炭、行驶的汽车和香烟的烟雾中都含有很多的3,4-苯并芘。大气中的化学性污染物,还可以降落到水体和土壤中以及农作物上,被农作物吸收和富集后,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4、大气污染还包括大气的生物性污染和大气的放射性污染。大气的生物性污染物主要有病原菌、霉菌孢子和花粉。病原菌能使人患肺结核等传染病,霉菌孢子和花粉能使一些人产生过敏反应。大气的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来自原子能工业的放射性废弃物和医用X射线源等,这些污染物容易使人患皮肤癌和白血病等。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摘要:当前,中国正处于把握经济增长机遇和进行低碳转型的两难选择之中。我们必须既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气候保护的一般规律,顺应发展低碳经济的潮流和趋势,同时还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利益,寻找一条协调长期与短期利益、权衡各类政策目标、谋求双赢的低碳发展路径。本文通过对低碳经济的概述及发展要求的分析,最终得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几点策略。
关键字:低碳 经济 低能耗 能源
一、 低碳经济概述
1.低碳经济概念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
2.低碳经济提出背景
“低碳经济”提出的大背景,是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问题及其诱因不断地为人们所认识,不止是烟雾、光化学烟雾和酸雨等的危害,大气中二氧化碳(CO2)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也已被确认为不争的事实。
在此背景下,“碳足迹”、“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低碳发展”、“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社会”、“低碳城市”、“低碳世界”等一系列新概念、新政策应运而生。而能源与经济以至价值观实行大变革的结果,可能将为逐步迈向生态文明走出一条新路,即:摈弃20世纪的传统增长模式,直接应用新世纪的创新技术与创新机制,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低碳经济”的理想形态是充分发展“阳光经济”、“风能经济”、“氢能经济”、“生物质能经济”。在“碳素燃料文明时代”向“太阳能文明时代”(风能、生物质能都是太阳能的转换形态)过渡的未来几十年里,“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重要含义之一,就是节约化石能源的消耗,为新能源的普及利用提供时间保障。特别从中国能源结构看,低碳意味节能,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
二、 低碳经济的国外应用于开放
1. 日本:消费者购“低碳”农产品
日本瑞穗综合研究所日前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超过50%的日本消费者愿意购买获得认证的“低碳”农产品。该研究所对日本国内20岁以上的女性进行了调查,这一人群是购买农产品的主要群体。在2062名被调查者中,7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施“低碳”农产品认证制度,有53%的人愿意购买获得认证的“低碳”农产品。
该研究所还以大米、西红柿和甜瓜为例,调查了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低碳”农产品的价格水平。结果发现,消费者愿意接受一定幅度的价格上涨。如假设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减排量达100%,消费者愿意接受:大米价格上涨24%,甜瓜价格上涨22%,西红柿价格上涨15%。
研究人员认为,这个调查结果证明了“低碳”农产品具有的附加价值,农业从业人员值得为二氧化碳减排作出努力。
2.德国:突破电动车技术难关
电动车是低碳经济中的代表产品之一。德国人认为,发展电动车不是将路上的内燃机汽车换成电动车这么简单,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积极参与的重大事务,同时也是一个彻底重组整个社会能源与交通的契机。
“与很多国家重点突破电动车本身的技术难关不同,德国更重视用‘电动交通’解决方案,系统、整体地推动电动车发展。”柏林工业大学汽车技术研究所的华人工程师、项目主管秦玉学说。
据悉,德国社会在积极推动“电动交通”系统解决方案上,主要在以下八个方面下功夫:第一,注重能源结构调整。电动车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如果电力企业依然严重依靠非清洁、不可循环的方式发电,那就等于问题根本没有解决。第二,电网的根本性革新。大量电动车会给整个社会的用电需求特性带来根本性的改变,继而对电厂地理位置分布优化、电网峰谷周期和电力整体需求都提出重大的变革性要求,因此全新的智能电网技术也处在酝酿阶段。第三,电动车本身的技术突破。这方面的主体是汽车企业。德国政府很注重对企业的引导。此外,德国政府还鼓励,在2012年到2014年间购买电动车的消费者可以获得德国政府提供的3000欧元到5000欧元补助。
3. 俄罗斯:探索节能发展新道路
日前,世界自然基金会俄罗斯分部环保政策主任施瓦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俄罗斯正在探索走上节能发展的新道路。
由于石油、天然气储量丰富,俄罗斯曾长期缺乏节能动力,对建设节能型经济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由此导致的经济能效低,成为俄罗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重大劣势。2009年11月,俄罗斯在第24次欧盟——俄罗斯首脑会议上同意,到2020年俄罗斯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至25%。目前俄罗斯节能效果已经初步显现。
分析人士说,随着国内节能措施进一步落实,俄罗斯最终会寻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节能发展新道路。
三、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们不能再以资源、能源高消耗和环境重污染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了。如果还把GDP作为发展的全部,还以廉价资源或出口退税换取GDP;如果口袋里的钱多了,但生存的环境恶化了,空气变脏了,水变黑了,就与发展的本意背离了,就与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相悖了。发展低碳经济更多的是转变发展方式,减轻单位GDP的资源和环境代价,通过向自然资源投资来恢复和扩大资源存量,运用生态学原理设计工艺与产业流程来提高资源效率,使发展的成果更好地为人民所共享。
1. 发展低碳经济,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有一种误解认为,要发展低碳经济就要抛弃钢铁、建材等高耗能的产业,因而不能发展低碳经济。但我国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钢材(4358,21.00,0.48%)、水泥、电力等的供应保证,这些“高碳”产业是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带动产业,也无法通过国际市场满足国内的巨大需求,这些产业的发展有其合理性。要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济的碳强度,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2.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优化能源结构的可行措施。煤多油少气不足的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主要一次性能源。煤炭属于“高碳”能源,我国也没有廉价利用国际油气等“低碳”能源的条件。发展低碳经济,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可以有效地降低一次性能源消费的碳排放。
3.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可能路径。我国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研发和创新能力有限。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也是我国由“高碳”经济向“低碳”转型的最大挑战。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呈快速增加之势。如果加大投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可以实现这个领域的跨越式发展。
4.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的途径。虽然我国工业化享有全球化、制度安排、产业结构、技术革命等后发优势,但我们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不得不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利润“微笑曲线”下端。发展低碳经济,不仅可以与发达国家共同开发相关技术,还可以直接参与新的国际游戏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以利于我国的中长期发展和长治久安。
四、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近几年来,随着环境的破坏,气候变化将人类面临的资源与环境困局凸显得淋漓尽致,目前所有国家都认为发展低碳经济是突破这一瓶颈的最终出路
纵观世界各国应对低碳经济发展所采取的行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关键因素,政府主导和企业参与是实施的主要形式。对中国来说,发展低碳经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构建低碳发展产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努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转变,并将其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强化抑制高耗能和高排放产品的出口政策,努力开发和生产高附加值、低能耗产品,实现整个产业结构的低碳化。
2. 发展壮大循环经济,重点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发展循环经济,将减量化放在优先位置,减量化从减少生产环节入手,推进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当前的重点应放在工业节能上,这是由我国发展阶段和工业能耗所占比例决定的。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控制建筑和交通能耗的快速增长;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评价考核,切实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约束性指标。
大力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大幅度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农林剩余物可综合利用作为饲料、肥料、菌类基料、工业原料和发电原料,减轻焚烧对城市和机场周边的环境污染;加快太阳能和沼气技术的推广普及,既增加农村能源供应,又改善农民的卫生状况,保障食品安全。
3. 用低碳理念规划和建设,开展低碳经济试点
建设低碳城市和基础设施。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在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在家庭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
重视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和谐的道路体系;建设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减少运输工具空驶率;加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实行现代化、智能化、科学化管理;研发混合燃料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柴油、氢燃料等清洁能源,减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压力。
选择典型地区、城市和重点行业进行低碳经济试点。借鉴国际经验,出台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意见,引导地方和城市发展低碳经济;综合考虑经济、能源、碳排放等因素,研究制定价格形成机制,为我国塑造一个可持续的低碳未来。
4. 积极鼓励技术创新,鼓励低碳友好型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一个重要的支撑就是“低碳技术”,因此,发展低碳技术成为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
从当前中国国内外低碳技术现状来看,短期内,中国应该大力发展节能与能效提高技术,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清洁、高效开发和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从中长期看,中国的主要技术研究领域应当包括:主要行业CO2和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与处置利用技术,生物与工程固碳技术,先进煤电、核电等重大能源装备制造技术,CO2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不仅要大力发展先进低碳技术,更要注重科技创新和低碳技术在其他行业中的应用,以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低碳化。
5. 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机制
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是政策制度的创新和制定,这是解决我国低碳技术创新问题的重要举措。当前应该加强低碳经济发展法制保障机制的建设,要制定《低碳经济法》,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已修订)配套规范性文件,要适时开展一些环境和资源领域法律的修改工作,比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抓紧制定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强化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并通过采取行动落实这些法律,支持企业走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
总之,中国应该积极应对低碳经济,建立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鼓励低碳发展的国际国内政策、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最终实现由“高碳”时代到“低碳”时代的跨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75件)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来源: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宪法相关法(4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29.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6.反分裂国家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民法商法(2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行政法(9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70.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8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8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8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88.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9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9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经济法(75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7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社会法(25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刑法(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编 辑: 李倩文
1、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新《煤矿安全规程》自何时颁布?何时起开始施行?共几编?多少条?
答:自2004年10月18日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共4编,751条。
3、《煤炭法》自何时起实施?共多少条?
答: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共81条。
4、《安全生产法》于何时起实施?共几章?多少条?
答: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97条。
5、煤矿的“三大规程”是什么?
答:《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6、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的三并重是什么?
答:“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共有多少大类?多少项?
答:
8、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的内容是什么?
答: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
8、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义务?
答:(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8、煤矿企业应制定哪些管理制度?
答:(1)作业规程(2)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设备、材料管理制度(6)生产管理制度等。
9、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目的是什么?
答: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10、煤矿入井人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11、“人人都是“安全员”的岗位标准是什么?
答:“三懂、三会、三做到”
12、“人人都是通风员”的岗位标准是什么?
答:“三懂、三会、三做到”
13、“人人都是“安全员”的岗位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14、“人人都是通风员”的岗位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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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行?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
13、煤矿职工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可以上岗?
答:不准。
15、煤矿井下职业病主要指什么病?
答:尘肺病。
16、防止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有哪两个方面?
答:一方面应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另一方面必须为职工配备防止粉尘的防护作用品,避免或减少粉尘危害。
17、煤矿安全法规的作用是什么?
答:(1)具体体现了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2)安全法规是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一切行为的准则;(3)安全法规用来加强煤矿职工的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教育人们吸取教训,鼓励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治灾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18、我国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哪两个层次组成?
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
19、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是什么会议提出的?
答: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的。
20、为实现安全生产做到的“四个必须”是什么?
答:(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煤炭部制定的“安全第一”的十条标准。(2)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多年来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规定和指令。(3)在体制改革中,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加强,不能削弱。(4)必须保证煤矿安全技措工程资金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21、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
22、工人抵制违章指挥权指的是什么?
答: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自离岗,工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33、矿井必须有几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多少?
答:2个出口,距离不得小于30米。
47、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是什么?
答:“探、放、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48、透水前的预兆有哪些?
答:(1)煤壁挂红;(2)煤壁挂汗;(3)巷道空气变冷;(4)煤层发潮、发暗;(5)巷道产生雾气;(6)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7)有水叫;(8)有臭味。
57、为什么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答:通过敲帮问顶发现顶板中的松动岩石以及存在的裂隙。探明工作面顶帮松动,断裂和离层的破坏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类型的支护方式加以维护,可为采取什么方式处理顶帮岩石提供依据,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58、“一坡三档”作用是什么?
答:防止跑车事故的发生。
59、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为什么严禁爆破处理?
答:(1)易造成瓦斯爆炸;(2)易损坏放煤口插板、液压千斤顶梁等。
63、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采用“三专”供电指什么?
答: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
6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实行的“两闭锁”是什么?
答: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65、风电闭锁的作用是什么?
答:由于故障或其他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通风时,掘进巷道内动力设备也同时停电这样可防止由于电火花或机械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6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怎样处理?
答: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68、电气设备着火时在切断电源前为什么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进行灭火?
答:在切断电源前扑灭电气火灾,如采用导电的器材、手段和方法扑灭火灾时,不仅不能安全、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还可能由于灭火器杆或手段(如直接水灭火)导电,就会造成意外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71、矿工互救原则是什么?
答:对窒息者先复苏后搬运;对出血者先止血后搬运;对骨折者先固定后搬运。
76、“三人连锁”放炮制中的“三人”是指什么“
答: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和班组长。
77、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什么衣服?
答: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80、井下电雷管种类按作用时间可分为哪三类?
答:瞬发电雷管、秒延期电雷管、毫秒延期电雷管。
82、什么叫矿井火灾?
答:凡是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非控制燃烧均称为矿井火灾。
83、炮采工作面的炮眼,按位置可分为哪几种?
答:顶眼、底眼、和腰眼。
84、“一炮三检”指什么?
答:指采掘工作面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都必须在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用电钻眼。
85、炸药的反应形式有哪几种?
答:热分解;燃烧;爆炸。
86、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分不放过。
87、绞车操作的“三看”内容是什么?
答:启动看信号运行方向;运行看仪表,深度指示器;停车看深度指示器和绳记。
8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哪些内容?
答: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89、煤矿用电中的“三无”指的是什么?
答: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90、用电安全作业中的“四有”内容是什么?
答: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保护。
91、矿井用电的“三大保护”是什么?
答:过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
92、电器设备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设备过负荷;设备失爆;短路;违章操作。
93、矿井的五大灾害是指什么?
答:瓦斯、顶板、水、火、煤尘。
94、防爆电器设备失爆会有什么危害?
答:如果电气设备失爆,设备内部发生爆炸的火焰会传到壳外,并且与井下可燃,可爆性混合气体直接接触,会引起矿井火灾及瓦斯或煤尘爆炸造成重大恶性事故。
95、什么叫过负荷?
答:过负荷是指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实际电流超过其额定电流和允许过负荷时间。
97、机电硐室中敷设电缆时是否可以由门框或墙上直接出入?为什么?
答:不可以。防止电缆被挤压。
98、高低压电力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间距为多少?
答:大于0.1米。
99、《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电缆悬挂点间距有何要求?
答: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米;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米。
100、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能否敷设电缆?
答:不能。
101、不同型电缆之间应怎样连接?
答: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02、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多远的距离?
答:0.3米。
103.井下电话线路能否用大地作回路?
答: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104、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周期是多少时间?
答:每月一次。
105、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检查周期是多少时间?
答:每季度一次。
106、移动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的绝缘检查周期是多长时间?
答:每月一次。
107、煤矿井下能否使用铝包电缆?
答:不能。
108、造成橡套电缆短路的主要原因有哪些?举例说明。
答:主要是机械损伤,如镐刨、放炮崩、冒顶砸、撞、挤等。
109、660伏供电网络绝缘电阻下降到多少kΩ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设法提高网路的绝缘电阻值,预防跳闸?
答:30kΩ。
110、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有哪几种?煤矿井下变压器采用哪种接地方式?
答:3种。煤矿井下变压器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
111、井下普通携带式电测量仪表,只准在什么环境使用?
答: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中的瓦斯浓度。
112、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得大于多少?
答:127伏。
11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低压供电不超过多少?
答:1140伏。
114、经由地面架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什么装置?
答:防雷电装置。
115、井下电钳必须熟悉和掌握哪些知识?
答:熟悉和掌握本职内机电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完好标准及常见事故处理方法。
116、什么是“失爆”?
答:失爆是指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
117、井下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怎样处理?
答: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18、防爆电气设备的总标志是什么?防爆电气设备根据原理共分为几种类型?
答:Ex。共分10种防爆电气设备类型。
119、隔爆面是否可以涂油漆?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油漆遇热分解,使结合面间隙变大,并且油漆分解出易燃物,通过间隙后可能引燃壳外爆炸性混合物。
120、防爆电气设备表面堆积粉尘和不堆积粉尘时最高允许温度各是多少?
答:150℃;不堆积时为450℃。
121、隔爆型电气设备安放置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过多少度?
答:不超过15度。
122、合格的密封圈的宽度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几倍?
答:0.7倍,并且不小于10mm。
123、隔爆接合面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10mm宽的隔面每平方厘米不得超过几个?
答:2个。
124、多长时间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答:每天。
125、漏电保护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漏电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漏电闭锁。
126、660伏,380伏漏电继电器的动作电阻值分别为多少?
答:660伏为11 kΩ;380伏为3.5 kΩ。
127、对电气保护装置的要求有哪些?
答:选择性;快速性;灵敏性;动作可靠性。
128、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点电弧的中心温度一般在什么范围?
答:2500℃-4000℃。
129、短路有什么危害?
答:短路故障可在极短的时间产生高温,烧毁电气设备及线路引起火灾,甚至引起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使电网电压急剧下降,影响电气设备正常工作。
130、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是否可分接负荷和装设负荷定量器?
答:都不得分接负荷和严禁装设负荷器。
131、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其不超过多大?
答:20安。
132、《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低压馈电线应装什么保护?
答: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133、井下漏电有什么危害?
答: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引起电雷管超前引爆;可扩大分相间短路事故。
134、660伏漏电保护装置作用于跳闸时,保护装置与馈电开关联动时间是多少?
答:小于0.25S。
135、接地保护的作用是什么?
答:避免人员触及带电的机电设备外壳而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另外,还可以减少非接地电气设备漏电时,入地电流的火花能量,减少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可能性。
13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压在多少伏以上的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纲丝)铅皮或屏蔽护套必须有保护接地?
答:36伏。
137、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超过多少?
答:2Ω。
138、局部接地极应设置于什么地方?
答: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139、主接地极应用什么材质?尺寸是多少?
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面积不得少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mm。
140、铝导体是否可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
答:不能。
141、在特殊情况下采区电工是否有权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答:无权。
142、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多大截面的铜线?
答:50平方米。
143、“瓦斯电”闭锁的作用是什么?
答:掘进巷道内瓦斯不超过规定方能供电;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瓦斯超过1.5%,自动切断按着探头控制范围内;局部停运时,停风区域内瓦斯超过规定局部扇被闭锁。
144、什么是“漏电闭锁”?
答:漏电闭锁是指在开关合闸前对电网进行绝缘监测,当电网对地绝缘阻值低于闭锁值时开关不能合闸,起闭锁的作用。
14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变电硐室长度超过多少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答:6米。
146、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标志是什么?
答:KY。
147、什么是防爆型电气设备?
答: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148、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上的标志是什么?
答:ExdI.
149、煤矿井下人身触电的安全电流,电压各是多少?
答:安全电流30毫安,安全电压36伏。
150、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有什么要求?
答:不得超过1Ω。
151、在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佩带哪种自救器?
答:隔离式。
152、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百分之多少地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答:25%。
153、过滤虐自救器主要用于过滤哪种有毒气体?应什么环境使用?能使用多长时间?
答:过滤一氧化碳;氧气浓度不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40秒。
154、同一采煤工作面中,能否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支柱?
答:不能。
155、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有什么危害?
答:造成顶板下沉量增加,导致离层断裂、冒顶甚至大面积推垮工作面。
156、自救器分哪几种?
答:过滤式和隔离式。
157、液力偶合器采用什么溶液做工作介质了?
答:难燃液。
158、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按什么顺序?
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159、瓦斯爆炸的瞬间温度为多少?
答:1850℃-2650℃。
160、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主要有哪些?
答:吸烟、电焊、电气火花、放炮火焰、煤炭自燃、赤热的金属表面、撞击或磨擦产生的火花。
161、人工呼吸的节律是每分钟多少次?
答:14-16次。
162、抽放瓦斯泵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房周围多大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物和有明火?
答:20米。
163、警告标志有什么图形表示?图形符号为什么颜色?
答:用三角形,黑色。
164、为什么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内进行作业?
答:停风区域内可能使人窒息和中毒,也可能形成瓦斯超限引起爆炸,因此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严禁进行作业。
16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多少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答:1.5%
166、专用排瓦斯巷道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多少?巷道内风速不得低于多少?
答:2.5%,0.5m/s。
167、专用排瓦斯巷道内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什么位置?
答:距专用排瓦斯巷道回风口15米处。
168、《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应设什么防尘?
答:供水管。
169、防火墙附近必须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170、抢险救灾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必须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7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必须采用什么开采方式?
答:后退式。
172、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什么场所?
答:必须在专用硐室内。
173、井下采用电焊、气焊和喷接时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多少?
答:0.5%
174、煤矿井下安全标志分为几种?其中禁止标志共多少?用什么图形表示?
答:4种,共12个,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
175、发生人身触电应如何抢救?
答: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采用人工呼吸法或胸外心脏按摩也可;同时采用进行现场急救。
176、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在一般巷道中要每隔多远设置一组支管和阀门?
答:100米。
177、采区变电所和井下充电硐室必须设有什么通风系统?
答:独立的通风系统。
17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时,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答: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79、为什么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
答:为了确保在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出现电器火花预防瓦斯爆炸。
180、1台局部通风机不得同时向几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答:2个。
181、采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通风时,对风筒的材质有何要求?
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182、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要求反风设施在多长时间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
答:10秒。
183、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在投入使用后,正常运转以后至少多长时间必须进行1次性能测定?
答:5年。
184、在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什么安全保护装置?
答:防爆门。
185、正常生产矿井至少多少时间测定1次矿井通风阻力?
答:3年。
186、什么叫“自救”?
答:就是矿井发生意外灾变事故时,在灾区或灾变影响区域的每个工作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187、井下发现火灾现场人员应如何救灾?
答: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
188、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有哪三个方面?
答:防尘措施;防爆措施;隔爆措施。
189、发生瓦斯、煤尘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一氧化碳中毒,窒息。
190、煤尘爆炸时氧气的浓度是多少?
答:18%。
191、什么叫局部瓦斯积聚?
答:在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空间中积存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称为瓦斯积聚。
192、什么叫矿井火灾?
答:凡是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威胁到井下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非控制均称为矿井火灾。
193、绞车在运行中发现钢丝绳异常跳动,负载增大或突然松驰应怎样处理?
答:必须立即停车。
194、煤尘爆炸的下限是多少?煤尘爆炸的引燃温度是多少?
答:30g/m3—45g/m3610℃――1050℃。
195、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有哪些?
答:加强通风;加强检查;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的瓦斯。
196、矿井瓦斯有什么危害?
答:达到一定浓度可使人窒息;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可以燃烧或爆炸。
197、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几次?
答:2次。
198、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几次?
答:1次。
199、生产过程中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有哪些?
答: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停风的盲巷,顶板冒落形成的空硐内以及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
200、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有哪些?
答:无声预兆和有声预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
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
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颁布
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